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入。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化和艺术化水平。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部门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园林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征求市园林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绿线调整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城市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
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土地性质、确定四至边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第十四条 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永久性绿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和界碑。
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
因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第十二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1)按照使用场合分类:包括园艺工具和园林工具。
(2)按照使用对象分类:还能够分成家用工具和专业工具。
(3)按照动力的不同来划分:分为引擎类和电动类的,引擎类使用的是2冲程或4冲程发动机,电动类又细分为交流类和直流类。
园艺工具:园林剪刀、花卉工具(园林花具,小套花具)
(1)园林剪刀主要产品有高枝剪、整篱剪(篱笆剪)、剪枝剪(整枝剪、修枝剪)、多用剪、摘果剪、剪花剪等。
(2)田园组套花卉工具有花锹、花铲、花耙、花锄、花叉等等,具体的是指两头锄(两头花锄)、平锄、平耙、三齿花锄、三齿花耙、锄耙、锄镐、大花铲、小花铲、三字花铲、一字花叉、六齿花耙等工具的。
在“园林工具”中我们锐锢商城中主要包含的是:绿篱机、割草机、油锯、园林剪、园林锯、电链锯、多功能机、地钻、链条、刀片、锯片等各种各款园林工具。
常见园林绿化工具及保养细则?
绿篱机:以汽油机为动力、锯链为切削部件的手持式木材切削机械。在林业生产中广泛应用于伐木、打枝、造材等作业。目前大部分用于园林绿化的整形、打枝、修剪等。
(一)绿篱机维修保养:
① 使用前充分检查机器,确保机器良好方可使用,确保燃料配制比例正确。
② 机头及链条、刀片定期上润滑油。
③ 较长时间不使用的,应每周启动一次,每次15分钟。 ④ 机器内连续使用60分钟应停机10分钟。
⑤ 机器发动机按汽油机维修保养质量标准进行检修。
⑥ 机器每工作70个小时应将剪刀拆下打磨一次或更换刀片。
(二) 割草机维修保养
割草机:是一种用于修剪草坪、植被等的机械工具,它是由刀盘、发动机、行走轮、行走机构、刀片、扶手、控制部分组成。刀盘装在行走轮上,刀盘上装有发动机,发动机的输出轴上装有刀片,刀片利用发动机的高速旋转在速度方面提高很多,节省了除草工人的作业时间,减少了大量的人力资源。
为保证安全,在执行任何保养项目之前,一定卸下火花塞帽。草坪修剪机定期检查和调整是非常重要的,定期的保养可以延长维修时间和机器寿命。
① 每次使用前检查机油、气滤清器、刀片螺栓。
②每使用1个月或工作20小时,更换一次机油。
③ 每使用3个月或工作50小时,清洗或更换空气滤清器滤芯。
④ 机器内连续使用60分钟应停机10分钟。
⑤ 每使用6个月或工作100小时,更换机油检查、清洗或调整火花塞检查调整气门间隙。
⑥ 每使用1年或工作300小时,更换火花塞检查调整化油器检查或调整怠速检查油箱和燃油滤芯。
⑦ 每使用两年,检查或更换一次燃油管。
(三)油锯保养
油锯:主要用于灌木、花簇等苗木的整形、打枝等工作,也可用于较小苗木的割伐扥工作。设备轻巧,易操作和维护。
① 油箱密封良好油路畅通,混合油配比合理。
② 每月检修一次空气滤清器、火花塞、化油器等部件,保证无故障。
③ 机芯、燃烧室每半年清理一次,各零配件每月检修一次,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④点饥检查:每次使用前检查一次,保证线路完好,通电、 后负荷正常,高压线圈无老化现象。
⑤刀具保养:切割刀具刃口应保持锋利,无锈迹,变钝刀具 及时打磨,打磨后上润滑油,外行无缺损。
⑥机身养护:机身表面应富光泽而无机械破损,生锈处应除锈后上漆。
(四)使用园林机械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园林机械安全,避免作业事故的发生。在使用园林机械时切记不可疲劳操作。应采取正确的措施来预防疲劳的产生,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1、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生活的自我管理,保证睡眠充足。
2、为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每操作2小时后应停机休息5-10分钟,连续操作将近5小时应有1小时左右的时间休息,一天内的操作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
3、疲劳有困意时,用冷毛巾擦洗,下机吹吹凉风,打呵欠时应做深呼吸或下机做一下伸展运动。
4、疲劳时切忌过量饮酒、抽烟。严禁服用带安眠性的药物。或喝些浓茶或咖啡等提神的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