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断丝报废标准是什么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 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
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起重机械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对于符合 ISO2408 (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扩展资料]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
10.对照GB5972一86中钢丝绳可能出现的典型示例,与图中损坏相同者应报废。
11.钢丝绳压套机由于在尖锐的突起上承载运行而导致机械损伤。
12. 由于支撑结构的摩擦导致局部磨损。钢丝绳在天轮与卷筒之间震动。
13. 狭窄的磨损会导致疲劳断裂,在过大绳槽中工作或者在过小的支撑槽沙锅工作都会导致此问题。
14. 钢丝绳严重磨损,纤维主芯凸出。应停止使用,更换新钢丝绳
15. 同向捻制的钢丝绳的严重磨损,由于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相交点间摩擦引起。
16. 钢丝绳浸泡于夹钳化学处理过的水中所引起的严重腐蚀,钢丝绳会损坏,所以钢丝绳应注意放在防潮干燥处储藏。
17. 外表几乎没有损坏迹象,但内部锈蚀,股间空隙的完全消失表面内部损坏。
18. 钢丝绳弯曲疲劳引起的典型断丝。此类发生在点接触钢丝绳类型中居多,所以建议推荐使用线接触钢丝绳。
19. 在股或绳芯之间的饿断丝,由于缺乏绳芯支撑引起,与股"顶部"断丝明显不同。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报废:
1、出现整根绳股断裂;
2、绳芯损坏,绳径显著减小;
3、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
4、弹性显著减小,明显地不易弯曲;
5、钢丝绳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相对于公称直径,磨损);
6、钢丝绳外部钢丝的腐蚀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
7、钢丝绳直径局部严重增大;有严重的内部腐蚀;
8、钢丝绳发生笼状畸变;
9、有严重的内部腐蚀;
10、钢丝绳严重扭结;
11、钢丝绳严重弯折。
钢丝绳是否报废,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
2.如绳 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
3.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起重机械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钢丝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
5.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变形,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产生可见的畸形称方变形,这种变形部位可能引起变化,它会导致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
钢丝绳使用年限:立井不超过2年,斜井不超过1年。
报废标准:
1.表层钢丝绳直径磨损超过原直径40%的报废
2.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到7%时报废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必须报废
4.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显“笼”状畸变必须报废
5.钢丝绳出现整股断裂必须报废
6.钢丝绳的纤维芯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必须报废
7.钢丝绳发生扭结、变折塑性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性能指标时必须报废。
钢丝绳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参考资料
安全论坛.安全论坛网[引用时间2017-12-1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