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如何形成闭环证据链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现行2019版)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操作人证据链:
实名认证(证明是你本人)、
签署意愿(证明是你想签合同)、
签署操作(证明是你签的合同)、
合同文件(证明你签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附件(由签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授权、付款、权利转移等)
电子合同服务商证据链: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如果是通过公证处保全的话,以上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电子合同不被采信的案件,大部分被驳回的问题在于电子合同之外的自证问题: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无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实名认证有问题、签署方式有问题、合同内容不合规等等。作为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以上问题对我们来说都将再不是问题,目前我们通过全在线方式处理的互联网案件,在线诉讼最快18个工作日;网络仲裁最快20个工作日。
是指多种证据为了达到某种证明目的,而逐渐形成一个闭环,证据链越趋于闭环,便越能达到证明目的。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出借人达成合意,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或欠条,银行流水也显示出借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了相应资金。那么便可以认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拿着相应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则很容易实现债权。
放贷公司伪造了银行流水,形成了闭环证据链,这里的伪造银行流水不是说真的潜入银行系统对资金流水进行伪造,而是本身具有真实的资金转账记录,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取得实际转账的资金金额,只是取得部分资金。这种行为方式往往在收取砍头息时,也会有所体现。
电子合同不被采信的案件,大部分被驳回的问题在于电子合同之外的自证问题: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无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实名认证有问题、签署方式有问题、合同内容不合规等等。
根据《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签名才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应用形式)
个人和普通的企业想要制作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则会通过多种技术来保障制作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子合同平台,目前我们主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分布式存证领域,包括合同存证、邮件存证、文件存证、结构化数据存证等,通过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仲裁机构、互联网法院等合作,实现了链上存证、链上取证、链上出证,降低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了司法证据保全领域的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现行2019版)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操作人证据链:
实名认证(证明是你本人)、
签署意愿(证明是你想签合同)、
签署操作(证明是你签的合同)、
合同文件(证明你签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附件(由签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授权、付款、权利转移等)
电子合同服务商证据链: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如果是通过公证处保全的话,以上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多年来我们也在不断打磨自身产品,全方位布局智能化。我们的电子合同SaaS产品功能,在原有实名认证和合同签署的两大核心功能基础上,增加了组织管理、审批管理、印章管理、合同起草、合同模板管理、公证存证六大模块。较早前,我们还发布了手写笔迹识别、碎片化存储机制、文印安全防伪等多项技术。此外,针对线上司法处置通道缺失、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我们推出了“实槌”保全系统,以实现证据保全、实时出证,在为客户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同时,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服务。
剧中警方的做法,体现了尽最大可能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破案和取证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结合案情看,饮料瓶的特征不明,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关的证据链条仍然是闭合的。
证据链,是指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能够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的证明链条。之所以强调证据链的概念,是因为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单个的证据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完整认定案件事实。
介绍
证据链强调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之间要形成闭环的链条。作为侦查机关,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只有在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地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简单来说,通过实名认证、签署行为为本人意愿(比如短信验证码,签署密码等电子证据,能够证明是本人操作)、存证记录,就可以形成闭环证据链。接下来我们先谈一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如何实现。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个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肯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如何实现的呢?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主要是通过合法CA机构颁发的可信数字证书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每个电子签名都有一张CA机构颁发的证书,证书可以证明电子签名的归属、有效。
在获得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签合同了,用电子签名签好的合同是格式为PDF的文件,此文件在时间上、内容上、签署主体上、签名有效性上都不可被篡改,并形成文件的唯一哈希值。
通过比对CA证书序列号、电子合同哈希值等方式,可以认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比对数据源由CA、电子合同服务商、保全存证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区块链等机构来提供。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明确了电子签名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操作规范,因此,电子合同涉及了两条证据链。接下来我们详述一下,电子合同是如何完整展现两条证据链的。
一、电子合同签署方证据链:
签署人实名认证:证明是签署人本人;
签署意愿:证明本人想签署电子合同;
签署操作:证明签署行为由本人执行;
合同文件:证明签署合同的内容;
合同附件:因签合同产生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付款凭证等等。
二、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证据链:
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电子合同的证据链闭环是如何形成的:
①实名认证证据
目前较为流行的实名认证方式有以下几种:
二要素——姓名+身份证号。
三要素——姓名+身份证号+本人手机号。
四要素——姓名+身份证号+本人银行卡+银行预留手机号。
另外,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进行活体识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刷脸”。
②签署意愿证据
签署意愿,此类证据与签约平台流程、采用技术关系较大,需要进行一案一例讨论。
③签署操作证据
签署操作证据与签署模式关系较大,需要提供相应的签署证明,比如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需要短信验证码。
④合同文件存证
签署文件需要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存证方主体身份要求,电子合同存证必须是由独立第三方而不是签署的任何一方进行。存证过程要求,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电子数据生成、搜集、存储、传输过程都必须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可证明真实性的可以判定为有效。所以,存证方在处理电子合同在线签署操作过程的存证时,对于电子合同的生成、搜集、存储、传输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及规定。
⑤其他证据
电子合同签署完成后,在履约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一些履约的证据,比如交付凭证、付款凭证、还款凭证、对账单等等。
⑥系统环境
系统环境针对的就是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详细规定:
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具有高效、便捷和无纸化的成本优势。但对电子合同的使用者来说,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才是最核心的关注点。
我们认为:保证电子合同安全有效,需要从用户注册到签署完成整个过程形成闭环证据链,包含电子合同签约主体身份、签约时间及其他操作行为所产生的电子痕迹,且所有证据无法被篡改。
一、身份
不管是签订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证明你就是你,有权代表自己或代表企业签字盖章。
线下纸质合同签署模式如何证明身份:
个人提供身份证,公司之间要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公司之间非常熟悉的就不需要这么多材料。
线上电子合同签署模式如何证明身份:
先看个示例:
假如你在邮件中收到某知名企业公司领导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你会相信发邮件的人就是身份证的主人吗?可能你的第一反应是对方是骗子。
因此怎么证明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就很重要。那么,同是网络环境之下,在电子合同签署时的我们怎么证明身份呢?
对于个人,除了身份证信息和公安部验证、手机号码和身份证信息验证,还会通过:1、向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用户填写验证码,证实手机由本人控制。2、人脸活体识别,用户对着镜头眨眼等方式,验证画面人物与身份证照片验证是否一致。
对于企业,对接工商身份认证系统,验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即可以确认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然后,企业通过对公账户向契约锁账户打款约 1 分钱,验证账户由用户控制使用。
二、签署
有一天,某知名企业给你发了一份 PDF 文件,表示签了文件后就可以入职该知名企业。此时,你确认了发送人确实是该企业的人员,文件上也确实是改企业的公章字样,但是这就是真的吗?
事实上,通过PS甚至是Word很容易就可以制作一个印章的外观图片,并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此时,就需要解释电子文件签署时的必备要素之一: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签署时,国家数字证书中心认证企业和个人身份后,会颁发“数字化的身份证件”即数字证书给用户, 同时也会有相应使用数字证书的密码,由用户自己保管和使用。所以,没有数字证书的电子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大多数人还是习惯了盖章或签字的签约模式,而不是直接在电子文档附上数字证书。因而在专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上,电子签名不改变纸质合同签署习惯的情况下,更高效快捷地使用电子合同, 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和电子签名生成技术,贴近纸质合同签署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将数字证书附在公司印章图形或手写签名图形上,给电子文档插入印章图形或签名图形,就等于给合同“盖上”印章、“写上”签名。
三、时间
但是,就算使用了数字证书签了合同,PDF的 电子合同是不能改,但把WORD 内容改了,重新转换一份PDF 呢?然后把电脑时间更改,再加数字证书呢?
所以,精确记录每一份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就变得尤为重要。此时,有一个新概念出现,即时间戳。
由国家授时中心授权联合可信任时间中心签发时间戳,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服务中心均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所以,时间戳证明了一份电子文件生效的精确时间。
由此,时间戳能精确记录合同签署准确时间并将之固化(固化的内容包含签名外观和合同内容),数字证书合同内容也已经固定下来。并且,实践中已有法院成功判例,通过时间戳服务机构为电子证据加盖时间戳对电子证据文件进行权威确认。
四、存证
至此,通过电子签名的平台签署一份电子合同的过程已基本完成,但是合同签署的数据都是在第三方平台上,法院会认可吗?
这里就需要说到存证的作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将完整记录用户签署操作的全过程,从注册到实名认证到签署,每一步操作都有迹可循、有证可查。
同时,通过与第三方权威公证处存证系统合作,用户每一次的操作都以数据摘要的形式妥善存管在公证处,具有权威公信力,当用户需要时,我们将提供一键出证服务,由权威公证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至此 ,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经过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固化时间和合同、证据存证四个环节,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签署的电子合同安全有效。
唐山打人案预计最快半年出一审结果,之所以需要这么久,是因为公诉案件,需要形成闭环的证据链,如此,警方在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之前,需要进行大量搜证,并且所有的证据都要经得起推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
众所周知,法庭审理案件,是需要排期的!法院每年要接的案子多到数不胜数,唯有排期审理,对于起诉人来讲才是公平的!当然,特殊案件,相关部门也会特案特办,会将排期放在前面,但是,这也需要时间。除了这两方面的原因,还因为唐山打人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潜逃犯,如此,对于这一些,也要整理相关证据,整理相关资料一并等待递交检察院,正是因为如此,此案才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上庭审理!
唐山打人一案,因为舆论鼎沸,热度不减,已经缩短了两个月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我们可以完全相信相关部门对于此案的侦查等等!
监控
一部分网友觉得有监控,监控就是证据,清晰明了,还要什么证据?直接把监控录像当证据即可!网友说的有道理,但是,警方办案不能笼统而是要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细节,才能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下结论定性!所以,办案一事没有大家想的这么简单,案件从侦办到递交检察院最终开庭是需要做大量工作的,如此才能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面对判决时心服口服!
等待
此事警方已经以寻畔滋事,殴打他人立案,证据链正在完善当中,受伤女生也已经验伤,如此,我们等待即可!相信很快便会有好消息!
唐山打人案预计最快半年出一审结果,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分析
当庭宣判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案件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不属于疑难案件。支持原告或者被告方的证据充足,对于证据佐证的案件事实能够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闭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给其重新举证的机会和期限。此种情况下,对原告方有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