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加强什么监测站点建设?
重点加强基层监测站点建设。
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
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生物安全治理机制,强化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打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人民战争。
强化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施策,统筹谋划,抓好全链条治理。
织牢织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基层监测站点建设,提升末端发现能力。
快速感知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一、为何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
二、为何要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权力清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2014年6月,浙江省在其政务服务网站上“晒”出42个省级部门的4236项行政权力,成为全国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省份。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正在陆续公布,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好比一份政府对外发布的“菜单”,政府有多少权力,菜单上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对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推进严格执法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各级政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三、为何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四、为何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者来说,有权必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必须结合实际加以落实。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纠正、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许多重要新举措,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成为下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立法、(执法),普法是法律的三个基本问题。
扩展资料: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推进科学立法,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
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普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在法治建设跟进的每一步中,全民普法工作都在紧紧跟随。
思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做法治信仰的传播者。法学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作为一名司法行政人,不仅要自己加强法治理念学习,确立法治信仰,更要率先垂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
使普法工作成为每一名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的职责要求。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作用,将普法公共产品送到人民群众的手中,保证人民群众“找得到、用得上”,使人民群众切实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让人民群众真正信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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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这59个术语的定义吧!
整体智治
通过广泛运用数字技术,推动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协调,实现整体性、系统性、精准性和智慧化的公共治理。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为支撑,是省域治理全过程数据感知、数据共享、数据计算的基础平台。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
以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为目的,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服务省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主线,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和数字化工具,把改革贯穿始终,对党政机关进行数字赋能、业务协同、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建设现代化党政机关的一项数字化改革。
数字政府
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优质便捷的普惠服务体系、公平公正的执法监管体系、整体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全域智慧的协同治理体系,形成新的行政管理形式和政府运行模式。
数字社会
为了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以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为手段,为群众提供全链条、全周期的多样、均等、便捷的社会服务,为社会治理者提供系统、及时、高效、开放的管理方式,形成城市和乡村更公平、更安全、更美好的一种社会形态。
数字经济
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经济形态。
数字法治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理论为基础,以大数据为支撑,充分运用数字化认知、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对法治建设核心业务进行全方位协同、系统性改造,全面提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科学性、高效性、整体性,构建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新形态。
V字模型
数字化改革中进行业务梳理和数据集成的一种基本方法,包括业务协同子模型和数据共享子模型。
制度重塑
因组织的自我变革和外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责任体系和运行方式进行调整和重建,并进一步对组织机构、职能设置、责任分配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创新的过程。
系统重构
因适应制度变迁需要,对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及保障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调整和重建的过程。
一件事
从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出发,通过两个及以上办事服务或两个及以上部门或两个及以上地区的系统、数据、人员相互协同的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主题集成服务。
业务梳理
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履行职权责任所形成的事务开展整理、汇总和分析,形成事项目录、业务流成和数据清单的方法。
核心业务
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基于职权责任体系和阶段性重大任务所形成的基础、重点、应急等工作事项,包括主要指标、工作、政策及评价体系。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
党政机关践行整体智治理念、协同落实重大任务、实施任务闭环管理、促进各领域改革发展的关键载体,是依托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建设的面向多业务集成的创新型管理软件,是各级各部门核心业务应用的综合集成。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重大任务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基本架构中的一个重要功能模块的简称,是指地区或部门党委(党组)关注的当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和紧急协同事项,是各级党政机关在线协同管理任务的主要抓手和场景应用。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主要领域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基本架构中一个重要功能模块的简称,是部门核心业务数字化功能模块的集成和归集,以整体智治专题门户形式来展现各领域各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和整体运行情况,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提供基础情况、动态信息、业务协同和数据协同,是党政机关推进整体智治的重要基础。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执行链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基本架构中一个重要功能模块的简称,用于实现重大任务执行全过程管理和节点控制。
两单两图
系统集成清单、数据资源清单和业务协同流程图、数据集成流程图的简称。
业务协同
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基于职权责任体系对关联事务的发起、意见反馈、协同行动等相互支持、配合,以实现业务目标的过程。
多跨协同
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的工作协同。
数据协同
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基于业务协同需要,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应用等实现业务目标的过程。
数据链
基于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关系形成的链式或网状数据交互路径,实现信息数据高效、安全传输的系统与手段。
数字化改革门户
是数字化改革成果的集中展示和辅助决策的入口,协同应用管理界面的总集成。
整体智治专题门户
党政机关整体智治主要领域模块的展现载体,用于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践行整体智治理念、推动数字化改革的信息和服务。
城市大脑
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是现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
产业大脑
以工业互联网为支撑,以数据资源为核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综合集成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融合企业侧和政府侧,贯通生产端和消费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数字化赋能,为产业生态建设提供数字化服务,为经济治理提供数字化手段,是着力推动相关产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集成开放赋能平台。
一张图
基于地理空间信息和业务基础数据,集成监管、审批、服务等业务流程,以地图形式标示业务现状、成果等数据,实现业务监督的数据资源体系和业务系统。
管理驾驶舱
以驾驶舱的形式,通过各种常见的图表形象标示城市或者党政机关业务运行的关键指标,直观地监测城市或者党政机关业务运行情况,并可以对异常关键指标预警和挖掘分析,为管理者提供的“一站式”决策支持的管理信息中心系统。
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里办”),将离散的业务系统和数据有机整合为一个规范标准、敏捷协同的有机整体,为社会机构和公众提供一体化、智能化、均等化的办事服务,高质量推进实现“网上一站办、大厅就近办、办事更便捷”。
浙里办
数字化改革面向社会机构和公众办事的总入口,包含浙江政务服务网、移动应用端(APP)、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助服务一体机四个子入口,综合集成全省政务服务与便民惠企服务事项,联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浙政钉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在线沟通和业务协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移动办公的总入口。
数字乡村
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广泛应用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着力促进乡村产业、人水、文化、生态、组织等领域数字化转型,建成数据互联互通、服务共建共享、治理高效有力的智能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未来工厂
广泛应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革新生产方式,以数据驱动生产流程再造,以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绿色化制造、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管控为基础,以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为特征,以企业价值链和核心竟争力提升为目标,引领新智造发展的现代化工厂。
未来社区
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为中心,聚焦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三维价值,突出高品质生活主轴,有归属感、舒适感、未来感,具有美好生活、美丽宜居、智慧互联、绿色低碳、创新创业、和睦共治六方面独特内涵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
应用
由一个或多个组件构成的,在给定的领域内实现某种业务功能的软件。
系统
由一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应用构成的统一体。
原型系统
由系统分析设计人员与用户合作,在定义用户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短期快速地开发出来的一个只具备基础功能、实验性的、简单的应用系统。
平台
一种计算机软件系统,可以是若干软件系统的组合,主要为具体功能性的应用提供开发与运行环境。
2022年7月,黄石市某高校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让牵涉多名在校学生的涉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案件浮出水面。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被称之为银行卡四件套,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银行卡当成犯罪工具,实施诈骗。斩断卡商等黑灰产业链,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除了依靠公安机关,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今日说法》节目的创办是为了配合中国法制社会建设,对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是用一种新颖的“说法”形式来进行“普法”宣传,节目传播定位明确。
简介
《今日说法》诞生于1999年1月2日,是中央电视台第一档全日播法制栏目,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栏目。栏目秉持“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理念,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服务百姓”为宗旨,全力打造“中国人的法律午餐”。
栏目收视排名长期稳居央视前列,影响力持续增强;《12.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盛典》《小撒探会》等特别节目铸就高端品质,使栏目实现了更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普法功能。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PS: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主体是不一样的,注意不要混淆。立法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法机关是各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有用请采纳。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年龄门槛不仅让企业丧失了宝贵的人才群体,也给社会传递了消极的信号:35岁以上人群丧失了劳动能力。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1你超过35岁了吗?两会期间,35岁就业歧视得到广泛关注,不少委员、代表纷纷献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餐饮30年杰出人物、中国青年创业导师洪明基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惩治就业年龄歧视。
洪明基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基层年轻干部就是以35岁划分界限,如今经济日新月异,年龄标准却停滞不前。用人单位盲目设置的年龄条件,不仅导致就业难,还大大打击了求职者的自信心,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破坏坏和谐稳定大局。
这种“年龄门槛”长此以往下去,不仅不能让企业得到发展,还会给社会传递一种消极信号,那就是让人认为35岁以上人群丧失了劳动能力。
事实上,35岁左右的人有了经验和阅历,正是打拼事业的黄金年龄。
洪明基建议,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可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开放公务员考试35岁限制,可以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开始。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蒋胜男也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
她说,35岁是一个人做事业最好的黄金年华,也正处在一个艰难的人生阶段,上有老下有小。
很多35岁以上者在二次就业时遇到年龄歧视。不应该有这种歧视。最重要的是看人的能力和认真工作的态度。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2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呼吁相关部门通过立法方式惩治“35岁”就业歧视。
洪明基表示,“35岁以下”是很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一条,很多年前出入职场,学历就是一道门槛,现在入职场十几年后,年龄又是另一道门槛。“这种现象不只发生在一些企业,有一些地区公务员考试也将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
他回忆自己30年前回国创业时,基层的年轻干部年龄分界线是35岁以下,那时,他觉得改革开放不但搞活了经济,还重视了人才的培养。“然而,30多年以后,我们的`经济水平已经日新月异,但衡量人才年龄的标准却停滞不前。”
在洪明基看来,35岁的青年人经过十几年工作的摸爬滚打,有了经验和阅历,能力也经过历练和积累,正好是工作、奋斗、打拼事业最好的年龄。
“用人单位有时盲目地设置各种条件带来青年人就业难,很多单位设置35岁门槛,是否有依据?”洪明基认为,年龄门槛不仅让企业丧失了宝贵的人才群体,也给社会传递了消极的信号:35岁以上人群丧失了劳动能力。
“我呼吁相关部门研究并建立相关法则,惩治年龄歧视,并且在政府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放开公务员考试35周岁限制,甚至直接从北上广等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开始实行。”洪明基说。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惩治就业年龄歧视3今年两会,新闻热点颇多,要说哪个劳动话题最热,恐怕非“打破职场35岁门槛”莫属。先后有蒋胜男、林勇等多个代表委员对此发声,几次冲上热搜。
各种迹象表明,年龄歧视,业已成为劳动就业领域比肩性别歧视的一个相当普遍且备受关注的问题。其所造成的人才浪费、不利于人力资源均衡发展、加剧女性就业难等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郑重宣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那么,怎么防止和纠正,如何着力破解呢?
热议中,代表委员和相关机构给出了若干建议,极富见地。
蒋胜男和林勇代表都认为,首先从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入手,以逐步放开公务员招考35周岁的限制作出表率,从而引导民营企业和全社会消除就业年龄歧视;民进中央则提出,应及时开展反就业歧视立法调研,尽快出台“反歧视就业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做出立法规定,推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
去年,针对当时“45岁程序员求职难”的热闻,本网曾刊发评论认为:应该说,我国关于促进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基础是完备的。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为遭遇年龄等就业歧视的劳动者进行权利救济、维护平等就业权益提供了一揽子制度工具。
但大量的用工实践及司法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作为、司法消极被动、有关制度功能被曲解等问题比较突出。
比如,面对求职者的反年龄歧视诉求,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以设置招聘年龄“门槛”“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为借口,一味地力挺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而忽视甚至漠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比如,现行《公务员录用规定》关于报考资格条件“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的规定,仅是针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其对广大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不具有适用性,更不具有约束性。
而且,报考公务员的这个年龄条件也并非“死”规定,上述《规定》特别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因此,要尽快打破职场“35岁门槛”,相比较寄望于制定并出台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而言,充分运用现有制度资源,积极启动现行法律工具发力破解,或许更现实,更有效,更快捷。
劳动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自主权是普通法律为企业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利,二者在权利位阶、所依据法律效力、受保护程度等方面迥然不同。同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是规范调整劳动就业和用工行为的专门法律。
发生用工纠纷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不是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这表明,介于这两个年龄之间的所有劳动者都是适龄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权利,都不应被歧视。
面对平等就业权纠纷,司法裁判应避免陷入机械的法条主义,如小学生做作业般简单照本宣科断案,否则,法律的专业性、裁判的价值和司法的尊严,将荡然无存。
不仅如此。《公务员录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报考的年龄条件上限并未有相应规定。这意味着,该《规定》关于“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公务员报考年龄限制,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及考虑,在现行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下,都需要接受合法性乃至合宪性审查。
根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践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这个公务员报考的“35岁门槛”,大概率会被破除。
一个人可否从事某项工作,应当只跟这项工作对他或她的能力及品行要求有关,而跟年龄性别籍贯种族等身份信息无关。这是劳动就业领域的“国之大者”。
法者,治之端也。两会前夕,中央领导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里强调的“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是不是值得有关部门认真思考、深刻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