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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机智的钢笔
凶狠的音响
2023-01-28 19:41:12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最佳答案
寂寞的小蚂蚁
从容的大象
2026-04-12 01:39:24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最新回答
负责的电脑
花痴的小甜瓜
2026-04-12 01:39:24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周期是有国家规定的。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08年8月7日颁布,质检总局2010年第141号修改,2011.1.1起施行。)第5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按照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纳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对于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起重设备,由企业自行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保,不纳入需要强制检定的特种设备名录。

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2009.8.31颁布;2010.1.1起施行)第34条要求,企业对所有的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和谐的项链
愤怒的帽子
2026-04-12 01:39:24

这与起重机的种类有关: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意义:

1.避免设备出现故障从而使使用者收到生命安全的威胁。

2.确保特种设备的可用性以及掌握损耗情况。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待的过客
闪闪的寒风
2026-04-12 01:39:24
第一款 使用前,应先检查是否超过试验有效期,检查绝缘杆的表面是否完好,各部分的连接是否可靠;

第二款 操作前,杆表面应用清洁的干布擦拭干净,使杆表面干燥、清洁;

第三款 操作者的手握部位不得越过护环;

第四款 绝缘杆的规格必须符合被操作设备的电压等级,切不可任意取用;

第五款 为防止因绝缘杆受潮而产生较大的电流,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在使用绝缘杆拉合隔离开关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时,均应戴绝缘手套;

第六款 雨天使用绝缘杆时,应在绝缘部分安装一定数量的防雨罩,保证湿闪电压合格。在操作户外高压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

第七款 当接地网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晴天操作也应穿绝缘靴,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的伤害;

第八款 绝缘杆应统一编号,存放在特制的木架上;

第九款 绝缘杆应每年进行一次电气试验,标准如下:

电压等级(kV) 周期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时间(min)

10 每年

一次 0.7 45 1

35 0.9 95

110 1.3 220

220 2.1 440

第5条 验电器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款 验电笔在使用前,应先在有电的部位试一下,检查验电笔是否完好,以防因验电笔故障造成误判断而导致触电事故;

第二款 低压验电笔因无高压验电器的绝缘部分,故决不允许在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验电,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只能在100-500V范围内使用。

第三款 验电器检验标准

起动电压试验:高压电极由金属球体构成,在1m的空间范围内不应放置其他物体,将验电器的接触电极与一极接地的交流电压的高压电极相接触,逐渐升高高压电极的电压,当验电器发出“电压存在”信号,如“声光”指示时,记录此时的起动电压,如该电压在(0.15~0.4)倍额定电压之间,则认为试验通过。

工频耐压试验::高压试验电极布置于绝缘杆的工作部分,高压试验电极和接地极间的长度即为试验长度,根据表1中规定确定两电极间距离,如在绝缘杆间有金属连接头,两试验电极间的距离还应在此值上再加上金属部件的长度,绝缘杆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观察试验情况。接地极和高压试验电极以宽50mm的金属箔或用导线包绕。

对于各个电压等级的绝缘杆,施加对应的电压。对于10~220kV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加压时间1min对于330~500kV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加压时间5min。缓慢升高电压,以便能在仪表上准确读数,达到0.75倍试验电压值起,以每秒2%试验电压的升压速率至规定的值,保持相应的时间,然后迅速降压,但不能突然切断,试验中各绝缘杆应不发生闪络或击穿,试验后绝缘杆应无放电、灼伤痕迹,应不发热。若试验变压器电压等级达不到试验的要求,可分段进行试验,最多可分成4段,分段试验电压应为整体试验电压除以分段数再乘以1.2倍的系数。

第6条 绝缘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款 使用前应检查是否超过有效使用期;

第二款 使用前,应进行外部检查,查看橡胶是否完好,查看表面有无损伤、磨损、划痕等,做卷曲实验要不漏气;

第三款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放入手套的伸长部位里;

第四款 因为对绝缘手套有电气的要求,所以不能用医疗或化学用的手套代替绝缘手套,同时也不能将绝缘手套作其它用途;

第五款 绝缘手套使用后应擦净、晾干,最好洒上一些滑石粉,以免粘连;

第六款 绝缘手套应统一编号,现场使用的绝缘手套最少应保持两副;

第七款 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存放在专用的柜内,与其他工具分开放置,其上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以免刺破手套;

第八款 试验标准

在被试手套内部放入电阻率不大于100Ω的水,如自来水,然后浸入盛有相同水的金属盆中,使手套内外水平面呈相同高度,手套应有90mm的露出水面部分,这一部分应该擦干, 以恒定速度升压至表10规定的电压值,保持1min,不应发生电气击穿,测量泄漏电流,其值满足下表规定的数值,则认为试验通过。

电压等级 周 期 工频耐压 时 间 泄漏电流

高压 每六个

月一次 8 kV 1 min ≤9 mA

低压 2.5 kV ≤2.5 mA

第7条 绝缘靴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款 使用绝缘靴前,应检查绝缘靴是否完好,是否超过有效试验期;

第二款 绝缘靴应统一编号,现场使用的绝缘靴应最少保持两双;

第三款 绝缘靴如试验不合格,则不能穿用;

第四款 绝缘靴应存放于干燥、阴凉的地方 ,并应存放在专用的柜内;

第五款 绝缘靴不得当作雨鞋或其他用途,其他非绝缘靴也不能代替绝缘靴用;

第六款 试验标准:

将一个与试样鞋号一致的金属片为内电极放入鞋内,金属片上铺满直径不大于4mm的金属球,其高度不小于15mm,外接导线焊一片直径大于4mm的铜片,并埋入金属球内。外电极为置于金属器内的浸水海棉,

以1kV/s的速度使电压从零上升到所规定电压值的75%,然后再以100V/s的速度升到规定的电压值,当电压升到下表规定的电压时,保持1min,然后记录毫安表的电流值。电流值小于7.5mA,则认为试验通过

电压等级 周 期 工频耐压 时 间 泄漏电流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5 kV 1 min ≤7.5 mA

第8条 携带型接地线使用注意事项

第一款 接地线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地点短路容量的需要来选定;

第二款 所有接地线均应统一编号,建立使用记录制度,专人保管;接地线统一编号后,存放在专用的接地线架上,按编号顺序摆放;

第三款 携带型接地线的装拆顺序应正确;

第四款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

第五款 携带型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详细检查,软铜线无损坏,各处连接应牢固,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之用;

第六款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在通过短路电流后,一般应予以报废;

第七款 试验标准: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用于考核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线鼻和汇流夹与多股铜质软导线之间的接触是否良好。同时,也可考核多股铜质软导线的截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成组直流电阻试验采用直流电压降法测量,常用的测量方式为电流-电压表法,试验电流宜≥30A。

进行接地线的成组直流电阻试验时,应先测量各接线鼻间两两的长度,根据测得的直流电阻值,算出每米的电阻值,其值如符合下表的规定,则为合格。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

周期 要求 说明

不超过5年 在各接线鼻之间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25,35,50,70,95,120平方毫米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分别小于0.79,0.56,0.40,0.28,0.21,0.16毫欧 同一批次抽检,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

绝缘杆试验

电压等级(kV) 周期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时间(min) 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10 每4年

一次 - 45 1

35 - 95

110 - 220

220 - 440

第三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9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电钻、电砂轮、电锯、切割机等。

第10条 操作者要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11条 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第一款 外壳、手柄无裂缝和破损。

第二款 保护线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第三款 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四款 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破裂;

第五款 机械保护装置完好;

第六款 工具转动部分转动灵活、轻快、无阻塞现象;

第七款 电气保护装置完好;

第八款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12条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13条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日常检查的项目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数值:

测量单位 绝缘电阻(MΩ)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第四节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第14条 安全帽

第一款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第二款 安全帽的试验: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 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15条 安全带检查标准

第一款 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

第二款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扭结或变质;

第三款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不变质;

第四款 金属配件无裂纹、无焊接缺陷、无严重锈蚀;

第五款 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第六款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第七款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完整;

第八款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第九款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第十一款 安全带外表检查每月一次;

第十二款 安全带每半年做一次5min静拉力试验(大皮带2205N,小皮带1470N)。

第16条 脚扣检查标准

第一款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裂纹以及可目测的变形;

第二款 橡胶防滑条完好,无裂损;

第三款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纹及严重变形;

第四款 定期检验,有记录;

第五款 属合格产品,功能正常;

第六款 脚扣每月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第七款 脚扣每半年进行一次5min荷重试验(980N)。

第17条 安全网检查标准

第一款 边绳、网绳、筋绳无霉变、断裂及严重磨损,连接部分牢固;

第二款 网体无严重变形;

第三款 试验绳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不超期。

第18条 移动梯台检查标准

第二款 定期检验合格,有记录,不超期;

第三款 木、竹制构件无折裂、腐蚀;

第四款 金属构件无裂纹、无严重腐蚀或变形,连接部件完好;

第五款 梯脚有防滑装置;

第七款 标明允许负荷;平台周围有护栏;高度不低于1.05米;升降机构(含钢丝绳)完好,无严重锈蚀;

第八款 有电动操作的,电气部分绝缘合格,保护接地符合要求;有液压操作的,液压操作机构要完好无损;

第九款 有定期对电气和机械部分(包括钢丝绳)进行检验的记录,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第十款 试验方法及标准

将梯子置于工作状态,与地面的夹角为75°±5°,在梯子的经常站立部位,对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载荷,踏板受力区应有10cm宽,不允许冲击性加载,试验在此载荷下持续5min,卸荷后,梯子的各部件应不发生永久变形和损伤。

第五节 起重安全工器具

第19条、手拉葫芦

第一款 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第二款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转动部位应灵活;制动器应可靠;链条无断节和裂纹、开焊;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如吊挂用的绳索及支架、横梁、吊环等应结实牢固,其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应。

第三款 起吊前应核实重物重量,选择适当吨位的葫芦,禁止超载使用;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第四款 操作前应先缓慢起升,待起重链条涨紧后,再全面检查设备及重物的受力情况,要特别注意起重链条是否有扭结现象,发现扭结必须调整好,经检查无异常方可继续作业。

第五款 拉链条时应均匀加力,不许猛拉,如果拉不动链条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10吨以上(含10吨)葫芦手拉链允许两人一起拉,其余小吨位只允许一人拉。严禁用2台或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第七款 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不得使用手拉葫芦长时间固定吊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款 严禁人员在起吊的重物下工作或活动。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将重物起吊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第九款 倾斜或水平使用时,要降低负荷50%使用,并注意调整拉链方向,使之顺应链轮方向,防止手拉链脱槽或卡链;水平使用时,还应在拉链入口处加垫承托链条。

第十一款 使用完后应将葫芦清理干净,转动部位和起重链条润滑好,存放在干燥处。

第十二款 应对明火作业周围的手拉葫芦链条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割焊而损伤链条。

第20条、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第一款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第二款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第三款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第四款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第五款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第21条 千斤顶

第一款 千斤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查,各部件应灵活,无塑性变形及异常情况。

第二款 多台千斤顶联合支承同一重物时,要统一指挥,同步上升或下降,并且每台千斤顶的起重量应不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

第三款 千斤顶使用时应放在平整坚固的地方,底部应铺垫坚实的垫板以增加支承面积,顶部和物体接触处也应垫上木板,既可防止重物被挤坏,又可防止受压时千斤顶滑脱。

第四款 高处或横向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拴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第五款 使用时不得加长手柄长度和超负荷使用,不得超过额定顶升高度。

第六款 载荷应与千斤顶轴线垂直,千斤顶的施力点应选择在被顶起物件有足够强度的部位。

第七款 起动千斤顶应平稳,有节奏地匀速上升、缓慢下降。

第八款 起升重物时应在千斤顶两旁另搭设垫墩以防意外。垫墩和重物底面的净距应始终保持在50毫米以内,即应随顶随垫。

第九款 千斤顶不得长时间受力,顶升到位后应使用垫墩支撑。

第22条、滑轮及滑车

第一款 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第二款 滑车固定要牢固,吊钩、吊环等不得有变形、裂纹,滑轮、轴、轴套和夹板应完好,滑轮转动灵活。

第三款 滑车的防脱槽装置应可靠,使用时在滑车的根部增加防脱落钢丝绳保护圈。

第四款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或高处作业中,不宜使用吊钩式滑车,应采用吊环式滑车,以防脱钩。

第五款 在拉紧状态时,滑车组的上、下滑轮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保持在 700~1200mm左右,不得过小。

第六款 在穿多轮滑车时,要注意钢丝绳不准扭劲,以防旋转。

第七款 固定滑车的上扣子尽量使用双扣,以防滑车旋转。若使用单扣,可用长铁管等穿过滑车,防止旋转。

第八款 滑车在起吊前要缓慢加力,待吊索收紧后,检查有无卡绳、乱绳、脱槽现象,固定滑车和滑轮的地方有无松动现象,检查各项无问题方可作业。

第23条 吊钩

第一款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第二款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第三款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第四款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第五款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第24条 钢丝绳吊索

第一款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第二款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第三款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第四款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º,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º。

第五款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第六款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第七款、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详见《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GB05972-2006》):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断股。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懦弱的睫毛
眯眯眼的早晨
2026-04-12 01:39:24

各种电气安全用具的试验周期如下:

(1)绝缘棒(高、低压接地棒):电压等级6-10kV,试验周期是每4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44kV,时间5min,电压等级35-154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4倍相电压,时间5min;电压等级220kV,试验周期是每4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2倍相电压,时间5min。 令克棒为每1年1次。

(2)绝缘挡板:电压等级6-10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30kV,时间5min;电压等级35(20-44)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交流耐压80kV,时间5min。

(3)绝缘罩:电压等级35(20-40)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80kV,时间5min;电压等级110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260kV,时间5min;电压等级220kV,试验周期是每年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400kV,时间5min。

(4)验电笔:电压等级6-10kV,试验周期是每12个月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40kV,时间5min;电压等级20-35kV,试验周期是每6个月1次,标准是交流耐压105kV,时间5min。

扩展资料

电工绝缘安全用具按可用途分为基本安全用具和辅助安全用具。基本安全用具是可以直接接触带电部分,能够长时间可靠地承受设备工作电压的工具。常用的如绝缘杆、绝缘夹钳等。

辅助安全用具是用来进一步加强基本安全用具的可靠性和防止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危险的工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绝缘站台等。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电气安全用具的试验周期与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工安全用具

单身的黄蜂
内向的香水
2026-04-12 01:39:24
河北雄狮起重保养团队告诉您一下几个重点,环链电动葫芦运行500小时后注意齿轮箱润滑油情况,以后每三个月看一次,不足就加。室外操作,注意加防雨防护。保持葫芦零部件干燥。链条用机油润滑,及时做除锈处理。

自由的眼睛
专一的流沙
2026-04-12 01:39:24
链条的外观检查

1、内/外链片是否变形,裂缝,绣蚀

2、销子是否变形或转动,绣蚀

3、滚子是否裂缝,破坏、过度磨损

4、接头是否松脱变形

5、运转时有无异音或不正常的振动,链条润滑状况是否良好

检验方法

链长精度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测量:

1、测量前链条经过清洗

2、将被测链条围在两链轮上,被测链条的上下两边应得到支撑

3、测量前的链条应在施加三分之一,最小极限拉伸载荷状态下停留1min

4、测量时,在链条上施加规定的测量载荷,使上下两边链条张紧、链条于链轮应保证正常齿合

5、测量两链轮中心距

测量链条伸长:

1、为去除整个链条的游隙,要在链条上施加某种程度的拉扯张力状态下测量

2、测量时,为了尽量减少误差,在6-10节的地方测量

3、测量节数的滚子之间的内侧L1和外侧L2尺寸,以求出判断尺寸L=(L1+L2)/2

4、求出链条的伸长长度,这个值和前项的链条伸长的使用界限值成对比

链条结构:由内链节和外链节组成。它又由内链板,外链板,销轴,套筒,滚柱五个小部件组成,链条的优劣取决于销轴和套筒。

暴躁的棒棒糖
笨笨的大炮
2026-04-12 01:39:24

塔吊(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为每年1次,不是两年,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四条规定: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扩展资料: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 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 3)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

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

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

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懦弱的书包
烂漫的毛巾
2026-04-12 01:3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其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司机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