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电动葫芦出厂,厂家需提供哪些书面资料?
必须提供电动葫芦质量说明书(含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承重元件材料质量证明、无损检测报告、承重试验报告、电动葫芦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电动葫芦总图、电动葫芦结构图、电动葫芦使用说明书、发货清单、辅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以上内容由上海袁新机械提供。
1、产品使用说明(列明产品的属性、操作指南、注意事项、免责条款等),
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通常都是自己工厂检测部门给的,如果有第三方权威的检测就更有说服力了),
3、保修卡(姑且这么叫,用于与客户约定保修年限、鉴定方式、保修服务程序、费用等),
4、宣传材料(借机宣传公司的形象或者产品广告页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电动葫芦)的主要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电动葫芦,其机构工作级别应符合GB/T 3811 的规定。特殊用途的电动
葫芦,以及电压不符合3.1.1 规定、额定频率为60Hz 的电动葫芦亦可参照采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99—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39.2—1989 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 技术条件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
GB/T 3077—1988 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942.1—1985 电机 外壳防护分级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8918—1996 钢丝绳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
GB 10051.2—19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GB/T 10095—1988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9008.1—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型式和基本参数
JB/T 9008.3—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JB/T 9008.4—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试验方法
JB/T 9008.5—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主电路限位器
JB/T 9008.6—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
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9-06-28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钢 丝 绳 电 动 葫 芦
技 术 条 件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wire rope hoists
JB/T 9008.2-1999
代替ZB J80 013.2—89
2000-01-01 实施
JB/T 9008.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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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要求
3. 1 基本要求
3. 1. 1 电动葫芦主电路的额定电压为三相交流380V,额定频率为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40)℃。
3 . 1. 2 电动葫芦的电动机(风扇罩除外)、电器装置和按钮开关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942.1
和GB/T 4942.2中IP54 的规定。
3. 1. 3 对于用来吊运熔化金属、易碎、危险及贵重物品的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工作级别应适当提高,
并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1. 4 采用单层缠绕钢丝绳的电动葫芦须设置导绳器,其性能要求应是:当吊钩下降、钢丝绳上没有
其他外作用力时,钢丝绳仍能自由地从导绳器的出绳口中排出来;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对
卷筒轴线垂直面的偏角为±3°时,能正常工作。
3. 1. 5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5MΩ。
3. 1. 6 接地连接电阻值不大于0.1Ω。
3. 2 使用性能
3. 2. 1 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JB/T 9008.1的规定。
3. 2. 2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的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3的规定。
3 . 2. 3 控制箱、按钮装置(手电门)和限位器的使用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6 的规定,主
电路限位器应符合JB/T 9008.5的规定。
3. 2. 4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慢速不考核)。
3. 2. 5 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5%。
3. 2. 6 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
3 . 2. 7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
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3. 2. 8 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
动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其要求同3.2.7的规定。
3. 2. 9 运行小车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其检查要求同3.2.7;在
额定载荷下做1/200的爬坡试验时,要求运行过程中无异常现象。
3. 2. 10 在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 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3. 2. 11 在额定载荷和电动机端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动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且电动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
3. 3 安全和卫生
3. 3. 1 限位器除工作可靠外,还必须具有错相保护的功能。
3. 2. 2 噪声:
a) 起升机构在额定载荷下工作时,噪声不得超过85dB(A);
b) 运行机构在空载下运转时,噪声不得超过80dB(A)。
3. 3. 3 温度监控:热控元件的动作温度为160℃±10℃或170℃±10℃。
3. 3. 4 当带有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正常情况时不起作用;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
它能可靠地支持住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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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3. 3. 5. 1 机械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8%;
b) 动作载荷不大于1.15倍的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3. 5. 2 电子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5%;
b) 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不大于1.1倍的额定载荷;不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为1.25 倍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4 寿命
3. 4. 1 寿命
a) 起升机构(固定式电动葫芦)在按机构工作级别为M4 的额定载荷作用下,做循环升降运转。
起升速度若为单速时,试验运转时间应不少于800h;起升速度若为双速时(双绕组、双电动机组),
其快速运转时间不少于800h,其慢速运转时间不少于400h。试验后,所有磨损件仍能继续使用(钢丝
绳除外)。
b) 起升机构中的电动机和减速器在组合的条件下,应能承受100 万次的空载冲击试验。运行电动
机采用惯性轮的方法,应能承受20 万次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时,应利用电动葫芦自配的电器装置,
试验过程中可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但不得更换任何零、部件。运行电动机制动片经20 万次
试验后的磨损量应不大于1.5mm。
3. 4. 2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温升应符合JB/T 9008.3中的规定。
3. 5 其他(零部件)要求
3. 5. 1 起重吊钩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
3. 5. 2 应优先采用线接触式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符合GB/T 8918中的绳18×7 和绳6×37;其钢丝
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
3 . 5. 3 起升机构的减速器(慢速驱动装置的减速器除外)中杂物在试验后检查其重量Q(mg),不得
超过式(1)计算的重量:
Q=G×2.5 ……………………………………………(1)
式中:G——减速器重量,kg;
2.5——系数,mg/kg。
3. 5. 4 减速器不得有渗油现象。
3. 6 材料
3 . 6. 1 制造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0
~+40)℃时,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700 中的Q235A 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25)℃时,
性能不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
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10 钢。
3 . 6. 2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077 中的20CrMnTi 或40MnB;运行机构的齿
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45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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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3 减速器箱体、箱盖和滑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9439中的HT200。
3. 6. 4 导绳螺母、铸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438中的QT500–7。
3. 6. 5 锻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45 钢。
3. 6. 6 起升机构减速器的齿轮精度应不低于GB/T 10095中的8–8–7 级;开式齿轮应不低于9 级。
3. 6. 7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 1239.2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为2 级。
3. 7 涂装和外观
电动葫芦在出厂前必须先涂底漆,后涂面漆(至少2 遍)。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μm,
漆膜层总厚度不小于75μm。涂漆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漆。不涂漆(或镀)的外露加
工面应采取防锈措施。涂层的漆膜附着力采用划格法(刀口间距为2mm)检查,切口交叉处涂层允许
有少许薄片剥落,其剥落面积应不大于5%。
4 检验规则
电动葫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寿命检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JB/T 9008.4的规定,并以
机构工作级别为M4作为试验标准条件。各检验项目分别规定如下:
4. 1 出厂检验
每台电动葫芦必须做到各项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4. 1. 1 一般性检查
每台电动葫芦在试验前应根据订货合同或生产计划的要求检查下列内容:
a) 结构形式;
b) 规格型号;
c) 电源;
d) 温度监控(仅检查导通情况);
e) 绝缘;
f) 接地;
g) 钢丝绳绳端的固定和缠绕正确性;
h) 减速器油位,以及是否渗油;
i) 吊钩是否转动灵活;
j) 外观的涂装质量和各种标志等。
4. 1. 2 空载试验:
a) 记录每相电压、电流;
b) 限位器的作用和错相保护功能;
c) 导绳器的装配质量;
d) 目测电动机轴的轴向移动量;
e) 电动运行小车的空载噪声。
4. 1. 3 额定载荷试验:
a) 降压试验(剩余磁拉力在型式试验中测定);
b) 测定制动下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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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有第二制动器时还应检查其功能。
c) 测定起升速度;
d) 测定起升机构噪声;
e) 记录电流、电压和功率(在型式检验中做)。
4. 1. 4 动载试验
按3.2.8 的要求进行试验。
4. 1.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应按3.3.5的要求检查其功能。
4. 2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必须对每一基型至少抽一台电动葫芦和该基型用的两台电动机进行一次型式
检验;
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有结论证明,在一年内可以免检。
d) 产品长期停产(指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除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动载试验另有要求)外,还应做下列各项检验(必要时可
根据用户要求增加项目)。
注:对带有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在上述a)、b)项情况下进行动载试验时,还应对小车进行不少于10min 的往返
运行试验。
4. 2. 1 一般性检查:
a) 测量外形尺寸;
b) 各部分装配的正确性;
c) 起升高度。
4. 2. 2 运行速度的测定和爬坡试验。
4. 2. 3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试验。
4. 2. 4 在降压条件下测电动机的剩余磁拉力。
4. 2. 5 测量电动机温升,并检查其温度监控的动作温度。
注:在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应测量起升电动机在各种不同机构工作级别条件下以及运行电动机在各种不同负
载持续率时的温升。
4. 2. 6 测量起升电动机的起动和制动时间。
4. 2. 7 控制箱、按钮装置和限位器的检查。
4. 2. 8 防护等级的检查。
4. 2. 9 涂装和外观、漆膜厚度及其附着力的检查。
4. 2. 10 主要零件:
a) 钢丝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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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制造厂合格证时可免验。
b) 起重吊钩检查;
c) 起升减速器齿轮副制造精度检查。
4. 2. 11 起升减速器内杂物检查。
4. 2. 12 静载试验按3.2.7 的要求进行。
4. 2. 13 动载试验按3.2.8 规定的试验载荷和M4级的工作循环方式,试验至少应进行1h。
4. 3 寿命试验
凡属型式检验中a)、b)、d)项之一者必须进行寿命试验。正常批量生产时,每种基型至少每三年
抽出一台电动葫芦做寿命试验;再抽一台起升电动机与减速器的组合,以及一台运行电动机分别做冲
击试验。在寿命试验中应对超载限制器的功能和质量进行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5. 1 每台电动葫芦应在明显的位置上装设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标牌上一般应标
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出厂日期;
f) 出厂编号;
g) 起重量;
h) 起升高度;
i) 起升速度;
j) 机构工作级别;
k) 运行速度;
l) 其他。
5. 2 在吊钩装置上应有下列标志:
a) 起重量;
b) 机构工作级别;
c) 制造厂名或商标;
d) 其他。
5. 3 包装发货的每台电动葫芦应具备下列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书;
c) 备件目录(可编制在使用说明书中);
d) 装箱单;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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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电动葫芦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5. 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 保证期
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电动葫芦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
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 个月内能正常工作。
沪工集团沪工起重设备(重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等起重机械的企业,每一台葫芦出厂都经过百分之150的载荷试验。公司原总部坐落于上海宝山,发达的经济,便利的交通以及有效地资源配置,使企业同时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
沪工集团沪工起重设备(重庆)有限公司除提供标准成型产品外,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专门设计各类特种非标电动葫芦,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拥有起重量从0.5t~400t级等多系列产品。电动葫芦,手拉葫芦几十年来以它过硬的质量,良好的信誉享誉国内外,真正体现了品牌的力量“。
起重机械的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以上定义,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如果是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就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第二:手拉葫芦搬运环节,我们的手拉葫芦在购买完之后我们搬运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过程的稳定性,避免磕碰的情况发生。并且在搬运过程中最好将顶部和底部分清楚,避免放反。
第三:手拉葫芦清洗装配,这个环节就比较重要了,我们要向手拉葫芦的某些零部件一级经常摩擦的地方涂抹润滑油等保养制剂。然后分清楚上下挂钩。在将手拉葫芦挂起来之后现将手拉葫芦的链条检查一遍,查找是否有断裂或者变形的情况,然后将链条捋顺。
第四:手拉葫芦调整试用,这是最后一步了,上面的工作完成之后我们先进行空载试验,就是在不吊起货物的情况下先进行手拉葫芦的运转实验,看看是否有卡壳或者手拉力大以及判断声音是否均匀等情况。
1.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技术人员(注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3),电工不少于5人。
注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1.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 (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1.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13)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1.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 人(注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2.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2.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2.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
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3.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2.5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2.5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2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2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2.3.2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1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2.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13)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3.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3.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3.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200m2。
3.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3.3.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3.3.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3.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13)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14)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X 射线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
自已检不符合标准,一定要自己放心查一下的话也可以。
电动葫芦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设备档案号: )
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设 备 信 息
规格型号 额定起重量 t
工作级别 产品编号
使用地点 单位内编号
起升速度 m/min 起升高度 m
制造日期 运行速度 m/min
制造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
维保人员
主要检验仪器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绝缘电阻测量仪 激光测距仪
接地电阻测量仪 钢卷尺
万用表 钢直尺
温湿度计 游标卡尺
综合判定结论 □合格□不合格
检验人员 日期
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1 B1
技术文件审查 (1)使用单位应提供:
a.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
b.使用记录(包括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 B5 电动葫芦小车轨道检查:
a.不得存在明显松动,不应有裂纹;
b.不应有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电动葫芦车轮轮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应为3~5mm;
c.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
3 B6
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B6.1总要求
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
4 B6.2
吊具 (2)吊钩应设置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
5 (3)吊钩存在缺陷不得补焊;
6 B6.3
钢丝绳 B6.3.1 钢丝绳配 置 (1)电动葫芦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附表1的要求;
7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8 B6.3.2
钢丝绳固 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压板数: (个)
安全圈: (圈)
9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10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
11 (4)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
12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附表2的要求。 绳径:(mm)
绳卡数: (个)
13 B6.3.3
用于特殊场合钢丝绳的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电动葫芦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附表3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14 (2)防爆型电动葫芦钢丝绳不得有断丝。
15 B6.5导绳器或导链架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环链葫芦应装设导链架。当起重吊钩升降时,起重链条应能自由地从导链架中通过,不得有卡链、爬链现象。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16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应有效;
17 (2)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应与工作环境的高温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18 B7.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一般环境
□潮湿环境
MΩ
19 B7.3
电动葫芦接地 B7.3.1
电气设备接地 (1)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应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0 (2)电动葫芦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21 B7.3.2
金属结构接地 (1)当电动葫芦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 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Ω
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Ω
22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电动葫芦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23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电动葫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应完好。
24 B7.11△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按钮功能应有效;
25 (2)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应可靠有效。
26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1 制动器设置
电动葫芦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
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者损失的电动葫芦的起升机构,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又称支持制动器)。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其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b.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使用单位选用的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是最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标志明确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27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B9.1
制动器 B9.1.2
制动器使用情况 (1)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
28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29 (3)制动器应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30 B9.3起升高度限位器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31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2 B9.6
起重量限制器 (1)起重量限制器的设置:
2008年7月31日之前出厂电动葫芦应在2012年1月1日前设置起重量限制器,2008年8月1日之后出厂的电动葫芦均需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33 (2)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a.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b.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34 B9.10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部止挡装置或者与另一台电动葫芦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应良好,端部止挡装置应固定牢固。
35 B9.11应急断电开关
应急断电开关应能切断动力电源,且为非自动复位。
36 B9.31△安全离合器
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应装设安全离合器,并在(1.3~1.6)倍的额定载荷下应打滑。安全离合器不应作为超载限制器使用。
37 B10
性 能
试 验 B10.1
空 载
试 验 按照起升(升降)、小车(横向移动)顺序对起重机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并且进行如下检查:
(1)各机构应运转正常,制动可靠;
38 (2)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39 (3)小车运行应无卡阻现象;
40 (4)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41 B10.2
额定载荷试验 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
(1)各运行机构运转正常,在额定载荷下运行正常;
42 (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无构件损坏等影响电动葫芦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及 其 内 容 检验
记录 备注
43 B11
首检附加检验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1)电动葫芦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44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齐全。
45 B11.3
性能
试验 (1)静载荷试验: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明显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主要机构连接处未出现松动或者损坏,无影响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损坏。
46 (2)动载荷试验:各机构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无损坏,连接无松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