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四川一在建人行天桥垮塌,致1死1伤,为何会造成此事故?
四川这个在建的天桥垮塌,导致发生1死1伤,这次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中。网友们分析,可能和吊车配合不到位有关,和施工人员的操作有关,和钢丝绳的老化有关,和配件的支撑有关。
吊装机械配合不到位。在施工现场我可以看到有吊车在施工,这个人行天桥是正在修建的,之所以会发生垮塌,网友猜测是机械配合不到位造成的。如果驾驶员的操作技术有关,和现场的指挥人员有关,吊件失衡造成的侧翻。因为这个人行天桥是在建的,还没有投入使用,所以伤到的只是施工人员,现场导致1死1伤,还有一名施工人员被困了。
施工人员没有操作好。有网友说去施工现场看了,发现这是因为当时设计施工没有做好,施工人员没有完全控制好施工的节奏,导致现场失控,在建天桥发生垮塌。在进行天桥建设的时候,应该有施工预案,这份施工预案是否合理?是否经过批准?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按照预案进行施工的?这都是后期需要调查的事,从现场来分析,施工人员肯定是有责任,有可能是他们违反了操作规程导致的。
吊车的钢丝绳老化。天桥正在施工,是用吊车进行吊装的,发生了天桥侧翻垮塌,有网友分析,是因为吊车的钢丝绳出现老化导致的。钢丝绳如果是超负荷,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认真检查吊车配件,钢丝绳要定期维护保养,如果坏了就要及时更换。
有网友说,施工的时候支撑的配件撤早了,所以导致配件失去平衡,也就发生了天桥侧翻。这和现场的施工人员和指挥人员有很大的关系,是因为他们的判断失误,所以才导致了这起事故。希望这起事故能给大家带来警示,施工的时候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其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曾被列为建筑施工四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建筑事故的60%以上。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 措施 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 安全 教育 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种安全 规章制度 。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 总结 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经过:
2012年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 方法 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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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处坠落伤的现场急救
5. 高处坠落伤的急救处理
在这个事故中,乙的亲属可以向甲乙共同主张赔偿。甲请乙帮忙,虽然存在承揽、雇佣、承包合同情形,但甲属于受益一方,按民法法理基础,受益一方有给予受伤害的帮工补偿照顾的义务。
丙受雇于甲,形成实际雇用关系,丙应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按安全生产规则进行操作。本案中,丙应有预见人站在货物下面会有危险而没有阻止,属于过错一方。这里面也不能乎视另一个问题,就是钢丝绳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只是一个司机,而设备都是老板负责管理的,那么钢丝绳如存在质量问题,老板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乙在此事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乙的家人可以先向甲主张赔偿,而甲与丙再根据安监局出具体的责任报告具体分担赔偿。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篇1
——两起高空作业坠落死亡事案例
1996年5月2日下午,外地女杂工古国丽所属班组正在10层楼面砌筑墙体,15点30分钟左右,她发觉自早上开始一直停机维修的4号井字架已经恢复使用,想起了下午上班前曾委托机手将一桶开水运上10楼供班组饮用,于是走向井字架,打开外门,站在卸料平台向下张望,看见承着开水的吊篮正在往上升,当吊篮经过10楼时,她把身体探进架内忙着拿开水,正以较高速度上升的吊篮的边缘刚好碰到她的下鄂,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而从吊篮与卸料平台之间的空隙坠落井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思想麻痹,忽视安全,没有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吊篮未停止,就急于打开外门进入操作区域,导致不慎被吊篮撞击下鄂而失足坠落身亡。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篇2
——高处坠落案例
2012年4月下旬,某市客运汽车站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一名职工在更换车站办公楼损坏的玻璃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市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客运汽车站担负着该市80%以上的客运运力,是该市最主要的人流物流集散地,日始发客运班次2200多个,年客运量达1200余万人。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篇3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造成高空坠落案例
2001年5月22日下午,大热发电公司检修部机化专业本体班上票对1机高加给水电动出入口门及高加给水联成阀进行解体检查。
16时05分该项目工作办理开工手续,16时35分左右,在机化专业专工杨××确认1机高加给水入口电动门可以回装后,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陈×便在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从8米平台下至高加给水入口电动门保温铁皮外衣上,结果蹬落门体保温铁皮,从高加给水入口管和疏水至除氧器管之间约40cm的缝中掉到机零米地面,造成人员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篇4
——高处作业事故案例
2010年11月12日11时,某热电公司煤码头上的2号吊机在装卸煤作业时,绕在吊机上的3股钢丝绳断了一股。12时,xx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通知高xx、陈xx、冯xx三人下午上班前先更换钢丝绳。12时40分,冯xx和高xx先到码头,将吊机的吊臂头放在地面上,利用旧钢丝绳接新钢丝绳从吊臂头滑轮进行更换,更换过程中有一段一尺长的钢丝绳头卡在距地面5米高的钢丝绳卷筒内。12时50分,高xx未系安全带爬上吊机准备顺下这根钢丝绳头,张x看到后只是口头提醒了一下就去开1号传送带。高xx站在钢丝绳卷筒边宽约35厘米的横梁上,横梁周围无防护栏。1号吊机的吊机工接了根1米长的铁撬杆给高xx,高xx用双手拿着撬杆捣钢丝头,钢丝头滑动带动高xx顺惯性向前一俯,头朝下摔到地面。后抢救无效死亡。
高空作业事故案例篇5
——高处作业事故案例
110kv燕子山变电站主控室至35kv刀闸间已经锈蚀的金属天桥改建为混凝土天桥的工程由自贡电力综合服务队(集体企业)承建。事故当天的工作是拆除10kv开关间屋顶至35kvi段刀闸间的金属天桥。拆割前,服务队搭设了金属管脚手架。下午,高国宗(男,37岁,大集体职工,木瓦工,本工种工龄17年)在完成了自己的 木工 工作后,主动协助拆割天桥。天桥割断后,高站于跨搭在金属管脚手架的跳板上,以金属管脚手架为支点,用钢钎撬拨天桥,企图使天桥脱离水泥支柱。此时,天桥重量270公斤相对集中于金属管脚手架的左侧扣件上,该活动扣件的连接销子铆帽被强行拉脱,跳板随金属管脚手架的钢管倾坠,高从4、7米高处摔下,头部右侧着地。现场人员立即将高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高于17时35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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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钢丝绳断裂主要包括下面几个原因1.使用不当,如起重机起重过程中严重过载,将钢丝绳拉断。2.对使用中的钢丝绳维护保养和检查不到位,钢丝绳需要定期涂油等维护,钢丝绳直径减小了10%时,或一个股绳一个捻距内钢丝断裂数达到GB/T5972-2009规定时,应该及时更换新钢丝绳。3.钢丝绳质量问题,重要用途钢丝绳和电梯钢丝绳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钢丝绳力学性能必须符合国标要求,钢丝绳生产厂家应该持有生产许可证,否则为非法生产需承担违法责任。
专利技术生产的磷化涂层钢丝绳使用寿命是光面钢丝绳的2-3倍,安全性较高,是钢丝绳行业的最新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