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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链条的完整是什么

时尚的电话
热心的茉莉
2023-02-02 00:28:08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怎么办

最佳答案
刻苦的黑夜
火星上的冬天
2025-07-09 08:47:45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使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匹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导致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

抵扣链条不完善主要是指企业的一些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融资租赁行业的保理手续费支出,由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且未纳入到差额征税的范畴,因此,使得该行业实际税负较高,主要就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中断所引起的。

对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实行两套税制,税制不接轨,税负不平衡;二是,进项税抵扣办法太复杂,抵扣范围较窄,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三是,不同行业抵扣内容不同,政策简单化不好操作;四是,发票种类太多,管理太复杂,给利用假发票和真票假开骗税带来了机会。

在如何解决个别行业税负上升得难题上,以“营改增”为主要抓手,着眼于“扩围”与“降率”同时并举,要应对少数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可借助于简易征税办法,如少数行业按征收率征税;对于少数纳税人税负提高,或在一定时间内税负可能提高的问题,既需要对税负提高与否进行合理判断,还要解决财政补贴的来源问题。

最新回答
自由的钢笔
虚拟的哈密瓜
2025-07-09 08:47:45

去年考完初级后,都忘记里面的内容了。

就先补补各种税种的基础知识。先学习下增值税的三个基本原理。

一、购进扣税法

这个按照我的理解,主要是从企业的角度去了解。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缴纳税。举个例子,厂家把10元的产品卖给批发商100元,他们计算增值税税额就是(100-10)*13%=11.7(暂且用此税率)。因为我们每天销售的产品很多,我们不可能每次都这样子核算。这个公式可以变形成100*13%-10*13%=11.7,也就是说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则是用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则可以按取得的进项票上面的金额进行核算。这个就是购进扣税法。

二、链条式征纳税

这个是站在国家的角度去理解。厂家把产品卖给批发商,厂家此时产生了销项,而这个销项就是批发商的进项。批发商再把产品卖给零售商,同样的,批发商的销项就是零售商的进项。零售商又把产品卖给了消费者,这个时候消费者成了最终的负税人。我们的负税人始终是购买者,而销售的公司需要代收购买者的税费交给税务局。每次购买都已经交了税费,再销售出去的时候可以进行抵扣。环环相扣,最终的负税人缴纳了税款。

三、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外税。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说计算税额的基数不含税费,比如计税价格是100元,另外算税费100*13%=13,价款100,税额13,价税合计113。

而价内税是指计算税额的基数含税费。价格100元就是含税价。税费100÷(1+13%)*0.13=11.5。价款88.5,税额11.5,价税合计。

这三个原理的解说是我学习后的理解,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出!

舒适的康乃馨
朴素的手机
2025-07-09 08:47:45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1、进项税额抵扣难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明亮的大船
受伤的板栗
2025-07-09 08:47:45

一、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产品进入消费领域(含视同消费,即进入非增值税应税领域,以下均简称消费)的这个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尽管增值税税率目前有0%、6%、11%、13%、17%五个档次以及3%的征收率,为了叙述方面,通常以17%的税率来叙述该文。为了通俗易懂,本文尽量采用铺开的方式。

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EG......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X手中,销售给X的价格为 100万元,只需要对销售给X的这个100万元征收17%的增值税即可,前面环节无需征税。可是,问题在于:X前面的若干环节中,国家无法判断该环节是否是用于消费,故而凡是购进该货物,一律由购买方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该税款由销售方代收,然后由销售方交还给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购买方实际上并非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了生产流通,则购买方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通俗一点说,就是:谁购进货物,谁就缴纳这个税款,缴纳的这个税款由销售方在收取你的货款的时候一并代收:如果你将这个货物用于了生产流通,则予以退税;如果你用于了消费,则这个税款不予退还。

比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款17万元),B公司在购进该货物的时候,需要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由A公司代收后交给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B公司将该货物销售给C公司,价税合计234万元(含增值税34万元)。即C公司购进该货物的时候,需要缴纳3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由B公司代收后足额缴纳给国家,又由于B公司将该货物用于了生产流通,故而国家应当将B公司之前预先垫付的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那么,如何退还呢?从应当足额缴纳给国家的34万元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扣除,余额缴纳给国家。

B公司:

应当足额缴纳给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额)-国家应当退还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结算额(应纳税额)。

二、最基本原理的衍生

(一)关于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最基本原理在于:证据无法表明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税款,比如扣税凭证不规范。

产品在该环节退出了生产流通领域(是指退出了增值税链条,含进入消费环节、简易计税和免税环节、进入非增值税应税领域、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失等)

关于简易计税和免税

免税是征收率为零的简易计税,所谓简易计税,是指按照远远低于税率的一个征收率来结算应当交还给国家的税款,对应部分的自己预先垫付的税额也不用退还。比如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为3%,则应纳税额直接计算为200万元乘以3%,即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退还。

简易计税的设计是不太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按照国际惯例设置为起征点为好,起征点以内的可以选择免税(但是不得强迫免税,因为只要下游继续处于增值税流通链条,即使是免税也会导致国家多征税,多征税的金额为该环节购进货物的进项加简易计税所计算的税款)。国家最终也可能会征税,因为只要不是免税后进入的下一环节是最终消费环节,则在进入最终环节时,都会需要缴税,同时由于初始环节是免税,导致下环节没有进项,最终税款并未减少。

(二)关于出口退税

增值税采用消费地原则,因为税款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如果货物流出境外,原所在国不得对其征税,从而适用零税率(零税率下,其进项税额照样予以退还)。比如:A公司购进来117万元的原材料,生产了甲产品出口到美国,出口价格为200万元人民币,则销项税额为200万元乘以0%,进项税额为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

严格来说,无所谓出口退税,因为内销也是退税的,只是我国的内销是间接退税,即从应当交给国家的代收税款(销项税额)中扣减应当退还的税款,当应当退还的税款大于应当退还给国家的税款的时候,余额为负数,即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理论上应当退还给一般纳税人,世界上很多国家是按期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一般纳税人的,只是我国由于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故而基于风险而对内销基本上都采用间接退税的方式(部分企业的部分情况也是直接退税,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关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是对产品每一个流通环节都预先假定为消费环节,不仅仅是出于销售才予以征税,只要货物所有权予以转移,则予以征税,无论是赠与、还是投资等,另外,出于增值税管理和财政收入地方分配的需要,将货物代销、跨区域的货物调拨也予以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区别在于:视同销售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本身进入一个新的生产流通环节;进项转出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垫付的增值税税款其证据不足或可能在该环节退出了增值税流通环节。可能因凭证问题(如取得的专票是假票等),或者可能在本环节退出增值税流通环节(如直接消费掉)。

(四)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

我国农业生产者基本上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当农产品继续进入生产流通环节的时候,导致抵扣链条中断,因为:农民购买农具等所含的进项是无法抵扣,故而,为了弥补这一点,对采购农产品按照13%的税率予以抵扣。比如,某餐馆采购了100万元的农产品,则餐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

从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来看,这种设计是权宜之计,也是非常不科学的,但是基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这个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种情况极易引发虚开而导致税款流失。

(五)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税收补贴,即将应退还给国家的税款,交还给国家后,国家予以退还。这里还有一种特殊的即征即退,即本应交还给税务局的税款,直接不予交还,比如本次营改增国土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我个人认为,除非是公益性的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涉及不宜征税的情况外,增值税应尽量减少优惠政策,至少应规范优惠政策。

(六)关于混合销售的问题

严格的来说,只要该环节处于增值税的中间链条,混合销售的税率的确定对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则是处于链条的终端环节,依据国际惯例,应当以销售本身主要是销售什么为准;如果终端链条的组合销售构成一个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征税,如果不构成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如果税率不一样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税款准确计算的情形,则应当分开核算,按照公允价值比例予以分摊。

忧郁的手套
拼搏的太阳
2025-07-09 08:47:45
就是从原材料的生产、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全部从上到下开专用发票,理论上可以保证每个环节只征增值部份的税。比如说我是工厂,你是卖原材料的,我从你那里购进原材料用於生产工业产品,如果你不给我开票,我在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就无法冲减,那我就要交整体产品的税,而不是交增值部份的税。此方法从纳税人经济角度去操作,逼的你一定要去向你的供应商索要专用发票来抵扣,从而减少自己的税负,这样从就可以保证在整体上没有漏税的地方。

喜悦的山水
傻傻的小蚂蚁
2025-07-09 08:47:45

一、营改增的意义和优点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本质上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力。分税制在接下来十几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二)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三)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做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营改增”带来的思考 

    (一)国地税局分设带来的改变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并建立国、地税,国税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从而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但这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国地税分设给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当时总局谢旭人局长就提出了“一窗式服务”,即在不合并国地税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解决所有的税款缴纳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征收成本的变化

    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对全国240个基层税务机构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为8%。但在多数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1%之内,没有超过1.5%的。多数人认为,征税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地税局分设。通过对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发现,大多数采用国地税分设制的都是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和地区国地税分设的仅为日本、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国地税合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员和机构的问题。当然,国地税分设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从中近期看,财税体制改革可以不碰国地税分设的问题。

    (三)“营改增”对地方税的影响

    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6年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局主体税种将消失。因此,有人提出将房产税作为地税主税种,效仿欧美房产税模式,中央也提出了增加房产税试点。就目前来看,如果房价继续上涨,出台上海模式的房产税不是没有可能。那么上海是什么模式呢?简单的说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上海规定: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房者具备一定条件需缴纳房产税,但在此之前购买的房产,不管数量多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可见,不触动既得利益是上海房产税模式的特点。但 行为税模式的房产税不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如果开征欧美模式的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就要触动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革起来就比较难,不是三年五年就能成功的。所以,“营改增”在2015年后吞噬了营业税,国家必须为地方政府以及地税部门找到一个房产税以外的替代税种,这个税种恐怕就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  我曾经提出,一定要研究美国州政府征收的销售税,这个税适合作为地方的税源。因为,它是在消费环节课征的,一个地区的销售税是多是少,跟它的人口和消费规模挂钩,而不是跟生产规模挂钩,这样就避免的各地通过税收返还拉企业在本地从而生产经营的问题。如果国家为地方政府开征销售税,还可以为地税局找到一个主打税种。这样,国税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销售税,仍可以像现在一样“相安无事”。现在有一些国家也开始实行这种“双层销售税”,例如加拿大。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出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之所以没有实行“营改增”,是因为建筑行业一旦实行11%税率,很大一部分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会增加。为了不使企业的税负增加,“营改增”又给增值税增加了两档税率,但税率多了又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例如,物流行业就遇到了一个问题,目前物流行业大体分为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两类,这就造成了同样一笔劳务收入面临着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两个税率的局面,交通运输的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的税率则为6%,这样企业就可能人为定价,把物流辅助的收入做的较多,而把交通运输的收入弄的很少,从中避税。所以说,税率多了不一定是好事,但如果税率太少,一刀切,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这是“营改增”要研究的问题。

魁梧的月饼
不安的酸奶
2025-07-09 08:47:45
 1.充分利用减免税政策,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和ZF的意图。但是,要达到利用减免税政策的目的,首先纳税人必须充分了解自己在增值税多环节纳税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如果是购入免税产品,除了以专用收购凭证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余均不得抵扣,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应缴税额,税负非但不能减轻,反而有所加重。如果该环节生产的是免税产品,一方面因产品销售时免缴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垫付的增值税额无法转嫁;另一方面因为是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增加自身的成本。与其这样享受免税待遇,不如申请纳税放弃。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产品、减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不同产品应该分别记人各自独立的营业收入账户,它们的进项税额也必须按比例计算确定,账簿记录要明晰并便于检查。

2.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入存货(如农产品)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是,如果销售方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可以开出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入方,可以按普通发票金额的13%抵扣税款,这样能够相对地降低税负。此外,交通运输单位出具的存货运费发票,也可以按7%的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扣税凭证还有很多,但有的扣税凭证在一些省份允许抵扣,在另一些省份不允许抵扣,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二、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达到节税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是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在确定纳税人类别方面也有节税筹划的必要。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做一般纳税人,以便于节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健壮的奇迹
大力的斑马
2025-07-09 08:47:45

小微企业以何种身份纳税,要视其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而定。若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现在有很多给小微企业提供的周转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比如度小满金融,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旗下信贷服务品牌有钱花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