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的正义链到底是什么?请给个明确的解释!粘贴的不要。
正义链:与mRNA核苷酸序列相同的那条链(U代替T),称编码链或正义链.
或
DNA双链中按碱基配对规律能指引转录生成RNA的一股单链,称为模板链,也称作正义链。
反义链:DNA双链分子中只有一条链通过碱基互补原则转录为一条mRNA链,指导合成RNA的那条链称模板链或反义链.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工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吸引力的重要手段,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它对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民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道德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加强对自我修养行为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实效性
人生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修养、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个人修养,甚至把修养同个人立身处世、治国安邦联系起来,故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虽然我们一贯重视修养,但对如何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研究得不够,致使人们进行自觉修养的意识不强,自我修养的效果不明显。因此,要加强对自我修养规律的认识和研究,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考虑,加强自我修养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用高尚的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进步,提高公民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倡导加强自我修养,需要多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细致研究如何引导人们自觉加强自我修养。提到自我修养,有人会认为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行为,需要个人努力。其实,从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来看,我们虽然一直强调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但不否认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离开外因这一重要条件,内因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就某些事物的发展变化来看,不同的外部条件可能会导致事物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自我修养就是如此。近年来,有些人善意出手援救弱者、病人、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被冤枉甚至因此成为被告的实例,放大影响了社会公众,导致人们即便是有心救助也要相约多人见证,甚至干脆集体陷入冷漠,着实让人心寒。请问,如果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还有几人愿做良善之事,愿为良善之人?更有几人愿自觉地去加强道德修养?因此,从社会整体而言,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环境。大家一定要看到,在一个人人向善、人人为善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加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就强,自我修养的效果也好。这就是说,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是促进自我修养的社会条件。因此,只有注重把个人的主观努力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社会道德环境不是人创造的吗?既然人的修养自觉性受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而人又是社会道德环境的创造者,那么是不是会形成这样一种悖论:即社会道德环境差,人就不愿加强修养;人不愿加强修养,社会道德环境就越差。如此是不是说明一个社会道德滑坡就无可救药了?从表面看是这种因果关系,但上面的悖论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影响社会道德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引领则是影响社会道德风尚进步的关键因素。只要我们旗帜鲜明地把高尚的社会价值观确定为主导价值观并引领社会道德风尚进步,就一定能有效地改变社会道德环境,进而引导公民加强自我修养。
把高尚的社会价值观确定为主导价值观并引领社会道德风尚进步,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旗帜鲜明地昭示社会主导价值取向。要明明白白地向全社会表明我们这个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弘扬什么,批判什么,在全社会倡树“道德高尚的人受人尊重,道德低下的人受人鄙弃”这样一种价值导向,形成人人尊崇道德楷模,人人鄙视邪恶的良好社会风气。确立这样的价值导向才能引领自我修养向高层次迈进。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某种意义上讲,干部的道德观就代表或体现着社会主导价值观。因为领导干部处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地位,干部的道德修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其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一举一动都有导向、示范作用,其影响力和辐射力是巨大的。因此,广大干部就要用自己的高尚品德标示社会主导价值观念,影响带动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第三,就是要用制度保证道德模范、言行楷模有尊崇的社会地位。相反,对奸诈邪恶,缺德败德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如此,人们才有明确的修养目标,才有良好的修养环境,才有浓厚的修养意识,自然就会提高修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进而推动社会道德环境向更高层次提升;社会道德环境的改善,反过来又会促进人们加强自我修养,促进全民族道德素质的提高。
(二)提倡积小善为大善的修养方法。道德修养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佛教人士劝人改恶从善有立地成佛之说,他们认为道德修养、道德提升以至于弃恶从善的过程转瞬间就可以完成,“文革”时也有脱胎换骨的说法,强调要和旧思想彻底决裂。立地成佛、脱胎换骨之说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不能奢望一次教育就解决问题,更不能寄希望于简单发个文件,在会议上倡导一下,就能让党员干部以至于普通群众的自我修养搞好了,如果这么简单,我们这个社会风气就好了,人人也都是道德君子了。我们必须认识到,道德品德的提升和人格的形成,是一个积小善为大善的渐进过程。只有不弃小善,才能积成大善;只有能积众善,才能成为道德楷模。刘备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指的就是这种积少成多、防微杜渐的修养方法。所以,要提倡积小善为大善的修养方法,要精心保持自己的善行,精心培养自己心中开始出现的高尚道德观念的幼芽,使其不断积累和壮大。最后“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三)追求“慎独”的修养境界。所谓“慎独”是说一个有道德的人在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不忘记警醒自己,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从表面看,“慎独”似乎是修养的境界而不是修养的方法,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独处时学会掌控自己的行为,做到坚守正道,日久就会成为习惯,好的行为习惯定型后就会转化成人们的优良品质。好的行为习惯不但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还能影响整个社会环境,推动全社会共同进步。这就是前面说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是在良性互动中实现的。慎独有别于“私字一闪念”,“文革”中要求人们“狠斗私字一闪念”,真正的纯而又纯、“私字一闪念”都没有的人是不存在的,问题是要能控制自己、把握自我,这就是“慎独”的方法和境界。做到慎独需要有一种敬畏意识,古人说离头三尺有神灵,我们不相信有什么神灵,但要牢记神灵好欺,良心难安。要学会敬畏自己的良心,要不断用自己的良心审视、评判、修正自己的行为,弃恶从善,逐步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二、不断研究、改进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道德教育的效果
道德教育是社会根据道德规范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公民施加道德影响的过程,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道德教育的本质是对被教育者进行外部灌输。灌输的效果取决于灌输的艺术以及被教育者对灌输行为和灌输内容的认同和亲附程度。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树立身教重于言教的教育理念,提高道德教育的说服力。道德教育的方法很多,形式也灵活多样。但是,千方法万方法,有良好效果的方法才是好方法。反思当前的道德教育行为,可以发现我们的道德教育工作效果并不理想。而不理想的最大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教育好教育人的人,其中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缺少表率作用,极大地降低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有些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马列主义专对别人,会上冠冕堂皇,会下胡作非为。这样,即使你巧舌如簧,说得天花乱坠,群众也无法信服你,甚至产生逆反心理,严重地削弱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近年来,群众漠视道德教育,甚至厌恶道德教育,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我们必须树立身教重于言教的教育理念,切实教育好教育人的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一定要先做到,这样才能使道德教育收到理想的效果。
(二)设定科学的道德教育标准,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通观道德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人们的道德觉悟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这既是事实,也是必然。针对这种实际,我们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贯彻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标准设置上,既要突出崇高的道德教育,更要注意培养最基本的道德素质,设置最低的道德底线。对普通群众,要多从广泛性角度考虑问题,道德教育的标准是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即爱岗敬业,团结友爱,诚实守信,有正义感。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广泛性的基础上,更多的体现先进性的要求,即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一切的精神,提倡乐于奉献,公而忘私。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要求不具有强制性,更不是所有干部都能做到的。从干部的实际思想状况看,对干部的道德教育也要把先进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不是道德教育的标准越高越好。若标准太高,实际工作、生活中做不到,反而不能激发干部的精神,倒不如实际一些更好。比如说我们教育干部一心为公、无私奉献,假如有人做不到无私奉献,倒不如把调门放得低一些。我们讲修身养性,讲遵纪守法,甚至可以把不可逾越的底线和大家讲明白,经常给大家敲敲警钟,念念紧箍咒,倒不失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办法。人的觉悟有高低,信仰有差异,如果你不认同崇高理想,不能无私奉献社会,至少不要去巧取豪夺、贪占不义之财。这样,一般干部不违法乱纪,优秀干部能无私奉献,倒是比存在着违法乱纪现象对社会的影响还要好。
(三)在教育内容的选取上,将能撼动人们心灵的事例同崇高的理想教育和平实的话语结合起来,提高教育活动的实效性。单就教育内容来说,假大空虚的说教历来不被人们所接受。理论界曾强调要用崇高理想信念激励人,先进事迹鼓舞人,朴实道理打动人。这三者是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但现实中我们却没有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往往是崇高的理想教育多于朴实的话语;高大全的人物多于血肉丰满的人物。这些问题“文革”中更是走向了极端,致使其负面影响至今还未消除。我们必须改变将三者分离,以及语言空洞、形式枯燥的做法。在利用道德模范教育人的时候,不要人为的拔高这些道德楷模的言行,同时也不要忽视我们身边的英模人物的教育作用。在用崇高的理想激励人时,切忌不分对象、简单灌输。要让先进分子首先树立牢固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以此带动普通群众提高觉悟。在此基础上,不要忘记用朴实的道理打动人。在道德教育活动中,朴素的道理更耐人寻味,更能实现心灵的对接。例如,汉丞相萧何对钱财的认识是何等的透彻明白,让人不得不颔首赞叹!汉朝建立后,很多大臣都忙着购房买地,惟有丞相萧何无动于衷。好多人不明白、不理解萧何的想法和做法。有人问他:满朝文武大臣都忙着购房买地,丞相为什么一点行动也没有呢?萧何回答说:我买那么多房产田地干什么?现在的这些已经足够用了,如果说多买了留给子孙后代,更是大可不必,子孙如果象我,不用我买他们也会有;子女如果不象我,你就是买的再多他也守不住。事实不就是这样吗?封建帝王把江山都留给子孙了,有些不能守成的后代不是照样丢了吗!清朝第一代醇亲王奕譞从另一个角度也总结了一条耐人深思的道理,他告诫后人说:“财也大,产也大,后来子孙祸也大。若问此理是若何?子孙钱多胆也大,天样大事都不怕,不丧身家不肯罢。财也少,产也少,后来子孙祸也少。若问此理是若何?子孙钱少胆也小,些微产业知自保,俭使俭用也过了。”这样透彻明白的道理也许不如远大理想那么耀眼,但其蕴含的哲理是人们无法否认的,也是人们没有理由拒绝的。因此,在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不要忽视了用朴素的道理引导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平安帐”,使广大干部时时保持一颗平常心,增强修身养性的自觉性,逐渐培养自己的高尚品德。
三、采取必要措施构筑正义网络,用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影响、带动公民提高道德素质
现代社会人际关系就像一张网,这张网的道德功能具有很强的感染性、传递性,在关爱、互助的环境下,你助人为乐,我见义勇为,你关心我,我帮助你,社会相互传递着正义的力量,人们的道德品质就会变得越来越好,良善的环境很快就形成了。在良善的社会环境中人性的优点会被催生和放大;相反,在冷酷自私或恶势力盛行的情况下,人性的优点会被压抑,特别是当见义勇为而又被人冤枉的情况下,人们就会压抑、隐藏自己良善的一面。压抑、隐藏的结果则会导致人情冷漠,见义不为,见危不助,甚至以怨报德,这样人际关系就会降温结冰,人性中自私、阴暗甚至是邪恶的东西就会肆虐。因此,构筑正义网络,传递正义力量,传递人间温情,是保护人们的良知,促进公民道德觉悟提高的重要措施。
(一)要让公众认识“人人都是正义网络上的扣结或环节”,自觉构筑社会正义之网,影响、带动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社会道德环境是公众的集体生活环境,也是公众集体创造的生活环境。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利害关系是相通的,今天面对别人遭遇无助、邪恶、欺凌、攻击时,如果你因为害怕报复而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或逃避、失语,或集体陷入冷漠,这样做虽然不会惹火烧身,避免了一时的侵害或麻烦,但却牺牲了社会道德环境,牺牲了个人的长远利益。结果必然是,当明天你受到伤害、遭遇危险时,大家也都为自保而采取逃避行为,明天受到伤害的就是你。正义的网络或链条是由大家共同构筑的,每人都是正义网络或链条上的环节或扣结,保护他人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别人也会向你伸出援助之手。设若因为我们为一己私利或一时私念而破解了社会正义网络或链条上的扣结,那么,正义网络或链条就会破损,以至最后因破损而荡然无存,致使人人都成了孤立无援的个体,人际关系缺乏应有的信任、温暖和必要的援助。结果是正义形不成力量,反被邪恶所震慑,最终只能是任由邪恶势力欺凌、宰割。所以,千万不要因为我们的一己私利或一时私念,而破解了全社会的正义网络和链条!
近年来,有些人躲避施救、见义不为就是破解正义网络的行为,是自私和短视的表现,虽说“彭宇案”为人们的这种行为提供了看似合乎逻辑的理由,但“小悦悦事件”却让人毛骨悚然,更让人警醒!我们再也不能为自保而无视他人的遭遇了!构筑正义网络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二)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加大惩恶扬善的力度,以此来支持构建社会正义网络,影响、带动公民提高道德素质。保护人们的良知是构筑正义网络的基础性工程,而保护人们良知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大惩恶扬善力度,即通过“扬善”来唤起人们的良知,通过“惩恶”来保护人们的良知。
“惩恶扬善”既要求社会组织对正义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支持和大力褒扬,更要求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为好人撑腰壮威。“扬善”要真正“扬”起来,要让全社会都羡慕英雄和正义的维护者。要让见义勇为、见危互助者切实感受到社会给予他们的荣耀和尊重,要让他们因自己的善行而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实惠和政治荣誉。对那些不畏强暴,敢斗、善斗邪恶的好人,社会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对他们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对在勇斗歹徒时受伤或牺牲的英雄和他们的家属要给予优厚的经济援助,在本人和子女生活、就业问题上要给予充分的照顾,使他们无后顾之忧。不但如此,还要使他们在社会上处处有光荣感、神圣感、使命感,使社会成员愿意效仿他们。这样才能使见义勇为、见危互助行为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良善行为才能发扬光大。
“扬善”的同时要坚决“惩恶”,就是要对邪恶势力予以坚决严厉地打击,绝不姑息纵容。“惩恶”是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主要措施,是支撑正义网络的坚强“支柱”。如果没有这一“支柱”的支撑,就会使好人长期蒙受邪恶势力的欺凌,结果只会助长奸人的威风,灭好人的志气。现实中正是因为执法部门惩恶不严,措施不到位才导致恶势力甚嚣尘上,导致人们因惧怕而自保,因自保而麻木和冷漠的。其实,人们在感叹正义缺失的时候,并不是人们的良知真的丢失了,而是大多数人有后顾之忧,致使人们面对邪恶时往往缺乏足够的勇气斗。因此,当今之计,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大惩恶力度,强化惩恶措施,为良善之人撑腰壮胆,让恶人无生存空间。加大惩处力度,就是要让不法分子产生畏惧心理,让他们抬不起头,见不得人,杜绝他们再次攻击伤害别人。“惩恶”要务尽、务严,不严不足以威慑歹徒,不严不足以戒效尤,不严不足以消除人们对歹徒的畏惧,也就不足以支撑正义的网络。
四、构建健康的社会道德评价监督机制,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凭借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对个体或群体的道德行为作出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价值判断,进而对高尚的道德行为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赞美,对不道德的行为给予有力的揭露和抨击,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道德评价行为是加强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道德评价,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讲道德者受人尊敬、褒扬、扬眉吐气,不讲道德者遭人唾弃、谴责、自惭形秽的舆论氛围。这样可以促进公民提高识别善恶的能力,增强人们倡行良善、甚至是改恶从善的自觉性,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一)领导干部不但要做道德君子,更要做鞭挞邪恶、维护社会良善的守护者。领导干部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主导力量。孔子曾针对为官从政者的道德影响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古语还说,官员之德如风,百姓之德如草,草随风行,官员修德方能正世风。现实中广大群众正是以身边领导干部的道德观念和实际行动作为价值标准来评判社会道德行为的,也是根据这种评判来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当前,道德建设领域出现的某些问题,与党员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滞后以及少数干部道德滑坡有很大的关系。实践证明,领导干部道德比较高尚的地区和单位,一般都风气好、人心齐、事业顺、成绩大。因此,只有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才能引领和带动社会道德风尚进步,促进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
领导干部不但要做道德君子,更要做鞭挞邪恶行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在政治生活领域,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倡树良好的工作作风。在社会生活领域,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做到善恶分明、嫉恶如仇,敢于蔑视、批评、鞭挞邪恶,带头维护社会良善,做人民大众的“护法使者”。
在构建优良的道德评价机制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不但要积极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评判,同时更要虚心接受来自于群众的评判和监督。对群众的批评监督要本着和善的态度接受,不打击,不报复,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群众才敢于对领导干部进行道德评价,由此带动整个社会建立起健康的道德评价氛围,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二)培育群众勇于担当的道德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社会道德现象进行褒扬与批评,创造健康的社会道德评价环境。近年来,有人因为怕担风险,不但在行动上缺少相互救助,而且在言论上也逃避对邪恶或缺德行为的揭露和批判,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幻想着独善其身或置身事外,导致社会上越来越缺少正常的道德评价氛围,越来越缺少讲真话的勇气,越来越缺少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环境,人们不愿公开面对面地评论别人的是非,更鲜有下级批评上级、群众批评领导的现象,特别是缺少应有的揭露、谴责和抨击行为,严重地销蚀了社会道德风尚中正义的力量。在这些社会现象中,最突出的是因为害怕领导或老板打击报复而不敢指正其错误的行为。面对领导或老板的失德、缺德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有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成为胁从,充当打手。这些不辨是非,盲从上级命令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基层群众的感情,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造成人际关系冷漠,阻碍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
鉴于上述现象的存在,我们必须培育公众勇于担当的道德责任,创造道德评价的健康环境。要让人们明白,仅仅设想置身事外或独善其身是不够的,也是做不到的,结果必然是导致社会道德环境的整体下滑。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勇于承担道德责任的高尚者,不但要确保自己的言行符合道德准则,确保自己做到见义勇为、见危互助,还要勇于对社会现象进行道德评价,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促进全体公民反思、审视、矫正、纠偏自己的道德行为,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面对领导和老板,坚持服从不盲从,在领导和老板犯错误的情况下,要敢于指正领导和老板的错误,即便不能指正错误,起码也不能充当错误决策的执行者。我国传统名剧《秦香莲》中有个情节讲,陈世美严命家将韩琪去追杀秦氏母子,但当韩琪得知真相后,终以恻隐之心战胜了利害计较,放走了秦氏母子。韩琪身上体现的“从道不 从君”与“不受乱命”的道德责任观,是我们这个社会迫切需要、急切呼唤的高尚道德品质。只有培育并确立公众这种勇于担当的道德责任,自觉抵制邪恶势力或错误行为,才能树正气、兴新风,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
五、构建彰显良好道德的法律制度,用制度手段矫正现实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以法为教,引导社会风气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固然有赖于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有赖于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有赖于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也离不开健全的管理机制,特别是离不开彰显良好道德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它们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具体实践中相互凭借、相互支撑,共同推进社会风气健康发展。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就会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大家是否看到,近年来我国的司机遵规守矩的素质大大提高了。何以这样?因为有监控录象在实时监督,有酒后驾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约束。驾驶员的表现,与其说是因为道德觉悟的改善,不如说是受制于交通法规的强大威力。交通法规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公共生活中起到矫正公民德性的强大作用。这说明人们的很多行为习惯是在制度的约束中慢慢形成的。在加强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靠彰显良好道德的法律制度来培养、塑造人们的良好习惯。离开了法律制度,将社会治理寄希望于个人觉悟与德性,则美德的施行,将仅限于少数道德高尚者,无法成为公共生活的常态。事实上,有许多公民道德规范特别是干部道德规范直接来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章、制度等,因而使公民道德规范的构建、践行和维护,带有一定程度强制力保障的特殊性。因此,通过法治手段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必须构建彰显良好道德的法律制度,注重用非道德的办法解决道德问题。
构建彰显良好道德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将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就是要借助于法律制度使多样化的道德观念具有相对统一的、可行的评价标准和要求,使公民道德建设法制化,道德监督制度化,以法为教,强力纠正现实中的不良行为,防止道德无序行为发生,促使道德建设更具有实效性,使原本只具有“软约束”意义的公民道德规范同时具有“硬约束”的功能。
据考证,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时期就已出现。古埃及的公正神是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可见,公平正义的概念在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正义”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是具体的、历史的。他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任何类型的公平正义都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诚如马克思在谈论法律时曾指出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同样,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路径的探求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限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早期古代社会中的人们还只是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局限于伦理学层面,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品质塑造。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就是知道在特定的环境中“如何行动”;柏拉图则把正义视为心灵的德行,不正义视为心灵的邪恶。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等观念引起普遍重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研究也发展到了对于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制度设计阶段,其中不乏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实用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论公正观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公正观的批判中,指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他们认为,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马克思曾经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转型涉及方方面面,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都在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陆学艺在其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2004年版)中指出,中国社会已形成了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十个阶层。由于每一个阶层都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主体多元化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生于18世纪初期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社会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时曾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 然而,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还远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人类面对的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这便意味着社会资源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实现均等分配。同时,人类自身又有着天然的自利性。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还是自身的利益,“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我们现阶段的社会生活所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需要更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与合作。因此,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仅是我们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谐社会,应该具有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合理调节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避免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难看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某种利益矛盾,它的解决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证: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为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坚持以“我”的力量捍卫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单就概念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公平正义的主体核心是“人”,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位,就要首先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正是由无数个个人才组成了人类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便无从谈起。以人为本,还要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我国学者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 笔者比较赞同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观点: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公正的保证规则旨在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规则旨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公正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多层面、全方位、搭配科学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就成为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破坏。以笔者感受颇深的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中国高校开始扩招。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80万人,1999年扩招比例高达47%。到了2005年,高校招生人数已达到530万人。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 “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得到催生。据统计,2006年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00万人,较2005年的54万上升近100%。又据教育部门公布的数字,2006年的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27.5万,同比增长9%。而2001年,这个数字还只是 46万。短短四年时间,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竟然激增了80多万。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先考虑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此外在现阶段,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所处特殊地位和特殊关系非法牟取利益,导致国家制度体系中的许多重要环节不能正常衔接,在损害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要覆盖困难群众全部生活的,每个单项救助制度解决的只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因此,必须衔接整合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同时这些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还要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衔接好、配合好,还要与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积极启动中央和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使社会救助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章、专项条例向国家法律层次发展,逐步建立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三、立足现实,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
恩格斯曾经指出,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包含着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启示。根据
上述分析,加强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完善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发挥其在社会转型中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第一,完善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
一个社会主导的价值追求构成它所特有的文化的精神实质和显著标志,是这个国家和社会赖以维系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哈贝马斯曾说,“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撑自己的解释。社会是由合法的知识构成的,它促使交往参与者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之间能够协同起来。……对于交往行为而言,文化构成了一束光环,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实体相遇到了一起,并且被当作了实体。” 人的信仰和理念具有一大特殊功能,即它们总是能够成为人们心目中价值判断的尺度和标准,用以评量好坏得失。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系中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天赋人权”和“契约论”的说教,人们已经长久地习惯于对“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向往,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有助于克服社会成员在做制度评价时受传统观念和其自身意识领域的非理性因素干扰,从而为我们的社会肌体注入长效的稳定剂,以致每一个人在相关制度面前都能理性地确定自己的态度以及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因此营造一种有利于制度良性运行的社会环境,不但会使社会成员自觉地认可和遵守制度,而且还会与他人共同形成一种捍卫制度公正的集体力量。
第二,健全多层次、多领域、连贯的制度链条,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诱因。据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2006年调查,我国现阶段排在首位的突出矛盾是“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51%),其次是“城乡矛盾”(45.5%);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的占被调查者的51%,其次是“腐败问题”(35%)、“城乡差距问题”(32.5%)、“贫困问题”(31.1%)、“居民收入差距”(26.9%)、“三农问题”(26.6%)、“地区发展差距问题”(25.2%)、“失业问题”(24.5%)和“社会风气问题”(19.6%)。这组数据客观地呈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也生动地暴露出现阶段我们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仔细分析,上述每一项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连串相关制度的配合。例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适度的收入差距是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但过度的收入差距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人心不稳,有碍团结。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增进自己生活的幸福。可以说,基本权利保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调剂共同构成了确保居民收入差距适度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真实。
第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对制度的监督可以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层面来进行。制度内监督主要依靠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根本依据。在此,笔者着重讨论一下制度外监督,因为这个环节在我国相对薄弱,也容易被忽视。制度外监督主要指的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很多,其中,新闻媒体监督是最直观的。西方从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开始,便强调民众应有自由地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该理论后来渐渐由约翰•穆勒发展为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基石,并认为传媒报道未向公众公开的事项是它们对社会的责任。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内容,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马克思曾经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着,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报刊,广播、电视,更为快捷的互联网也应得到充分利用。此外,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题,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传统专制制度下,人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做工作报告、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也是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当然,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不仅同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关,也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治的基本来源,更是法治的追求与归宿。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连。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中的正义,都兼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的正义,具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般说来,正义的固定品质体现在以下三种行为中:
一、守法即是正义
违法者不正义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共同的、普遍的看法是,法是正义的具化体现,违法当然就是违背正义。
但是,有人常常在这里提出质疑,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善法和恶法之分的概念,违背恶法,能称之为不正义吗?
答案是,违背恶法也是不正义。亚里士多德对于古代希腊各种政制及其法律都做过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当然知道有许多恶法的存在。那为什么不加以限定,说只有违背“善法”才是不正义呢?
因为无论是人为设定,还是习俗礼法,“法律”的本质是人类之公器,而个人的具体行动是带有偶然性的,是不是正义需要一个公认的准绳去衡量。一个正义的人必然是一个具有守法品格的人,一个正义的国家也必然是一个具有守法品质的国家。
二、只取应得之物即是正义
正义有一个和“分配”密不可分的基本特性:一个人应得多少就取多少,不多不少,才是正义。
其蕴含的逻辑是,国家的资源和产品数量有限,你拿取了比应得的多,那就必然侵占了别人的应得部分,这就是贪婪不正义。与此同时,忍受别人的贪婪,不去获取自己的应得之物,破坏了正义的分配平衡秩序,同样是不正义,而且是更隐蔽的恶。
对于一直欣赏“难得糊涂”和“吃亏是福”的中国人而言,后一点似乎尤其难以理解。但是,如果社会允许默认这一类行为存在,甚至变相鼓励这一类行为,就无法维系长期的稳定。因为没有人会真的甘心,一直忍受不公正的对待,长期不平衡的分配必然淹没平和的心态,即使那些多占多得的贪婪者也不会得到安宁,尤其是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国家最终会因此而分崩离析。
三、尊重公平即是正义
首先,正义的公平不是指简单一致化,而是指平等对待人们之间与生俱来的差异。植物有植物的灵魂品质,动物有动物的灵魂品质,人有人的灵魂品质,所有生物的灵魂品质都是平等的。在生活中,不应把社会的等级制度与人的灵魂品质挂钩,与人的自然禀赋挂钩,并试图以此来论证人类具有等级性,这是非常荒唐的。
其次,公平应是涵盖全体公民的平等,不仅仅以数学上的平均概念为原则,不能把数学上的平均平等作为公平准绳,不然就会误解公平的真实含义;此外,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人人各行其愿,那是野蛮的、粗鄙的自由平等,那是导致彼此相害的平等;正义的公平是以群体共同利益为依规,尊重公平权利的人都是正义的,而这种品质的优秀和卓越只有在群体正义秩序中才能得以保障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