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有哪些相似性?
传统外贸用来定义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流程以及交易达成方式,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有着显著的区别,
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1.交易链条
交易链条是指从商品生产到商品最终被消费中途所经转的环节,传统外贸交易链条十分长,
基本上由五环构成,国内生产商,国内贸易商,国外分销商,国外零售商,终端消费者。
而跨境电商的交易链条只有三环,国内生产商,国内贸易商,终端消费者。
在跨境电商的交易流程当中,国内贸易商即跨境电商平台卖家,将产品从国内生产商手中批发,然后在平台上零售,直接将货物出售给终端消费者。
交易链条短有多重优势,其中最重要的优势反映在利润方面,跨境电商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拿到了交易环节当中利润最丰厚的零售环节,避免了国外分销商的盘剥,
将定价权牢牢把控在了自己的手里,利润也就得到了保障。
2.资金流转
跨境电商的回款周期远远快于传统外贸。
传统外贸多属于批量采购,接单生产,除少数高附加值产品以外,大多数通过海陆船运,运输周期长,回款周期也随之拉长;
而跨境电商属于零售模式,卖家小批量购入再进行售卖,同时顾客先付款购买,所以整个行业的资金门槛较低;卖家空运发货,运输时效多在两周之内,回款速度快,资金周转效率更高。
所以跨境电商的核心之一就在于库存资金周转,有针对性地进行选品并严格地把控库存,有望实现低成本高效运转。
3.竞争激烈程度
目前跨境电商平台如亚马逊、ebay、wish等的竞争激烈程度远远低于国内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市场尚未达到饱和程度,
许多门类的产品仍存在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家具家电、汽摩配件、户外运动、美妆个护等多个大类、几百个小类都属于尚未完全开发的市场,
这些是跨境电商反映在市场竞争方面的特征。
延伸:跨境电商与国内电商的简单对比
目前国内跨境电商存在如下三点特征,也是其与传统外贸截然相反的三大特征,
一是中小跨境电商卖家急剧增加,
二是低价取胜模式从传统的对外贸易转移到跨境电商出口行业,一昧价格竞争导致利润率下降。
三是受地域及时差限制,跨境电商售前售后服务水平较低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跨境电商是互联网革新带来的新型销售方式,但其运营方式与企业本身并没有太多创新。
(四)关于跨境电商行业现状的一点思考
在跨境电商出口行业整体增长迅猛的背景下,其市场体系建设却并不完善,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政府支持政策尚处于试验阶段,并未真正作用于企业,
二是市场规范尚未建立,行业标杆示范性企业并未成型,目前跨境电商上市企业寥寥无几,大部分企业虽然销售业绩斐然,但是其经营模式存在多种弊端,
长期盈利能力遭受质疑,所以整个行业并未获得资本市场过多青睐,
如此这般,整个行业发展仍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道阻且长。
链式交易是指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供应链的特点
从供应链的结构模型可以看出,供应链是一个网链结构,节点企业和节点企业之间是一种需求与供应关系。全球供应链就是通过计划Plan、获得Obtain、存储Store、分别Distribute、服务Serve等这样一些活动而在顾客和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衔接Interface,从而使企业能满足内外部顾客的需求。
2.现金存取金额存在关联。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现金存取金额存在关联,存现金额往往等于取现金额或与取现金额极为接近。
3.大额现金取出及存入时间间隔极短。大额现金取出后,短时间内(几分钟后),同一网点另一客户账户(或是多个客户账户累计)发生同等或相似金额的现金存入交易。
4.交易行为异常。客户主动要求将本可以通过转账实现的交易改为通过现金存取的方式来实现。
1.存在洗钱风险隐患。柜员主动或被动协助客户进行“伪现金”交易,使得银行协助客户人为割裂交易链条,改变交易性质,可能导致银行反洗钱履职不到位的合规风险。
2.影响大额、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准确性。通过使用相互割裂的“伪现金”交易取代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可能造成对大额、可疑交易的错报和漏报,影响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甄别。
3.操作风险。有些柜员以“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工作效率、无资金风险”等理由,导致“伪现金”交易发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业务真实性的底线要求,存在操作差错导致大额长短款的风险,而且潜藏内外勾结案件风险。
(一)加强客户引导与沟通
对于单位客户主动要求进行“伪现金”交易,而现有柜面转账功能可以满足客户资金划转需求的,开户机构要向客户详细说明“伪现金”交易监管要求,并积极引导客户通过转账方式办理相关业务,从源头上防控“伪现金”交易洗钱风险。
(二)加强现金业务管理,拒绝为客户办理异常“伪现金”交易
为单位客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加强对现金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
充分认识“伪现金”交易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以及因反洗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合规风险。切实防范因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违规事件,拒绝为客户办理没有实际现金收付的异常“伪现金”交易。
(三)加强对异常现金交易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引导无效、坚持通过“伪现金”交易方式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的客户,需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由客户填写《现金取款、存款业务背景调查表》,详细列明交易双方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交易用途及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出具证明交易背景的辅助证明材料。
《调查表》及辅助证明材料作为业务传票留存备查。
如遇客户不配合提供上述信息,或发生交易双方有关信息核验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开户机构应拒绝办理。
(四)加强“伪现金”交易审批管理
1.单日累计50万元(不含)以下的“伪现金”交易,由经办柜员负责审核《调查表》信息及辅助证明材料,填写审批意见。
2.单日累计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伪现金”交易,由开户机构负责人(或其转授权人)负责审核及审批。
3.单日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伪现金”交易,由开户机构负责人(或其转授权人)、二级行行长(或其转授权人)分级审核及审批。
(五)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经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目的审查,对符合“伪现金”交易或类似异常交易特征,存在或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按规定向本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拓展资料
什么是伪现金交易?
所谓“伪现金”交易,是指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比如,客户在银行柜面提领现金后,当场再存入不同名的账户。
伪现金主要特征是通过现金存取造成短时间内资金在非同名的个人或单位账户间转移,造成资金交易链条信息断裂,使资金交易变得不可追溯,这种行为的动机本身就值得怀疑,更别说伪现金会使交易性质从原来的“转账”改变为“现金”形式,干扰银行对可疑交易的分析。
对银行来说,同一网点的伪现金交易,比不同营业网点间的现金交易要容易识别,而一个账户对应多个账户,又比多个账户对应多个账户的伪现金交易容易识别,所以银行要管控伪现金交易可能衍生的洗钱风险,最重要还是做好客户身份识别(KYC)及现金取款管控两大重点。
一旦银行发现柜面有伪现金交易征兆,须先对客户申请大额取现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同时须对交易双方身份、背景、交易用途及交易目的等进行了解,尽可能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同时分析合理性。
如果该笔伪现金交易背景为“公对私”,也就是从公司账户取出现金后再存入私人账户,那银行就要针对存入款项的私人账户进行调查,确认是否为该公司股东、董监高等私人账户,银行除了要留心公司账户近期有无交易异常情形外,还要注意是否有空壳公司、非法集资等洗钱常见特征。
如果该笔伪现金交易是“私对公”,也就是从私人账户领钱后再存入公司账户,那银行须了解该私人账户与公司股东、董监高间的关系,并对该私人账户资金来源进行了解。
如果该笔大额现金的提领和存入都是私人账户,那银行除了要了解交易双方关系外,还须判断双方职业、年龄、工作单位与提领的现金金额大小是否匹配。
银行面对伪现金交易,首先可做的是依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金额大小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1、高风险客户
如果已被银行列入洗钱高风险的客户到柜面办理现金交易,金额又达银行规定的高金额标准,那除了要求必须预约外,还须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并针对客户背景或资金来源、金额等进行交叉比对,确认有无不合理的地方,并回溯分析该账户近期交易情况,确认账户现金存取金额与本次交易占比间的关系,关注账户是否有快进快出、不留余额等情形,交易双方只要有一方是银行认定的高风险客户,就不能允许代理,须坚持要求开户人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
若高风险客户的现金交易金额未达高金额标准,则仅需要求预约并调查资金来源,再针对近期交易进行回溯分析即可,但银行仍要注意有无拆分交易以规避银行监管的情形。
2、中、低风险客户
银行对中、低风险客户的伪现金交易,若是交易金额超过规定的高金额标准,一样必须采取要求预约、高级管理人员核准、调查资金来源及对近期交易进行回溯分析等和上述高风险客户相同的风险管控措施。但若柜面现金交易金额不大,未达到银行规定高金额标准,仅需采取必要识别措施即可。
对银行来说,要关注伪现金交易有无触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两项反洗钱申报程序,以大额交易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第3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规定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等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交易双方都须因“大额交易”而进行申报。
至于“可疑交易”,则是指银行对具备下列特征的伪现金交易,应考虑申报可疑交易:
(1)已多次发生伪现金交易
(2)在本行不同营业网点发生伪现金交易
(3)同一人代理在不同账户间进行伪现金交易
(4)利用分拆化整为零做法逃避监管
伪现金交易是指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而是商业银行通过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如:现金尾箱过渡或内部账过渡)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该类交易人为割裂交易链条,改变交易性质,造成大额交易错报和漏报,影响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存在洗钱风险。
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之一:不可篡改
区块链最容易被理解的特性是不可篡改的特性。
不可篡改是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的独特账本而形成的:存有交易的区块按照时间顺序持续加到链的尾部。要修改一个区块中的数据,就需要重新生成它之后的所有区块。
共识机制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使得修改大量区块的成本极高,从而几乎是不可能的。以采用工作量证明的区块链网络(比如比特币、以太坊)为例,只有拥有 51% 的算力才可能重新生成所有区块以篡改数据。但是,破坏数据并不符合拥有大算力的玩家的自身利益,这种实用设计增强了区块链上的数据可靠性。
通常,在区块链账本中的交易数据可以视为不能被“修改”,它只能通过被认可的新交易来“修正”。修正的过程会留下痕迹,这也是为什么说区块链是不可篡改的,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
在现在常用的文件和关系型数据中,除非采用特别的设计,否则系统本身是不记录修改痕迹的。区块链账本采用的是与文件、数据库不同的设计,它借鉴的是现实中的账本设计——留存记录痕迹。因此,我们不能不留痕迹地“修改”账本,而只能“修正”账本(见图2)。
图2:区块链账本“不能修改、只能修正”
区块链的数据存储被称为“账本”(leger,总账),这是非常符合其实质的名称。区块链账本的逻辑和传统的账本相似。比如,我可能因错漏转了一笔钱给你,这笔交易被区块链账本接受,记录在其中。修正错漏的方式不是直接修改账本,将它恢复到这个错误交易前的状态;而是进行一笔新的修正交易,你把这笔钱转回给我。当新交易被区块链账本接受,错漏就被修正,所有的修正过程都记录在账本之中,有迹可循。
将区块链投入使用的第一类设想正是利用它的不可篡改特性。农产品或商品溯源的应用是将它们的流通过程记录在区块链上,以确保数据记录不被篡改,从而提供追溯的证据。在供应链领域应用区块链的一种设想是,确保接触账本的人不能修改过往记录,从而保障记录的可靠性。
2018 年 3 月,在网络零售集团京东发布的《区块链技术实践白皮书》中,京东认为,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的三种应用场景是:跨主体协作,需要低成本信任,存在长周期交易链条。这三个应用场景所利用的都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多主体在一个不可篡改的账本上协作,降低了信任成本。区块链账本中存储的是状态,未被涉及的数据的状态不会发生变化,且越早前的数据越难被篡改,这使得它适用于长周期交易。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之二:表示价值所需要的唯一性
不管是可互换通证(ERC20),还是不可互换通证(ERC721),又或者是其他提议中的通证标准,以太坊的通证都展示了区块链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示价值所需要的唯一性。
在数字世界中,最基本单元是比特,比特的根本特性是可复制。但是价值不能被复制,价值必须是唯一的。之前我们已经讨论过,这正是矛盾所在:在数字世界中,我们很难让一个文件是唯一的,至少很难普遍地做到这一点。这是现在我们需要中心化的账本来记录价值的原因。
在数字世界中,我们没法像拥有现金一样,手上拿着钞票。在数字世界中,我们需要银行等信用中介,我们的钱是由银行账本帮忙记录的。
比特币系统带来的区块链技术可以说第一次把“唯一性”普遍地带入了数字世界,而以太坊的通证将数字世界中的价值表示功能普及开来。
2018 年年初,中国的两位科技互联网企业领袖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区块链带来的“唯一性”。腾讯主要创始人、CEO 马化腾说:“区块链确实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用数字化表达唯一性,区块链可以模拟现实中的实物唯一性。”
百度创始人、CEO 李彦宏说:“区块链到来之后,可以真正使虚拟物品变得唯一,这样的互联网跟以前的互联网会是非常不一样的。”
对于通证经济的探讨和展望正是基于,在数字世界中,在网络基础层次上区块链提供了去中心化的价值表示和价值转移的方式。在以以太坊为代表的区块链 2.0 时代,出现了更通用的价值代表物——通证,从区块链1.0的数字现金时期进入到数字资产时期。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之三:智能合约
从比特币到以太坊,区块链最大的变化是“智能合约”(见图3)。比特币系统是专为一种数字货币而设计的,它的 UTXO 和脚本也可以处理一些复杂的交易,但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维塔利克创建了以太坊区块链,他的核心目标都是围绕智能合约展开的:一个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一个运行智能合约的虚拟机(EVM),以及后续发展出来的一系列标准化的用于不同类型通证的智能合约等。
图3:区块链2.0的关键改进是“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出现使得基于区块链的两个人不只是可以进行简单的价值转移,而可以设定复杂的规则,由智能合约自动、自治地执行,这极大地扩展了区块链的应用可能性。
当前把焦点放在通证的创新性应用上的项目,在软件层面都是通过编写智能合约来实现的。利用智能合约,我们可以进行复杂的数字资产交易。
在讨论以太坊的发展过程时,在冷知识专栏“智能合约”“以太坊的智能合约”中,我们对智能合约进行了很多讨论,在此不再赘述。这里再借维塔利克的讨论,重复一下我们认同的智能合约的软件性质——它相当于一种特殊的服务端后台程序(daemon)。在以太坊白皮书中,维塔利克写道:
(合约)应被看成是存在于以太坊执行环境中的“自治代理”(autonomous agents),它拥有自己的以太坊账户,收到交易信息,它们就相当于被捅了一下,然后它就自动执行一段代码。
智能合约的执行流程如图 4 所示。区块链的第五、第六个定义如图 5 所示。
图4:智能合约的执行流程
图5:区块链的定义之五、之六
区块链的四大特征之四:去中心自组织
区块链的第四大特征是去中心自组织。到目前为止,主要区块链项目的自身组织和运作都与这个特征紧密相关。很多人对区块链项目的理想期待是,它们成为自治运转的一个社区或生态。
匿名的中本聪在完成比特币的开发和初期的迭代开发之后,就完全从互联网上消失了。但他创造的比特币系统持续地运转着:无论是比特币这个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协议即它的发行与交易机制,比特币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网络,还是比特币矿工和比特币开发,都去中心化、自组织地运转着。
我们可以合理地猜测,在比特币之后出现了众多修改参数分叉形成的竞争币、硬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BCH),可能都符合中本聪的设想。他选择了“失控”,失控可视为自治的同义词。
到目前为止,以太坊项目仍在维塔利克的“领导”之下,但正如本章一开始讨论的,他是以领导一个开源组织的方式引领着这个项目,就像林纳斯领导开源的 Linux 操作系统和 Linux 基金会一样。
维塔利克可能是对去中心自组织思考得最多的人之一,他一直强调和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方式。2016 年以太坊的硬分叉是他提议的,但需要通过链上的社区投票,获得通过方可施行。在以太坊社区中,包括 ERC20 等在内的众多标准是社区开发者自发形成的。
在《去中心化应用》一书中,作者西拉杰·拉瓦尔(Siraj Raval)还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区分,他的这个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未来的应用与组织。他从两个维度看现有的互联网技术产品:一个维度是,在组织上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另一个维度是,在逻辑上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
他认为:“比特币在组织上去中心化,在逻辑上集中。”而电子邮件系统在组织上和逻辑上都是去中心化的(见图6)。
图6:比特币在组织上去中心化,在逻辑上集中
在设想未来的组织时,我们心中的理想原型常是比特币的组织:完全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但在实践过程中,为了效率和能够推进,我们又会略微往中心化组织靠拢,最终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现在,在通过以太坊的智能合约创建和发放通证,并以社区或生态方式运行的区块链项目中,不少项目的理想状态是类似于比特币的组织,但实际情况是介于完全的去中心化组织和传统的公司之间。
在讨论区块链的第四个特征去中心自组织时,其实我们已经在从代码的世界往外走,涉及人的组织与协同了。现在,各种讨论和实际探索也揭示了区块链在技术之外的意义:它可能作为基础设施支持人类的生产组织和协同的变革。这正是区块链与互联网是完全同构的又一例证,互联网也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它改变了人们的组织和协同。
总的来说,以太坊把区块链带入了新的阶段。在讨论以太坊时,如果要总结两个关键词的话,那么这两个关键词分别是智能合约和通证;而如果只能说一个的话,我会选择“通证”。我会更愿意从互联网的历史中找寻它的意义,重复之前的类比:作为价值表示物的通证,它的角色类似于 HTML。在有了 HTML 之后,建什么样的网站完全取决于我们的想象力。
有需求的企业或消费者。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商的出现,直面最终消费者,大大降低了企业走出国门的成本。
第二、速度快:只要海外采购商在平台上下订单,强大的物流体系可以使货品在1-2周内就可以到达买家手中。
第三、易上手:只要商家客户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就可以方便的购物交易。
2、【区块链】
英文名 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记帐方式。
3、【区块和链】
区块指的是记录交易信息的信息块,每个区块里面包含 着三个主要的因素:本区块的ID,交易的单数,前面一个区块的ID。
比特币的系统大约每10分钟产生一个区块,每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ID,使得区块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交易链条,最长的那条就是唯一的主区块链。
4、【比特币】
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落地的应用,是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最早是作为虚拟货币存在,日本已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并可以用比特币购物。
5、【中本聪】
传说中的比特币的创始人,于2008年发表了一篇关于一个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
6、【数字货币】
和现实生活中我们打游戏使用的Q币等虚拟货币完全不同,就比如在日本,比特币虽然是数字货币,但它已经可以用来在真实的场景中购买商品。
7、【PoW】
共识机制的一种,也称为工作量证明,比特币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共识机制。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达成共识,但能量消耗巨大,容易分叉。
8、【PoS】
共识机制的一种,也称为权益证明,拥有权益大的人成为记帐人的概率越大,但记帐人的不一定专业,不太费电,也容易分叉。
9、【DpoS】
是在PoS的基础上所记帐人由不专业地变成专业人员来从事,像我们熟悉的EOS 采取的就是这种共识方式,由持有者共同选出21个节点和100个预备节点通地EOS宪法来达成共识,并共同孵化EOS上面的生态。
10、【公钥和私钥】
在区块链的世界里,公钥相当于是银行帐号,私钥相当于是银行帐号+取款密码。私钥本质上是由32个字节组成的数组,由私钥可以生成公钥和地址,但这种行为不可逆,所以保存好私钥至关重要,丢了私钥,相当于丢了钱,而且永远找不回来。
11、【哈希值】
可以简单地认为是一组很紧密地排列在一起的数据,数据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更改,不然其计算地后果都将天差地别。
12、【智能合约】
就是一个数字形式的承诺,参与的双方都可以在网络上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而不受人为地限制。
13、【信用共识】
基于区块链的特点,它是分布式的一种记帐方法,具有不可篡改和不可逆的特性,是一种让很多人在数字算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信任的机制。
14、【公有链和私有链】
公有链是指全世界人都可以参与的,都可以读取的区块链,对所有人开放,而私有链只是掌握一个组织的手中,只对个体或者实体开放。
区块链是目前的一个风口,很多传统的大企业和风投都在积极参与区块链行业的布局和投资,而作为我们普罗大众,掌握必要的区块链知识,有助于我们对现实世界的信息作判断和分析,为自己的投资保驾护航。
融资性贸易的7大交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以融资为目的,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借用第三方的良好银行信用,凭借与目标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获得融资后再与第三方分成。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基础,也是融资性贸易案件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种类。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资金方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从涉及主体来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最少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则涉及主体有可能随之增加。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二、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三、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构融资,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四、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质押监管贸易包含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
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
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五、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
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六、保兑仓形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保兑仓的法律关系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七、保理形式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有关贸易融资的实践以及思考
近两年来,随着宏观经济调整,一些行业遭遇困难,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贸易融资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实践与思考贸易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起源
20世纪90年代,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下同)的华南各分行以票据贴现业务替代流动资金贷款,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2001年,平安银行又推出了一项重要贸易融资创新产品——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该项业务突破了传统的授信担保模式,以存货类动产设定动态的抵/质押,在保持存货流动性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随时赎取部分抵/质押物用于销售,有效解决了大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03年,平安银行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整合应收、预付和存货类商品贸易融资产品,在国内银行业第一家提出了“自偿性贸易融资”的理念,并在全行推广,奠定了贸易融资系列的产品基础。
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体系,创造性地打破了过往以贷款企业的资产实力或担保为融资授信标准的限制,转而重点考察企业的贸易背景,以及物流、资金流控制的模式,从而衍生出一套新的信贷分析及风险控制技术。较传统流动资金贷款,自偿性贸易融资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还款来源的自偿性
即通过操作模式的设计,将授信企业的销售收入自动导回授信银行的特定账户中,进而归还贷款或作为归还授信的保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具体体现在,依托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的贸易融资,其还款也将由交易完成后获得的交易收入自动清偿。
2、操作的封闭性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对资金流、物流以及信息流的结构化设计实施从出账到资金收回的全程控制,也即实现对授信资金的担保或反担保,从而达到风险缓释的目的。
3、以贷后操作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
即相对降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评价权重,在准入控制方面,强调交易模式的自偿性和封闭性评估,建立贷后操作的专业化平台,实施贷后的全流程控制。
4、授信用途的特定化
基于自偿性和流程性和内在要求,贸易融资必然是受托支付,即额度项下的每次出账都对应明确的贸易背景,做到金额、时间、交易对手等信息的匹配。这与监管当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精神高度一致。
这种转变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讲,不仅仅是开创了一片新的业务蓝海,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和交易流程控制的风险管理体系更是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因此,这是一种革命性的突破。平安银行所提出的自偿性贸易融资理念,也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理论指导,影响至今。
贸易融资业务理论基础
贸易融资业务发源于中小规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是金融业残酷竞争的结果。上世纪90年代,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愈趋激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四大行以固有网络和传统优势占据大型客户市场,而类似平安银行这样的中小型银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纷纷陷入核心竞争力缺乏、定位模糊的尴尬局面。正是这样的处境,才迫使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得不以利率市场化为导向,将目光转向广大中小企业,寻找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差异化道路。其中,平安银行率先提出了“面向贸易融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司业务战略转型。
应该说,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诞生,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背景下,在深入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参照《巴塞尔协议》相关条文和国际先进经验,从而提出的一种系统性融资安排。因此,国内贸易融资天然具备国内业务实践和国际银行业先进理论支持两大基础。
《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192和193条分别定义了针对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商品融资和针对一般公司的储备、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由于授信对象的不同,两者虽有细微差别,但其核心都是基于公司自身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构进行的融资安排。192条和193条共同构成了贸易融资的概念: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和应收账款的融资。对于这种融资,借款人除商品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外,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什么实质的资产,因此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这种融资的结构化特征旨在弥补借款人较低的信用等级。融资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融资的自偿性程度以及商业银行对交易进行结构化设计方面的技能,而不是借款人本身的信用等级。
从企业的交易链来看,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势必包含向上游支付的货款、采购的原料和产成品、销售收入等三大要素。相应的,围绕授信对象交易行为进行的贸易融资业务也务必要包含预付款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三大产品种类,这不但是贸易融资业务原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由客户实际需求决定的。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了解并掌握了授信主体的完整交易链和交易结构,也才更有利于商业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以及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贸易融资业务包含预付、存货、应收三大业务品种也是由内在的风险因素决定的。
按照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纬度,平安银行将贸易融资业务划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三大产品,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产品体系。该分类方法与《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理念一脉相承,并对应了《巴塞尔协议》产品线对应表中提到的商业银行的出口融资、贸易融资和保理三大业务群组。随着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这一分类方法逐步得到其他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认可。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业务架构、部门安排和功能设置也都基本参照了这一分类方案。
贸易融资业务实践
在贸易融资业务理论的指导下,平安银行自主开发了面向贸易融资企业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措施、资金流导引工具、信息流监控手段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开发了一系列的贸易融资产品和业务解决方案,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的资金需求。
贸易融资,既可以基于企业主体评级而发放,也可以基于单笔债项评级而发放。这一特点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报表不真实的问题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其在银行的信贷地位和议价能力都非常低下,融资变得十分困难。因此,直接把握企业的贸易行为和交易信息以及控制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对于银行防范对此类企业的授信风险具有特殊意义,同时也可有效提高此类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便捷性。
贸易融资业务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银行同业、监管机构和媒体的广泛关注。《金融时报》当年就曾刊文指出: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各类金融创新中,深圳发展银行整合推出的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一种新思维。这种融资模式站在产业供应链的全局高度,切合产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既规避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扰,又延伸了银行的纵深服务,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贸易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可谓独树一帜。与媒体赞誉相对应的是平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规模逐年攀升、客户基础不断扩大和资产质量常年表现优良。
伴随着平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成功开展,很多业内同行也嗅到了其中的“巨大市场”。从2005年起,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纷纷跟进,迅速开始了对贸易融资业务的争夺。尤其近两年,随着城商行等大量地方性银行的进入,更是模仿者众。贸易融资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和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成立了相应的贸易融资业务部门,推出了各具特色的贸易融资服务。
通过对颇具代表性的兴业、光大、浦发、广发、招商等国内商业银行和渣打、摩根大通等外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深入观察,发现这些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均沿用了《巴塞尔协议》对贸易融资的定义,其业务构成包含了国际和国内贸易融资两大部分,涵盖了预付、存货、应收等三个环节。其中,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这两家银行在传统贸融业务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业务重构和创新。浦发银行除贸易融资业务外还将与贸易融资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现金管理纳入贸易融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广发银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环球交易服务部除贸易融资和现金管理外,更是包含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这些商业银行的实践,进一步论证了贸易融资的原理,丰富了贸易融资的内涵,推动了贸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贸易融资中大量运用了票据等结算工具,从一开始就践行了流贷贸融化的发展方向。
贸易融资业务是围绕授信主体的交易环节展开,必定依托交易结算。而在实务中,贸易结算工具种类繁多,除现金外还包含票据、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以国内贸易融资中应用较多的票据来看,作为先天的贸易结算工具,其具有低成本、有因性、流通性强和可追溯等特征。对授信主体来讲,票据的应用能显著提高其在交易中的信用程度,并节省一定的财务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讲,票据的有因性和可追溯性恰好符合了贸易融资的内生性要求,也有利于信贷风险的控制。
表内、表外等多种类型融资工具的运用,极大地方便了客户的交易和结算,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商业银行资本占用,有力地促进了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贸易融资业务的未来发展
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一直以存贷利差为主在经营方式上较为粗放,资本占用较高。但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和监管标准的提高,各家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集约化经营,目标是在减少资本占用的基础上实现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的增加。贸易融资基于其自偿性、流程性和产品组合,在赢利水平、风险控制和资本占用上明显优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也就成为贸易融资业务大发展的契机。另外,贸易融资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实实在在地解决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基调完全相符。这些年,流贷贸易融资化已初现规模。可以预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和新监管标准的落地实施,这一趋势将更加显著。未来,国内商业银行业一定会迎来贸易融资另一波的大发展,无论是在广度、深度,还是在对实体经济的深刻影响力上都将超越既往。
贸易融资业务大发展的前提是以前瞻性的思维和创造性的手段妥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一些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资本的硬性约束。《巴塞尔协议III》发布后,中国银监会在统筹考虑《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基础上,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资本协议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重新定义了一级资本,因此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最直接的影响是部分商业银行将面临长期的资本压力。与一般流贷相比,贸易融资业务虽然整体上风险资产权重占用较小,但在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的硬约束下,一样也受到波及。
二是信息不对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和流程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掌握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商流和物流信息,而这依托于授信主体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的配合程度。然而,由于第三方合作伙伴配合的局限性以及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造成银行无法对授信企业的市场前景做出判断,另一方面,也造成商业银行难以进行精确的风险管理。
三是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国内经济进入中速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的大环境下,经济的波动造成过去一些隐藏的风险开始显现,而风险事件的起因和商业银行在处理时面临的困境也凸显了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部分企业诚信的缺失。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存货类业务的权属确认和押品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解决贸易融资面临的以上困境,一方面需要政府和监管当局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加以完善,切实解决制度和法律上的不足和障碍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自身要根据市场需要,依托技术进步,不断进行创新和业务重构。从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看,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和产业链快速整合的今天,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必然要走上结构化、大数据化、投行化的发展方向。
1、风险缓释和交易安排的结构化趋势
从传统的票据融资、动产质押融资到依托核心企业“1+N”式的产业链融资,贸易融资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结构化特征。从环球经验来看,结构化贸易融资(Structured Commodity Trade Finance)是指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融资需求,通过商品质押、商业票据、货物监管、提货通知、商品回购、资金流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安排资金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是结构化风险缓释工具的运用与结构化资金交易的安排,两者相辅相成。(金融时报: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开展结构商品贸易融资业务创新,姜洋)
通过贸易融资结构性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获取银行授信的门槛,并将风险转移或分散。在结构性风险缓释工具运用方面,银行既可引入专业的保险(放心保)机构,又可与期货公司合作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从而建立新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还可针对贸易融资形成的信贷资产积极推行证券化,选择性引入现金流切割技术,通过与证券、信托、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发行贸易现金流支持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辅以优先劣后的分层结构,将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分散到债券市场不同类型的投资群体。
从资金交易安排的结构化来看,传统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是根据客户交易行为进行产品设计,对资金安排的设计存在一定缺失。在金融创新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通过资金交易的结构化安排,可以在上下游交易链条上,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交易组织者与风险管理者的角色,通过组建风险缓冲保证金池、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的产业基金等模式,将产业链上的企业从简单的贸易关系逐步引导为行业利益共赢体,从而以银行信贷支持为手段,实现产业链上企业生态圈的长远良性发展。
2、信息来源和运用的大数据化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对各式融资活动也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从目前看,金融业和互联网业的创新尚停留在金融互联网的阶段——将线下的产品、操作、销售迁徙到互联网上,而对互联网的价值核心“数据”尚缺乏有效地运用。
贸易融资基于自偿性和流程性的内在要求,对企业信息有更强烈的需求,甚至需要第三方协助对贸易流程中的商流和物流信息进行收集和控制。但商业银行过往对数据信息的使用还是单一的和孤立的,仅是用数据来进行流程管理,并没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数据背后反映的企业行为和非正常变化等重要信息。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物联网技术的进步,为贸易融资的大数据化奠定了基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电子交易平台等机构合作,从现代物流信息系统、ERP系统、物联网等获取交易环节上的贸易数据、物流数据、仓储数据、价格数据等信息,并运用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等工具,建立基于大数据的贸易融资系列模型。这些模型既可以被用来分析客户的贸易行为、定制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的流程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效率。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来源和运用的大数据化,是在四流合一的基础上进行的数据分析与建模,其实质是对企业群贸易行为(包含交易行为、运输行为、周转行为、生产行为、库存行为等等)的建模仿真。通过模型的数据输出,动态的、实时的为商业银行提供经营贸易融资的风险判断和营销决策支持。
3、贸易融资投行化
银行的基本属性是金融中介,而金融中介的内涵,远远不止于资金中介,还包含信息中介、交易中介等一系列中介业务。传统商业银行大多是以资金中介的角色经营外汇与商品业务,投行则扮演了信息中介和交易中介的角色。在国内金融混业经营愈来愈明显的趋势下,各商业银行纷纷开展类投行业务,而贸易融资由于其基于商品交易的特性,较其他商业银行业务更具投行化基础。
以高盛(Goldman Sachs)为例:自1981年高盛买下J。 Aron &Company(专营商品贸易融资)起,高盛已在商品贸易融资领域浸淫了三十余年。2009年高盛在该领域创造了高达50亿美元的盈利。现任高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CEO)劳尔德·贝兰克梵强调商品贸易融资是该行“一项核心与战略性的业务”、“高盛的血液里流动的是商品贸易融资”。正是在商品贸易融资领域成功的投行化运作,将高盛从上世纪70年代华尔街上的中小投行快速发展为今日全球第一的投资银行。
在中国,贸易融资投行化的进程刚刚起步。传统贸易融资更侧重于融资本身,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大多作为一项附加性服务。而贸易融资投行化是在当前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商业银行以投行化的形式嵌入企业贸易过程,提供贸易的撮合、贸易项下的融资,以及作为贸易链中的一方直接参与贸易。贸易融资投行化,还可通过商品套期保值融资、基差交易撮合、跨境多币种贸易、海外扩张、贸易银团等多种服务的有效组合,一方面有效拓宽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另一方面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使银行商业模式更加多样化,满足企业差异化的金融需求。
贸易融资的投行化运作,使得商业银行真正参与、撮合了企业贸易的全过程,既加强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把握,又真正实现了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融合。
随着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在伦敦的商品贸易融资部门、广发证券收购法国外贸银行(Natixis)的大宗商品部门、中国银行成立专营商品贸易融资的子公司中银国际全球商品贸易公司(BOCI Global Commodities)、平安集团银行与期货合作推出大宗商品金融服务,中资金融机构已正式吹响贸易融资向投行化迈进的号角。
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对处于交易链条中各公司的系统性、结构性融资安排,其前提是真实的贸易背景,其目的是以融资支持交易的顺利完成,从而活跃整个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末诞生起,贸易融资经历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创新性的手段解决了广大中小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繁荣了市场经济。这十几年,也是贸易融资自身不断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在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需求多样化的今天,需求的变化和发展的困境共同促使贸易融资必须以结构化、大数据化和投行化为方向,持续进行创新。同时,所有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基础上,以更好地促进贸易的发展为出发点。如是,则贸易融资必将继续发挥其强大的作用力,润滑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