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磁灶镇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
近日,晋江磁灶镇综合执法中队组织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运输渣土泄漏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无准运证件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动中,磁灶综合执法队全环节全链条对渣土运输车辆“产生—运输—消纳”开展执法检查,采取“机动巡查+守点”方式,增加路面动态巡查频次,加强重点路段布点巡查,加强早晚间执法管控,督促车辆驾驶员在运输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地执法管控力度,约谈辖区施工场所、运输单位负责人,要求对施工、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严格管理与处置,加强运输单位的责任意识,借此提高驾驶员的从业素质。
2016年以来,政府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被各地政府提上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必要性此地不在做过多的阐述。2019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被各地政府提上了日程,各地城投、环投、环保再生企业纷纷入场布局,拉开了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大幕。
正常的建筑垃圾处理需要一个完整的工艺处理流程。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开始,到建筑垃圾的消纳、资源化处理以及到最终再生品的再加工和推广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环节都相当的重要。现在从整个行业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品质也有待提高。再生骨料的再加工分选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品的产品附加值,很好了缓解了建筑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闭环。
1、建筑垃圾处理整体工艺
一般可采用自动螺旋破袋机,可以实现建筑垃圾袋机械化自动化破袋和收集,减小工人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采用先进软/硬质骨料分选设备和轻物质浮选设备,提升再生骨料的品质和价值。采用产尘产噪的设备区间封闭,并进行负压除尘和隔离降噪;喷雾除尘;建筑垃圾在库房内存放,运输和装卸封闭化管理等多方面技术和设备,将粉尘进行收集利用,并把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好,确保达到或超过环评标准。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图
2.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3.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主要分为人工初步分拣→除铁→筛出粉料→多重破碎→轻物质分选系统→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复选再加工→相关生态链的配套加工(再生砖制砖线、再生混凝土)。目前业内破碎、初步筛分工艺已经相当成熟,基本沿用之前矿山设备的一整套应用体系。从行业现状来看整个生产工艺最核心的环节在于建筑垃圾的智能分选系统和后期建筑再生骨料的分选再加工。分选系统越完善,分选的越精细相应得到的再生品的价值就会越高。欣畅源科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在分选处理工艺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其轻物质浮选系统、砖砼分选系统得到北京建工、北京天源建工、南通天楹、各地城投、环投等一致好评。
欣畅源科技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图
欣畅源科技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具体处理步骤:
步骤一、将原料中的大件柔性薄膜材料和大件木料物质以及特殊垃圾进行清理后分类堆放。
步骤二、由装载机将建筑垃圾倒入缓存斗,缓存斗下部为振动给料机,通过振动给料机将物料均匀的送入破袋机中。同时配喷雾除尘器进行抑尘处理。
步骤三、由于大量建筑垃圾为方便运输会进行装袋处理,所以破袋机自动将装有建筑垃圾的尼龙袋割破使得建筑垃圾外露,破袋处理的建筑垃圾通过输送带送入棒条筛,输送带配有称重传感器,可以在物料输送过程中对物料连续称重。
步骤四、筛分机将物料分为5mm以下物料和5mm以上物料,5mm以上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振动给料机,分拣台设置于颚式破碎机入料皮带上,同时设置自动除铁皮带机和负压比重式轻物质风选机,将大块轻质物和长条金属分拣分类,
步骤五、通过步骤四处理后的物料进入鄂式破碎机,破碎后的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一次圆振筛中。鄂式破碎机配置布袋除尘系统进行抑尘处理。
步骤六、一次圆振筛将步骤五输送来的物料进行筛分处理,将5mm以下粉料(细集料)与原料分离,5mm以下粉料(细集料)通过输送带送入粉料存储仓。5mm以上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浮选系统。
步骤七、浮选系统主要是将风选不宜去除的轻质物进行二次去除,保证骨料中轻质物含量不大于1%,浮选机处理后的物料进入直线脱水筛中,直线脱水筛控制浮选后的骨料含水量。
步骤八、脱水后的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砖砼分选系统组。
步骤九、软/硬骨料分选系统组将混合骨料智能分拣为软(砖)骨料和硬(砼和瓷砖)骨料。
步骤十、分选后的砖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反击破碎机,破碎后的砖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圆振筛,圆振筛将物料筛分为0-10mm、10-25mm和25mm以上等三种骨料。三种骨料通过输送带分选送入存储仓中。
步骤十一、分选后的硬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反击破碎机,破碎后的硬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圆振筛,圆振筛将物料筛分为0-10mm、10-25mm和25mm以上等三种骨料。三种骨料通过输送带分选送入存储仓中。
中间再生材料已经制备完成并进入储备料仓,准备进入再生产品的生产系统或准备出售。
4.建筑垃圾再生品的及其推广
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以深圳、上海、北京为代表《技术标准》规定了在建筑工程基础砖胎膜、内部空间分隔墙,道路桥梁工程垫层、基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室底板垫层、地下室顶板回填层,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管沟垫层、电缆沟盖板,园林工程人行道地面砖、广场地面砖,水利工程河床防护砌体、排水棱体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经营权方面,长沙、河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来规范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工作。《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工作方案》指出对于辖区范围内的拆除垃圾(含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并设定一定年限(15至30年),并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经营企业日常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探索把拆除、转运、处理等各个环节一并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范围,形成全链条封闭处置模式。计划在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的工业园区各建设一个建筑垃圾处置基地,每个资源化处置场按照年处置300W吨兼职垃圾进行设计和建设。采用弹性供地等方式分期供地,先期保障工地100亩左右,芙蓉区建筑垃圾转送至长沙县建筑垃圾处置基地资源化利用。
5、本设计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特色---再生骨料的轻物质分选
即使在破碎之前,运用了人工和负压比重轻物质分选。但是,由于轻物质种类、形状、大小有多种,数量也比较多,轻物质仍然分选不干净。在破碎之后,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建筑再生骨料还会还有数量较多的轻物质(有机物),只有将这些轻物质去除干净,才能将这些再生骨料用于相关产品上,并且保证产品质量。本项目将采用公司生产的轻物质浮选机,完成轻物质分选工作。欣畅源科技生产的轻物质浮选机分选产量和纯度都很高,且实现分选用水自动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在国内处理领先地位。采用先进砖/砼分选设备和轻物质水选设备,提升再生骨料品质,拓展再生骨料应用领域,是本项目的一个特点,具体工艺指标如下所示:
建筑垃圾轻物质水浮选
★分选精度:建筑垃圾中轻物质去除率达95%以上,浮选后骨料轻物质含量不高于0.5%;
★处理能力:每小时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小时;
★处理骨料粒径范围为5mm-100mm;
★分选能耗指标:浮选每吨混合料能耗不高于1kwh;
★程序控制系统:操控需要便捷,支持程序化控制系统。可傻瓜式一键启动,支持手机APP远程操作,监控系统运行详情;
★实现浮选箱自动清洁功能,确保每班稳定运行。每班结束后,系统可以自动清洗浮选箱;
★轻物质去除范围广:浮选机不仅可以高效去除密度小于水的密度的轻物质,对于密度大于水的轻物质,也可以有效去除;
★系统环保性能良好:浮选机排出物为四种,去除轻物质后的干净骨料,不含砂石的泥水,轻物质以及泥水中提取的泥沙。这种泥水方便由水循环系统处理,实现泥水分离和水循环利用。浮选系统工作时候,地面干净,无泥水积累。
★提供完整水循环利用方案,确保环保和节约水资源和运行成本。
6、本设计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特色-砖砼分选提高再生骨料附加值
建筑再生骨料中主要成分是质地较硬的瓷砖和砼骨料以及质地较软的砖骨料。砼和瓷砖骨料强度高、吸水系数小、传热系数大;而砖骨料含有很多微孔,吸水系数大,保温性能好。这两种骨料性质和应用场合各不相同:因此,如果能将瓷砖骨料和砼骨料与砖骨料分选开来,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利用它们各自的性能优点,提升骨料品质和应用价值,扩大骨料应用范围。硬质骨料可以用于生产透水砖、混凝土构件等;而质地较软的砖骨料用来生产保温砖、保温层等效果很好。本项目将采用欣畅源自主研制的“欣畅源”牌软/硬骨料分选机完成软、硬两种骨料的分选功能。这使得本项目在软/硬质骨料分选工艺处于全国先进水平,这提升了本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水平,具体工艺指标如下所示:
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最佳实用技术
建筑垃圾砖砼分选系统
★分选精度:系统稳定高效,分离后的砼纯度不低于95%,砖纯度达到85%以上;
★产量要求:系统运行稳定,每小时处理能力不低于10-25吨/小时(针对粒径范围为5mm-40mm的情况);
★处理能力要求:本系统处理物料粒径可根据需求灵活配置。
★分选能耗控制:分选能耗不得超过2kW/t;需要有效的节省处理成本;
★程序控制系统:操控需要便捷,支持程序化控制系统。可傻瓜式一键启动,一键停止,支持手机APP远程操作监控系统运行详情;大批量处理时,支持中央控制系统系统化集群化管控。
回首2019,展望202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在明年将得到长足的推进,整个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届时科学的处理方式将会显得尤为重要,提高骨料的纯净度,增加骨料附加值,完善处理工艺配套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脱颖而出,科技才是第一生产力。欢迎各位领导、同仁交流指正。
加强工地和渣土管理方案建议:
一、各工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宣教,向企业讲清工地渣土扬尘治理措施和标准,告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治理有关规定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依据和数额,引导其自觉履行扬尘治理责任。
二、各工地监管部门要严格将施工围挡、主干道硬化、清洗设施配备、围挡喷淋、是否按要求安装监控并联网、是否安装号牌识别和道闸设施、是否有防治方案和专项防治资金等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扬尘治理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不允许开工建设。
三、对工地渣土扬尘治理不力的工地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严管重罚。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渣土处置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立案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与市场准入、评优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相挂钩。
四、工地渣土扬尘治理工作既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又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提升工地渣土扬尘治理效果,必须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界定建设、市政、交通、各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在工地渣土扬尘治理中的监管责任及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实现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
五、建设一套智慧渣土综合监管平台和工地监控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工地内的进出车辆是否正规、监控进出车辆是否冲洗、监控工地内的扬尘数据是否超标、监控工地内的出土方量是否超出申报、监控工地内的设施是否完好、监控工地内的堆物是否码放整齐等,并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和消纳场。
六、全面推进施工安全与扬尘治理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远程视频监控及在线PM10实时监控,工地主出入口和重点部位都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24小时全天候监控。
第一,深入开展渣土车车队改制试点,车主入股、对司机统一管理。渣土车 公司以原有挂靠车辆为依托进行改制,采取公司与原车主平等协商,经过评估部 门对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资产总额,给予车主一定份额的股份,使其成为公司的 股东,年底按照利润提成分红,实现股份改制。
同时公司出资购买新车,统一招 聘驾驶经验丰富、信用良好、行业素养较高的司机,统一管理,达到对零散经营 单位的资产进行重组。改制后会从根本上解决管理者与公司、公司与车主、车主 与司机之间的矛盾,促进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仍将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试点推进、逐步完善、标本兼治”的思路,积极探索车队管理新 模式,大力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队体制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清运市场规范化秩序。
第二,推行管理关口前移,完善渣土车户籍管理,建立源头管理台账,实现 有效源头监管。要加强渣土车的门槛准入条件,驾驶人必须经过交通、法律、环 保和驾驶技术的严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有驾驶资格。要狠抓大型工程施工工 地源头管理,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一旦发现某个工地的渣土车存在大量超载等 违法行为,在责令其驳载的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安全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渣土车“黑名单”,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对屡治屡犯的单位、车 主、驾驶员采取吊销、查扣许可证、驾驶证等处罚。“黑名单”信息要实行共享, 所有职能部门都可在内网上进行共享查询。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渣 土车运行的情况,建立齐全完备的渣土车管理工作台账,确保做到对通过辖区的 渣土车运输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以便日常工作中更加有针对性、预见性进行管理。渣土车之所以常常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工程运输行业普 遍存在的车辆挂靠、异地落户、挂农机牌等现象不无关系。政府部门应强化社会 管理机制,尽快制定相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渣土车挂靠经营、异地落户、 挂农机牌,统一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户籍化管理,并实行属地管理,从源 头上强化渣土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加强综合治理,各部门明确分工,是谁的责任谁 就承担后果。从当前现状来看,渣土车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组织公安交 警、安监、交通、农机、城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渣 土车管理队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协调各部门的渣土车管理 办公室,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协作的优势,加大对渣土车的安全管理力量,切实 加大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全面规范渣土车管理秩序。
第四,落实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抓紧建设鼎洲智慧渣土综合监管系 统,利用系统的 GPS 定位、视频监控、远程控制功能,对车辆进行远程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违章信息。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车辆进行运营限制,提高 超速、超载、未密闭、闯红灯曝光处罚力度。
第五,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始终保持高压管控。从以往的整治情况来看,对 于渣土车驾驶员来讲,整治的风头紧了,他们就会收敛一下,风头一过,他们依 然我行我素,如果处罚的轻,对他们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各部门在查纠渣土 车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律要严格处罚,统一处罚尺度,坚守处罚高压 线。对使用假牌、假证或是无牌、无证的渣土车及其驾驶员,按上限处罚,让他 们付出最大化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抓紧在全市规划建设消纳场,做到“疏堵结合”。利用智慧渣土综 合监管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功能,统计现有消纳场的收土量,确认是否超出申报量, 并对渣土流向进行分析,研究现有消纳场分布是否合理,规划新的消纳场。
第七,重拳出击整治黑恶势力。针对一些黑恶势力插手部分建筑垃圾清运、 强包工程等不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黑恶势力专项行动。由市 公安局牵头,组织交警、特警、武警联合小组,重拳出击,形成打击渣土车黑恶 势力高压态势,净化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实现渣土车行业的长治久安。
最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整个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石。治理渣土车驾驶员交通违法的问题,必须从加强驾驶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入手,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一方面,要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施工单位 务必对本单位的渣土车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违法 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文明交通行动”活动,深入施 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驾驶人自觉摒弃不 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号召他们从自己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 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养成遵章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职能。
在当前事故持续多发的大环境下,加大渣土车辆源头管理和违法整治、强化道路隐患排查等方面均应形成密切协作机制,根据职责划分和路权问题,需要迅速加强和落实镇街区政府职能,主导完善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对于辖区历史原因存在的无牌运输车辆,建议辖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能够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取缔还是保留以及保留方法的报告,形成一个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的渣土车辆运输体制。
根据上级《关于在全省开展“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建筑渣土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部署和要求,交警部门应严格查处,建议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一起,尽快调研并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交合理性建议,确保在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辖区渣土车辆正常运行。
(二)推进部门协作工程。
迅速健全完善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各司其职,联动协作。
一是由镇街区政府主导,公安、交通联合,进一步推进渣土车辆及驾驶员基础信息清理补录工作,强化渣土车辆“户籍化”管理;
二是由安监、交通、公路、公安联合,通过深入企业摸排和加强路面检查等形式,清理整顿挂靠车辆,规范源头管理和市场运营;
三是由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规范和加强渣土车安全技术检验,努力探索落实渣土车市场准入和安全上路行驶源头管理关;
四是由宣传部门主导,其他职能部门全力参与,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渠道,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用血的教训,提高驾驶员的警惕,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赢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主体单位责任。
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从严追究主体单位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强化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各项任务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是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作为常态化,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做到警钟长呜;
四是严把驾驶人的聘用使用关和检查考核关,全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是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坚持日常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经常深入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彻底不准上路,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及时发现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坚决严格依法管理。
生命重于泰山,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生命的付出为代价。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是坚决清除无牌车上路现象,对无牌、无手续的车辆一律实行强制报废。
二是对有手续的车辆将按照机动车管理办法,实行扣车强制挂牌,并严格落实年检规定。
三是对超载车辆一律扣车,实行过磅称重按实际超载限度实行罚款、卸载、驾驶证记分处理。
四是针对设置的限行时段,交管部门应严查闯禁行的运输车辆,对限行时间段外行驶的超速、超载车辆一旦查获,一律按最高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建质〔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8日
渣土运输车辆环境污染防治建议:
一、工地出入口路面一定要做硬化;
二、出工地前对车身车轮、底盘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三、严禁超量装车,严控超载上路;
四、确保车辆密闭苫盖,散装原料卸车必须密闭作业;
五、使用新能源或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车;
六、强化运输车辆司机培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持续开展运输车辆司机环保教育、安全教育,确保运输车辆积极配合区域限行、执法检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双减”工作的总体目标分为校内和校外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校内方面
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
二、在校外方面
使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一年内使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三年内使各项负担显著减轻,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总体思路
一是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坚持应教尽教,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水平和课后服务水平,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减少参加校外培训需求。
二是系统治理
不仅聚焦在作业和校外培训两个方面,在加强课后服务、减轻考试压力、完善质量评价、营造良好生态等方面同样作出部署,系统推进、全链条推进“双减”工作。
三是综合治理
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统筹,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统筹学校、社会、家庭力量形成三位一体育人格局。
四是依法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各项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九个城市试点“双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