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轨电动葫芦是否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有规范要求吗?
可以另外安装,但是标配应该是不安装的,建议购买时问清楚,下面是一些单轨电动葫芦资料。
马达单元组件:吊车具有高转速,并使用合格条件的B种绝缘线圈。马达线圈如使用频率太高,温度超过一定限度,藏在马达内的过热防止器就会发挥功能,保护马达不会被烧毁。
刹车单元组件:刹车片柑橘磨耗量,可自动调整适当的制动间隙,使吊车经常发挥稳定的制动力来确保安全,同事可省掉工作人员的高工作业。
辅助制动装置:如果万一主刹车制动失效,新方式的辅助制动装置可防止载重货物急速下降。与自动调整刹车装置二合一构成两层保险刹车装置。
钢板制动卷筒与滑轮:卷筒(除特别高扬程外)、滑轮是钢板制成,经过特殊加工与从前的钢制品比较起来,可得三倍以上的使命。
1、电动葫芦手柄由专业人士使用及保管和发放置。
2、电动葫芦手柄在电动葫芦使用结束后应关闭电源,将手柄放回手柄箱内。
3、电动葫芦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电动葫芦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
(1)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2)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3)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时应牢固,在物体的尖角缺口处应
设衬垫保护。
(4)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操作时注意站立的位置。
(5)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6)使用电动葫芦时不能频繁使用和反复频繁点动,否则可能会导致制动发热。
(7)不允许倾斜起吊及做水平拖拉工作。
(8)严禁长时间悬在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9)电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故障时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0)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排除,并对维修进行记录。
(11)使用完毕将电动葫芦定点放置,吊升至2米以上。
电动葫芦操作规程主要就是以上这些了只要你按章操作规章去办问题应该是不大的,刚你所说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都分为:钢丝绳电动葫芦、钢丝绳防爆电动葫芦、冶金钢丝绳电动葫芦、微型钢丝绳电动葫芦、等电动葫芦。详细了解可:打【0】【1】【0】区号【8】【7】【5】【6】【6】【5】【7】【2】北京鑫鸟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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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条吊挂在巷道上空的特制工字钢作轨道,由具有各种功能的吊挂车辆连成车组,用牵引设备牵引,沿轨道运行的系统。其牵引动力可由钢丝绳、柴油机、蓄电池或风动装置提供。
单轨吊车本机截面小,巷道断面空间利用率高;可用于平巷和斜巷的连续不转载运输,其运送载荷不受底板条件限制,可在各种竖曲线、平曲线及复杂曲线运行;可完成从采区车场直至工作面不经转载的辅助运输,可用于把主要运输大巷和采区巷道连在一起的辅助运输作业。
自动起吊,装卸方便,劳动强度低;五是保护齐全,制动可靠;投资和维护费用较低。使用柴油机或电动机牵引,灵活性好,运距不受限制,可以把人员、材料及设备运送到任何需要的地方,爬坡能力强,最大倾角柴油机车可达30°、蓄电池机车可达15°。
扩展资料:
单轨吊车运输的缺点:
需要可靠的吊轨悬吊承力装置,柴油机单轨吊车排出的废气有少量污染和异味,需加强运输巷道的通风;由于运行轨道采用悬吊方式固定,单轨吊车运行中机身摇摆,超重设备的运输受到限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单轨吊
还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电动葫芦起重机还是属于特种设备。
其中电动葫芦在特种设备目中分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27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两种。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电葫芦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电葫芦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电葫芦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目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
请看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2)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3)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时应牢固,在物体的尖角缺口处应设衬垫保护。
(4)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操作时注意站立的位置。
(5)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6)使用电动葫芦时不能频繁使用和反复频繁点动,否则可能会导致制动发热。
(7)不允许倾斜起吊及做水平拖拉工作。
(8)严禁长时间悬在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9)电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故障时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0)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排除,并对维修进行记录。
(11)使用完毕将电动葫芦定点放置,吊升至2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