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怎样对吊钩及链条索具的各方面进行检查?
1.静载实验载荷:吊具取额外起重量的1.25倍(起重电磁铁为最大吸力)。 吊讨取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详细的实验办法:实验载荷应逐渐加上去,起升至离地上100~200mm高处,悬空时刻不得少于10分钟。卸载后进行目测查看。实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构造未呈现裂纹、永久变形、衔接处未呈现异常松动或损坏,即以为静载实验合格。
2. 动载实验载荷:吊具取额外起重量的1.1倍(起重电磁铁取额外起重量)。吊讨取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1.25倍。详细实验办法:实验时,有必要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该吊索具正常工作范围内,按实际工作循环接连工作1小时,若各项目标、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准确,构造部件无损坏,各项参数到达技术性能目标要求,即以为动载实验合格。
吊钩的检验:凡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表2的规定试验;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吊钩应能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吊钩应具有制造单位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链条索具要经过精确的选择,以便适合于所运载货物的种类、长度、紧固方法,且不会发生滑动,错误选择可能导致链条断裂的发生!起重链条索具不适合表面平坦或光滑的被吊物或温度在-40℃到+400℃范围之外的环境(超过+200℃额定载荷会降低)。起重链条绝不允许起吊超过其额定载荷的物体!链条索具的首次使用在第一次应用所选起重链之前,其标志和尺寸都要进行核查。不得使用带有缺陷或标志缺失的链条索具!
高强度链条索具(80级)上带有红色的八角形的铭牌。超强型链条索具(100级)吊链,有一种特殊的铭牌。
吊索具第三方检验国家规定是要加强对公司吊索具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吊索具的安全使用过程,避免因吊索具异常或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标准。吊索具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第三方检验的机构也比较多,世界上有许多著名的索具第三方检验机构比如美国验船协会ABS,挪威船级社DNV,劳埃德船级社LR等等。
我国对于吊索具的检验主要委托中国船级社ccs检测。执行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具体的为:链条吊具标准为:JB-T8108.1--1999,钢丝绳吊索具的标准为:GB8918-1996-T,GB75972-2006GB946-93还有比如钢丝绳套环标准,楔形接头标准等。吊装带索具的标准是:GB6095-1985.还有卸扣标准,吊钩标准,钢丝绳标准,索具螺旋扣标准等。
拓展资料:
1、 吊索具规格主要包括几种
在起重吊索具应用过程中不同型号的吊索具在吊装作业中的用途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选择适合的吊装工具才能实现吊装作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起重吊索具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吊钩万能吊索是由绳股6*37或6*64、直径为19.5~30.0mm的钢丝绳镶成,在吊装过程中主要用于绑扎桁、梁、管道等构件;轻便吊索通常两端做成的环圈,或一端做成环圈,一端连接吊钩或卡环,在吊装作业中主要用于绑扎桁、梁、管道等构件;最后就是多支吊索具,在吊装作业中主要用于吊挂梁屋架、桁架、板等构件。
随着起重吊索具种类的不断增多对于现在吊装作业来讲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起重吊索具的规格选择才能保证吊装作业实现安全的进行。
2、 吊索具能够自行更改吗
吊索具管理必须纳入正规范围内,根据需求采购,不改造、不自治,及时养护报废,这样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3、 吊索具的选择方法
当选择吊索具规格时,必须把被起吊的负载的尺寸、重量、外形,以及准备采用的吊装方法等共同影响的使用方式系数列入计算考虑,给出的极限工作力的要求,同时工作环境、负载的种类必须加以考虑。 必须选择既有足够能力,又能满足使用方式的恰当长度的吊索具,假如多个吊索具被同时使用起吊负载,必须选用同样类型吊索具;扁平吊索具的原料不能受到环境或负载影响。 无论附件或软吊耳是否需要,必须慎重考虑吊索具的末段和辅助附件及起重设备相匹配。
钢丝绳国家标准:GB8918-2006
钢丝绳术语标记和分类:GB/T8706-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国家标准:GB/T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GB/T16762-2009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粗直径钢丝绳:GB/T20067-2006
插编钢丝绳扣执行标准:GB/T16271-2009
二、吊装类
执行标准:GB/T8521-2007
三、链条及配件类
链条吊具:GB/T8108.1-1999
起重吊环:GB/T27696-2011
起重吊钩:GB10051.3-88
起重吊钩术语:GB/T4307-20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起重吊索具的定期检查起重吊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外部表面进行检查,并根据其表面质量及吊件重量,选择使用。 起重吊索具规定每季度全面检查(探伤)一次,每季未最后十天为检查及标色周期。
经检查(探伤)合格的起重吊索具,分别按年度四个季度红、绿、黄、白四种颜色标色。
起重吊索具的标色,由指定专业部门及人员实施操作。起重吊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外部表面进行检查,并根据其表面质量及吊件重量,选择使用。
起重吊索具规定每季度全面检查(探伤)一次,每季未最后十天为检查及标色周期。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吊索具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第三方检验的机构也比较多,全球有许多著名的索具第三方检验机构比如美国验船协会ABS,挪威船级社DNV,劳埃德船级社LR等等。我国对于吊索具的检验主要委托中国船级社ccs检测。执行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还有比如钢丝绳套环标准,楔形接头标准等。吊装带索具的标准是:GB6095-1985.还有卸扣标准,吊钩标准,钢丝绳标准,索具螺旋扣标准等。为了给吊索具产品的质量提供可信的认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专业检验就很重要了,而合格的吊索具产品都是具备相关的第三方认证的。宇雕相信,凭借这个要素去选购吊索具,就能更好的确保吊索具的品质。
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的需要保养的情况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
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塔吊(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为每年1次,不是两年,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规定: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扩展资料: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 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 3)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
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
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
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六)。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七)。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目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五,编号见附八)。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帽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五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特种设备分类目录(略)
二、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注销设施目录(略)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略)
四、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略)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六、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七、《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2001年4月9日
链条索具的定期检查及色标管理1、链条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外部表面进行检查,并根据其表面质量及吊件重量,选择使用。2、链条索具规定每季度全面检查(探伤)一次,每季未最后十天为检查及标色周期。3、经检查(探伤)合格的起重吊索具,分别按年度四个季度红、绿、黄、白四种颜色标色。4、链条索具的标色,由指定专业部门及人员实施操作。5、实行严格的链条索具的报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