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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集合竞价时间

年轻的大侠
怡然的花生
2023-01-26 20:18:54

北交所股票集合竞价时间

最佳答案
默默的龙猫
结实的大碗
2026-05-03 14:08:39

北交所股票集合竞价、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北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北交所市场休市。

①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③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 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拓展资料: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

北交所发行上市规则:

01、试点注册制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将建立北交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的审核流程,其主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02、准入门槛

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03、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最新回答
高贵的滑板
机智的招牌
2026-05-03 14:08:39

1.交易方式: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可以通过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涨跌幅限制: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当上市首日跌幅和涨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0%和60%时,暂停交易10分钟,恢复交易时进行电话拍卖。每个交易单位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一股。可以看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投资风险高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与其他交易所相同。开市叫价拍卖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和13:00至14:57,闭市叫价拍卖时间为14:57至15:00,周末及节假日休市。

4.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最低单笔申报100股,申报100股以上增加1股。卖出股票时,如果余额少于100股,就不能单独卖出,需要一次申报卖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应满足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为10万股,或最低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确认时间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上限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当日最高成交价的130%;成交价格下限为前收盘价或当日成交最低价的70%。

5.开户条件:如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需开立证券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条件是:投资者在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需要2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才能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权限。 以上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要注意理性看待市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财投资,不要盲目投资,以免出现无法承受的损失后果。

拓展资料:

北交所发行上市规则

1.试点注册制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将建立北交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的审核流程,其主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2.准入门槛

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3.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有魅力的白羊
体贴的哈密瓜,数据线
2026-05-03 14:08:39
大家知道北交所所有的规则还没有正式生效,目前北交所开户仍然是预开户,需要等北交所开市后才能生效,所以还不能进行打新。

一、 北交所投资者准入要求:

1、个人投资者申请

2、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4、机构投资者申请

5、机构投资者无资金准入门槛,申请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拓展资料:

一、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平移北交所规则

1、新三板一类合格投资者可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及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新三板二类合格投资者可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及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3、新三板四类合格投资者可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和北交所优先股股票;

4、因新三板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故前期已开通精选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自动扩大到创新层股票。

5、北交所开市后,具有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包含北交所股票;

6、北交所开市交易前,新三板一类合格投资者和二类合格投资者仍可交易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股票。

二、北交所发行上市规则:

1、试点注册制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将建立北交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的审核流程,其主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同时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2、准入门槛

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3、限售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爱撒娇的洋葱
无限的长颈鹿
2026-05-03 14:08:39
注册制对券商具体影响主要有以下3点:

1、对券商投行业务能力提出挑战

实行注册制监管部门只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发行定价不审核,因此注册制的推出对券商投行团队对市场的理解、定价能力、承销能力提出挑战,利好专业能力强的券商股。

2、拓宽创投VC/PE的退出通道

一定程度上会利好券商直投业务,有利于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带动券商股相关业务的营收上涨

3、为券商股带来了增量业务

伴随科创板注册制的落地,给券商整个业务链条都带来一定的增量业务,进而提高券商营收。

补充资料:

1、注册制会缩短企业上市时间,降低上市门槛,证券监管机构将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券商将对发行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这样会使券商的功能进一步强化。注册制推动市场股票的发行效率,可利好券商股业绩。

2、注册制会缩短企业上市时间,降低上市门槛,证券监管机构将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券商将对发行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这样会使券商的功能进一步强化。注册制推动市场股票的发行效率,可利好券商股业绩。

扩展资料:

一、央视财经热评:择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意义重大

1、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表示,经过科创板、创业板两个板块的试点,在中国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的条件逐步具备。易会满受国务院委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证监会将选择适当时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从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开始,2020年8月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发行、定价、上市、交易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三步走”的注册制改革布局逐步形成,注册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制度安排经受了市场的初步检验,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开局良好。

3、注册制是比核准制更加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A股的IPO制度,随着资本市场的成长,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推进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进程,行政管制一步步消退,注重信披、尊重市场化定价机制扎扎实实向前推进。注册制改革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形成合力”的监管理念。

4、注册制改革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把握好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3个原则。注册制让优质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上市机会,随着注册制的推进,更多新兴产业领域的优质公司获得了上市的机会,发挥出注册制下建立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功能。同时,越来越多的优质标的汇聚到A股,为投资者提供了优质核心资产。

5、一批处于“卡脖子”的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标杆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或已进入审核阶段,产业聚集和品牌效应逐步显现。创业板改革后的新申报企业,也多数在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较好成长预期。

6、中国经济加速朝着新动能、新产业、新消费方向转型升级,更需要以资本市场为载体的直接融资体系的推动和引导。坚定不移地推进注册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转型的战略需要。从中长期来看,注册制的推行有助于提升经济的韧性,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转型的引擎。同时,中国资本市场将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也有望吸引海内外优质企业来中国上市,成为更具包容性和成长性的多层次国际性资本市场。

受伤的豆芽
花痴的心情
2026-05-03 14:08:39
具体影响主要有以下3点:

一、对券商投行业务能力提出挑战

实行注册制监管部门只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发行定价不审核,因此注册制的推出对券商投行团队对市场的理解、定价能力、承销能力提出挑战,利好专业能力强的券商股。

二、拓宽创投VC/PE的退出通道

一定程度上会利好券商直投业务,有利于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带动券商股相关业务的营收上涨。

三、为券商股带来了增量业务

伴随科创板注册制的落地,给券商整个业务链条都带来一定的增量业务,进而提高券商营收。

【拓展资料】

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区别: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

“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

由此可以看出,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而实质审查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界定 股票发行中的核准制时,一般取实质审查的第二种含义,即判断 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与风险。

想人陪的铃铛
结实的御姐
2026-05-03 14:08:39
正确。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相关各方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拓展资料:

一、鼓励北交所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持续监管办法》第六条:“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加强决策科学性,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等。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履行证券交易所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上市、交易和会员管理三大规则,作为首批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框架;另一类是落实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能所需要的相关规则,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上市规则,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是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通行做法。《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目标,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踏实的眼睛
满意的蜗牛
2026-05-03 14:08:39
在9月3日举行的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介绍,深交所以改革求突破,以监管促发展,以服务固根基,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完善结构,强化功能,夯实基础,在打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 上市公司 群体方面取得较好进展。

一是坚持改革赋能,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二是坚持双轮驱动,以更大力度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坚持服务为本,用更实举措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创造能力。深市2136家公司召开2020年业绩说明会,召开比例较去年增加15.4%。

李鸣钟表示,深交所将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人才创新活力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一是营造更高效的融资环境。引导各类创新资源聚集战略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领域,助力提升产品链供应链韧性,解决“卡脖子”难题。坚守创业板定位,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推进未盈利企业上市,有序开展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环境。

二是提供更多元的产品供给。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加大创新创业债、股债结合等创新产品供给。此外,深交所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将着力构建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创新资本形成体系,加大对新能源等领域优质主体融资支持力度;推出碳中和专项债等创新产品,推进“双碳”主题指数研发;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绿色发展意识。

三是深耕更精准的一线监管。一线监管是上市公司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深交所要加强科技监管,推进企业画像系统四期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与交易监管联动,强化“三点一线”现场非现场监管协同,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保持“零容忍”监管态势,实施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专项方案,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是完善更有效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是满足公司监管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交所将更加注重工作实效,注重分类推动和倡导实践。通过最佳实践的倡导,引导上市公司互学互鉴、互比互看,形成“树标杆、学先进”的良好氛围。

五是打造更便捷的服务体系。交易所正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上市规则、指引、指南为基础的交互友好型和使用简便型的三层级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删除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过于增加上市公司负担的内容,对内容相近、规范同类事项的不同规则予以深度整合。加强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培训力度,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机制,夯实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基础。优化互动易“云访谈”平台功能,完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倡导最佳实践,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长情的大侠
舒适的豆芽
2026-05-03 14:08:39
认证难、追溯难。经查询“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应用的相关资料得知,“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应用中存在认证难、追溯难的痛心难题。依托温州“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系统,植入审计报告二维码功能模块,赋予审计报告“身份证”。

想人陪的毛巾
友好的万宝路
2026-05-03 14:08:39

走出去智库观察

近来,滴滴被查引发了人们对上市企业跨境数据合规的的热议。今年上半年,国内互联网企业扎堆奔赴美股,但因跨境数据安全问题引发的系列影响,使这些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相关合规问题。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认为,从近期监管趋势来看,跨境数据传输是新经济企业上市应特别关注的合规点。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规定,包括公共通信、信息服务、金融业和其他重要行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将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储存在境内,如需向境外传输,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

新经济领域(拟)上市企业如何做好跨境数据合规?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中伦律师事务所蒋蕙匡、贾申、李梦涵、于佳永、罗仪涵的文章,供关注跨境数据合规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对于赴境外上市的公司而言,VIE架构是一种常见的公司架构,建议企业在搭建VIE架构和实际运营业务过程中,充分考虑业务类型和交易结构,系统、人员、设备设置,以及资金和数据流向,辅以完备的内部规章、协议、信息披露制度和授权安排,以充分遵循数据合规要求。

2、新经济领域的企业还应特别关注数据合规与反垄断合规的交叉领域。《平台经济指南》明确提及了经营者利用数据或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的多种行为模式。

3、行业性监管政策的变化频繁,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相关部门已明确透出强力监管的信号。以教育和交通行业为例,相关领域的平台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行业性监管政策之下的合规要求。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作者简介

蒋蕙匡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 跨境投资并购, 合规和反腐败

特色行业类别: 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健康 与生命科学

贾申

北京办公室 顾问

业务领域: 反垄断和竞争法, 贸易合规和救济, 诉讼仲裁

李梦涵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于佳永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罗仪涵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意见》”),其中“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等意见,清晰指示了当前资本市场的又一个重要合规方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决心与力度。近期,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网信办”)接连对数家赴美上市的平台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公众和业界对中国跨境数据安全监管和中概股公司跨境证券监管政策的强烈关注和广泛讨论。(相关解读: 激活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筑牢数据安全防火墙——《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评析 )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Gary Gensler发表声明称,SEC将修改有关涉及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信息披露规则,增加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说明VIE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赴美上市是否获得政府批准等),以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近年,各行业领域涉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司法、行政执法案件层出不穷,相关企业上市招股书中针对政府监管的风险提示说明和清单渐长,中概股合规问题同时引起了中美两国监管的高度重视,提高合规水平和完善合规制度对于(拟)上市企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既往经验和观察,将从 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业性监管政策 等方面,分析互联网平台等新经济领域(拟)上市企业的合规要点,以期为相关企业的合规建设和合规应对提供参考。

合规点一: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

我国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了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新经济领域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通常掌握大量的各维度数据,应特别关注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的相关要求。

从近期监管趋势来看,跨境数据传输是企业上市应特别关注的合规点。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规定,包括公共通信、信息服务、金融业和其他重要行业、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将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储存在境内,如需向境外传输,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是,对于如何进行此类安全评估,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法规或指南。这可能对拥有多个数据中心、可能需要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传输某些个人数据的互联网公司造成影响,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动态。此外,《数据安全法》已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和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一方面,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相关地区和部门将进一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未来更详细的数据分级制度出台后,企业应依法依规做好数据分类工作,并严格采取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措施。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无论相关企业是境外上市或是境内上市,数据合规问题均易引发媒体公众的高度关注,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问询,包括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问题、数据使用合法合规问题、数据相关的业务经营问题等。

例如,对于掌握大量用户数据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应特别关注数据来源的合规性:

获取用户数据信息的来源、获取途径、授权方式及协议,授权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收集用户信息时是否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

获取个人数据是否对用户有明确提示、收集的数据是否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是否仅概括性提示收集用户信息、是否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使用数据、或存在未经其他平台的授权直接收取数据的行为;

通过APP以《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协议约定获得用户授权过程中,收集个人用户信息、向个人用户推送广告等有无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合规点二: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合规作为热点领域,对于企业上市前后合规建设的重要性正逐渐凸显。今年以来,关于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各类反垄断处罚决定或传闻对于企业股价及市场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对某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182.28亿元,成为迄今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开出的最高额罚单。(相关解读:从史上最高罚单看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同时,总局向该平台发出行政指导书,并于此后要求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一系列执法和行政指导举措均体现了企业在反垄断领域全面合规的重要性。

我们建议,新经济领域的平台企业(包括采取/拟采取VIE架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特别关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合规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指南》”)第十八条规定,“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明确了VIE架构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时,如营业额标准达标应触发反垄断申报义务。2020年以来,总局已陆续查处公布了超过40起涉及VIE架构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案件,众多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均有相关案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在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未依法申报审查方面,已出现了禁止集中交易和要求经营者针对应报未报交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决定:

2021年7月10日,总局发布了禁止两 游戏 直播平台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并详细说明了认定此项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理由。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一案,也是第一起仅涉国内企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1年7月24日,总局对某互联网平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包括责令该平台采取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降低市场进入壁垒,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我们建议,新经济领域的企业还应特别关注数据合规与反垄断合规的交叉领域。《平台经济指南》明确提及了经营者利用数据或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的多种行为模式。(相关解读: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正当时?——相关指南意见稿亮点解读)如:

垄断协议与算法共谋:如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达成协调一致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限定交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此外,平台经营者掌握的数据情况对于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经济指南》明确提及,判断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必需设施”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平台占有数据的情况和其他情况。

在当前监管形势下,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反垄断合规水平。

合规点三: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是另一合规热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高频性缩短了时间差,竞争对手举报、消费者投诉举报、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的强力监管等都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企业若无妥善的预案与风险管理,不仅可能面临当下的经营困境,也会给未来的上市之路带来巨大阻碍。以某陌生交友APP上市遇阻为例,其原本计划于6月24日上市,却于近日宣布暂停美股IPO流程,市场普遍认为,紧急暂停IPO或与其此前深陷与某竞品APP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无关系。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例如利用互联网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对其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在日常运营及筹备上市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如何保证宣传的真实性,规避“虚假宣传”的可能范围缺乏专业的认知,存在一些不完全引用、片面宣传、歧义性语言而遭受处罚的情况。此时企业应当需要借助专业团队,对风险进行预估,同时结合不同地域执法人员执法偏向、发布区域、覆盖人群等诸多因素进行预判。

自2020年起,众多互联网公司均陷入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2021年2月8日,总局发布针对某品牌特卖平台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平台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处以300万元罚款。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和发展已催生更多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的采集和应用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得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随着执法态势的日趋严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更应当采取合理、恰当的合规思路去进行合规体系的构建。

合规点四:行业性监管政策变化与合规

今年以来,行业性监管政策的变化频繁,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相关部门已明确透出强力监管的信号。以教育和交通行业为例,相关领域的平台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行业性监管政策之下的合规要求。

近期,交通领域的企业受到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2021年7月30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并提出要优化监管框架,加快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特别加强反垄断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网约车和货运平台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司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此外,前述网信办对某出行服务平台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也充分说明,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互联网新经济平台企业)应特别关注行业性监管政策的重点。交通行业的特殊性之一在于,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大量货运、城市交通、用户及司机的相关数据,应特别关注数据安全相关的合规要求。例如,交通运输行业的大量数据可能被纳入重要数据目录,而《数据安全法》对于重要数据的处理活动已明确提出若干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样,教育行业也属于民生领域的重点监管行业。今年以来,各大在线教育平台均面临着总局、教育部等多个部门的强力监管:

5月初,总局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专案组,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后发现其分别存在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其分别予以顶格罚款,合计已超过3600万元。

6月15日,教育部公布《关于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通知》,宣布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将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党建指导与政策拟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于教育行业的互联网平台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在行业重压之下,在线教育平台和各校外培训机构更应做好业务许可备案、机构备案审查、合规宣传,在师资合格、信息安全、收费监管等方面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八条要求申报期内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一定金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重大违法行为(即“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除非处罚实施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合理说明。因此,企业和中介机构还应审慎把握“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尺度,例如,对于平台企业而言,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并未被完全排除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范畴之外,这也启示,相关企业在启动上市计划之前应充分重视各方面的合规建设和体系完善。

如前所述,《意见》特别强调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要求”,这呼应了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及202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下的强监管趋势。《意见》第二十条还着重强调,加强中概股监管,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相关企业应重视监管政策的动态变化,无论是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互联网平台等新经济领域(拟)上市企业都应强化合规建设与违规风险防范,以合规创造价值。

注释:

[1]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访问地址: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7/t20210706_523196.shtml。

[2] 参见:《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访问地址:http://www.cac.gov.cn/2021-07/02/c_1626811521011934.htm;《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关于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访问地址:http://www.cac.gov.cn/2021-07/05/c_1627071328950274.htm

[3] 参见: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访问地址:https://www.sec.gov/news/public-statement/gensler-2021-07-30

[4] 参见《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及《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5] 参见《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6]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某电商平台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访问地址: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4/t20210410_327702.html。

[7]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A公司与B有限公司合并》,访问地址: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10_332525.html。

[8]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某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访问地址: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24_333016.html。

[9]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信息,U公司诉S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在2021年4月21日立案,U公司要求赔偿2693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5月11日,S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招股书,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5月21日,法院冻结S公司2693万元,并在月底确定案件开庭时间为6月29日。

[10]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1]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某品牌特卖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访问地址:http://gkml.samr.gov.cn/nsjg/jjjzj/202102/t20210210_326097.html。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以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

[12] 参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访问地址:https://www.mot.gov.cn/jiaotongyaowen/202107/t20210730_3613683.html。

[13] 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就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有关情况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访问地址:http://www.samr.gov.cn/xw/xwfbt/202106/t20210601_330032.html。

[14] 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通知》,访问地址:http://www.moe.gov.cn/srcsite/A04/s7051/202106/t20210615_538134.html。

[15]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访问地址: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107/t20210724_546576.html。

来源: 中伦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