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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特橡胶履带为什么是中德合资

可爱的大地
淡然的大白
2023-01-28 05:40:31

泰特橡胶履带为什么是中德合资

最佳答案
昏睡的钢笔
无聊的啤酒
2026-04-19 12:27:30

嘉兴泰特橡胶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嘉善经济开发区天山路20号,是一家中德合资公司,专业生产橡胶履带和橡胶履块,生产工艺采用德国技术,凭借其对橡胶履带数十年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使公司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并拥有多项橡胶履带专利,确保为业内奉献最先进,最完美的产品。

最新回答
舒适的向日葵
悦耳的猫咪
2026-04-19 12:27:30

有。宁波得利时泵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是一家中德合资的股份制企业。得利时泵业西安有分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负责部分产品制造。公司主要研发,制造流体领域中的三大系列产品:一流体输送泵二混合均质泵三均质乳化设备,多年来公司以制造高品质凸轮式转子泵而著称于世界,产品销售遍及全球16个国家,并被客户美誉为长寿流体输送泵和无污染,无剪切流体输送泵。

听话的大雁
无辜的发带
2026-04-19 12:27:30

1、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迎春)

辽宁迎春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是迎春钢板仓集团麾下专业生产装配式钢板仓的支柱企业,前身为始建于1949年的农业部直属企业——迎春机械厂,现已转型为股份制企业。1978年我公司首家引进世界最先进的装配式钢板仓制造技术,其产品面向饲料、米业、油脂、国储库、港口、啤酒、淀粉、食品、糖、水泥等行业。

2、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利浦)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是与利浦专利技术发明人萨瓦.利浦先生的德国利浦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德合资企业,专业生产利浦式钢板仓,具有钢结构工程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是集科研、设计、生产、安装等配套服务的施工企业,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3、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国粮)

江苏国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是以拥有正昌钢板仓储粮、保粮为核心技术的工程公司,吸纳了正昌输送设备和干燥设备,包含仓储一体化及自动化控制等先进功能的大型粮食物流烘储运保粮设备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提供)服务商:是国内最早从事粮食仓储工程的企业之一。

4、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恒欣)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坐落在国家AAAA级旅游度假区天目湖畔前马工业园区,公司建筑面积26680平方米,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是一家专业从事物料的储存技术及粮食烘干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的生产型企业。

5、扬州市诺普钢板仓有限公司(诺普)

扬州市诺普钢板仓有限公司从事螺旋式钢板仓,钢构以及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工程的研究、开发、设计、销售和服务。公司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系统,为用户提供各种规格的钢板筒仓以及钢构——包括从工艺、土建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等配套设施的制造、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等一条龙交钥匙工程。

文艺的小丸子
留胡子的母鸡
2026-04-19 12:27:30
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

本节仅是从狭义的角度阐述公司人格否定,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

正如日本学者鸿常夫指出的,"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按照目前国内学者的概括,"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特征是: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籍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日在继受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制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强调该法理是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其理论体系,具有完备的特点。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时毕竟都以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最基本的遵循原则。

公司人格否定就是在人格独立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二.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一)英美国家判例中对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是为了在公司形式的正当利用和错误滥用之间保持一个道德平衡。一般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作为例外而适用的原则。这在英美的判例法中运用的比较多。著名的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法官认为:"公司形式不得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用来维护欺诈、保护犯罪,否则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有关"欺诈行为"(fraud);"非法行为"(i11egdity);"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以及"公平"(equity)等都是美国各州的判例法所确立适用的理由,具体说来有 :

1."另一自我"(alter ego)

"另一自我"的理论适用于股东对公司实施了广泛的控制,且在实际上股东与公司实体没有真正分离的场合。法院所审查的因素有:股份由少数股东持有,没有发行股票;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合等未能符合足够的公司形式要求的;股东以公司的现款偿付其自身债务;把公司财产广泛使用个人目的的;这些也是公司与股东的资产不易区分的事实,都可以认为是"另一自我"的证据。股东不能遵循公司传统的要求如保持公司记录、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等,也是法官审核的因素之一。

2.出资不足

如果公司的财务不足或薄弱,股东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初始设立时的资本和资产应当足以运营公司的正常业务以及支付可合理预见的将来债务。出资不足的典型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设立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s)。该理论要求股东必须诚实地出资,这与公司在设立后经营损失致使财务不足不是一个概念。

3.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法庭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让母公司负责偿还子公司的债务: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交给母公司,使子公司成为一个虚有其名的外壳;子公司向外界宣称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办事处,导致与子公司交易的客商产生错觉,以为交易的对方是实力雄厚的母公司,一旦子公司倒闭,债权人就得不到赔偿;子公司的资本不足,这样就有可能将公司经营所涉及的风险转嫁给与公司交往的公众和整个社会;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在母、子公司兼职,同时有几个头衔,如果在与客商交往中担任的角色不明,就会导致外界以为某一个人是在代表母公司或同时代表母、子公司。

在"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上,公司的股东是另一个公司话情况将更复杂。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公司的面纱被刺穿后股东必须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面纱被刺穿后,母公司必须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母公司的资产还是不够偿还子公司的所有债务,法庭还可能进一步审查母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否再刺穿第二层面纱,让母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子公司的债务。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由于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主要依靠司法审判的实践作出的一些解释。因此,应当从具体的个案中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逐步的完善相关的立法。下面列举的一些情况,有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有的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9条仅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关于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