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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和到了检察机关的审讯有什么不同

留胡子的机器猫
完美的万宝路
2023-01-28 19:27:08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和到了检察机关的审讯有什么不同?

最佳答案
神勇的钢笔
个性的柚子
2026-04-12 04:14:28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和到了检察机关的审讯,原则说没有根本不同,都是为了搞清案件情况,并且都有做讯问笔录。

不同的是:公安机关讯问可能侧重于破案,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侧重于从犯罪构成、犯罪性质、有无从重、加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新回答
爱笑的猎豹
殷勤的心情
2026-04-12 04:14:28

 一是证据法定。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符合监察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种类范围。

二是程序合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监察法、刑诉法及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是证明标准合法。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办案纪律是铁的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违法调查取证会产生非法证据,将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损害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还要进行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下,自身权益遭非法侵犯,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提供的供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据以定案极易造成错案。因此,非法证据的危害极大,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杜绝非法证据。山东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办案纪律及安全,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以铁的纪律办“铁案”。 

五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取证质量。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为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相互制约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为了落实监察法这一工作原则,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包括的内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有利于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专业论证,为完善证据链条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在检察机关的专业支持下,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可以得到更专业的保障。山东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取证、认证指引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能够证实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醉熏的画板
伶俐的奇迹
2026-04-12 04:14:28
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与思维方式,大数据的基本方法是数据挖掘,在大数据时代催生了新的电子证据的采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给电子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思路。大数据的意义在于人类可以分析和使用的电子数据量巨大,通过这些数据的交换、整合和分析,人类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

俭朴的大神
高挑的星月
2026-04-12 04:14:28
微信做证据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你的微信聊天记录首先要证明聊天对象是对方,其次要证明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对方首先可以不承认,其次可以举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而你要做的就是最大化的完善你的证据链条,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或者你想要证明的事实,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话不用担心对方是否承认,法院会综合你们双方的证据作出最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贤惠的铃铛
典雅的向日葵
2026-04-12 04:14:28
国知局认可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微版权可以提供区块链确权存证、侵权监测、网络取证等服务,全面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微版权能将摄影用户主体信息、存证时间、存证过程和存证内容等信息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加密存储到区块链上,并生成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到公证处、仲裁委等机构官网,接受公众监督查询,数字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会记录在区块链确权证书上。

同时,微版权可提供在线版权登记服务,用户通过微版权官网可在线申请由版权局出具的版权证书,包括纸质版权证书和数字版权证书,最快1天即可出证。帮助用户节约申请成本,提高版权登记效率,第一时间快速获得作品权属证据。

在侵权监测方面,微版权通过指纹特征提取与比对技术,结合网络爬虫、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进行全网7*24小时侵权监测,对海量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存储及管理,按一定算法自动识别和判断哪些内容涉及抄袭,爬取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对于监测到的内容,微版权会按侵权对象、侵权作品和侵权结果进行分析和排序,输出侵权对象的联系方式、域名等数据,并自动进行分析整理,快速定位侵权主体。企业和律所可根据分析内容分配给相关律师进行维权跟进,提升维权效率。

强健的导师
清爽的大船
2026-04-12 04:14:28

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这个世界上什么样的巧合都有,不管什么事情,你做了,一定留下痕迹,也催生出一系列破案的奇怪线索。

因为网络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信息真的做到了分分钟收到热点资讯。

这不由让我想到明朝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朝碧海而暮苍梧,睹青天而攀白日。

最近一起通过蚊子血抓捕盗窃犯的新闻成为了热搜,福建警方在侦破一起入室盗窃案时,因为罪犯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他们把视线转移到墙上拍死的两处蚊子残留的血迹,经过DNA检测,发现了宝贵的的破案线索,通过嫌疑人的DNA侦破案件。

这真是应验了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年来,刑侦剧特别的火,各种各样近乎完美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但更为厉害的是办案人员缜密的思维和超凡的洞察力,让一件件悬案迎刃而解。

我个人并不相信刑侦剧里面的剧情,如果真的有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法,就会让不法之人学会,从而危害社会,所以很多刑侦剧里面离奇的案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手法,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有一些通过蛛丝马迹破案的例子,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还是非常值得敬佩的。

每个人都有鞋印,但是这个在正常不过的鞋印也会成为警察办案时的线索,据说从一个人的鞋印中可以看出人的很多体貌特征,简单点的就是鞋子的尺码,更深层的线索比如身高、性别、身材以及脚的着力点、腿部是否有问题等等。

有一次看法制类节目时,就看到过类似的真实案例,广西桂林警方在破获多起入室盗窃案是就利用了犯罪嫌疑人的鞋印,因为线索特别少,这几起案件的现场只能提取到鞋印,办案人员利用鞋印大致判断出嫌疑人的身高、体型来缩小范围,最后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尽显能力过硬!除了鞋印,破获案件最多的方法还是利用DNA,许多犯罪分子不会轻易留下自己的DNA,但是总有一些人疏忽了自己细微的行为,被抓住线索,比如说烟头的DNA就很容易被人忽略。

几年前看过一则盗窃案,作案人在高档小区偷盗,因为被害人家中独门独院,加上作案人比较谨慎,先是破坏了被害人家中的监控设备,然后避开了大多数公共摄像头,最终没有让警方找到他的行踪,线索也特别小,但是警方在院子里发现了新鲜的烟头,经过询问,被害人不抽这个品牌的香烟,而且最近也并不在家,香烟蒂还比较新,应该是最近来过家里的人留下的,通过香烟烟蒂上的DNA,警方最终锁定了有犯罪前科的嫌疑人,最终破获案件。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类似的破案手法,办案人员没有如电视剧般惊心动魄的破案过程,只是通过一些细枝末节最终破获一些惊天大案,很多也是非常值得我们称赞的!也希望我们的生活环境能越来越好,愿天下无贼!

温柔的含羞草
自觉的唇膏
2026-04-12 04:14:28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平淡的芒果
文静的砖头
2026-04-12 04:14:28

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_数据分析师考试

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正在深度改变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大数据时代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应适应大数据时代社会需要,变革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深圳市福田区在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方面再一次走到了全国的前面,率先进行了探索,对于研究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深圳市福田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实践探索

大数据时代,只有让政府以及各社会主体在合理共享各种最新数据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度挖掘数据的价值,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内容和机制上不断创新,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和环境,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深圳市福田区充分认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在如何保证动态、精准、充分占有基础数据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和探索。

突出大数据理念

针对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特点,深圳市福田区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树立大数据理念,推动智慧福田建设。

大数据应用的核心是数据处理。大数据应用要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行深度应用。为此福田区提出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以“采、用、享、碰、推、嵌”六个字来概括数据应用理念。

“采、用、享”是传统的数据应用,是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次革命;“碰、推、嵌”是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应用,是信息化建设的第二次革命,以“碰、推、嵌”的可视化倒逼“采、用、享”的进一步质量提升,指导前期系统的改造。其中“碰”即数据碰撞。如将街道计生执法、人民调解、安监执法、派出所接报的发案的出租屋,与未自主申报出租屋比对碰撞,推送给街道综管执法人员,通过发现问题推动执法,推进自主申报工作。“推”即智能推送。如福田的智慧政务开发了智慧福田门户APP和微信公众平台,辖区居民只要安装或关注,平台就会根据本人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自动推送服务信息。“嵌”即智能嵌入。如可以将业务办理规则嵌入网格移动终端,如一旦采集满足条件自动推送。

树立“法治与证据”理念。大数据时代也是法制时代。改善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福田区委、区政府强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要树立“经济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证据社会,只有掌握了证据才能掌握主动权,才能解决问题”的理念,注重用证据来说话,用证据来讲事实摆道理。同时强调收集证据不仅仅是政法部门的事,而是所有政府部门的事。

在智慧福田的建设过程中,福田提出了要实现信息证据化,既所有信息流程都要打标留痕,作为法定证据。通过法定签名、电子摄像等形式确定办事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确保主体合法化;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使办事群众了解法律政策,掌握审批流程,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审批主动化;通过“审批结果电子上传—法律文书纸质确认—法律文书电子归档”的流程,确保群众申请、政府告知、电子归档、法律文书等环节实现流程证据化,对于执法、管理或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电子化保存、归档,一方面,节约成本,延长保存期限,提高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能长期保留证据,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申诉或投诉。

树立“信息支撑”和“流程再造”理念。在智慧福田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福田区从一开始就注重顶层设计,由区委领导统一协调部署相关工作,尤其强调“信息支撑”即建立“数据集中采集、资源多方共享”的共建共享机制,按照无条件提供信息数据的要求,打破信息壁垒,打通部门循环,促进资源融合,实现智能共享,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强调“流程再造”理念,整合全区现有各方数据资源、社会服务管理资源,全面调研各层级、各部门的业务需求和居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认真梳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流程、业务关联、信息关联,通过循环交换、智能推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再造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注重深度挖掘和发挥信息作用,并利用此机会进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流程再造。

构建电子政务应用体系

福田区委、区政府以深圳织网工程和智慧福田建设为契机,依托大数据系统网络,着力构建以民生为导向的完善的社会建设电子政府应用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业务流程再造,有效提高了福田区的行政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

建设“一库一队伍两网两系统”。一库即一个公共信息资源库,主要由基础信息库、业务信息库和主题信息库构成。一队伍即一支网格信息员队伍。以社区为基础划分为若干个基础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两网即社会管理工作网和社区家园网。两系统即综合信息采集系统和决策分析支持系统。

建设“两级中心、三级平台、四级库”。这是智慧福田的重点建设内容。两级中心即区管理运营中心和街道管理运营中心。三级平台即街道、社区、网格三级工作平台。四级库即区、街道、社区、网格数据库。主要目的是为“织网工程”综合信息系统在福田区全区各层面、各单位、各系统全面开发利用提供系统支持和技术保障。

构建“三厅融合”的行政审批系统。“三厅融合”即全面改革全区办证大厅运作模式,将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三厅融合,打造“综合受理、后台审批、统一发证、监督监管”的工作模式,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办、一窗办、一站办”。其特点为:一是梳理审批权责清单。老百姓面对的只是办事事由,只是综合受理窗口和发证窗口,不再面对具体办证部门。二是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核、限时办结”的原则,由政府内部进行“联审联办”,并联审批。三是实现即来即办。凡是提交材料齐全、不需上会或专家评审、现场勘查的申请,一律即来即办。四是实现全区通办。辖区居民可不受时间地域限制,进行网上申报,并可在辖区范围内任何受理点就近办理事务。五是实现无纸化办证。建设证照证件数据库,智能比对,不再要求居民提供相关纸质证明和重复提供复印件,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就可以办理,着力解决申报材料多、重复提交多等问题。

建设政务征信体系。建设政务征信体系是福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务领域的积极探索。其主要内容为:政务诚信信息主题库、政务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政务诚信服务网站,以及配套制定的《政务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即“一库、一系统、一网站、一办法”。其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诚信管理规范。二是诚信信息收集。三是建立政务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诚信查询服务。

通过大数据系统网络和电子政务应用体系建设,福田区全面梳理“自然人从生到死,法人从注册到注销,房屋楼宇从规划、建设到拆除”全过程政府管理服务相对应的所有数据,为实现信息循环、智能推送提供数据规范和数据支持。并在信息资源融合共享的基础上,广泛进行部门业务工作需求调研,理清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和信息关联,通过部门循环、信息碰撞、智能推送,再造工作流程,有效减少了工作环节,简化了工作程序,提升了服务效能,方便了群众办事。同时随着政务信息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逐步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将可以合理使用不含隐私信息的基础数据,为社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增值服务。

找准流动人口自主申报切入点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口管理不断遇到各种挑战,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深圳现有总人口1600多万,其中户籍人口310万,流动人口1300多万,是珠三角乃至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大、流动性高,具有人口总量多、农村户口多、租房居住多、同乡聚居多、无业人员多,年龄偏低、文化偏低,居住变化快“五多二低一快”的特点。深圳流动人口给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和压力,使深圳较早面临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人口服务与管理问题。为此,深圳把如何有效破解城市人口二元结构难题,使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平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成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切入点和抓手,通过大数据系统网络和电子政务应用体系建设,深圳市福田区在人口管理上创新性地开展了人口信息自主申报,使城区公民参与到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当中,在提高信息采集效率的同时,促进了人口管理工作向社会治理方向改进。

统筹协调。福田区通过搭建信息自主申报服务平台,借助全市“人、楼、房”数据库和智慧福田数据库为支撑,强化房屋分类分级分色管理、申报信息审核管理、派单跟踪绩效管理等三项管理,推送法律宣传服务、短信提醒服务、上门办证服务、数据共享服务等四种服务,实现了便捷申报、重点管控、减员增效、居民自治、数据安全五个目标。同时,通过强化宣传推动和执法核查,实现居民遵守法律、自我管理和尊重诚信的社会氛围,运用网格化、信息化和大数据理念,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精细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水平。

搭建平台。提供便民实用的申报平台。一是实现自动注册批量推送;二是实现导航指引式操作,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良好,满足了信息申报和管理需求;三是实现手机智能APP申报,群众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链接到手机网页视窗进行随时、随地申报;四是实现当事人只需录入两项信息便完成申报。同时,深圳市综管办向福田区提供深圳市近1亿条历史人口信息数据,用于自主申报的数据比对和信息迁移,实现了最大化的便捷申报。

信息申报。在人口信息自主申报过程中,福田区采取“大部分信息主动申报,少数信息上门采集核查”的运作模式。“主动申报、上门核查”,福田区将诚信申报的大部分信息直接入库,综管员只对部分存疑信息或未申报的人员上门核查。实行自主申报后,综管员把更多精力用于对隐患、事件信息的重点采集和深化管理,并通过网格固化属地管理和精细化采集,经过数据的比对分析,筛选防控对象、育龄妇女等重点人群,再由网格员有重点、有针对性上门采集、核实,确保纠纷、事件、计生等信息的获取不受影响。

宣传引导。在整个自主申报过程中,福田区充分运用报刊、电台、地铁(公交)、高层楼宇等平台,以移动电视、展板以及宣传折页、海报等媒体介质,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市民对自主申报工作的知晓率和配合度显著提升,形成了自主申报的社会氛围。

同时,为确保自主申报工作扎实推进,福田区通过敬告执法和联动执法,大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实现了自主申报“软约束”和“硬约束”。一是开展敬告执法;二是建立“三联执法”机制;三是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强化监督。福田区通过建立健全指导督办工作机制,强力推进自主申报工作的全面开展。一是建立两级指导培训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每周通报工作机制;三是实施约谈推进工作机制;四是落实目标量化责任机制;五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福田区多措并举推进人口信息自主申报工作,在理念模式和可操作性上独具特色,并经过一段时期的工作推进,取得突出成效。

深化民生微实事改革

城市社区治理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支撑点,而社区治理创新的重点则是如何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和渠道,如何提高社区居民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如何培育和提高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的能力,只有社区居民才最了解本社区的情况和自身的需求与偏好,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方式,激活社区居民自治是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是形成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探索社区治理创新,激活社区居民自治方面,深圳福田区通过开展“民生微实事”改革,以高效、快速解决百姓迫切需要、普遍关注的小事、急事、难事为切入点,创新性地走出一条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社区自治推进路径。

“民生微实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福田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社区居民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的民生小项目。“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特点是单个项目资金量少,都是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内容主要涉及小区设施维护、环境改造、文化服务等群众迫切需要的方方面面。福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制定《福田区“民生微实事”改革项目工作指引》,同时把该项改革同2012年福田区创新推出的“居民议事会”项目相结合,实现了“以居民议事会为平台,以居民共同商议、集体决策实事项目为内容,以议事规则为保障”的“平台+内容+制度”的系统整合。“民生微实事”改革的所有微实事项目均来源于居民群众,并经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民主投票决议之后,按照“三议三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三议”指项目由社区居民提议,街道党工委组织工作站、居委会、群众、专家商议,居民议事会决议;“三公开”是指决议结果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和评价公开,充分发挥居民决议作用。以上措施有效激发了辖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服务事务的热情,发挥了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自治权利。

通过实施“民生微实事”改革,福田区一方面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效能,提升社区居民满意度,改善了党群关系,另一方面有效激活了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活力,培育了社区自治能力。福田区的“居民议事会”平台本身聚集社区各类组织、精英、贤达、户籍和非户籍居民代表,是社区居民充分表达民意的基础平台。而2014年的“民生微实事”改革项目让这一民主平台更接地气、更有内涵、更具活力。

“民生微实事”改革项目,是福田区一场解决好联系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尝试。福田区莲花街道从“小事”入手,不断以问题为导向、需求为导向、实干为导向、责任为导向,创新社区管理模式,通过打造党群“互动圈”、民生“服务圈”、基层“法治圈”、居民“自治圈”,构建了上下互动、党群互信、同心同德、人人参与、邻里和睦的社区“生态系统”。

福田区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经验启示

福田区利用织网工程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契机,把新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相结合,对房屋管理、人口管理、社会参与机制等积极探索,其所取得的经验,对研究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理念更新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前提

当今时代,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信息化和网络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同时传统的城市管理、居民服务和社会管理模式也必须通过改革实现重大创新,才能及时响应和满足大数据时代社会各个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深圳市福田区的实践表明,深刻领会正确先进的大数据相关理念,对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和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实现推进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实现管理精细化、服务智慧化、决策科学化、品质高端化,具有重要作用。

掌握基础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基础

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迅速增长,各项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各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和各种公共服务的提供都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与信息。如果没有掌握大量的基础数据与信息或者政府掌握的信息与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政府和各个社会主体就不能真正及时了解社会的各种需求,也无法规划和选择合理的提供服务的路径与方式。

为及时精准掌握全市社区基础数据,深圳市在全市实施“织网工程”,自2013年年底开始全面开展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按照“属地管理、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城市社区划分为一定数量的基础网格,作为社区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网格管理的对接基础。

一是科学划分社区基础网格,至2014年5月底,全市共划分社区基础网格16417个。二是为规范基础信息采集行为、统一信息采集项目,开发社区综合信息系统终端采集软件,积极探索社区基础数据采集、传输、分流、清洗、二次应用的方法和经验。三是协调设立市、区网格管理机构。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网格管理队伍整合,按照“一格一员、采办分离”原则,对网格员进行定岗定责,统一采集网格内实有人口、实有法人、实有房屋(城市部件)、实有事件(矛盾纠纷和隐患问题)信息,提供给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库。五是组织开展PDA采集信息。各区按照核定的网格员数量,逐步落实PDA设备选型和招标采购,网格员利用手持移动PDA设备和身份证读卡器,直接在现场采集、录入、上传人口信息。增强信息采集的实效性,而且提高了信息采集质量,特别是照片上传率、人口信息要素完整率明显提升。

流动人口管理是大数据时代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抓手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社会越发展,社会系统越复杂,系统也越发脆弱。社会的许多风险是隐形或潜伏的,并且风险的爆发具有不可预测和不确定性。而在全球化时代和信息时代,人员、信息、资本、资源的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风险的传播和扩大。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中国社会已经由一个低流动性社会发展成为高流动性社会,人口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的规模不断增大。人口流动规模及由其带动的社会资源流动规模扩大带来的社会流动性的大幅增加,强化和放大了各种社会风险,给社会治理工作带来无法回避的巨大挑战。

进入大数据时代,一方面,流动人口的规模更大,流动性更高,给社会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对数据价值的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应用、理念的更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业务流程再造、新参与渠道的不断扩展也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效能提升和社会治理能力提高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可能。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偏重于政府的主体作用,治理则注重多元主体的共同作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改善,离不开各种社会主体的对社会治理共同参与,而完善流动人口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机制和参与方式,扩展流动人口参与渠道是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完善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出租屋管理是联结高流动性社会中社会治理各个方面的关节点。大数据时代,社会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高度流动的人流、信息流、资本流和物流中,物业或房屋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社会治理的对象主要是人和各个社会主体,而任何人口的流动过程或者法人的变更过程都离不开居住地或注册地的变动。因此,加强出租屋管理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途径。2007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房屋编码制度。按照一户一码、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房屋包括合法和违法建筑分别设定了唯一的房屋编码,实现实有房屋全覆盖,并制作房屋电子地图。房屋编码实行动态管理,房建设码、房拆取消、定期普查、及时更新,房屋编码不仅是出租屋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逐步应用到居住证发证、门楼牌管理和城市管理的其他方面。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关键

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运用大数据系统,提升政府便民服务水平,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至关重要。从福田区的实践来看,从全员上门采集到有针对性上门核对,更多体现政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理念和行动的真实转变,核对信息的服务模式更容易让市民接受,也避免了重复扰民现象。另外,申报的数据通过与智慧福田综合数据库的碰撞,将实现区、街道、社区三级服务大厅和办事窗口之间数据的随机调用,市民在任何一个就近的办事窗口都可以利用申报的数据办理居住证、子女入学、计划生育、高龄补贴等业务,减少了大量纸质材料的提交、审核,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从社区居民密切相关“小事”切入,能够有效推进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从政府管理向社区居民自我治理转变,有利于为社会治理构建最为坚实的民意和群众基础。

同时,政府从上户全员采集信息到大部分信息主动申报的模式转变,政府把有限的资源用于对少数重点人群的管理,使政府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实现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另外,自主申报不再是人海战术的上户采集,只需对自主申报的信息开展有针对性上户核查和上门服务,各街道把释放出来的人力、财力用于民生服务和稳定队伍、优化结构,调动了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施自主申报后,全区综管员配备减少11%,减员增效初步显现。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高高的冰棍
可靠的大侠
2026-04-12 04:14:28
一、罪名: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5)中国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事实

1、有集资诈骗案件发生。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投资合同、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宣传资料、培训材料、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债务证明、消费账单、会计账册、资金收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关网络宣传、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3、集资诈骗金额“数额较大”。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集资诈骗数额及损失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二)有证据证明集资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具体参与了集资诈骗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和培训的资料、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及签字的相关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单位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集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归还本金与回报的资金来源、归还能力、个人消费水平、到案后主观态度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生产经营会计账册、完税情况、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消费账单、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相关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退赃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法律文书;(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1、审查集资诈骗案件“证据链条”时,还应包含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情况;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指截至立案时,实际出资,并有全部或部分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收回的可作为证人,但不参与赃款分配。

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联系方式等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的证据,以及投资合同、资金收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被害人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

2、“主要犯罪事实”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证实集资诈骗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及经过、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作案时间”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活动起止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期间发生过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审查证实变更的时间节点的证据。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参与集资诈骗的,还应当审查证实各名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起止时间。

“作案地点”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宣传地、签约地、资金收取地、资金提取或使用地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的证据。

“作案人员”应审查证实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参与集资诈骗活动情况、在集资诈骗活动中地位、分工、作用情况、违法所得情况的证据。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及职务内容、各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中所处层级及任职情况的证据。

“非法占有目的”应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是否具有使用诈骗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的主观故意。

“作案手段及经过”除审查犯罪嫌疑人(单位)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外,还应重点审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具体方式,包括其对集资项目的虚假公开宣传、高利引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肆意夸大、对钱款去向的隐瞒和虚构等相关证据。

“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资金来源、总额、被害人人数、资金流向、已兑付投资回报明细及总额、至案发时造成的损失金额、案发时涉案资产状况等。

3、“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应根据行为人参与集资诈骗行为的动机及目的、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吸收资金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数额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确定刑事追责人员范围。

4、“涉嫌罪名”应围绕刑法分则条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犯罪事实的查证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单位)涉嫌的罪名。

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应当包括:

(1)被害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关于参与集资活动的陈述;(4)被害人提供的参与集资活动获得的宣传资料、投资协议、担保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等书证。

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制作被害人信息统计表,列明被害人姓名、联系方式、经办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利金额、有无重复投资等情况。

2、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应尽可能逐一收集,确因被害人众多、地域分散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采取同质化归类、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即通过对拟取证对象进行同类要素归并、比较后,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制作询问笔录。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抽样取证:

(1)区域全覆盖。集资诈骗活动涉及多个区域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也可以同一城市的区、县为单位),对每个区域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2)集资名目全涵盖。利用多个集资名目进行诈骗的,对每个集资名目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过程全参与。应优先选择完整参与集资活动全过程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4)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参与集资活动完整书面凭证的被害人或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中,出资金额较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被害人陈述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获取集资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有关集资项目、投资本金和回报、资金用途等宣传内容;(2)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出资方式、收款方账户信息、投资回报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时间;(3)参与集资的时间、次数、出资总额、每次投资本金收回、回报获取及损失情况、有无重复投资。

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陈述时不得对上述内容使用同一模板。对于内容基本相同的被害人陈述,笔录中也应避免复制、粘贴,而应如实记录被害人原始陈述。

4、对处于异地的被害人进行远程询问、取证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核查异地被害人身份信息,是否制作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清单、笔录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是否在相关法律文书、询问笔录中签章。

5、被害人提供自书陈述的,侦查机关应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并说明取证经过。

6、证实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包含以下证据:

(1)涉案单位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的完整工商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金融许可证等证实涉案单位经营资质、层级结构等情况的书证;(2)犯罪嫌疑人入职简历、劳动合同、任职证明、金融从业资格证书、收入(包括工资、提出、佣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发放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及非法获利情况的书证;(3)宣传资料、培训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合同、项目批复文件、债权证明、财产转移情况、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涉案期间个人消费情况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书证;(4)投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担保协议、回购协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收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规模、被害人投资情况的书证;(5)犯罪嫌疑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陈述;(7)司法鉴定意见书;(8)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登记等凭证;(9)其他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7、涉案单位架构复杂、人员多层级的,侦查机关应当制作单位架构示意图,描述涉案单位内外部结构及各犯罪嫌疑人所处层级。

8、集资诈骗活动采用网站宣传、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采用电子支付手段的,还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提取,勘验、提取的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9、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用多个账户收取集资款的,应当审查各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间段内交易明细。

10、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集资诈骗行为模式、资金使用情况、归还能力、欺诈内容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明的情形进行判断。

11、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区分各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是否发生转变、是否存在差异。

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应注意审查证实目的转变时间节点的证据,并根据转变前后目的的差异分别认定,其中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段,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各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差异,其中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分类制作相应的附表:

(1)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段、实收资金总额、来源、集资参与人人数、资金去向情况、立案时的资金余额、资金损失情况;有投资项目财会凭证的,还应审计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2)每名被害人资金投入的时间、次数、金额,本金收回、获得回报、本金损失金额;重复投资情况应单独说明;(3)对所吸收资金的去向进行分项分类鉴定,如支付投资者回报、归还被害人本金、对外投资、经营支出、员工收入支持、消费、还债等个人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一并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鉴定范围等资格证明。

1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犯罪嫌疑人(单位)在案发时未兑付的数额为依据予以认定,案发后归还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14、侦查机关根据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通知书、笔录、清单及调取到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资产权属信息,制作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情况表,应载明财产种类、特征、数量、权属情况、取得权利的方式、查扣、冻结的起止时间等,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审查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能否合理排除等进行内容。认定每个犯罪事实要素均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形成具体、准确的印证关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所吸收资金的金额、去向、损失情况,被害人证实的投资金额、回报获取、本金损失,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2)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集资总金额、去向金额、损失金额是否存在总分对应关系,如有矛盾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非法集资罪证据清单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被害人、出资人报案

报案人基本情况参与集资情况

受案登记表

(1)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报案人,产生本金损失的是被害人,本金已足额归还的是出资人。(2)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出资人信息统计表》

户籍证明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询问笔录

汇款凭证

宣传资料

行政违法性初步筛查

违法性初判

监管部门书面意见

(1)注重相关金融监管行政法规的检索;(2)注重涉案单位、个人金融业务资质材料的调取

行政处罚材料

工作情况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

讯问笔录

1、在共同犯罪中应查清各名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2、对于以单位形式开展的非法集资要查清涉案单位的成立时间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时间,查清直接责任人员的参与时间。

询问笔录

工商资料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作案地点

讯问笔录

对于以单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应查明单位的注册地、经营地和签约地,对于三者不一致的,注意查证作案地址,并附现场门牌号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房屋租赁合同

作案人员

讯问笔录

1、本节内容主要采取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单位犯罪中具体犯罪人员的地位、分工、实际作用。为“锁定嫌疑人”环节中评价具体人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提供事实基础,具体操作时先形式判断作案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包括参与时间、薪酬发放及违法所得、涉及集资金额等方面),然后通过查明嫌疑人层级、职责、实际作用,实质判断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根据查证的结果制作《非法集资案件类犯罪嫌疑人信息统计表》。2、侦查机关对于已查清的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地位、分工,应当制作《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单位的组织架构图及犯罪嫌疑人层级职务定位表》予以展示。3、注意侦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保证电脑、U盘、手机登存储介质扣押、送检、出示的同一性,提取电子数据时应附提取过程的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字,以证明来源的合法性;查封、冻结、扣押书面材料、电脑、U盘、手机等物品时,要制作笔录和清单,并由涉案相关嫌疑人签字确认,嫌疑人拒绝签字的要注明理由。

询问笔录

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户籍资料

辨认笔录

作案手段及经过

讯问笔录

1、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宣传方式和实施方式,应特别注意收集行为方式中涉及到保本付息承诺及实施的内容。2、行为对象中选取代表性被害人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以下五个维度挑选:凭证完备、参与流程完整、区域全覆盖、项目全覆盖、集资金额排序居前。3、审计鉴定过程中,要兼顾横向和纵向涵盖面。横向全面鉴定集资资金流入、去向的总线,纵向从案件特点出发,审计具体出资人出资金额、本金收回、回报支付、损失情况以及涉案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各自涉及的非法集资金额。4、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中,嫌疑人的近亲属应当要剔除出犯罪对象,涉案单位员工或嫌疑人的亲友是否剔除应视案情而定。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搜查笔录

随案移送清单

调取证据清单

宣传资料

银行冻结回执

银行解除冻结回执

汇款凭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作案动机及目的

讯问笔录

1、鉴定意见需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详细审计,并制作涉及全部人员、各个人员或全公司、分公司的总表及分表,并特别注意对支付回报应做总和分的单独统计。2、在审计时应重点围绕财务状况、年度报表等材料,尽可能穷尽资金流向的最终去向,并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金的流向用途情况表》。3、资金去向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生产经营、放贷及投资、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办公支出、支付回报、佣金支出及薪酬发放、违法活动、其他。4、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包括相关经营资质、投资项目有无实际运营、项目盈亏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

银行交易明细

房产、车辆、存款、股票、期货等信息

询问笔录

鉴定意见

工商资料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相关协议书合同

涉案资金的损失情况

讯问笔录

查明当前资产状况并及时查扣,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扣押、冻结、查封财物情况表》,查清非法集资资金的还本付息情况、出资人本金损失情况。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鉴定意见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扣押决定书

查封决定书

薪资材料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时间及到案经过

讯问笔录

1、对于基层业务员的打击范围需要重点掌握,一般只针对起骨干作用的,主观故意明显的业务员,对在逃人员的信息业要一并收集提供、有犯罪嫌疑的单位,要确定诉讼代表人。2、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判断依据:虽不具有管理职责,但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主观上有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在单位或部门的犯罪中起骨干或积极作用。

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案发经过

工作情况

抓获经过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刑事判决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应调取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对于适用缓刑的,除了调取刑事判决书外,还要调取缓刑执行通知书,以便判断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于检举立功的查实材料至少应当包含立案决定书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材料。

减刑、假释裁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

缓刑执行通知书

工作情况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发还清单

立案决定书

立功证明材料

查证材料(有罪供述、强制措施材料)

退赔凭证

工作情况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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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的钢铁侠
孤独的蛋挞
2026-04-12 04:14:28
人力资源大数据指的是以人力大数据为基础依托,通过聚合多种人力维度信息并进行分类,从新组合,从而形式的一整套完整的人力资源大数据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大数据服务包括了劳动力资源调查及更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与运营等。目前由德生科技提供的人力资源大数据服务具有“证据链”、“多元化”、“可视化”“数字化”、等特点。可为人们提供高效、精准、个性化的服务,有效地满足人们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