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证据链?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2、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3、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相互关联的证据。
比如:检察机关搜集到A证据,在分析A证据的时候无意发现了B证据,根据B证据调查又找到了C证据
这样,A、B、C证据由于这样的连带关系形成了一条证据链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证据链六个规则:
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
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
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
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
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完整的证据链的六要素如下:
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
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
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
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
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性质和应用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一、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1、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
2、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3、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1、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2、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1、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
2、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证据链的要求: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扩展资料: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参考资料:证据链-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