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五类常发生事故是什么?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五大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
1、根据近年来所发生在建筑业“三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高处作业引起的,故可以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形式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简单的分类。
2、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伤害、伤亡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3、物体打击伤害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中“五大伤害”的其中一种,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物体打击会对建筑工作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容易砸伤,甚至出现生命危险。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这就要求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传接、工具的存放过程中,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事故发生。
4、触电是电击伤的俗称,通常是指人体直接触及电源或高压电经过空气或其他导电介质传递电流通过人体时引起的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重者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超过1000V(伏)的高压电还可引起灼伤。闪电损伤(雷击)属于高压电损伤范畴。
5、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1]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认为你收到的伤害应当属于起重伤害!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ISO9001-2015/ISO45001-2018)
一、岗位危险源:操作超速、操作方法不当、操作人员精神状态不良、操作人员未培训、叉车部件失灵、场地狭小、吊具断裂或脱落、吊装的零部件重心不稳、工件捆扎不当、警示标志缺失、劳保防护不当、零部件安装不牢靠、零件堆码不稳、零件捆扎不当、起吊部件失灵、起吊部件重心不平衡、起吊超重、设备失灵、司机的安全意识不强、司机精神不良、司机未经培训、索具断裂、通道违章站人或行走、违章操作、未培训人员操作、物资重心不平衡、系统安全装置失灵、现场物件堆放混乱、行车超速或失灵、行车通道违章站人或行走、行驶过程中超速、作业人员协调不当等。
二、岗位可能发生事故:
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三、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工
1、起重工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3、现场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全电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指挥,严格按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
5、坚持“十不吊”原则(参见行车工),起吊工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或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确认稳妥,方可起吊。
6、使用起重趴杆定位要准确,封底要牢靠,必要时要用揽风绳拉紧固,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并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轮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底盘要紧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慢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揽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固,不准利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作固定点。揽风绳与地面角度应小于45。,需固定在现场建筑构件上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直。需要用手拨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重物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起重吊装。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处作业或使用其它机电设备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
(二)挂钩工
1、挂钩工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2、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遵守“十不吊”原则(参见行车工)。
3、要经常检查工具,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
4、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大型物件先试吊,离地不应高于0.5米,确认稳妥方可起吊运行。
5、起吊物件吊位要准确。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适当不得大于120。。吊件翻身掌握好重心。特殊起吊应用专用工具。
6、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按行车额定载重合理分配,统一指挥。
7、多人吊运,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运行。
8、不得在起吊件下面行走或站立。
9、吊运物件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堆放在动力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三)行车工
1、行车工须经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开车前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大小车轨道有无障碍。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接到指挥信号后方可操作。行车起动时,先鸣铃,正常吊运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吊件未放稳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4、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工作间隙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吊物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如遇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行车运行中,不准维修、调整和人员上下。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但不准同时操纵三只控制手柄。
7、吊运金属液时,应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升降速度要稳、缓。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露天行车遇有暴雨、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将地锚拉紧、切断电源。
10、行车工(起重、挂钩人员)必须作到“十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⑤歪拉斜吊的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体的不吊;
⑦易爆物体不吊;
⑧棱角、块口未垫好不吊;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⑩违章指挥不吊。
11、工作完毕,行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在指定的梯台上下。
(四)电动葫芦工
1、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3、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遇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4、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应牢固,在物件的棱角块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5、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应有紧急停止开关,并绝缘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6、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拐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五)汽车起重机司机
1、汽车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
2、司机须熟悉本起重机的性能及各项指标。严禁酒后、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时操作起重机。
3、工作前,必须检查各操纵系统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十分齐全和灵敏可靠。
4、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5、起重机工作时,转台上不得站人。行驶时,上车操纵室严禁坐人。
6、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机身须平稳固定,支撑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7、起吊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继续起吊,不得盲目快速升降。
8、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漆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9、汽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必须将机身垫平,整机倾斜度在允许范围内。
10、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或被吊重物下,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11、严禁起重机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增大到1.5倍以上。
12、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或以上的起重机起吊同一重物。特殊情况下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3、进行伸缩、变幅操作时,绝对不能突然过急地扳动操作杆,否则会造成极大的危险。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4、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使起重臂后翻。降钩时卷筒上至少要留3圈以上的钢丝绳。
15、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以及检修与调整。
16、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司机不准离开操纵室。
17、汽车起重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⑤歪拉斜吊的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体的不吊;
⑦易爆物体不吊;
⑧棱角、块口未垫好不吊;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⑩违章指挥不吊。
18、行驶过程中及工作完毕,起重臂要缩回原位,吊钩和起重主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将所有的控制手柄放至零位。
19、起重臂与输电线之间的最近安全距离如下表:
线路电压(千伏)
1以下
1~20
35~110
154
220
安全距离(米)
1.5
2
4
5
6
(六)塔机司机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操作,严禁无证操作和酒后操作。
2、作业前塔机必须进行试运转,逐个检查安全保护装置、限位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开始作业。决不允许在安全装置不可靠或失灵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4、作业过程中
1)必须严格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有关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超载运行。不准斜拉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
2)避免吊钩着地,防止起升钢丝绳乱绳而引起事故。如吊钩必须着地,则着地后再次升起,应注意监视卷筒上钢丝绳的排列情况,必要时须重新将钢丝绳排列整齐。
3)每次动作之前,必须先鸣笛。
4)机构的操作动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转换,严禁回转时反转制动和紧急刹车。起升或下降的过滤档位不允许长时间使用,具体要求详见使用说明书中有关部分。
5)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在遇有大雷雨、浓雾等恶劣气候或塔机最高处风速超过13米/秒时,一律停止作业。
7)各机构需要反向运转时,必须待电机正转停止后,再启动反转。
8)发现塔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机切断电源,等查清并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使用。
9)起吊重物时,小车吊栏内严禁站人。严禁用塔机吊运人员。
5、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坚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起重机整体倾覆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扩展资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