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做好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基层价格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当前,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时,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制约基层物价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寻找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出路,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调查难。突出表现一是检查面越来越窄,尤其是针对一些强势职能部门及重点垄断行业,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深感力不从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价格违法主体利用科技手段,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手段智能化,给价格检查带来新的困难。二是检查手段落后,方式单一。目前,基层价格检查部门仍然主要依靠手工检查的办法,查阅账、表、单、证、册等资料,对可疑账户、外围调查取证及与价格违法行为关链性问题,缺乏全面、系统了解,证据材料的逻辑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三是后备力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懂经济、懂财务、懂法律、懂计算机的复合型检查人才少之又少,极大地影响了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处罚难。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处罚过程中,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处罚难度日益加大。同时,又有不少检查人员不能正确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担心当被告,吃官司,协商处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处罚难以依法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价格违法行为,这也是某些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执行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司法处理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多,处罚难以执行情况经常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解放思想,更新监管理念。首先,要明晰思路,突出重点。要打破传统思维定式,不断拓展新领域。当前,要关注群众的呼声,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要进行重点突破。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针。克服单纯的为检查而检查,为处罚而处罚的作法,坚持宣传在先,预防在先,警示在先,下大力气把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第三,要大胆执法,勇于担当。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摒弃“怕”、“推”、“等”的思想。对大案、要案、难案,敢于查处,敢于碰硬,依法履职,在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绝不退让。第四,要正确面对行政诉讼。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质量,力求把每件案子办成铁案。在此基础上,综合利用法律的武器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怕当被告,不怕由此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依法办案,严把检查关口。查处案件要在坚持“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的前提下,重点把好五个关口。一是严把立案审批关。要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握案件源头,重点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二是严把调查取证关。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材料充分,证据确凿。所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联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关。要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求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相当,不枉不纵,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同时,切实遵守案件审理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进行集体审理。四是严把执行关。案件处理后要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执行期限;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严把程序关。遵守程序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发现违法线索——立案——送达《检查通知书》或《价格行政检查告知书》——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责令退还多收价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实施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核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结案报告,所有程序缺一不可。
(三)开拓创新,拓宽检查层面。注重加强外围调查取证,锁定违法事实,完善证据链条。要注意丰富证据种类,加强对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的收集力度。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成果,注重加强对电子帐务的检查,努力提高检查质效。要整合资源,充分运用交叉检查,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价格执法效率。要拓宽检查层面,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探索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办法。
(四)加强教育,建设一流队伍。要把不断提升价格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价格执法队伍作为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一是要广纳贤才,根据岗位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引进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基层价格执法队伍力量。二是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素质。物价干部交流少,成长慢,职后教育机制不完善,成为现阶段物价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瓶颈。要建立学习、培训、交流、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机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物价工作的新要求。
电子合同不被采信的案件,大部分被驳回的问题在于电子合同之外的自证问题:未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无资质的第三方存证、实名认证有问题、签署方式有问题、合同内容不合规等等。
根据《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签名才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应用形式)
个人和普通的企业想要制作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则会通过多种技术来保障制作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子合同平台,目前我们主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分布式存证领域,包括合同存证、邮件存证、文件存证、结构化数据存证等,通过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仲裁机构、互联网法院等合作,实现了链上存证、链上取证、链上出证,降低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了司法证据保全领域的诉讼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现行2019版)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操作人证据链:
实名认证(证明是你本人)、
签署意愿(证明是你想签合同)、
签署操作(证明是你签的合同)、
合同文件(证明你签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附件(由签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授权、付款、权利转移等)
电子合同服务商证据链: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如果是通过公证处保全的话,以上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多年来我们也在不断打磨自身产品,全方位布局智能化。我们的电子合同SaaS产品功能,在原有实名认证和合同签署的两大核心功能基础上,增加了组织管理、审批管理、印章管理、合同起草、合同模板管理、公证存证六大模块。较早前,我们还发布了手写笔迹识别、碎片化存储机制、文印安全防伪等多项技术。此外,针对线上司法处置通道缺失、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我们推出了“实槌”保全系统,以实现证据保全、实时出证,在为客户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同时,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服务。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不同的是:公安机关讯问可能侧重于破案,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侧重于从犯罪构成、犯罪性质、有无从重、加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二是程序合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监察法、刑诉法及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是证明标准合法。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办案纪律是铁的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违法调查取证会产生非法证据,将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损害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还要进行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下,自身权益遭非法侵犯,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提供的供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据以定案极易造成错案。因此,非法证据的危害极大,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杜绝非法证据。山东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办案纪律及安全,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以铁的纪律办“铁案”。
五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取证质量。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为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相互制约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为了落实监察法这一工作原则,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包括的内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内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有利于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专业论证,为完善证据链条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在检察机关的专业支持下,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可以得到更专业的保障。山东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取证、认证指引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能够证实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