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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授权的权力保护

知性的含羞草
瘦瘦的期待
2023-01-05 18:31:49

艺术授权的权力保护

最佳答案
含蓄的大地
仁爱的哈密瓜
2026-05-06 12:47:10

知识产权保护是艺术授权经营中最核心一个问题。在此过程当中,应该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艺术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

艺术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授权经营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在艺术授权经营规模下,艺术品的产生不再仅依赖于个别艺术家的创作灵感,而强调打造出一种创作机制,利用复合的创意、投入、合作,使艺术品的产生更加产业化。当然,对传统的艺术家的创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让其成为授权经营的源泉之一。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既而成为首要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13条、第16条分别对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对一般作品而言,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传统的艺术品往往是个体创作的结果,因此应确保该创作者对艺术品享有的著作权,但如前所述,特定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创作者共享著作权。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对该独立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损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协商著作权的使用问题,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在艺术授权经营模式下,艺术品的诞生通常不是依靠单个艺术家的创作,而是由多个作者组成的团队或工作室,在此情况下,许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应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授权经营中通常会采用到展览等方式对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传,或将其结合到产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时应注意展览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来讲,售出原件后即转让了原件展览权,对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来说意味着同时享有了其展览权。

民间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在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其创作过程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的特点;而著作权法只对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时期给予保护,不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长期有效的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过程中,许多传承人在继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受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启发进行创作活动,或者是借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题、风格、传统技艺,产生了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传承人对该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权。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权利义务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即处于艺术品作者与销售市场之间的组织,通过取得艺术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面向市场将其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给需求者,使授权范围更广,实现跨产业、跨区域授权经营,使艺术的价值附加到相应产品或服务中,实现艺术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处于艺术授权环节中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将艺术品资源引入市场中,关注市场的需求,同时向艺术品源头反馈市场信息,增加艺术品及衍生产品的供应,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在经济利益的创造链中举足轻重。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在运作中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标明著作权人的身份,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对作品加以歪曲使用、传播,应结合艺术作品的自身特色与寓意思考其投放的经营范围,保障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艺术授权组织对艺术品进行加工设计的过程实质涉及对原作品的演绎,由此产生衍生产品,便于推向更广的领域,如artkey艺术授权中心运用齐白石的名画与传统茶具相结合,设计出精美的茶具套装。在这样的演绎过程中应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独创性的加工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的衍生产品,得到法律保护的该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艺术衍生品推广中的法律问题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对原作品开发完毕之后,即开始推向市场,进入了生产与销售阶段。此时,生产商应尽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授权范围为限保质保量地进行规模生产,不得粗制滥造,保证产品质量。销售商也应注意以授权范围为准进行销售,不得无权或越权销售,影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登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艺术授权经营中,著作权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若著作权登记制度能日趋完善,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对艺术作品权属的认定提供重要的参考、证明,另一方面,对交易的相关合同进行登记,便捷交易相关人的查询,则可为艺术授权经营保驾护航,使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安全有序。通过登记制度提供的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掌握著作权交易领域的动态,还便于对一些重点行业或企业的扶持,制定出更为科学有效的政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艺术授权经营不仅美化经济,更可以打动经济,它是在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对艺术品的利用方式,成倍地提高了著作权的经济效应,是城市经济增长的一大突破口。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浪潮中起步比较晚,但经济发展迅速,其原因部分是在于对后发优势的良好利用,创意阶层在这一进程中至关重要,正是这一阶层的创造力,使得艺术授权经营得以运行。这样的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意阶层保护创意设计的需要,保证了“创意”的热情,鼓励了创意阶层的产出,发挥后发优势。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艺术授权经营链条得以顺利运行的保障,不管创造设计环节还是其后的开发销售等环节,无不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整,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促进艺术授权经营的全面开启。

最新回答
虚拟的美女
高大的钢铁侠
2026-05-06 12:47:10

楼主所说的版权链应该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针对版权的应用模式,要想更加透彻地理解版权链的原理还得从区块链出发:

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 种链式数据结构, 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通俗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它包含一张被称为区块的列表,有着持续增长并且排列整齐的记录。每个区块都包含一个时间戳和一个与前一区块的链接:设计区块链使得数据不可篡改 — 一旦记录下来,在一个区块中的数据将不可逆。

版权保护长久以来都是全球性课题,一直存在确权难,盗版严重,公开性差,授权链条不清晰等诸多问题。因此,原创作者用此技术做版权登记、确权、评估、交易、公证等功能来保护版权使得版权被侵上诉证据更加充分,原创作者能够迅速得到维权。在国内此项技术还很新颖,未来发展很有潜力,越来越多不同行业的公司企业发觉并已开始研发,其中京东金融、民生银行、小米移动、重庆小犀、海航科技等公司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数据中心联盟联合主办的“2017可信区块链峰会”中都非常具有代表性。

儒雅的雨
标致的毛衣
2026-05-06 12:47:10
2019年10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印发《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通知中规定了图片著作权归属以及怎样属于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

以下是该通知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涉图片类

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如何确定原告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标准?能否根据图片库经营者对涉案作品标注的水印或权属声明认定其著作权人身份?

答: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著作权权属,不能仅因涉作品数量多,手续繁琐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属无异议而不作任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规定,结合图片库行业性质,行业现状、相关经营者证能力等情况,并基于引导此类经营主体规范开展业务、合理维权的裁判指引目的,实践中一般不能仅凭当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水印和版权声明来认定权属。图片库经管者着应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归属。被告提出抗辩予以反驳的,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进一步审查和综合判断。

说明:关于权属证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出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系基于传统作品发行传播领域的通常情况而作出的依署名初步推定作者身份的规定。但在互联网领域,图片库经管者作为相关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上的作品可自行并修改水印和版权声明,该种标注和声明随意性大、可信低,不能简单视同为“署名“,故不能仅凭此类标注推定其著作权人身份。应注意的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应对涉案作品权属提供相应证据,但对此类证据不宜一概而论,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权利获取情况、举证能力、对方当事人的反驳证据以及行业惯例、案件实际情观导因综合确定。考虑到著作权产生。流转、许可、使用等环节较多,交易链条较长,对普通著作权人的权属举证要求一般不宜过于苛刻,以免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但对于以经营图片为业的著作权人,基于该类公司往往系通过委托、购买、许可等正常交易方式获得相应著作权利,其有能力提交相应合同、交易凭证、作者转让声明等证据;作为著作权继受者和经营者,其有审核和证明相关图片权利来源的义务;故从此类公司行业性质、举证能力和更好引导规范其开展相关业务等方面考虑,此类图片库经营者更应规范审核并留存相关权利来源的证据,故对此类公司的著作权权属举证一般宜作更高要求。

2、涉案数码图片容易被篡改,如何判新是否原件?

答:判断涉案数码图片是否原件,最终目的是确定涉案作品是否属于原创,继而让明其权属。因此,对于涉案数码图片的真实性判断,除了可从技术层面进行审查之外,还可以关注当事人用以证明创作过程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委托创作合同、拍摄现场记录,连续拍摄的同组其他画面、图片发表情况等,均可作为认定涉案数码图片系其拍的考量因素。

3、若当事人仅仅获得著作权人收于或转让的诉讼权利,而未获得著作权人授予或转让的相关实体权利,该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维权诉讼?

答:仅获得著作权人授予或转让的诉讼权利而未获得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不属于适格的原告,对其起诉不予支持。

4、如何确定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对公共建筑、自然景象的拍摄是否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答:不宜对摄影作品的创作高度作过高要求。若相关摄影图片由摄影者独立完成,且摄影者对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拍摄方式等做出个性化选择并形成一定独特视觉效果,即使其拍摄对象是公共建筑、自然景象,也可以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若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涉及的都是传统要素,能否以该图片主要使用了公有领域的表达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美术作品,或在侵权判断上从严把握?

答:对于涉传统要素的美术图画,若其纯粹对现有图画或现有作品的复制,则不满足独创性要求,不属于智力创作,不构成美术作品;但若其在传统要素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的设计、选择、安排、取舍,形成有审美意义的一定差异性表达,满足独创性要件的,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在界定此类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实现司法保护力度与创作高度的协调统一,在侵权比对上,应重点审查被诉图案与涉案作品的创作高度、被诉图案与作品相金丝的程度,从而作出相应侵权判断。

6、若原告委托进行电子证据固定的电子数据存在证机构并未去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而仅有获得有资质企业的授权和服务支持,对该类主体取证形成的电子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答:证据的作用在于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电子数据存证取证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不能仅因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存证的机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在判断此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洗哦里时,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可考察进行取证存证的行为主体的资质资信情况、取证存证过程、电子数据本身记载的内容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或者日常生活常理作出正确判断。

7、在涉图片类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以涉案图片的用途系辅助文章以说明某个问题为由,作“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抗辩。如何审查该抗辩是否成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调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图片用途仅系前述要素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判断个案情况是否符合“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抗辩,可根据前述要素予以全面审查。

8、涉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适合法定赔偿,应考量哪些因素?

答:根据相关著作权法律规定,结合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相关判赔数额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作品的类型和独创性程度;(2)作品知名读和正常市场价值;(3)权利人为创作或取得相关权利而付出的合理成本;(4)被诉侵权行为 性质、情节等;(5)被告的主观过错;(6)其他因素。

来源: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隐形的丝袜
合适的方盒
2026-05-06 12:47:10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先后约谈了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20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

对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依法维权。要求他们在购买音乐版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

对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等二十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希望各音乐公司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采取符合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授权模式,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许可、纵容、挑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要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保障音乐权利人特别是词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权属清晰、链条完整;要探索建立更加良好有效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和运营模式,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作品和服务,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

缥缈的冬瓜
光亮的黄豆
2026-05-06 12:47:10
你可以试试存证云平台的存证戳服务。专为著作权保护而设,用户将其创作的版权作品,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存证云平台,由第三方存证机构对该作品所体现的电子数据加盖特定的存证戳,将作品的形成时间和来源信息给予固定化,在提供安全保密的作品原稿云存储空间的同时,及时快速地对该作品与上传者之间的权属关系提供初步证明。

存证云存证戳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确保了存证戳时间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存证戳的整个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平台合作机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还可以为申请保护的作品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让您的原创作品权属证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强健的戒指
淡淡的母鸡
2026-05-06 12:47:10

笔者了解到,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一发出就在全国的知识产权系统引发起热烈反响。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版权问题日益重视。

笔者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数字化的作品(包括图片、软件、摄影、影视作品等)和实物类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等)。

王家卫导演影视作品

齐白石《我最知鱼》—予少时作惯之事

然而,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往往耗时又费力。网络时代的数字作品具有产量高、传播快的特点,经过登记再发布,手续多审核时间长,甚至需要作者本人亲自奔赴多个线下地点进行版权登记,早已丧失了内容的时效性。而且每次版权登记动辄费用上千,这就造成了大部分原创嫌麻烦不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导致原创作品被侵权及盗用的事件频发。

在抄袭行为被发现后,往往要求原创作者拿出被侵权证据,在作品未提前进行登记与保护的情况下,临时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如果被侵权,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原创作者往往面临两难处境:内容分发平台的维权渠道手续复杂且效率低,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的成本更高。导致大多数原创作者维权无门,只能选择沉默,任由权利被侵犯。

对互联网环境中的原创作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价值的是原创凭证和维权证据。针对作品的传播及交易需求,他们需要更加便捷、安全、可信、成本低的版权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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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话的画板
痴情的乌冬面
2026-05-06 12:47:10
区块链是底层技术,版权是应用层概念,区块链版权通常意味着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版权领域各个场景的应用。

那么版权领域有哪些应用场景呢?一般看起来,应用环节有:确权;维权和用权。

确权:区块链会基于哈希算法生成一个定长唯一的字串,并存储到大家共同维护的网络分布式账本里面,达到不可篡改的权属记录和声明;

维权:一般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例如智能爬虫和特征值比对等。与区块链对接,目前是发现侵权后,将电子证据的固化,等于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做电子存证;

用权:这部分比较有意思,一方面常规意义上的版权转让和交易,对应现有的交易所和版权交易中心什么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记录一些电子合同和流转信息,方便溯源和防伪之类的功能落地;另一方面,数字时代来临后,大量数字版权微作品和利益链条重新定义和分润。基于区块链技术,点对点去中介化的版权授权和交易,构建新型生态。

除此之外,还有更大空间的版权衍生和IP孵化等场景,基于区块链可信网络,构建全新的版权市场生态和模式,很多场景有待开发和落地。业界已有很多公司在尝试和探索,例如小犀智能之类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