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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是如何实现精准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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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20:27:00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是如何实现精准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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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3:36:54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是如何实现精准打击首先是在对应的地区埋下对应的警力来拍摄对应的证据,其次就是从市场销售渠道处进行管控,再者就是从对应的线人那里获得内部的消息,另外就是将整个犯罪团伙的链条进行一网打尽。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是如何实现精准打击的。

一、是在对应的地区埋下对应的警力来拍摄对应的证据 

首先就是在对应的地区埋下对应的警力来拍摄对应的证据 ,对于对应的地区而言警方设下了很多的埋伏主要就是为了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让这些犯罪分子的证据被搜集起来。

二、从市场销售渠道处进行管控 

其次就是从市场销售渠道处进行管控 ,对于警方而言他们采取了从对应的市场销售渠道进行管控这样子达到一个长期治理的目的,并且切断对应的销售渠道使其无法正常对外销售。

三、从对应的线人那里获得内部的消息 

再者就是从对应的线人那里获得内部的消息 ,对于线人而言他们可以从一些内部的渠道获得很多的消息传递给警方,这样子警方就可以精确化进行采取行动。

四、将整个犯罪团伙的链条进行一网打尽 

另外就是从对应的线人那里获得内部的消息 ,对于整个犯罪团伙而言他们的链条都会被完全消灭掉主要就是警方会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来逐步排除一些潜在的风险。

警方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从源头处进行处理,让这些犯罪团伙没有办法在市场上面为非作歹继续危害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众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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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3:36:54

非法捕鱼涉及到《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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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3:36:5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鱼罪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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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3:36:54
讲个例子;今年5月,长航武汉公安汉阳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和渔政反馈线索,夜间有人在长江汉南水洪段驾驶快艇电鱼。汉阳所迅速行动,联合渔政人员展开联合调查。

民警经严密蹲守布控,历时一个多月的证据收集,6月23日0时30分,将正在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杨某夫妇成功抓获,现场查获长江 鱼、鲇鱼等高价值渔获物70余斤(价值5000余元),查获快艇1艘、铁质渔船1艘、超声波捕鱼器1套。

“他们长期驻点捕捞的水域是个回流区域,这里鱼类的种类多、品种好、卖价贵。”据办案民警讲述,夫妻二人利用超声波捕鱼器捕捞底层优质鱼类,当天查获的就有一条13斤的长江 鱼,价值1700余元。他们捕到的鱼销往鱼行、鱼庄,收益好时一晚可盈利9000多元。

“超声波捕鱼的主要原理是,发射强劲超声波能量,刺激水中动物的神经、心脏和呼吸系统,使其在水中脑部暂时空化昏迷,浮出水面。”民警告诉记者,相比于传统电子捕鱼器,超声波捕鱼器对鱼类不会产生致死伤害,捕鱼范围比传统电捕鱼大几十倍。

经查,汪某、杨某长期以非法电捕鱼为生,并有固定的销售链条,从2019年开始实施非法捕捞至今,二人共非法谋利24万余元。目前,两人均对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6月下旬起已抓获30人

为彻底斩断“捕运销”产业链,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侦查,了解到汪某、杨某将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以高价转手卖到鱼行、鱼庄和流动鱼贩手中,由其销往酒楼。

目前,警方已对三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联合渔政部门对相关酒家、鱼行非法销售江鱼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彻底斩断“捕运销”产业链。

自6月下旬起,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截至7月7日,该局共破获非法捕捞犯罪案件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查获渔获物198公斤,涉案船只5条,非法捕捞工具15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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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3:36:54

答案:有必要。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非法捕捞情况依然存在

禁令之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非法捕捞野生江鲜。

“我自小在江边长大,长江沿岸还有一部分人在进行非法捕捞。”一名鱼贩告诉记者,偷捕活动常常在夜间进行,私下售卖,隐蔽性强,不易被渔政部门发现。

当记者询问哪儿可以买到刀鱼时,另外一名鱼贩给了记者一个外地商贩的电话。随即,记者拨通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这个外地商贩告诉记者,长江目前已禁渔,偷捕刀鱼违法,并且不让记者提“江鲜”二字,显得很谨慎。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商贩通过微信告知记者,可以安排江边渔民捕捞。如果想要购买,第二天早上就可从某沿江城市运来。但是现在只有小刀鱼,1.5两以下,每斤为几百元。据介绍,在此之后刀鱼价格会更高,3.5两左右的,能卖到几千元钱一斤。

记者调查发现,禁令之下,虽然各地加大了打击力度,但非法捕捞野生江鱼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共查获违法违规案件125起、175人,清理取缔各类违禁渔具1600多件。

某记者随民警在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江边巡查时,遇到村民小组长陈老伯。在陈老伯的带领下,在一个不起眼的小水湾处,民警起获了一张地笼网。地笼网以铁丝或竹片为骨架,用窗纱做成细长纱筒,鱼虾一旦游进地笼,不论大小都很难逃出。

湖北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联合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长江武汉段水域查获一起自捕自销江鱼违法案件。现场查获涉案嫌疑人员两名,快艇一艘,高压电瓶及电捕设备一套,渔获物7.85千克。据介绍,嫌疑人经营一家江鱼酒店,渔获物中部分用作酒店自销,部分卖到了集贸市场。

“根据执法查处的情况分析,全市餐饮酒店仍存在少数自捕自销野生江鱼牟利的情况。”湖北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总队长王文高介绍,禁渔令的颁布对于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少数人的消费习惯,非法捕捞野生江鱼有利可图,一些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出现商船船员利用小艇捕捞、生产性垂钓等新情况

“我和朋友看到江上有人划船,定睛一看,竟在非法电鱼!”在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和县派出所,举报人邢先生回忆道:“我们劝说两名电鱼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他们不但不当回事儿,还冲上前来谩骂我们。”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绝不姑息!目前,已经抓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了电鱼船和电鱼设备等工具。”安徽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夏德军说:“不管捕获物数量多少,但凡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我们都要坚决查处。”

“这些偷捕行为主要集中在晚上,甚至是凌晨,给巡查、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夏德军表示,夜间非法捕鱼,一旦被渔政执法人员发现,不法分子会想尽办法逃逸。执法艇相对于偷捕者的小艇来说,吨位较大,一旦强行靠近,容易造成翻船事故,渔政执法人员和偷捕者的人身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尤其是今年以来,还发现非法捕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手段。夏德军说,一些商船、运输船停靠在指定水域后,船员会在空闲时间,利用船上携带的小艇,从事非法捕捞。安徽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廖晓红说,还有一些沿岸居民把自家的农用船当做渔船,甚至用塑料盆加马达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记者从安徽安庆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安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后,渔业资源恢复明显。但随之而来的是,娱乐性垂钓迅速演变为群体生产性垂钓,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令人担忧的是,目前针对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多钩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并没有相关处罚条款。

此外,非法捕捞的群体构成日趋复杂。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处长陈建荣说,从查处的涉渔案件看,专业渔民违法捕捞案件占比少了,反而一些原先并非渔民的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始偷捕,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也常常使用简易捕鱼装置冒险偷捕,随机性、机动性、分散性较大。

水域点多面广,执法面临新挑战,人手少、装备不足等问题凸显

让长江休养生息,十年“禁渔令”实施,这对渔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暴露出的一些工作短板值得重视。记者采访了多地渔政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装备不足是普遍问题。

“芜湖市渔业渔政管理中心,既要负责渔政管理,也要负责渔业生产,一共只有10个在编人员,真正在渔政管理上的连一半都没有。”廖晓红举例说,长江在无为市境内共有50多公里,但是无为市负责渔政管理的只有四五个人。以前是阶段性禁捕,现在对重点水域设定长达十年的禁捕期,需要常态化监管,人手捉襟见肘。

渔政部门力量相对薄弱,在其他沿江地市也有类似情况。夏德军介绍,马鞍山市渔政执法岗位,一共有10个编制,但目前只有2人,下面的区县编制更少,负责的水域点多面广,包括长江干流和通江支流等禁捕工作,力量更显不足。

缺少执法装备也是个问题。廖晓红介绍,不少县区没有专属执法艇。很多时候,他们在进行渔政执法行动时,要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等部门,借用他们的装备。另外,现在偷捕渔船大多体积较小、吃水浅,传统执法艇吨位大、吃水深,不易靠近渔船。所以配备体积较小、方便操作的快艇对于强化渔政执法工作来说非常必要。

王文高说,非法捕捞案发地大多在偏远乡村、通江支流、交界水域。这些地区往往江面水流复杂,又处于执法管属交界地带。如果执法人员不足、装备不够,很难有效监管。

针对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困难,一些地方积极动员群众护渔。江苏扬州市江豚保护协会志愿者陈宜林从事长江保护已经10年。陈宜林说:“我们有两条船,会不定期沿江巡护。发现有偷捕的人,会立即通知渔政部门查处。”

对此,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也建议全面推行群管群护机制。湖北省长江流域沿江、沿湖有禁捕执法监管任务的县(市、区),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同时,结合禁捕执法实际,加强渔政执法码头、重点水域远程监控、执法无人机、渔政船艇等装备和能力建设,形成与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管能力。

加强部门合作、地域联动,形成禁渔合力,实现常态化监管

长江禁渔,不能单单依靠渔政部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长江禁渔存在很多共性的难题。比如,渔民上岸后的安置问题,一些渔民面临生活困难;偷偷捕鱼的利益诱惑大,执法力量不足;从捕、运、销到餐桌,非法捕捞已形成地下产业链。因此,禁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加强部门合作、地域联动,形成禁渔合力。

“我父亲60多岁了,不可能再出去打工。我是小学学历,也只能在附近打打零工补贴家用,收入不稳定,一个月能赚个两三千就不错了。”李师傅说,他们村像他这样的渔民还有几十户,大部分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上岸之后自谋生路非常困难。这些人除了捕鱼没有别的手艺,难免有人会偷偷干起“老营生”。

长江禁渔,不仅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更要做好上岸后的渔民安置工作。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安庆渔港,曾经是安庆市境内渔船停靠数量最多的地方。如今,映入眼帘的只有一艘艘行驶在“黄金水道”中的货运商船,数条渔船聚在江面一起打鱼的场景一去不复返。

安庆市大观区渔政站站长何广胜说,根据国家政策对退捕渔民进行补偿,破解渔船有接近7万元的补贴,退渔转产补贴3.4万元,网具回收补贴2万元。同时,还有8万元补贴是以“生活困难补助”的形式分10年发放,每年8000元。

当然,现有政策确应不断完善,因为渔民就业、生活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今后可以探索建立联系人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情况,精准帮扶。

随着长江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渔业管理和渔政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对完善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提高渔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陈建荣建议,推动“由捕转护”的执法监管模式,吸纳长江退渔上岸渔民转产就业,加入长江护渔队伍。同时,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联动,对违法捕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努力构建长江禁捕管理长效机制。

有禁令,就要抓落实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十年禁渔,留出更多空间和时间,让长江休养生息,为子孙谋利造福,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禁令之下,偷捕未止,仍然有人非法捕捞、私下兜售野生“江鲜”。这反映了一些地方在贯彻禁令的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扎实的情况。

长江禁渔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的全链条监管,到实现渔民退捕上岸、转岗就业,每个环节都要跟得上、做到位。如何健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如何强化省际协作,实现全时空监管?如何强化全民生态意识,发挥沿江群众护渔作用?如何切实解决上岸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这些都要下一番绣花功夫,必须考虑得周全一点,把针脚缝密一点、压实一些。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一定要把“禁渔令”落到实处。沿江每一个地区,每一个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扎实工作,为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