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有CE认证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电动葫芦出口到欧盟必须进行CE认证,按照机械MD指令进行。
在每一个产品生产出来之前,国家都会有一个规定去限制。在性能方面都会有一个具体的规范范围,这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产品。电动葫芦配件方面的性能要求国家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电动葫芦常温绝缘电阻不小于1.5兆欧,接地电阻不大于0.1兆欧。
电动葫芦额定电压380V50HZ工作环境温度为-25到+40摄氏度之间。
电动葫芦型号和参数应符合JB/T9008.1及GB/T9008.3的规定。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5%。恒星速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15%。起升高度的允许偏差为名义值的﹣5%。
起升机构做静载试验时,应该能承受1.5倍的额定载荷,起升机构做动载试验时,应该能承受1.25倍的额定载荷试验后进行目测,各承力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个连接处应无松动做200/1的爬坡试验应无异常现象下滑重S小于等于V/100(V为负载下1min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在额定载荷和电机电压为85%额定电压的条件下,电机和制动器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且电机必须具有剩余磁拉力。
当带第二制动器时,其功能要求为:当第一制动器失灵时,第二制动器能可靠的支持住载荷。
吊钩应符合GB/T10051.2中的规定。
钢丝绳应该符合GB/T8918中的绳18x7和绳6x37,其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
制作卷筒、卷筒外壳、小车墙板以及其他重要受力件的钢板和型材,到工作环境温度为﹣20°到﹢40°,其性能不低于GB/T700中的Q234A或Q235B,当工作环境温度为﹣21到﹣25°时性能不低于Q235B,且低温冲击功(AK)不得不小于27J。用热轧或冷拔钢管作为卷筒毛坯时,其材料性能不低于GB/T699中的10钢。
起升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3077中的20CrMnTi和40MnB。运行机构的齿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699中的45钢。
制动器的压缩弹簧应符合GB/T1239.2的规定,其精度级别为2级。
导绳螺母、铸件车轮材料,其性能不低于GB/T1438中的QT500-7。锻件车轮材料,其性能应不低于GB/T699中的45钢。
电动葫芦必须先喷底漆,后喷面漆。干燥后每层漆膜厚度不小于25微米,漆膜层厚度不小于75微米。表面应均匀、光亮,色泽一致,不得有漏气。
电动葫芦在制造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范标准去制造生产电动葫芦,否则则为不合格产品。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申请CCC认证时,关键的电器部件本身就需要CCC认证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2吨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安装前到当地特种设备部门办理告知,经过审核后特检院安排检验人员到现场监督检验合格后即办理使用证,可以使用。资料齐全,联系好,10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的。具体可联系: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业 务 部]:(0791)8119297;办理程序及资料见图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4、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5、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市机电办,经当地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