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提井专用24.5mm钢丝绳直径小于多少mm,必须更换?
煤矿矿井钢丝绳,实测直径24.5毫米,其公称直径是24毫米,公称直径减小10%就必须更换新钢丝绳,24*90%=21.6毫米,达到21.6毫米就必须立即停用。
钢丝绳直径减小,是磨损造成的,目前,最耐磨的是锰系磷化耐磨涂层矿用钢丝绳,注意,钢丝表面锰系磷化膜膜重越大则耐磨损能力越强、疲劳寿命也越长,钢丝表面锰系磷化膜膜重一般是15-40克/平米。请参阅对应国家标准,仅供参考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2)采用分段矿房法采矿,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矿柱内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3)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4)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应严格计算,制定安全放顶措施,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要求操作,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5)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7)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时,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 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制定安全放顶措施,严格按安全规程的要求操作,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8)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时,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9)采用充填法回采时,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10)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1)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厢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12)回采矿柱时,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