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性深度报道写作的调查逻辑链条有哪些
调查性报道、引入报道、深入报道
调查性报道是访问式调查;引入事件作为线索报道;深入报道层层剖析。
逻辑链分析法是在确定系统正常状态下的物理关系的基础之上,着重考察系统中一个动作的最终完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曾几何时,胡适之先生“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为人诟讦,而今似乎已经真的研究问题的时代。虽然也现在也不乏对“主义”的探讨,但是,毕竟不如七、八十年前那么气势滔滔。其实,“主义”的问题,并非不去探讨就不存在了,只不过很多人已经不太愿意去搬弄幌子来吓人,只想踏踏实实研究些具体问题。
实际上,“主义”也是问题,只不过是太大的问题,与具体实践较远的问题。胡适之先生谈的“问题”则是指,现实中具体、迫切且攸关国运民生的问题。现今法学研究中谈“主义”的较少,间或有学者提出“去意识形态化”外,鲜有在“主义”层次上建构理论体系的。但是,近代西方法政理论是以自由主义为圭臬的,那么,在仍宗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统法学而言,究竟如何看待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是学习、是借鉴、是批判还是研究?其实是个蛮混沌的问题。当然,没人会坚持否定的态度。
关于“主义”的讨论,即便是今天也并非完全虚幻,只不过澄清彼此,实在是不容易的事,而且即便澄清了,也于解决具体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因而“就事论事”就显得更实在些。借用胡适之先生的话:“现在中国应该赶紧解决的问题,……那一个不是火烧眉毛紧急问题?”
然而什么是问题,却也是需要细细推究的问题。问题有大小,问题也有真伪,有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有当下问题也有长远问题。问题是,究竟是哪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或者说,哪些问题的研究具有当下的客观需要。每个研究者都可以罗列出一张乃至几张待研究的目录,这固然有其研究兴趣所在,但更主要立足于其对既有理论的把握和对社会的观察。有意思的是,一些人认为是重大的问题,另一些人会不以为意,甚至斥之为“伪”。每年教育部、司法部等下发的课题指南即是如此。
令学者们着迷乃至执着的问题,会让实务部门中专业人士莫名其妙,而令实务部门“头疼”的问题,在一些学者看来根本不称其为“问题”。就像新律师法实施后,一些基层实务部门费劲心思来化解来由此带来的冲击,而有的学者会抨击其违法,认为认认真真、不打折扣地执行法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新法的执行,历来都是触动既有利益和习惯的事情,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也就看不到现实中的问题。做个最庸俗的比喻,不是说拿着菜谱就能做菜的。
什么是问题?得从问题的产生开始分析。做个不完全归纳,问题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空白与模糊、差异与分歧、对立与冲突。没有规则和规则不明确时,对一个事实如何看待就会存在问题,可能它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者实害性,但是,根据现有法律却无法给出答案或者明确的答案。当出现复数的规则且又彼此不同时,或者对同一规则的理解与解释不同时,如果对一个事实的处理必须只有一个明确答案,那么,就会因为选择优势规则和优势解释方面存在问题。当多个利益出现对立与冲突,即便规则明确,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利益受损方会挑战规则的正当性或者干脆蔑视规则。这三个方面形成的问题,会按照相对应的解决机制,而归入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如何协调法制与社会关系等不同领域中去。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问题,究其根底,仍在于因利益的确定与纠纷而形成,换言之,只要有利益之争,就会有问题。为解决这种利益之争,规则就应运而生,法律只是因其国家意志和强有力保障而在所有规则中占据有力地位,但法律并不总是最有效的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又会因其自身而形成问题,一来规则总是人定的,而制定规则的人又有其自身的利益和对多个利益取舍的判断,二来规则也要人来实施,而实施规则人又有其利益和对需要调整利益的判断,再有接受利益调整的主体也是人,而他们更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对于如何确定规则、实施规则以及如何让人们接受规则,又产生问题,这时已经进入理论层面,乃至在形而上层面确定最基本的规则。理论研究者虽然于现实中具体利益之争保持中立,但是并非完全超脱,因为理论研究总是自觉或者潜意识地选定立场,而且研究者的知识谱系和个人经验也会影响到他所谓“中立客观”的研究。所以,一言以蔽之,问题总是与利益联系在一起,只是不同人群与利益的关系有着直接与间接之分。
如此结论,可能过于笼统与武断,然而,当以人和人之间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时,如果以人既有和追求的利益作为“抓手”,对待“问题”所指向的实质,就像捅破窗户纸一样明了了。看到“问题”是因利益而生,那么,解决问题,也就该以确认利益归属、协调利益冲突作为基本路径。而如果以利益为“抓手”来反观“问题”的提出,也可以说明哪些是真问题或者说有意义的问题,哪些则是伪问题或者无意义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矛盾被呈现时,有时会被有意无意地转化了形式,所以,当舆论鼎沸之时,反倒问题的实质却不清不楚了。在2009年颇为轰动的“邓玉娇”案来说,即使如此。邓案后,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有关媒体深度报道的研讨会。当时,一位自由撰稿人就提到,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力支持,邓玉娇可能会被死刑,言下之意,媒体的“正义”战胜了强权。然而,吊诡的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被演绎成一场“官民”之间、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决战”的?官民之间会存在矛盾,并非什么稀奇事,当官民之间分别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彼此之间必然会有矛盾,在一些事件甚至形成对立。但是,邓玉娇案中,被害人并非作为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只不过他们有“官”的身份而已,邓玉娇也并非因为他们是“官”才捍卫自己的权利。这起刑事案件被演绎为“官民对立”,实在值得玩味。邓案受关注的真正推手究竟为谁,其利益何在?恐怕还需要揭开面纱,看清面目。当然,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令人大大慨叹一番:司法要赢得民意,还应遵循司法的规律来办事,曲意附和所谓“民意”最终不过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现实问题,应以利益分析作为研究工具加以分析,而之于理论问题,尤其是所谓“纯粹”理论问题,以利益分析为工具似乎有点不“靠谱”了,因为很多所谓“纯粹”理论问题,比如体系、范畴等方面的争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实际上,并非如此。当然,我们没有必要牵强地将利益分析灌输到“纯粹”理论研究当中。不过,在法学研究中,“纯粹”理论问题并没有纯粹到与现象世界隔绝的程度,因为法学研究总要与规则有关,而规则总与利益调整有关。即便“纯粹”法学理论不屑于谈具体问题,但是如果自我疏离于现象世界,那么,这样的“纯粹”研究,毫无意义可言,只能靠创造一些空洞的概念制造“泡沫”而已。
“纯粹”理论问题,实际上就是观念形态上的问题。观念形态上的问题,由于其关注对象、研究内容和目的使然,在方法上崇尚思辨,研究进路也以演绎为主,概念-范畴-体系,如是推进,如是往复。由于“纯粹”理论研究看起来很超然,是发挥人类理性的最高境界,因而也就为很多研究者所痴迷、所执着。然而,“纯粹”是相对于现象世界的纯粹,是对具体问题的抽象。其实,就概念而言,即是首先从现象开始归纳而来,只是由于不断地、分层地抽象之后,看起来愈发“玄妙”,但在根源上仍可回溯到现象世界,同样,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模拟现象世界的,并非纯粹是逻辑的产物。
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研究总要回答一些形而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凭空提出来的。恰恰是面对人世间各种利益纠结,促使法学研究者们希冀从现象中看到本质,并由此展现“问题”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当然这还不是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建立合理的规则,套用中国古代哲学的话,就是建立合乎“道”的规则来。“道”并非凭空的,而内在于现象世界中,需要通过人的理性加以挖掘,但“道”却非依赖于理性而存在。
无论是现实问题,还是“纯粹”理论问题,说到底,都与利益相关,只不过在不同层次以不同话语去谈而已。其实,法学研究应该直面利益的,也只有认识到现实生活中所有冲突都与利益有关。无论个人之间的,个人与集体,还是个人与国家的,乃至国家与国家间的各种关系,需要法律予以关注的,莫不与利益相关。撇清了情感因素和话语表达,最终会看到现象之下的实质,由此也会看到并提出真的问题。
一些年轻的法学研究者总在抱怨:写文章找不到新的题目,言下之意,问题已经被前人研究完了,剩下的事情只能是“炒冷饭”了,最多不过是在“炒”的时候加点新“佐料”而已。但实际上,中国目前法制建设的问题之多、之复杂,旷古未有。前一阵子看到一篇文章,提到中国是新闻“富矿”。中国又何尝不是的一个法律问题的“富矿”,俯拾皆是,只是由于后进研究者容易被所谓“纯粹”法律理论所迷惑,痴迷概念与体系,无意中与现实生活绝缘,而一旦进入到社会之中,发现所学根本不足以所用,于是乎,反过来责怪所学的无用。实际上,在所学时,就没有注意到,所学理论是如何提出,又有何用,从根本上说就没有培养起问题意识,遑论如何解决问题了。眼下,中国社会正处于利益的大调整过程中,改革三十年仍要继续改革,无非继续调整利益格局而已,而由此形成问题之多都需要法律人给予回答。有人会说,这中间多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但是,政治、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塑形”,况且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多个视角去分析,法律的视角是不能缺席的。
我们常说,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确实如此,只有发现并提出问题,才可能去加以解决。但是,只有发现并提出真的问题,才可能真得解决问题。而发现真的问题,就在于看清各种关系链条中的利益因素。“纯粹”法律理论问题,与现象世界要远一些,但是,最终还是要回到现象世界去检验,而且“纯粹”法律理论毕竟也是在为制定规则提供一般性的方法论指导,而最终要在具体社会关系调整中发挥作用,因此也在“纯粹”法律理论研究中考虑利益因素。
行文至此,开始担心,这篇小文也充满了“问题”
课外班的乱象非常的常见,这种利益链条一般会涉及到多方,一方是校外的培训机构,另一方就是学校,最后受害者就是家长,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盈利模式,
1、学校替培训机构宣传,
有的家长可能在平时的时候会发现学校经常给家长们发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并声称这家培训机构是充分让孩子受到课外的一些良好教育,鼓励家长去报名,其实这就是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串通好的校外机构,给学校一些宣传费用,学校让家长去报名,报名的人数越多,学校拿到的费用也就越高,
我小的时候就遇到过这种事情,老师让买课外书,并且指定了一家书店买指定的书,放学之后学生都去买了,然后家里人就跟我说,老师肯定是拿提成了,不然的话老师不会去指定一家书店买书的
2、通过充值会员来扩大自己的利润,
如果说前几年的课外培训机构只是通过报名费来获取利润的话,那么这几年校外培训机构会通过充值会员来赢得利润,很多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外宣传充值会员,可以得到更多的优惠,可以让孩子得到更良好的教育,比如说充3000免费送三节数学课,充5000可以免费送5节英语课,而且这几节课都是老师1对1的教学,听到1对1的教学,很多家长都会心动,便头脑一热就充值了会员,等到自己回到家之后冷静下来分析,其实充值这些会员并没有用,
等到第2天想去把费用退的时候却被告知费用是没有办法退的,
3、报名的时候必须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
很多家长在给孩子报校外补习班的时候,被告知报名必须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不能分期,同时这些机构还会营造出,你再不买名额就要满了的感觉,很多家长看到其他孩子都踊跃报名,自己也赶紧给孩子报名,越是这样的一种恶性循环,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链条就会越来越大,
有的甚至是虚假的校外培训机构,他们的目的就是借着培训机构的名号去卷钱,等资金达到他们理想状态的时候,就会携款潜逃,从此人间蒸发,造成很多家长的钱财损失,
所以近段时间以来,国家以及中央都在揭露和谴责这种校外培训机构的乱象并加以整治,相信以后这种乱象会得到处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张的利益关系到王的利益,
王的利益又关系到李的利益。
如此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一个利益链。
如今许许多多媒体上,把几个国家或者集团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称之为《利益链条》。这也很形象很直观刻画出来了他们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裙带关系重要多了。
我爸爸也经常收到各种报社、杂志社等等地方的来信,和你说的情况基本一致。
你这么想,他们出版的所谓画册是否有名?人气度是否高?发行量是否大?
其实大多数此类画册根本不出名,说不定就只给你父亲或者参与者各几本敷衍而已。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图利,以这种低成本方式赚钱或者收集画家作品。
千万要小心,别上这些圈套,最好自己细心调查。
如果真按实际来算你着道了,重心下降的确不会是1/4L
会是一个与轮半径有关的位置
题目中说“轻小光滑”的定滑轮2-1/,所以下降为
1/2L处,是要你忽略掉轮的半径
所以开始的重心是在离轮顶
1/4L高,下滑后是在离轮顶
1/4
=
1/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越来越重视对于孩子的教育,但是某些课外培训班因为不具备相关的资质,所以可能会教坏孩子,还有可能会有安全隐患,而且对于孩子们来说,也需要更多的时间自由的玩耍,如何整治课外班乱象呢,我认为一方面需要偶尔的检查,另一方面可以开通举报的渠道,除此之外,也应该加重处罚,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进行偶尔的检查,能够整治这种现象。
现在有很多的课外辅导班,因为我们对这方面的关注程度不够,所以他们就肆意的妄为,即使只是一个人,他们也敢去开辅导班,而且没有相关的资质,更没有相关的消防措施,所以容易给孩子造成危险,我们可以进行偶尔的检查,当检查出来了之后,就对这些机构进行取缔,所以能够整治这种现象。2.开通举报渠道,发挥大家的力量。
现在有很多的课外辅导机构,非常的隐蔽,就像我们家附近的这些辅导机构,都是在自己家里,如果不是有人举报的话,根本就发现不了,因此我认为可以开通举报渠道,发挥大家的力量,因为学生们知道这些机构在什么地方,所以通过举报我们也能够尽快的发现这些地方,从而去检查取缔这些机构,保护大家的权益。3.可以对这些机构加重处罚。
我们家附近也有很多这样的机构,他们虽然各方面资质都没有,但是他们是不怕检查的,因为即使检查到了自己,自己直接关门就可以了,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就可以继续开门,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处罚是不够严重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加重对这些课外机构的处罚,比如说进行一定的罚款,这样一来他们本来是为了赚钱的,但是如果被抓到之后可能会赔钱,所以他们可能就不敢做了。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是对于孩子们来说,课后的压力却越来越大了,因为有很多的课外辅导机构,为了保护孩子的安全,也为了更好的教育孩子,我们现在要整治这些课外机构的乱象,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进行偶尔的检查,其次,要发动大家的力量,让大家积极的去举报,除此之外,我们也要对这些机构加重处罚,不要让他们再敢做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