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起重机噪音标准
起重机的噪音标准分为辐射噪声标准和室内操作噪声标准,LH型的起重机只要功率不超过350kw的都适用于以下标准:
辐射噪声值 室内操作噪声值
发动机额定功率65-80 <112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80-100 <114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100-130<116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130-160 <118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160-200 <200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200-250 <122dB <90
发动机额定功率250-350 <124dB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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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起动开关后电动葫芦不工作 主要是因电动葫芦没接通额定工作电压,而无法工作,一般有3 种情况: 1)不通电。供电系统是否对电动葫芦电源送电,一般用试电笔测试,如没送电,等送电后再工作。 2)缺相。葫芦主、控回路的电器损坏、线路断开或接触不良,也会使葫芦电机缺相无法正常工作,出现这种情况,需检修主、控回路,检修时,为了防止主、控回路送给三相电机的电源缺相而烧毁电机,或葫芦电机突然得电运转,产生危害,一定要将葫芦电机从电源线路上断开,只给主、控回路送电,然后点动起动和停止开关,检查分析控制电器及线路的工作情况,对有问题的电器或线路进行修复或更换,当确认主、控回路无故障,方可重新试车。 3)电压过低。葫芦电机端电压比额定电压低10%以上,电机起动转矩过小,使葫芦起吊不动货物,而无法工作,检查时,用万用表或电压表等测量电机输入端电压。 2 、电动葫芦运行时出现异常响声 电动葫芦的很多故障,例如控制电器、电机或减速器等出现的故障,往往伴随着异常噪声,这些噪声的位置及高低和音别随故障原因不同而有区别,检修时,要多听多看,可以利用或根据故障响声特点,确定发出响声位置,寻找和检修故障。 1)异常噪声发生在控制回路上,发出“哼”的噪声,一般是接触器出现了故障(如交流接触器触头接触不良、电压等级不符、磁芯被卡等等),应对故障接触器进行检修,无法检修时必须更换,处理后,噪声自行消除。 2)电机发出异常噪声,应立即停机,检查电机是否单相运转,或轴承损坏、联轴器轴心不正及“扫膛”等故障,这些都会使电机有异常响声,不同故障的响声位置及高低和音别不同,单相运转时,整个电机发出有规律忽强忽弱的“嗡嗡”声;而轴承损坏时,会在轴承附近,发出伴随着“咯噔-咯噔”的“嗡嗡”声;而联轴器轴心不正时,或电机轻微扫膛,整个电机发出极高的“嗡嗡”声,并不时伴随着尖锐刺耳的声音。总之,应根据噪声的不同,找出故障,进行逐项检修,恢复电机正常性能,当电机故障未处理时,禁止使用葫芦。 3)异常噪声从减速器发出,减速器出现故障(如减速箱或轴承缺润滑油、齿轮磨损或损坏、轴承损坏等等),这时应停机检查,首先确定减速器的减速箱或轴承在使用前是否加了润滑油,使用中是否定期更换润滑油,如没有按要求润滑,减速器不仅会产生过高的“嗡嗡”声,还会过度磨损或损坏齿轮及轴承。 3 、制动时停机下滑距离超过规定要求 电动葫芦长期施用时,制动环磨损过大,使制动弹簧压力减小,制动力降低。解决方法为调整制动螺栓或者更换制动环。 4 、电动机温升过高 首先应检查葫芦是否超载使用,超载导致电机发热,长期超载将烧毁电机;电机未超载,仍发热,应检查电机轴承是否损坏;还应检查电机是否按规定工作制工作,这也是引起电机发热的原因之一,使用时应严格按电机工作制工作。电机运转时,制动器间隙太小,未完全脱开,产生很大摩擦力,摩擦发热的同时也相当于增加了附加载荷,使电机转速降低,电流变大而发热,此时应停止工作,重新调整制动间隙。 5 、重物升至半空,停车后不能再起动 首先检查系统电压是否过低或波动是否过大,如是这种情况,只有等电压恢复正常后再起动;另一方面,要注意三相电机运转中缺相,停机后无法起动,此时需要检查电源相数。 6 、不能停车或到极限位置仍不停车 这类情况一般是接触器的触头熔焊,当按下停止开关时,接触器的触头不能断开,电机照常得电运转,葫芦不停车;到极限位置如限位器失灵,葫芦不停车。出现这种情况,立即切断电源,使葫芦强行停车。停车后,检修接触器或限位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必须更换微型电动葫芦也是一样。 7、冬季施工中,尤其是雪后,电路无故障电机还是不能启动,其原因是刹车环冻死,若此时还强行开机,就容易烧毁电机。解决的方法就是打开电机罩,用撬棍撬动电机,使其能自由旋转即可。 8、钢丝绳只上不下。其原因为行程限位器损坏,需更换行程限位器环链电动葫芦也是一样。 通过对电动葫芦常见故障及处理的分析,使葫芦检修人员处理故障时,知道从何处着手检查,提高检修效率,此外,也为操作人员提供了现场处理问题的方法。 百度“方工起重”可以联系网站里面的客服咨询
1、按启动开关后电动葫芦不工作:主要是因葫芦没接通额定工作电压,而无法工作,一般有以下情况:(1)供电系统未送电(2)葫芦主、控回路的电器损坏、线路断开或接触不良。发生此类故障检修时,为了防止主、控回路送给三相电机的电源缺相而烧毁电机,或有葫芦电机突然得电允准,产生危害,一定要将葫芦电机从电源线路上断开。(3)葫芦电机端电压比额定电压低10%以上,电机起动转矩过小,使葫芦起吊不动货物,而无法工作。
2、电动葫芦运行时出现异常响声:电动葫芦的很多故障,例如控制电器、电机或减速器等出现的故障,往往伴随着异常噪声,这些噪声的位置及高低和音别随故障原因不同而有区别。如接触器出现故障,发出“哼”的噪声;联轴器轴心不正或电机轻微“扫膛”,整个电机发出极高的“嗡嗡”声;轴承损坏,会在轴承附近,发出伴随着“咯噔——咯噔”的声音,还有减速箱或轴承缺润滑油等等。
3、制动时停机下滑距离超过规定要求:电动葫芦长期停用时,检修误调整制动调整螺母,或制动环磨损过大,使制动弹簧压力减小,制动力降低,当停机时,制动不可靠,下滑距离超过规定要求,这种情况只要按葫芦说明书重新调整制动螺母即可,但应注意,起升重物时,禁止调整、检查和维修制动器,如果调整了制动螺母,停机下滑距离仍超过规定要求,则应拆开制动环,检查制动面上是否粘有油污,导致摩擦系数降低。此时易用轻质汽油清洗制动面,恢复制动面摩擦系数。葫芦电机联轴器窜动不灵或卡死,停机后,制动环与后端盖锥面接触不良或无法接触,此时应对联轴器进行检修或更换。
4、电动机温升过高:首先应检查葫芦是否超载使用,是则停止超载;电机未超载,应检查电机轴承是否损坏;还应检查电机是否按规定工作制工作。电机运转时,制动器间隙太小,未完全脱开,产生很大摩擦力。摩擦发热的同时也相当于增加了附加载荷,使电机转速降低,电流变大而发热,此时应停止工作,重新调整制动间隙。
5、不能停车或到极限位置仍不停车:这类情况一般是接触器的触头融焊,当按下停止开关时,接触器的触头不能断开,点胶机照常得电运转,葫芦不停车;到极限位置如限位器失灵,葫芦不停车。出现这种情况,立即切断电源,使葫芦强行停车。停车后,检修接触器或限位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必须更换,不得“凑合”使用。
6、重物升至半空,停车后不能再启动:首先检查系统电压是否过低或波动是否过大,如是这种情况,只有等电压恢复正常后再启动;另一方面,要注意三相电机运转中缺相,停机后无法启动,此时需要检查电源相数。
二、齿轮加工精度及轮齿刚度齿轮加工精度低、误差大,则啮合冲击大轮齿刚度低,受力后弹性变形大,啮合冲击大,这些都会致使噪声加大。
三、电机转速国内外电动吊篮所配用的电机有2极、4极及 2/1 2极 (变极电机 )等,大吨位电动葫芦有选用 6极电机的。2极电机比 4极电机转速高1倍,则高速级齿轮线速度相应高出1倍摆布,由此看出,同吨位的建筑吊篮,配2极电机比配 4 极电机建筑吊篮的齿轮噪声要高 6dB摆布。此外,电机转速高,电机自身噪声也增大。因此,电动葫芦总噪声级增大《今立达》详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电动葫芦(以下简称电动葫芦)的主要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电动葫芦,其机构工作级别应符合GB/T 3811 的规定。特殊用途的电动
葫芦,以及电压不符合3.1.1 规定、额定频率为60Hz 的电动葫芦亦可参照采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99—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39.2—1989 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 技术条件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
GB/T 3077—1988 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942.1—1985 电机 外壳防护分级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8918—1996 钢丝绳
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
GB 10051.2—19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GB/T 10095—1988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9008.1—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型式和基本参数
JB/T 9008.3—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JB/T 9008.4—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试验方法
JB/T 9008.5—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主电路限位器
JB/T 9008.6—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 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
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9-06-28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钢 丝 绳 电 动 葫 芦
技 术 条 件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wire rope hoists
JB/T 9008.2-1999
代替ZB J80 013.2—89
2000-01-01 实施
JB/T 9008.2-1999
2
3 技术要求
3. 1 基本要求
3. 1. 1 电动葫芦主电路的额定电压为三相交流380V,额定频率为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40)℃。
3 . 1. 2 电动葫芦的电动机(风扇罩除外)、电器装置和按钮开关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942.1
和GB/T 4942.2中IP54 的规定。
3. 1. 3 对于用来吊运熔化金属、易碎、危险及贵重物品的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工作级别应适当提高,
并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1. 4 采用单层缠绕钢丝绳的电动葫芦须设置导绳器,其性能要求应是:当吊钩下降、钢丝绳上没有
其他外作用力时,钢丝绳仍能自由地从导绳器的出绳口中排出来;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对
卷筒轴线垂直面的偏角为±3°时,能正常工作。
3. 1. 5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5MΩ。
3. 1. 6 接地连接电阻值不大于0.1Ω。
3. 2 使用性能
3. 2. 1 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JB/T 9008.1的规定。
3. 2. 2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的性能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3的规定。
3 . 2. 3 控制箱、按钮装置(手电门)和限位器的使用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9008.6 的规定,主
电路限位器应符合JB/T 9008.5的规定。
3. 2. 4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慢速不考核)。
3. 2. 5 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5%。
3. 2. 6 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5%。
3 . 2. 7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受力
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3. 2. 8 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
动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其要求同3.2.7的规定。
3. 2. 9 运行小车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5 倍额定载荷的试验载荷,试验后其检查要求同3.2.7;在
额定载荷下做1/200的爬坡试验时,要求运行过程中无异常现象。
3. 2. 10 在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 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3. 2. 11 在额定载荷和电动机端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动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且电动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
3. 3 安全和卫生
3. 3. 1 限位器除工作可靠外,还必须具有错相保护的功能。
3. 2. 2 噪声:
a) 起升机构在额定载荷下工作时,噪声不得超过85dB(A);
b) 运行机构在空载下运转时,噪声不得超过80dB(A)。
3. 3. 3 温度监控:热控元件的动作温度为160℃±10℃或170℃±10℃。
3. 3. 4 当带有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正常情况时不起作用;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
它能可靠地支持住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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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3. 3. 5. 1 机械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8%;
b) 动作载荷不大于1.15倍的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3. 5. 2 电子式超载限制器:
a) 综合误差不大于5%;
b) 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不大于1.1倍的额定载荷;不带延时的动作载荷为1.25 倍额定载荷;
c) 当达到动作载荷时能自动地切断起升电力回路。
3. 4 寿命
3. 4. 1 寿命
a) 起升机构(固定式电动葫芦)在按机构工作级别为M4 的额定载荷作用下,做循环升降运转。
起升速度若为单速时,试验运转时间应不少于800h;起升速度若为双速时(双绕组、双电动机组),
其快速运转时间不少于800h,其慢速运转时间不少于400h。试验后,所有磨损件仍能继续使用(钢丝
绳除外)。
b) 起升机构中的电动机和减速器在组合的条件下,应能承受100 万次的空载冲击试验。运行电动
机采用惯性轮的方法,应能承受20 万次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时,应利用电动葫芦自配的电器装置,
试验过程中可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但不得更换任何零、部件。运行电动机制动片经20 万次
试验后的磨损量应不大于1.5mm。
3. 4. 2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温升应符合JB/T 9008.3中的规定。
3. 5 其他(零部件)要求
3. 5. 1 起重吊钩应符合GB/T 10051.2的规定。
3. 5. 2 应优先采用线接触式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符合GB/T 8918中的绳18×7 和绳6×37;其钢丝
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
3 . 5. 3 起升机构的减速器(慢速驱动装置的减速器除外)中杂物在试验后检查其重量Q(mg),不得
超过式(1)计算的重量:
Q=G×2.5 ……………………………………………(1)
式中:G——减速器重量,kg;
2.5——系数,mg/kg。
3. 5. 4 减速器不得有渗油现象。
3. 6 材料
3 . 6. 1 制造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0
~+40)℃时,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700 中的Q235A 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25)℃时,
性能不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
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10 钢。
3 . 6. 2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3077 中的20CrMnTi 或40MnB;运行机构的齿
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45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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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3 减速器箱体、箱盖和滑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9439中的HT200。
3. 6. 4 导绳螺母、铸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438中的QT500–7。
3. 6. 5 锻造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699中45 钢。
3. 6. 6 起升机构减速器的齿轮精度应不低于GB/T 10095中的8–8–7 级;开式齿轮应不低于9 级。
3. 6. 7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 1239.2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为2 级。
3. 7 涂装和外观
电动葫芦在出厂前必须先涂底漆,后涂面漆(至少2 遍)。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μm,
漆膜层总厚度不小于75μm。涂漆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漆。不涂漆(或镀)的外露加
工面应采取防锈措施。涂层的漆膜附着力采用划格法(刀口间距为2mm)检查,切口交叉处涂层允许
有少许薄片剥落,其剥落面积应不大于5%。
4 检验规则
电动葫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寿命检验。其试验方法应符合JB/T 9008.4的规定,并以
机构工作级别为M4作为试验标准条件。各检验项目分别规定如下:
4. 1 出厂检验
每台电动葫芦必须做到各项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4. 1. 1 一般性检查
每台电动葫芦在试验前应根据订货合同或生产计划的要求检查下列内容:
a) 结构形式;
b) 规格型号;
c) 电源;
d) 温度监控(仅检查导通情况);
e) 绝缘;
f) 接地;
g) 钢丝绳绳端的固定和缠绕正确性;
h) 减速器油位,以及是否渗油;
i) 吊钩是否转动灵活;
j) 外观的涂装质量和各种标志等。
4. 1. 2 空载试验:
a) 记录每相电压、电流;
b) 限位器的作用和错相保护功能;
c) 导绳器的装配质量;
d) 目测电动机轴的轴向移动量;
e) 电动运行小车的空载噪声。
4. 1. 3 额定载荷试验:
a) 降压试验(剩余磁拉力在型式试验中测定);
b) 测定制动下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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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有第二制动器时还应检查其功能。
c) 测定起升速度;
d) 测定起升机构噪声;
e) 记录电流、电压和功率(在型式检验中做)。
4. 1. 4 动载试验
按3.2.8 的要求进行试验。
4. 1. 5 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应按3.3.5的要求检查其功能。
4. 2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必须对每一基型至少抽一台电动葫芦和该基型用的两台电动机进行一次型式
检验;
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有结论证明,在一年内可以免检。
d) 产品长期停产(指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除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动载试验另有要求)外,还应做下列各项检验(必要时可
根据用户要求增加项目)。
注:对带有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在上述a)、b)项情况下进行动载试验时,还应对小车进行不少于10min 的往返
运行试验。
4. 2. 1 一般性检查:
a) 测量外形尺寸;
b) 各部分装配的正确性;
c) 起升高度。
4. 2. 2 运行速度的测定和爬坡试验。
4. 2. 3 起升和运行电动机试验。
4. 2. 4 在降压条件下测电动机的剩余磁拉力。
4. 2. 5 测量电动机温升,并检查其温度监控的动作温度。
注:在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应测量起升电动机在各种不同机构工作级别条件下以及运行电动机在各种不同负
载持续率时的温升。
4. 2. 6 测量起升电动机的起动和制动时间。
4. 2. 7 控制箱、按钮装置和限位器的检查。
4. 2. 8 防护等级的检查。
4. 2. 9 涂装和外观、漆膜厚度及其附着力的检查。
4. 2. 10 主要零件:
a) 钢丝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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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制造厂合格证时可免验。
b) 起重吊钩检查;
c) 起升减速器齿轮副制造精度检查。
4. 2. 11 起升减速器内杂物检查。
4. 2. 12 静载试验按3.2.7 的要求进行。
4. 2. 13 动载试验按3.2.8 规定的试验载荷和M4级的工作循环方式,试验至少应进行1h。
4. 3 寿命试验
凡属型式检验中a)、b)、d)项之一者必须进行寿命试验。正常批量生产时,每种基型至少每三年
抽出一台电动葫芦做寿命试验;再抽一台起升电动机与减速器的组合,以及一台运行电动机分别做冲
击试验。在寿命试验中应对超载限制器的功能和质量进行检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5. 1 每台电动葫芦应在明显的位置上装设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 13306 的规定。标牌上一般应标
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出厂日期;
f) 出厂编号;
g) 起重量;
h) 起升高度;
i) 起升速度;
j) 机构工作级别;
k) 运行速度;
l) 其他。
5. 2 在吊钩装置上应有下列标志:
a) 起重量;
b) 机构工作级别;
c) 制造厂名或商标;
d) 其他。
5. 3 包装发货的每台电动葫芦应具备下列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书;
c) 备件目录(可编制在使用说明书中);
d) 装箱单;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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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电动葫芦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5. 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 保证期
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电动葫芦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
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 个月内能正常工作。
⑴ 置防护装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装牢固,性能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适合机器设备操作条件,不妨碍生产和操作;
c、经久耐用,不影响设备调整、修理、润滑和检查等;
d、防护装置本身不应给操作者造成危害;
e、机器异常时,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止危险的功能;
f、自动化防护装置的电气、电子、机械组成部分,要求动作准确、性能稳定、并有检验线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机器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⑶为防止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⑷机器设备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以保证接近危险时能有效地制动。
扩展资料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