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1、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
2、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
3、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
1)、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
2)、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
3)、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4、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
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措施:
一是深化“分责”认识,让“两个责任”成为自觉。提醒他们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忠于职责、勤于履责、敢于担责,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是细化“定责”设计,让“两个责任”明确易行。使“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真正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三是强化“履责”考核,让“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以落实“两个责任”为主要内容,进行述职述责述廉。“三评”,即个人自评、干部测评、委员议评。通过建立完善“两个责任”各项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硬化“失责”追究,让“两个责任”保障有力。坚持将作风建设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了以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微博和微信“六位一体”的媒体联动问政机制。
扩展资料:
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 :
一要“定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问责的前提是严格的职责划分。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二要“明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落实责任,既要有思想上的自觉,更要有行动上的自觉。
三要“述责”,切实解决好“责任落实缺乏监督”的问题。党委主体责任有没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否履行,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抓手,也要有一个载体和平台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两个责任”是否得到落实。
四要“考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考不考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要“问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好不好一个样”的问题。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
参考资料:
中卫纪委监委网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有效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发展党员要由“宽”变“紧”。要持续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管理制度,通过全程介入、跟踪监管等手段,对党员发展全过程详实记录,同时把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等理念运用到党员发展工作中,有效规避突击发展党员问题,避免个别人说了算、举亲不举贤等现象产生。要不断完善“三轮联审”制度,建立党支部、基层党委、组织部门三级预审制度,充分听取纪委、信访等部门意见建议,重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带病入党”。
管理党员要由“虚”变“实”。要全力推行党员“挂牌管理”和设岗定责活动,将党员管理分类细化,合理设置政策宣传、民意收集、村情监督、致富带富等党员志愿服务岗,探索“党支部+党员+示范园+贫困户”产业发展模式,在群众信任且具备一定种养规模的农村党员中挑选带头人,组建“党员产业示范园”“党员产业示范户”“党员产业示范基地”,在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处置党员要由“软”变“硬”。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必须畅通“出口”,持续强化党员民主评议和结果运用,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对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时建立健全“政治体检”机制,重点清理“问题党员”,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鞭策党员干部去“杂质”,提醒党员干部防“污染”。
二、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检察干警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党组一班人要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察,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后,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重点检察权力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制度,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目标任务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检察领域腐败案件。强化涉检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掌握、善于运用,只有一级一级对违纪行为进行“分段立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让严重违纪行为成为“少数”“极极少数”的最终目标。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一种监督执纪的工作方法,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执纪、精准执纪上下功夫,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用好谈话函询 做到关口前移
规范使用标准。明确“三个可以谈”,反映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的问题可以谈;反映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可以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规范适用方式。明确谈话函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再采取谈话等形式深度了解核实。
规范后续处置。谈话函询后,认定反映问题不实的,提出了结处理意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涉及严重违纪的,提出初核或者立案调查的处理意见;反映问题不能确定存在的,提出暂存或了结的处理意见。
善用组织处理 做到治病救人
狭义的组织处理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为了扩大惩戒面,中央纪委案管系统还列举了组织处理的33种形式,较常用的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体现政策、从严把握,既可以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纪律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强化纪律审查 做到挺纪在前
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目前纪律审查工作在工作思路、方式方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审查原则上,要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越往后执纪越严,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
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在审查策略上,要改变“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力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尺度把握上,要严格对照“六大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例为准绳,严肃、审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坚决防止畸重畸轻。“六大纪律”是纪律处分新的划分方式,需要加强案例指导,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法纪不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注重形态转化 做到宽严相济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预防党员干部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变,又要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早认识错误,对其加以挽救。
要探索制定主动坦白党员干部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重建忠诚的要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性质轻微、又主动改过的,本来属于轻处分的,可以放在红红脸、出出汗里面去解决;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也要给他讲清楚的机会,如果态度好,能向组织讲清问题,也能从轻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人,在严肃惩戒的同时,如果其认错深刻、态度诚恳、积极主动,而且纠正错误迅速彻底,也可以继续给予信任、加以挽救。尽管这种转化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努力,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也需要把握政策、主动作为,为实现这种转化创造环境、提供条件,促使这种转化实现。
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目标的思考
“四种形态”是一个工作目标,监督执纪各项工作都要奔着“四种形态”去。这个目标的实现有一个过程,需要强化措施、合理布局,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目标落实。
推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常态化
在“四种形态”中,大家对后三种形态研究比较多、理解比较深刻、操作比较熟练,运用效果也比较好。第一种形态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但往往最容易忽视,实现起来也最难。谈话函询是当前第一种形态中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实施。可以探索设立一个谈话函询办公室,负责所有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组织协调与成果运用,制定谈话函询工作的有关制度,研究“四种形态”如何转化,对“四种形态”转化进行分析、把关。这样,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各级党委廉政谈话、约谈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利于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具体化、常态化。
健全与“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实现“四种形态”工作目标,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平台和制度机制。
建立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的沟通平台、党委班子成员谈话提醒任务分配平台,健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机制。通过制定落实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各责任主体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协调机制。深化与组织部门的监督信息互通,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作风状况、个人重大事项变化等情况。明确组织处理的程序、标准、方法、形式、适用范围以及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在惩戒方面的作用。
建立纪委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健全重大违纪涉法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完善重大违纪涉法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移送后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等的界线及操作规程。
建立纪委内部沟通平台,健全各业务科室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谈话函询办公室与各纪检监察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等信息互通和密切配合,形成落实“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建立运用“四种形态”考评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加大日常纠正违纪违规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评权重,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四种形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上,还要体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要把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考评延伸落实到管党治党、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成效上,要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加大对“四种形态”工作失责行为的监督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专家指出,推行上市公司董事“问责制”,应该是加大董事违规成本,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说到底也是规范人的行为,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强化董事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对自己拥有的决策权利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除了上述担保之外,还往往借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损。尽管有关部门已对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董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够,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不明,上市公司经常“挨板子”,但董事们却“无事一身轻”,更区分不清董事中谁有错,谁没错;二是处罚力度太轻,董事即使受到谴责,也大不了就是名声受累,但依然是官照做,薪水照拿,即使罚个三万五万,在很多董事看来也许根本就“不伤元气”;三是什么时候该追究、由谁来追究等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董事成了"躲在阴暗角落的操纵者"。在这些缺陷面前,"问责制"的推行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实施董事"问责制",关键在于以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实现权责的统一。首先,要绷紧"问责"这根弦。对董事不勤勉不尽责,导致上市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要采取措施,发现一个"问责"一个,绝不让违规董事蒙混过关;其次,要将"问责"落实到人,对责任明确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说,责任人如遭到交易所警告或谴责,上市公司或有关方面应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暂停其职务,严重者或数次犯规干脆让其"下课"。在罚款金额上,基于董事的收入状况和激励政策,也应相应制订罚没措施,让违规董事"痛到实处"。
还有专家建议,基于违规行为大部分由来自控股方的董事所造成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董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还可考虑让"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比如在啤酒花事件中,谁来为上市公司的巨额对外担保负责就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这种结果系艾氏蓄意所为,则他背后的恒源公司持有的啤酒花控股权应如何处置,就值得关注。目前,这一持股已因恒源公司的自身债务而被冻结,这意味着留给上市公司的已经是一个"空壳"。但不管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相信"问责制"只有真正达到"问责"的效果,才能使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资料:中证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12月1日起执行那么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一旦颁布了这个法律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那些不法分子不敢做出这种事情,因为一旦这些不法分子实施对诈骗的行为的话,那么被抓到了之后必定是会受到严格的法律的制裁,那么这个法律的让颁布,那么就能够让这些不法分子知道做这种事情的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自然而然就不敢去做这种事情了
震慑作用像这个法律的一旦颁布一旦实施的话,那么是有非常重大的一个意义的,能够对于那些诈骗分子能够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那么有了这个法律的存在的话,那些诈骗饭就不敢做出诈骗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话就能够避免这种诈骗的行为的出现,因为一旦出现这种诈骗的行为被抓到了之后,肯定是为实施非常严格的一个法律的制裁,让他们知道做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
严重的后果可以说这个法律一旦进行实施的话,那么就能够让那些不法分子知道做这种事情的严重的后果,那么自然而然的有这么严重的一个后果之后那些诈骗分子就不敢做出这种诈骗的行为,一旦做出这种诈骗的行为的话,那么就会得到非常严重的一个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这个法律一旦实施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这些犯罪分子能够被严格的法律制裁,这样的话他们就不敢做出这种诈骗的行为,这样的话就能够很好的维护我们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