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链条 > 正文

“逻辑”后面配什么词

端庄的苗条
文艺的白昼
2023-01-26 07:15:33

“逻辑”后面配什么词

最佳答案
曾经的小蝴蝶
能干的纸鹤
2026-05-07 09:30:16

1:逻辑合理;

2:逻辑错误;

3:逻辑研究;

4:逻辑关系;

5:逻辑思维;

6:逻辑测试;

7:逻辑链条;

....请你参考!

最新回答
单身的花瓣
微笑的金针菇
2026-05-07 09:30:16

逻辑链条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缺失一环意味着整个逻辑层的崩塌,就像美国的世贸大厦一样不是飞机撞塌的是楼层支撑力消失导致层层之间重力叠加致使整栋大楼毁灭.逻辑链重力叠加的后果是整个逻辑的失去意义甚至会成为散发毒气的废墟,甚至会出现当事人都不知道的因缺失一环一层整个逻辑重组推出一个不可思议的逻辑结果...

烂漫的西装
爱撒娇的紫菜
2026-05-07 09:30:16
homonomy英[hɒmɒ'nəmɪ]美[hɒmɒ'nəmɪ]

[词典]同律性

[例句]There is a link on the logic chain of individual moral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which is thought of as homonomy by the author.

在个体道德形成和发展的逻辑链条上,还存在一个环节,笔者认为这就是同律。

醉熏的花卷
优美的学姐
2026-05-07 09:30:16
辩论赛这东西别看他名字取得那么正式,讲的粗鲁一点就是文明人的对骂,而且是一人一句的对骂,呵呵。(谬论,别被我影响哈)

我也是四辩,根据我的经验,四辩在攻辩环节是不用发言的,在自由辩论阶段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在自由辩论阶段由于时间限制大家都是争分夺秒的,但是有时候会由于情绪激动而双方一直纠缠住一个话题不放,此时四辩就得立刻中断他们的争论,把话题重新引回到辩题,而且同时你的辩词最好是得犀利的有利于本方观点的,既巧妙的化解被动的局面,又可以漂亮赢得加分,我们队中二辩很强势,总是宣扬四辩是无足轻重的这思想,其实不然,首先你得自己有信心,四辩的存在不仅可以参与激烈的辩论,而且在自由辩论环节中的地位是无可取代的,当二三辩都因为激烈的辩论头脑发热不能过多的思考甚至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时候,四辩就得即使的中断他们的话题,还有四辩的总结陈词也很重要,这是最后一次申明本方观点的机会,而且不能有过多理论性的东西,一定得煽情,那样才会感化人心,取得好成绩。

祝愿你成功

清脆的哈密瓜
愤怒的小蝴蝶
2026-05-07 09:30:16
雅思词伙这本书当然很有用了,雅思考试有一个同义词替换的考点,这个很多考生都很头疼,雅思听力阅读的时候遇到同义词来不及反应会影响做题速度,口语写作的时候一直用同一个词汇在词汇丰富度上就吃亏了。顾家北的词伙上的词汇还是很接地气的,使用频率也高,建议你自己复习的时候看看。

酷酷的长颈鹿
负责的黑猫
2026-05-07 09:30:16
每一位辩手必须正视自己已经是一位职业辩手,就算时间再忙也有必要为自己的每一场辩论赛做好充分的准备。摆正心态,输赢只是个结果、重要的是过程能否细细品味,那么下一场辩论赛一定会进步,会成功。

一赛前准本:

第一,要对拿到的辩题的组成的每一个字.词,进行了解和分析。弄清楚他们的意义和辩题所围绕的重点,要是有表示程度的词就很重要。如“更”“最”只要有他们的存在给予一定要把握在提问和回答的重点。这样才能不跑题,不背题。

第二,由于人的习惯会给自己的潜意识带来,一些默认的看法,这样就会使自己的思维陷入困境。而导致无法突破,导致理论过于肤浅在比赛中,自然会被对方攻击的只有招架之功,更谈不上队对方的攻击了,在下面的例子中我会对大家说明。

第三,弄清楚跟辩题中相关的词汇的意义,以为我们知道有很多的辩题是很难用给定的词汇进行解释。那么很多情况下都会将一些所谓的同义词来进行说明。比如我们经常碰到的“通才”“全才”“专才”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他们都有不通的解释,那么怎么营造一个有力的解释就成为一场比赛的关键。

第四,对于辩题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尤其是要注意辩题中涉及到的时代,范围,产业,结果等以为只有逻辑链条的完整和正确才是一个严密的环,这样才可以使对手无法下手。而任何断章取义的说话都可以成为我们所要攻击的对象。

第五,我们知道在辩论比赛中,关于辩题每个队伍都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你的每一个想法都有可能成为对方预料的内容。由此,在理论中一定要将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一个求“新”的角度上。尽量含盖所涉及的例子。尤其是在树立观点比较灵活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对理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要以例子作为自己的论述的中心,因为这无疑是给对方树立起来的一个靶子。

第六,合理的引入新的概念,我们知道辩论中任何的辩题在不同领域中解释都可以有不同的说话,新概念的引入是化解对方直接攻击的有效方法,引入新的概念在逻辑上可以说明理论的成立,从作用上可以起到建立防线偷天换日的作用。

第七,对于比较敏感的词汇的定义不要过于明确,除非是一些比较权威的词典对自己有利时菜可以使用,因为我们知道中国的语言文化深远。辩证性很强如果过于明确就等于让对方找到了攻击方向。最好的方法应该尽量采用我们在下文学习到的语言变通的方法进行描述。

第八,每个辩手都会涉及到一些领域,比如哲学、经济、文化、道德等。如果这个问题在某个领域中只是一个点,那么就需要把他们诠释得更加清楚。所以就要在辩题本身所涉及的领域里找到较为形象的参照进行并类分析。这样才会有全面的看法才不会有片面的理论和断章取义的嫌疑。

第九,以上的方法是对辩题的基本分析和注意要点,而要想突破变体的局限性就要进行让它发酵。

1,界定你的问题,不要将你的个人看法加入使其先入为主。

2,界定你认为理想的结果并使之有形化,让它存在逻辑化、形象化、合理化。

3,搜集所有的材料:特殊的、一般的。(包括相关联的资料)

4,打破模式(比如脑经急转弯的思维方式)。

5,走出你自己的领域,去尝试别人的观点、建议、意见

6,尝试各种各样的组合,向拼图一样去感觉他在其他领域中存在的合理性。

7,使用你所有的感官,体会他的合理性。

8,找到了辩题新解突然出现了,就要及时记录完善它。

9,再检验他的逻辑链条是否完整。

二、辩论过程

辩论常被称为“雄辩”,也就是在辩论中集体表现为卓越的智慧,钢铁的立论,出色的言辩所形成的恢弘整体之势,从而明辨是非,据理制胜。

立论

立论是指对某个观点提出本方看法和理论的逻辑过程,也就是树立本方旗帜的过程。立论要展示思维的高度从而具有抗击打力,同时语言要简练、易懂而富有打击力。

1,立论要简意胲,有逻辑性、层次感。最好点出一二三。因为听众不能把你所说的内容都记下来,往往只能抓住几句特别深的。

2,引据要恰当、精要。注意任何例子、数字都必须要有出处,有一定的权威性。自己还要在犹豫的例子、或无足轻重的就干脆不要用。要记住,数字是具有说服性的,国家的政策文件等也可以好好利用。在一场辩论赛“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哪个更重要”反方在自由辩论时的一句“按对方辩友的逻辑,难道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是错误的么?”让对方哑口无言。

要点:声音响亮、语速沉稳、气势从容

攻辩小结——只找别人犯过的错误

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是最关键、最精彩、也是最能展现个人能力的环节。

攻击,就是在自由辩论中的主动攻击,主动发问。这在每个辩对都是不可无得。然而攻击能不能有效,又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

a:(1)攻击的准备。

这在辩论战略方案确定、辩词定稿之后就应该着手准备了。一般而言,每位辩手应该根据自己所阐述的内容准备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可根据自由辩论时间的长短来准备问题,日是初次上场,则应该准备20个问题左右。如果是这样,四个辩手准备的问题就应该大约有80个,一般有足够的可能坚持到自由辩论结束。我们看到,在有的比赛中,有的队员有时间却没有问题可以问,这就是准备不足导致的。

准备提问的问题,应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准备。

一是现象层面的问题,又称事实层面问题。这类问题极易引起听众的共鸣,提的好则很容易出彩、出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故做新奇而偏离辩题,那是会产生负效果的。

二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又称论据层面问题。即对本方论点给予引申,对对方的论据予以驳击的问题。这类问题,直问要提的尖锐,曲问要问得巧妙,反问要提的适时,逼问要问的机智,其效果就是让对方不好回答又无法回避。三是价值层面的问题,又称社会效应层面问题。即把对方论点、立场引申,从价值层面、社会效应层面去延伸它的效应看其是否具备说服力,能否站得住。这类问题,一是能够扩大自由辩论的战场,给对方造成被动,同时也是争取听众、评委认同的重要侧面。当然,如果辩题立场对本方不利,就应该慎重使用,以免搬起石头却砸了自己的脚。

这三类问题中,事实层面的问题可包括历史事件、现实事实、国别事实、数字事实等等;而理论层面的问题周围除了立场中的论据,也可以延伸达到公理、哲学的层面

有了这三个层面的问题准备,就能够构成立体阵势,可以打自由辩论的立体战斗,让对方陷入立体包围之中的被动局势就很而已造成。我们看到在比赛中,不少辩论队只准备了一个层面的问题(大多是现象层面的问题),只在有趣上花时间,其结果是打击力不强,且问来问去总是流于肤浅的现象之争,有时则又事实引发事实而偏题,变成了一般的语言游戏、提问游戏去了,辩论的深度不容易看到,这就令人遗憾了。

(2)攻击的组织

自由辩论中的有效攻击,应当体现出攻击的有序性,即看得出轮番上阵的脉络,而其基本,就是在场上要有主动权,处于控制场面的主动地位。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场上应该有“灵魂队员”,或者称为“主力辩手”、“主辩”。又哪个辩手来充当这个人物都可以,但是一般又三辩或一辩、二辩来充当。有时,四辩也是很好的充当此人物的角色。他的任务就是要不仅透彻地知道本方的立场,也要透彻地知道对方的立场,规定陈词一结束就能够发现对方的主要问题,从而有效的发起进攻。灵魂队员的任务是:(1)有冷静的把握整个自由辩论战斗局势的眼光,攻击务求有效。(2)充当场上的指挥员。发问不在多,而在精。其发问不仅是对对方的攻击,也是对本方立论的揭示和强化。(3)承担主动转移战场的任务。如在一个层面上问久了,则转向另一个层面发问;在一个层面处于被动,僵住了,则要转向另一个层面,开辟新的攻击点和战场。(4)对对方提出的危及本方底线、事关要害的问题,能够有效的化险为夷、转危为安、化被动为主动。(5)对本方误入对方圈套、远离本方、陷于被动之中的局面,要能够晚会并再发起攻击。

当然,其他队员要主动配合,主动呼应,才能形成整体的力量,这就需要队员之间的默契, 形成“流动的整体意识”。

攻击的组织,起要害就在于形成整体的有序流变性。而不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鸡零狗碎。零碎的攻击谈不上组织,它或许也能够有鳞光耀金的效果,但是对于群体辩论而言,是不可能握有主动权的。

攻击的组织在上场前可以有如下的检查指标:一是有没有组织者,也就是有没有“灵魂队员”,其组织、应变能力如何?二是整个队伍与之有没有心悦诚服的默契和感应?三是整个队伍对特定的辩题的立场认识是否完全一致,有没有大的梗阻?四是准备了几个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对付、支撑多难的场面,能够支持多长时间?五是对于非常艰难的、苛刻的尖锐问题,本方研究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好的应对策略?六是自由辩论中将会出现的最为险难的局面,将会一种什么状况?本方应该怎么对付?把这六个问题都想清楚了,都有了解决的办法了,那么攻击的组织也有序了,主动了。

(3)攻击的发问

攻击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1)设置两难。即设置两难的问题,无论答此或答彼都将陷入被动。但是一定要对准话题,不可以做无病XXXXX。(2)主动引申。即将对方的某个事实、某句话加以引申,造成本方主动、对方被动。(3)以矛攻盾。即将对方论点和论据间的矛盾,这个辩手和那个辩手陈述中的矛盾、某个辩手陈词中的矛盾、答这个问题和答那个问题之间的矛盾或其他方面的矛盾予以披露,令其尴尬,陷其于难堪(4)归谬发问。即将其论点或论据或其他问题引申归谬,陷其与左右被动,无力自救。(5)简问深涵。即问题很简单,但涵义很深刻,与辩题密切相关。答准确很难,但是答不出来就很丢人,估摸回答却不准确,这也很容易陷入被动。(6)撕隙抓漏。即将对方的一小道缝隙撕裂撕大,将其明显的漏洞失误给予揭发提问,令其难堪。(7)熟事新提。人往往对于身边、自身很熟悉的事物却不经意,所谓熟视无睹,充耳不闻,或非常熟悉却只知道大概却不明白它的详细。一般对这类事情提问,也很容易让对方陷入被动。(8)逼入死角。即把对方的问题逼入死角,再发问,令其难以逃脱。(9)多方追问。即从几个方向、几个侧面、几个层次上同时问一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类问题必须对准一个核心,即辩论的主要立场和观点,以造成合围的阵势,使对方没有招架的能力,更没有回手

的能力(10)夹击发问。即两个回多个人同时问同一类或一个问题,造成夹击态势,使对方顾此失彼。(11)问题同异。即面对同一个问题,以不同的角度提问,使对方难以自圆其说,应接不暇。(12)异题同问。抓住对方的不同问题、不同表述加以归纳,概总而问,从问题的深度与高度上使其无法把握,无力应答。(13)反复逼问。对本方提出的对方非答不可的问题,对方闪避了,就可以反复逼问 ,但是一般不能超过三次,不可以无限发问,那样反会造成无题可问、或令听众厌烦的负面效果。(14)辐射发问。即一个问题的提出时,同时威慑到对方四个辩手,犹如子母弹一般。这类问题,一般多在哲学或价值层面上发问。(15)同义反复。即同一个问题,用不同的语言方式(或角度不同,或问语不同)发问。这类问题,多为辩论的主要立场、观点方面的问题。(16)近题遥问。即看似很近的事,用远视点来透视和提问。对方遥答往往答不得,近答又很难接上,陷入了难以捉摸、无从下手的窘境。(17)击情提问。即用心理调控的手段,直击对方情绪层,使其激动,印发情绪连动,从而淹没对方的理智。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够进行人身攻击与情绪对情绪,更不可陷入无理纠缠甚至胡搅蛮缠,那就画虎不成反类犬了。(18)布陷发问。也就是布置一个陷阱,让对方来钻,或想方设法将之套进去。其更高技巧就是连环套。(19)长抽短吊。即忽然提这样的问题忽然又提那样的问题,不离辩题却又忽东忽西 ,以思维的快捷与急智来取得主动。(20)答中之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对方答问时发现问题(包括陈词阶段发现的问题)予以提问,另一 种是在自己回答对方问题时的反问。

(4)攻击的风格

由于自由辩论如疾风迅雷,所以不同场次、不同队伍的辩论风格也不尽相同。没有形成风格的队伍即使辩胜,也只是初级层次的。因此,有风格意识并力争形成自己的辩论风格,是一支辩论队有追求、有实力的表现。它其实是一支队伍整体人格的呈现。

攻击的风格,一般而言有情绪型、理智型、稳健型三种。

情绪型的队伍往往只在趣事、情绪化的层面上实施攻击。它也能够引发一些活跃的效果,但是也易于耽于情绪、就事论事,甚至会误入漫骂的泥淖,使辩论流于表面,层次不高,缺乏应有的深度。

理智型的队伍往往执著于理辩的层面,这容易体现思辩与深度,但是又会失之于辩论的活泼不足,弱化了应有的观赏性。_

稳健型的队伍因为其理智和稳健,也因为其稳健而注意到了应有的活泼,是兼取了前二者之长的。显然,自由辩论的风格当以稳健为上,从比赛的实践看,稳健型风格的辩论队不仅易于取胜,且留给观众、评委的印象也比较深刻。

b:辩论中的自由辩论阶段,就是有进攻和防守两个方面组成,由此不仅要有进攻准备还要有防守的准备。防守中应该注意的技巧有以下几个方面:

盯人技巧。就是个人盯住个人的对象防守。一般就是一辩盯一辩、二辩盯二辩...也就是一辩回答一辩的问题,二辩回答二辩的问题。这样各人就会有关注的具体目标,就不会出现好回答的问题就抢着回答,难答的问题就你推我让的。当然在分工之后又讲合作,最难回答的问题就由“灵魂队员”(4辩)补救了。

强项技巧。就是根据个人的强项来分工首先确认辩手个人的强项,如强于说理,强于说史,强于记忆,强于分析等,则承担相应的问题来防守,这也不至于混乱局面或冷场。

合围技巧。假如对方有一位非常突出的辩手,不仅对方整个局面靠其支撑,却对本方威胁很大甚至本方队员对其有畏惧感,一对一的战术是不太可能奏效的。那就采取合围技巧,就是以全队的4个人的力量围击、合击,从四个人不同的侧面对准他的问题,以守为攻一般都会有效。只要他顶不住了,那对方的阵脚就会乱,自然就跨台了。

夹击技巧。就是对有的问题,有的队员采用二人夹击的方式来对待。

高压技巧。一般在辩论中,由于参赛队的实力比较接近所以在自由辩论中容易出现同为推顶的情况,这方面容易浪费时间,另一方面不容易取胜。破解的办法是采用高位迫压防守。如对方提出的是现象问题,就将之上升到理论高度上来回答:如对方提出的是现实问题,那就从历史的角度来回答:如对方提出的是具体问题、微观问题,就以全景认识,宏观认识来回答,以此类推。若此对对方的问题以高位下罩的方式和统照下盖的方式使对方感到自己的思维位势稍逊一筹,从而内心产生动摇,攻击力也就随着动摇而弱化了。

指误技巧。即不正面回答问题,而是指出对方所问问题在逻辑上,理论上、事实上、价值上、立场上、表达上和常识上的毛病,使之陷入尴尬局面。

归谬技巧。就是有的问题不做正面回答而是将之概纳引申归谬、直指其终端的谬,陷其与被动的境地。

幽默技巧。即面对自己从容回答智有宽余的问题,适时幽对方已默,效果一定是绝佳的。

短打技巧。岁于一字、一词、一个成语、一个句子就能够答清,且能够反陷对方于被动的问题、就应该果断而适时的使用。

启导技巧。对于那些喜欢滔滔不绝有演讲欲而又容易动情、不欲冷静理智的辩手,表现欲望特盛德辩手,语言罗嗦繁复的辩手,在回答问题时不妨巧妙启发他的教导意识、任由其滔滔不绝的讲,其直接效果是消耗了对方的规定时间。

揭弊技巧。在回答问题时,巧妙合理的揭示其弊端。如听一个人陈词与发问中的弊病与矛盾,前一个问题与后一个问题的矛盾,两个或属个人问题中的矛盾等等。揭示其弊端与矛盾,使其问题本身站不住脚,防守边转为攻击,目的自然也就达到了。

激怒技巧。就是答问时巧激其怒,使之心里由智慧层金瑞情绪层。无法冷静,无

法自控,就可以让其自己乱自己的思绪。但是切记不可使用人身攻击,这是犯禁行为。

评价技巧。就是不正面回答问题而是将其问题给予评价,指其目的、断其归路。

闪避技巧。就是对那些一两句话难以答清的问题,采用合理闪避方式,其基本是不离开辩题的立场。

反复技巧。就是用同义反复的方式回答。也就是意思一样,但言语不同。

类比技巧。即面对对方的问题不做正面拦截,而是用同类比较的方式,吧问题抛回个对方。

陷阱技巧。就是在答问中巧妙地设计陷阱让对方来钻,然后再下一个回答中给以指驳,是对方露馅。

联动技巧。既本方二人以上联动,回答问题是一唱一和,此唱彼和,你呼我应,以整体的优势对之。

连环技巧。就是答问中设计连环问题,环环相扣,将其对方定格在某一环中,将其扣死。

组接技巧。将其对方的立场或陈词、反问、答问中的语言予以组合回答,即让对方在巨大自己的嘴巴。

名言技巧。就是恰到好处的巧借名言、警语、格言、民谚、诗歌、歌词、流行语等来回答。

错接技巧。即有意的错接问题,反让对方判断,以之主动防守。

引申技巧。即将问题引伸开来,揭示其实质与要害,再一口咬破,直断其喉。

机智的天空
冷傲的万宝路
2026-05-07 09:30:16

内生性是指影响经济的变量是其决定性的,是主要的经济变量,如需求理论中的价格因素。

外生性是指经济中的变量起次要的作用,比如需求理论中的偏好、预期等。存在内生性即是指经济变量之间是相互其决定作用的。

产生于经济模型内部的变量就是内生变量,内生变量之间往往相互影响,即体现互为变量与函数的关系;而外生变量来自于模型之外,往往是一些参数系数之类的,不会从模型内部得到。

内生变量解决的问题是自足性的,外生变量依靠模型本省是回答不了的,要借助外部数据。

扩展资料:

政治经济学根据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为了突出某个阶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自发从某个侧面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科学经济学自觉从整体上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对称经济学就是科学经济学。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规律;

对称经济学看来,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只是经济规律的展开和具体表现,经济学的对象应该是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后面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本质,而不是停留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层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生性

潇洒的音响
儒雅的汽车
2026-05-07 09:30:16
摘要:作者认为,特定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是各国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评价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各国民法无一不是将本国基本伦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的结果。目前中国民事立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对外国先进法律制度的移植不够,而是对传统文化的借鉴不足。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须同时兼顾其先进性和民族性,应当是在扬弃和继承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新型民法典体系。

关键词:伦理道德、民法典、民法文化、传统与习惯、移植与继承

为了构筑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确认、界定和引导功能,目前的中国正在紧锣密鼓的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对民法典应依何为本,在理论学界并无一致看法。但基本的态势是对外国先进民法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比较充分,而对作为中国本土资源的传统文化、传统伦理、传统习惯的研究则做的相当不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在理论上过多地强调了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而对作为民法本体的伦理性则表现出不应有的冷漠。民法虽然是主要调整财产(经济)关系,但民法就其产生和演变来说,对人(其中特别是公民)自身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权利的关注远胜于对财产的关注。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商法的表现之一。因此,对民法来说,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财产仅仅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规范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着眼点和核心内容,而不注重对人类理性的提升和确认,那么因此而制定出的民法典只能是对民法本质的歪曲和异化。作为民法上的人其最主要的特征则是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是典型的伦理性动物。因此对民法的研究离不开对民法伦理性的研究。

伦理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在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使用。 中国的“伦理”一词来自于音乐现象,“凡音者,生于人心也;乐者,通伦理也。”[ ]指按照律吕规范进行乐曲演奏的状况。将其应用到人际关系领域,与人伦概念非常接近。按照先秦思想家的观点,有亲、有义、有别、有序、有信是人伦的应然形态。[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学视为管理人自身的政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将伦理视域从人类个体拓展到整体的意义,它提出了与个体幸福相对存在的公共福祉,把普遍社会也视作具有自身固有品质的道德的生命。叔本华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中,指出“同情”是道德的起源和基础。认为 “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社会道德规则,就是为了约束全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培养对邻人的关心,从而增加和谐共处的可能性。”[ ]现代所理解的伦理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属于‘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圣之间建立其通道。”[ ]伦理道德的功能首先在于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道德的目的,从社会意义上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同时道德还能够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而法律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具有伦理性价值。[ ]在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所体现的价值与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法治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规范的价值,或者是伦理道德规范的评价指标。这点在民法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一、 伦理性是民法的基本特点之一

(一)民法文化是伦理性文化。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实质上是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与传统、习惯等文化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结的结果,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稳定性,并深深地融会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亨廷顿认为,我们所说的文化是指人类生产或创造的,而后传给其他人,特别是传给下一代人的每一件物品、习惯、观念、制度、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而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的最大区别在于,民法文化主要表现为一种伦理文化,所体现的价值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价值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

一百多年前,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曾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答案。大凡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法就享有相应地比较发达,并且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与此相反,在文明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其刑法就特别发达,而民法相对萎缩。[ ]我们经常说中国法律文化不发达,其中主要指的是民法文化不发达,而民法文化的不发达又直接源于中国长期遵行的“重刑轻民”传统。在现代社会,由于民法作为“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从而使“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因此,对民法观念的弘扬成为各国法治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社会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的看法不同,因此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在有些国家中,由某种法律制度所调整和控制的社会关系,在另一些国家中,却由非法律的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和控制。譬如,古代罗马的私法所调整的很多民事关系,在中国古代则由民间的礼俗和习惯来调整。从形式上看,近代欧洲市民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法律体系,而实质上则是孕育了一种蕴含于市民法之中的伟大的私法精神,并由此滋养了源远流长的近现代西方法律传统。[ ]不仅如此,就其本质而言民法具有非常强的正义性品质。它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作为整个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把个人视为法律关注的焦点,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正是民法的这种正义性才赋予了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自我支持的力量。

(二)民法规范主要表现为伦理性规范。所谓民法规范是指以实现公平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为市民社会主体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英国近代思想家霍尔斯认为:“法律,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碍行人,而只是为了便他们往路上走一样。”[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而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民法概念和原则的阐释来加以说明。

首先民法制度是道德化的法律制度。法律作为一套行为规则体系,是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对人的行为、活动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伦理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伦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伦理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伦理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伦理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伦理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需要把具有普遍化特征到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即实现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应用到在法律体系之后,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克服既有法律规则在适用时可能产生的不正义和漏洞补充中可能产生的偏差。但另一方面,该原则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源于它原本是一项伦理道德规则。从世界范围言之,“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道德规则的汇编。”[ ]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伦理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并不能将所有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如果将全部伦理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能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进化,国家有必要把尽可能多的基本伦理规范和和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规范。[ ]

其次,民法概念是具有伦理性的概念。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是将人类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而且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因而法律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自罗马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对概念的使用和概念的界定,民法也因此而成为典型的概念法学。概念不但是法律规范赖以表现的形式,也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工具。“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将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与刑法基于罪行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概念的明确肯定性和不可产生歧义性的要求不同,民法概念则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判断行为效力的善意和恶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过错等概念,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民法概念的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由於社会生活过於复杂,法律概念无法覆盖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其次则在于民法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而“法律规规范的用语越概括,就越不明确,在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给予法官的自由也就越大。”[ ]因此,即使是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规则。诚如有的法学家所言:当人类关系每天都在改变时,也就决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流动的、弹性的,或有限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这种人类关系,否则社会就会受束缚。[ ]最后一个原因则在于民事活动本身就社会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趋同性,而伦理规则是很难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描述的。正是基于民法概念的这种不确定性,民法规范的这种高度概括性和极强的伦理性,决定了法律的适用必须以伦理性的基本原则和民事习惯为指导,并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然后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对此,《瑞士民法典》第l条规定:如果法官于制定法中不能发现相应的明确规定,则必须根据习惯法作出判决,而在没有相应习惯时,“则根据如果他作为一个立法者应采取的规定”。 中国台湾民法典第1条也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不仅如此,《法国民法典》第4条还禁止法官以法无明文、含糊不清、不尽完善为借口拒绝受理案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通过研究民法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明智的和合理的适用。[ ]

(三)民法的法治精神体现为符合理性的伦理性法治精神。法治是现代社会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之一。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关于法治的含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并率先提出了“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命题。现代西方法根基是罗马法,在古罗马那里,法这个词就是正义Lustus.法被杰尔书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定义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梅因在《古代法》中讲到:“罗马人认为他们的法律制度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经查斯丁尼安皇帝钦定出版的‘法学阶梯’Institutional TreaA tises)中说:‘受法律和习惯统治的一切国家,部分是受其固有的特定法律支配,部分是受全人类共有的法律支配。一个民族所制定的法律,称为该民族的’民事法律‘,但是,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则称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所谓‘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这一部分法律,就是被假定为由‘裁判官告令’带入罗马法律学中的原素。在有些地方,它被简单地称为‘自然法’(Jus NatuA rale);它的规定据说是受命于自然衡平(naturalis Equitas)和自然理性。”[ ]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就伴有罗马法的复兴、宗教改革及新教伦理形成等深邃的社会文化背景。理性作为斯多葛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理性是人区别于自然界其他动物的标志。自然法思想是现代西方法治的基石,而自然法的一大内容就是理性。孟德斯鸠、卢梭等是近代西方法治的主要设计师,他们又都是启蒙思想家和理性主义的倡导者。而理性和伦理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理性结晶的民法并不对个人的伦理道德省思的能力及其所达到的境界问题予以太多关注。而注重底线上的、足以约束共同体所有成员对于共同体公共价值准则、公共利益分配方式的伦理建构。[ ]可以说理性要求就没有现代民法制度。

(四)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主要体现的是伦理思想。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民法之本位,也就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概言之,即民法之所以存在,其追求的效果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则民法就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其中自由、平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同时也是民法所拥有的最基本价值。[ ]对民法以何为本位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但以权利为本位无疑是一种主流观点。其主要表现是,民法在整个内容设计上就体现为是权利法,她以一系列权利的设定来给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承认、弘扬人的理性。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首先来源于社会经济伦理思想,这种经济伦理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市场交换中的道德秩序、分配法则和占主导的价值体系,如对财富的追求、使用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主要是由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职业道德和经济信用构成,这两者构成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石和市场有序化的保证。现代市民社会奠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上,有其道德基础,即对他人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尊重,其包括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此为出发点。道不仅如此,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正义。拉丁文“ius”在理解上既指权利也指正义,英文“right”也同时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西方文化中将个人的权利强调为是一种社会普遍适用的争议,反过来说,正义也不言而喻地象征着一种当然而为的权利。[ ]对此,黑格尔总结到:“在希腊人中,道德同时也是法定的权利,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宪法完全以来于道德和认清,其中还没有一定的原则,来均衡人们内在生活的易变性和个人的主观性。”[ ]在法律和伦理的关系上,郝铁川教授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做《良善优于法律》,认为在解决良善与权利的冲突中,应当良善优于法律。认为权利本身有其固有缺陷,权利的本质是通过对他人的不信任和防范,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实现权利的办法是把每一个人从整体中尽量剥离出来,以昭示个人权利的排他性。因此提出,我们既要吸纳西方尊重权利的经验,又要防止权利代替良善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减轻权利本位的负面作用。 [ ]这一观点对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无疑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 民法的伦理基础

(一) 民法起源于人的伦理要求。人性本是一个纯伦理学的范畴,但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也构成了立法的基础。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法律是一种文化,性善与性恶是其永恒的主题。有人认为在,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法律文化问题,而一切法律文化问题说到底又都是从对人性善恶的假设与判断开始的。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形成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崇尚法治的传统,除了经济、政治原因之外,与性善论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密切关系。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做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不是努力通过建立、完善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去约束人的行为,相反却是尽力向内心挖掘,试图通过提高人的觉悟来建立一个君子国。[ ]因此,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天下”是最好的治国方式,从而产生所谓的“泛道德主义立法”。

而西方则更多的强调的是性恶论,人性恶构成法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柏拉图早年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但到了晚年,柏拉图发现人的本性并非他所说的那样善良,因此,他提出了人性总是贪婪自私的观点,主张在人性尚不能向善的情况下,只好暂时采用法治。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哲人中率先提出法治主张与学说的,他完全抛弃了性善论信条,径言人的本性是贪婪自私的,需用法治加以约束,而掌握权力的人的本性更容易暴露罪恶,所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西方的法治思想就是这样从假定人性恶的基础上启动起来的。基督教产生后,其“原罪”说更使西方人坚信人性本恶,中世纪经院哲学家认为人有原罪,人在胚胎中就有了罪恶,因此需要用外在的力量加以抑制。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并立、冲突,也更使西方人坚信权力制约的必要性。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思想不仅没有中断人性恶与法的因果逻辑链条,而且使之日益突出和系统化。霍布斯认为,作为自然的产物,人类的情感和欲望构成了人性;利益是欲望和情感的动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情感,因此人天生是自私的和是恶的。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孟德斯鸠都是公开主张人性恶并将其作为法的基础的思想家。康德虽强调理性是人的本性,也承认自然欲望是人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他也同样强调“人性的软弱和缺点,”这种缺点不仅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而且指在它里面存在着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的因素和动机。人的本性陷在恶里很深,这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所以,恶表现为人类历史的动力。黑格尔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恶,认为恶作为善相对立的范畴也是意志的表现,恶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与恶是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人性恶在所有权制度的产生上具有非凡的作用。正是为了适度抑制人性恶,产生于社会而又超脱社会、作为社会异己力量的国家才出现,国家才以法律确认私人占有的合法性质,私人所有权才得以产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所有权的产生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源于人性恶,也是为了遏制人性恶,因为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情况下,生存都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公众生存,必须有超强制的公共权力把人的行为控制在规则许可范围内。[ ]大体而言,在人类法律史上,凡是法治论者多是理性主义者。而理性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人的本性不信任的人们所特有的一种思维方式。认为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

(二)弘扬和抑制人性是民法的主要作用。人性恶的假定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反映和要求。就公法领域来说,由于“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 ]而“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 ],因此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针对某些恶而设计的。宪政的存在这一事实即表明了人性的不完善。康德认为,法律必须也适用于一群魔鬼,如果它们只有头脑的话。休谟认为,“政治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 ].休谟的这种“无赖”假定,不是究诘人性的真相,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求其防堵,求其疏导,求其化弥。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所以必须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在民法领域,性恶所防范的对象则主要是国家和国家公权。民法认为国家公权力的私欲最容易泛滥,最容易侵害公民的私利权,所以民法必须实行私法自治和私法优先,凡公民私力可以妥善了结的事情,就无需国家公权介入。有学者说,民法是最贴近人的本性的法律。人的本性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禽兽的一面来源于人的欲望的膨胀,天使的一面来源于社会规范的矫正与内化。立法者必须考虑的是:作为其法律规范接受者的,正是这些聪明和自私但又没有些许道德而聚集一处的人。由于对人性的不信任,为了防止社会个体间的权利滥用,人们制定了界定每一个体权利义务的私法,划定了每一个体的权利义务范围,既不允许国家权力擅入个体权利领域,也不允许社会个体间相互践踏权利。[ ]民法对人的这种不完善性的预设,实际上是从强烈的道德感出发的,是对人性中与生俱来的缺陷的正视和反省,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民法不但要弘扬人的天使的一面,对公民赋予众多的权利,同时又要抑制人的禽兽的一面,以一系列义务的设定来防止人的欲望的膨胀。

(三)是否符合伦理是判断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判断一个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法律所体现的人类理性程度的高低,即法律必须是良法;另一个则是法律为社会所接受的程度的高低,二者缺一不可。与此相适应,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能够被称之为良法的法,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 ]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查士丁尼曾说:“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义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它追求的是某种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秩序。但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人们期望通过这样的法律原则,建立起个人和他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可见,维持人类生活秩序之最后手段,乃在于有理性之道德观念。[ ]法为良法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恶法”不应当被社会所遵守。西塞罗提出了著名的“恶法非法论”。马克斯•;韦伯认为,“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 ]而合法性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道德评价因素,“合法性含有若干道德意味,满足了合法性,似乎意味着满足了在道德上很重要的价值”。[ ]

(四)伦理性是民法得到有效遵守的信仰保障。作为法律特别是民法之所以能被有效遵守,其前提是该法律必须被社会公众素信仰。对此,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而作为法律被信仰的前提又是法律必须有神圣的渊源,“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 ].西方的民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来源于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之所以能承载这种维系文化延绵的任务,首先是因为信仰能给出了使行为动机成为可能的

瘦瘦的哑铃
腼腆的皮带
2026-05-07 09:30:16

项目价值链建立的过程:

第一步:确定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培训期望,对此,我们可以问“你认为成功的培训应该是怎样的?”(你可能得到的答案依然是模糊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真正的业务结果);

第二步:明确业务结果,业务结果就包含期望的业务结果和领先指标两种,领先指标是指支撑最终业务结果的过程性指标。

第三步:推导行为标准,基于四级业务结果,推导需要改变的员工行为3-5个,同时也要基于企业业务现状,匹配相应的驱动力。

第四步:梳理学习目标,以三级需要改变的行为为参考,确定学习项目中需要达到的学习目标,从而匹配合适的学习形式。

学习项目的价值链建立起来了,接下来项目框架、学习旅程和体验、项目运营的每一步设计就都有了参照,让我们能够明确而清晰的知道每个阶段的目标是什么,每个动作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知道有没有达到这些目标。如此的项目,才是真正有效果的学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