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人才发展体系?
企业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似乎永远面临解决不完的问题。培训的依据是什么?培养标准应该怎样设定?培训课题从何而来?培训资源如何构建?学习转化如何完成?人才评价有无依据???究竟有没有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专业人才发展方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呢?
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专业人才发展链条包含输入、输出、管理三个方面(见图1)。链条的顶端是企业文化、战略驱动、业务导向、人才策略等输入项,在打通整个链条的过程中,它们是需要充分调研、考量、对接的因素;链条的核心是任职资格标准构建、学习地图(LearningMaps)绘制、学习资源开发、学习活动管理、岗位资格认证五个要素;链条的外围是专业人才盘点,盘点不是目的,而是人才发展、应用、规划的依据;链条的底座是培训管理者培养,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工作者们要驾驭、玩转这个链条,才能保证体系的落地。
图1百年优学专业人才发展链条
处于专业人才发展链条核心的五要素既是并列关系,同时每个要素的精进又会推动其他要素的前行,所以人才发展工作既可以按步骤来系统化地开展,又可以根据企业的人才发展状况从某个局部着手,将工作重心逐步向两端延伸,推动培训的价值化。核心五要素分别有什么价值?核心要点有哪些?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关联和衔接?为此,下文将深入介绍一个完整的专业人才发展链条——基于任职资格的专业人才发展与认证体系,进行一一说明。
任职资格,建立人才培养与发展的标准和方向
任职资格就是对员工胜任某一岗位以及该岗位的不同层级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知识、技能及素质等设定的标准及定义。建立任职资格实际就是建立人才培养的标准与发展的方向。那么,企业为什么要建立任职资格呢?
1.任职资格必须基于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而建。一套好的任职资格是以战略发展为目标的人才战略的落地,可以使员工发展更有效地支撑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2.据调查,相比于薪资待遇,员工实际上更看重岗位的发展机会。任职资格明确了岗位发展通道与不同层级的要求,强调专业发展与管理发展同等重要,使员工能够快速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从而主动自发地学习和补足短板。
3.任职资格对于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场景更为明确,提供了设计培训内容的依据,大大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与落地性,从而使培训更易见到实效。
4.除以上原因外,任职资格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对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模块都具有指导作用。
在任职资格这一要素中,素质与知识/技能是核心内容。由于素质相对更为抽象、隐秘,因此对素质进行定义时,需要与岗位要求结合形成行为化的语言,才能指导员工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专业顾问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资料分析、BEI标杆访谈、焦点小组研讨会等专业工具,积累大量的行为事例,并具体梳理出目标岗位的素质模型与知识技能模型,并结合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形成《任职资格标准手册》。
学习地图,加速学习成效的行动指南
学习地图是指以组织成员的职业技能发展为核心而设计的一系列学习活动,是员工在组织内学习成长路径的直接体现。这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既包括传统的课堂培训,又包括阅读与自学、在岗练习、E-Learning、教练与辅导,担任内训讲师、教练他人等。
以岗位任职资格标准为依据打造的企业核心岗位学习地图有三个核心功能,可简单概括为高度、角度与尺度(见图2)。
图2学习地图的三个核心功能
高度:以终为始,用以致学
通过学习地图,员工可以清楚地看到,学习不是单纯地参加教室内的培训课程,而是由培训、实践和总结三个阶段构成。员工需要依照学习地图的要求参与学习和考核,从而更快地达成胜任工作的目标。
角度:战略驱动、密联业务、发展员工
学习地图在分析培训需求(“要求”与“需求”的界定)、确定培训策略(只能面授培训吗)、开发学习资源(标准的统一)、担任内训师与教练(您个人是最大受益者,是必修项不是可选项)、评估培训效果(培训评估变得可操作)等诸多方面,为业务部门、培训部门和员工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视角。
尺度:没有度量,就没有管理
任职资格标准告诉员工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而学习地图则为员工标示出如何获得这些知识和技能,从而帮助员工加速成长。学习地图与任职资格标准结合,可以作为企业核心人才的选、用、育、留的标尺。
百年优学顾问团队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反思,研发出学习地图绘制五步法——分析需求、界定标准、探寻差距、设计方案、绘制地图(见图3),并在金融、通信、IT、制造等多个行业的“灯塔企业”实现了快速有效的开发应用。
图3学习地图构建五步法
学习资源,打造密联业务的课程与内训师
学习地图的落地需要学习管理机制、学习激励与管控、学习资源开发等各种条件,其中学习资源开发是学习地图落地的基础。学习资源开发指开发针对企业实际、符合学习地图要求的学习资源,比如面授课程、电子课件、案例库、知识库、讲师库、导师库等。其中,面授课程是组织经验提炼和传承的载体,是企业学习发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1、首先是基金公司人力资源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2、其次是以及公募机构人才的“选育管用”机制和措施,如员工招聘选拔、培养、引进及用好人才等情况,公司人才梯队搭建情况,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职业规划等培训的情况,制度约束、惩戒机制等员工管理情况。
3、最后薪酬激励机制及晋升机制。
以“实干”为导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当前在人才培养、使用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主义、功利主义等现象。《条例》第35条规定:在人才工作中要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提出了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这就突出“实干”型人才的作用,坚持以“实干”为根本的理念,解决人才质量不高、作风和学风浮躁浮夸等问题,扭转科研领域的功利化倾向。坚持以“实干”为根本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建立,调动各领域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热情,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创新创业环境。坚持以“实干”为根本的理念,就是要努力提升产学研转化效率,使我国的人才工作从重规模、重数量、重质量向重水平、重能力、重贡献转变,走出一条从人才强、教育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力强的创新发展路径。
坚持德才兼备,尊重人才培养使用的内在规律。在人才培养与使用中,必须尊重人才成长、成才的内在规律。《条例》第31条规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一般来说人才成长有着师承规律、共生规律和金字塔规律等特点,如果忽视人才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不可能在人才工作中取得成绩。对此,在人才工作中要做到高端引领、整体开发,注重德才兼备。其一,要提升吸引和凝聚高端人才的能力,持续培养和造就世界一流人才的能力,实现人才工作的“高端引领”;其二,在强化高端引领的同时,还要注意学科领域的整体开发,注重人才素质培养,克服重视理工科轻视人文学科、重视西学轻视国学、注重知识培养忽视品德塑造等片面的人才发展观念;其三,要注重德才兼备。在人才工作领域,要树立正确的人才发展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人才选拔任用体系,为党的事业和民族振兴培育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人才。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长期以来,如何解放人才、发展人才、用活人才是人才使用中一直思考的问题。《条例》第35条规定要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优化人才的评价与激励机制,是做好人才工作的关键抓手。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探索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努力拓展人才管理的“绿色通道”,让人才考评和激励机制能发挥激励先进、鼓励人才的作用。首先,党的组织工作必须站在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高度上,转变服务理念,做好服务工作,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进一步提高我们国家对国内外人才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其次,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充分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赋予人才成长的沃土和展现才能的舞台。在此,要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竞争全方位升级,其本质是人才的竞争。在此背景下,《条例》专门就人才工作作了特别规定,强调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这对于做好人才工作具有强大助推力和重要意义。
二是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保证机制,我们要在能把人才引进来的前提下,保证他留得住是我们要做好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先决条件。首先要优化服务环境,要打破部门身份和地域界限,特别是对急需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要特事特办,减少环节。要建立“人才直达通道”,在增人计划,人事关系,户口迁移,配偶安置,子女就学,住房,工资津贴,职称评聘,等方面都要降低门坎,提供优惠,改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踏实工作,安心生活,事业才有活力,这也就解决了留得住的问题。
三是建立正确的用人机制,创造激励性的工作平台,在当前的形势下,引进并留住人才,关键是建立正确的用人和激励机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公平、竞争、宽松的用人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性工作平台:一是要建立竞争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并根据个人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分配档次。通过合理、公平的竞争,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竞争机制和人才脱颖而出的宽松环境; 四是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福利制度。科学地评价人才对的贡献和作用,保证各类人才的福利待遇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不断提升,不断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和政策创新,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提高人才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建设人才强国。
第一节建设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
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社科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一批讲政治、懂专业、善管理、有国际视野的党政人才。善于发现、重点支持、放手使用青年优秀人才。改革院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引导推动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第二节促进人才优化配置
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提高社会横向和纵向流动性,促进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和不同地域间有序自由流动。完善工资、医疗待遇、职称评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激励人才向基层一线、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开展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程。
第三节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完善业绩和贡献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保障人才以知识、技能、管理等创新要素参与利益分配,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强化对人才的物质和精神激励,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营造崇尚专业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放宽技术技能型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加快完善高效便捷的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出入境、居留管理服务。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留学生结构,完善培养支持机制。培养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完善配套政策,畅通回国任职通道。
二是多措并举,做好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举办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技能人才招聘会,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使人才市场真正成为单位选才、人才择业的主渠道要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行业紧缺的专业,通过设立“333”金蓝领企业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加快培养大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有精湛技艺、能独立解决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加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多给他们锻炼、考验、成长的机会,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按照“口才、文才、实才”不同类型的岗位要求,实行“订单”培训,量才所用,倾力打造企业技能人才“高地”。
三是关心关爱,积极营造栓心留人的外部环境。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选准了人,就有了希望。”因此,要顺时应势,立足全局,切实把经济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努力以“第一资源”来支撑和促进“第一要务”。 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人才。人才工作是一项长期、重大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把人才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企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议事制度、例会制度、办事制度等工作机制。同时,要积极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才工作,整合方方面面的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其次要学会从感情上亲近人才。发挥人才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关心爱护人才,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工资、福利以及医疗补助等待遇切实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健康冷暖,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调解决子女入学、就业、人事代理、社会保险转接等,真正做到用感情栓心,用待遇留人。同时,加大补助奖励力度,认真做好享受政府津贴和省级有突出贡献技术人才选拔工作,进一步拓宽引进渠道,大力引进重点领域紧缺性技能人才,为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再次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责任机制。人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明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问,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和影响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创优环境、创造机会、搭建平台等方面,不断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机制,推动人才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人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当今乃至将来,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栽好梧桐树,自有凤凰来”。如果说人才是“千里马”,企业领导就是“伯乐”,“千里马”受到“伯乐”慧眼相识,必将深感知遇,从而倍加努力,驰骋万里,奋勇向前。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人才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发展工作。
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发展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第八条 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第二章 事业支持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第十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鼓励开发区(园区)搭建人才与主导产业融合发展的载体,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公共创新平台。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建设,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研发机构与企业对接交流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及时转化。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科技、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支持、贷款贴息、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畅通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举办多种形式的海内外人才招聘活动。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市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分类施策、鼓励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各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人才工作。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高端引领,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模式、拓宽培养渠道,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优化配置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人才政策,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建立政府、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模式。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开展技能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增强乡村振兴实用人才服务发展的能力。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技术含量、人才聚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求,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注重柔性引才用才和精准引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统筹使用本区域内高等级岗位,积极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重点支持盐湖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绿色有机农畜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平台,依托援建方的人才优势,引进各行业所需人才,促进本土人才成长,实现人才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干事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受单位编制及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与或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