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电动葫芦是不是有新规定不用年检了
2014年10月30 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目录,其中取消了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单独安装使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以后单独安装使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有使用单位自行安装使用和管理,不再属于国家监管的特种设备了。
您好!
一、“起重设备的操作手柄有具体规定必须是安全电压吗?”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有说明。
二、参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吊钩(GB10051.1~5)》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起重设备的强制要求有:
GB6067、GB5972
四、关于“电动葫芦必须加装超载限制器吗?”有:
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以下简称“规程”)于2008年8月1日实施,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规程”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均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前出厂安装的在用桥式起重机,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桥式起重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规程”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20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防爆电动葫芦和防爆气动葫芦必须按照“规程”执行外,其它品种的电动葫芦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五、参考书:
《起重机械事故分析与对策》顾迪民主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3
《起重机司机》(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8
以上几个方面希望对你有用。
起重机械的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以上定义,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如果是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就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是否属于: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如果不是就不用办使用登记证.
叉车是要办使用登记证的.
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类别:机动工业车辆
品种:叉车
依据: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旧版: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新版: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点评:这个变化略大,起重量要求增加到3t,增加了层数不少于2层的机械师停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