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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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
目前我国刑诉法要求的是各类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结果,且能 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怀疑,才能视作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要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锁定犯罪行为人的各个犯罪要素,才能认定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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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证据必须要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链,且具有较大的证明力,才能够支持其诉辩主张。
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大小强弱。
证据链不仅可以由多份证据形成,同一证据也可形成证据链。借条通常情况下属于民间借贷案件最强有力的证据,但在借条形式内容均单一且债务人存在合理抗辩、合理怀疑或者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此种借条只能作为孤证,形成不了证据链。但是,当借条的内容趋于复杂多样,牵涉多种主体或事实时,该单张借条本身就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链,并具有较大的证明力。
使用数据存证链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第一步,传统企业要想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发展自己或者实现转型企业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数据凭证上链。
证据链的构建,让司法人员站在法律的制高点,多层次的、客观、全面、深入的审视和把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客观、公正的予以评判。
一、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1、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
2、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3、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1、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2、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1、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
2、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证据链的要求: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剧中警方的做法,体现了尽最大可能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破案和取证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结合案情看,饮料瓶的特征不明,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关的证据链条仍然是闭合的。
证据链,是指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能够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的证明链条。之所以强调证据链的概念,是因为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单个的证据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完整认定案件事实。
介绍
证据链强调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之间要形成闭环的链条。作为侦查机关,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只有在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地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每一个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确定。由于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种联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切忌人为的主观猜测和牵强附会。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
法律分析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两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证据运用中的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
(一)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
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通过现有的事实片段(证据)去构建(认定、证明)案件事实,这就是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实际上,若干个事实之间,本身不存在证明与被证明的联系。但是事实一旦进入人们的认识活动,就必然披上主观陈述的外衣,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被联系起来,而联系的形式就是逻辑。正是由于对事实的陈述是主观的,相对于被陈述的事实本身,就有所谓真命题或假命题的区别,又由于若干个事实陈述之间的联系也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就必然产生命题之间的联系(逻辑)可靠或不可靠的问题。所以,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逻辑推理;而这一过程又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
之所以说,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是因为推理具有逻辑性并不等同于推理结论是真实的、客观的、必然的,而是指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有效的,或者说是必然的。至于结论是否真实,则依赖于前提的真实性;在一个有效的逻辑推理中,前提真则结论是必然的,前提假则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推理的逻辑性也有一个程度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其程度可以分为必然有效、强、中、弱几个不同等级。此外,前提本身的可靠性亦影响着结论的真实,例如,全称肯定和全称否定的命题保证了逻辑推理的必然性,而特称肯定或特称否定的命题不能保证逻辑推理的必然性。所以,在逻辑推理中,结论是否具有必然性,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所依据的前提内容是真是假;2、推理是否具有逻辑性;3、前提本身的可靠程度。但凡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能够对这三个因素都加以考虑,一般都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与事实的主观陈述基本一致。但是,也要注意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犯的主观主义的错误,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观臆断的问题。
(二)主观臆断的本质特征
主观臆断是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常犯的错误。主观臆断,并不是凭空想象,不是逻辑推理的对立面。通常主观臆断也是在一些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作由此及彼的推导,但是在进行推理的过程中,或者不以前提的真实性为推理的出发点,或者不尊崇推理的逻辑性要求,凭想当然认识事物,把胡乱推导出来的结论当作客观事实加以认定。主观臆断的本质特征,简言之,就是推理过程不遵循逻辑推理的要求。
在实际推理活动中,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往往一线之隔,但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之间的界限。
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地、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地、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常只要有一个直接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对于只有若干间接证据而没有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案件来说,除非这若干间接证据都为真,有足够的数量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据锁链,并且该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般认为,由于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较明显,通常不需要或极少运用逻辑推理这一中间环节就可以反映出案件事实来。例如,甲请求乙给付买卖价金,乙否认有买卖事实发生,此时甲拿出合同,只要合同是真实的,即为直接证据,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这里就不需要运用逻辑推理。
但是要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借助逻辑推理。这是因为,每个间接证据都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某个侧面,不可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貌,只有通过推理,才能认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联结事实的各个片段,从已知的证据事实中,推出未知的案件事实。例如,甲主张乙造成人身伤害请求侵权赔偿,乙否认这一事实,并以护照证明甲受伤时乙正在国外。在这个案件中,护照与乙是否伤害甲的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护照所反映出来的事实就与甲主张的事实相冲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逻辑推理的结论当然支持乙的反驳。可见,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逻辑推理必不可少,我认为,要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之间的界限,可以从案件中收集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以及它们各自的运用规则,结合前述影响推理结论必然性的三个因素,来加以考虑。一方面,在有直接证据的案件里,也不能完全排除逻辑推理的运用。另一方面,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不考虑前述影响推理结论必然性的三个因素,也很容易得出主观臆断的结论。
(二)针对案件的具体分析
下面首先就通过受贿案件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时的情况对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进行区别,然后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证据运用的情况进行分析,举例说明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之间的界限。
第一,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的运用要符合逻辑的要求。
受贿行为通常与行贿行为联系一起,由于这两行为所具有的自愿性、隐秘性,除了行贿人的供述和受贿人的供述,再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这两个证据的稳定性很差,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情形是,受贿人在检察起诉阶段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到了法庭上就翻供,造成检察机关的被动。所以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所起的作用非同一般。
但是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通常对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比较注重,往往忽略或轻视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就特别容易落入主观臆断的窠臼,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未能形成一个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法官很有可能不认可公诉方的诉求。比如,在某受贿嫌疑人家中查获古董瓷器数个,价值不菲,经过讯问后嫌疑人供认此乃受贿所得,于是检察机关就认为大功告成。但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嫌疑人对此予以否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翻供,法官就会要求公诉方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若公诉方没有其他证据或不能有效补充有价值的证据,则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所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受贿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任何一个案件事实任何时候都不能满足于收集到只能证明事实某一个部分的证据,因为有效的逻辑推理的过程,要求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要求只有一个结论。仍以瓷器的案子为例。若要证明瓷器乃受贿所得,则侦查人员还应当收集证据,诸如瓷器的来源、时间、行贿者的目的、受贿者的行为等与受贿相关的间接证据,使充分确实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结论唯一的证据链条,才符合逻辑推理的要求。因此,在那些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要认定案件事实,就一定要遵守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才能使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界限分明。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证据的运用要符合逻辑的要求。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是指因配偶一方有婚外同居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过错方赔偿其过错所造成的财产、身体上的损害。本类诉讼中,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须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有过错方配偶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2)因过错方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的财产、身体上的损害结果;(3)过错方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与受害方配偶的物质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的,只要一方配偶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即可推定相对方配偶因过错方配偶之行为而导致精神受到损害,并且不需要证明上述第(2)项、第(3)项的内容。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形,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反证。实际上,过错方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直接证据。婚外与他人同居,即是过错。因此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首先证明有过错之配偶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首先判定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若能证明,则必定判决有过错之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配偶存有与他人同居之过错,又是一个问题。比如,被告与他人婚外同居,并生下一儿,那么该孩子的存在当然地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之过错强有力的直接证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提供被告与异性拥抱的照片,或者他人关于被告与某一异性拥抱着进出住所,就不能够让法官在心中形成被告与某一异性存在同居关系的心证。因为在现时开放的社会风气中,拥抱的行为只能说明二人过从甚密,但是不能说明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如果将其作为直接证据,那么这个直接证据是不可靠的,换言之,作为前提的拥抱行为与存在同居关系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如果不考虑社会风气的影响而将这二者间的关系作当然解,无疑是滑向主观臆断的深渊。当然,在有拥抱证据的同时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帮助法官形成被告与某一异性存在同居关系的心证,也是符合逻辑推理的。由此可见,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也要慎重地把握好影响结论必然性的因素之一前提本身的可靠程度。
三、小结:逻辑自律意识的培养
正如文中所述,在实际推理活动中,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往往一线之隔,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但是要详细列出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何在,除了概括地把握二者本质上的区别,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似乎没有最好的方法说明之。因为事物间的联系纷繁复杂,没有单一的标准。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某一联系是合理的、必然的;换一个时间、地点或者其他什么因素,结果就截然不同。正如蝴蝶效应所示,南太平洋上的一只蝴蝶扇了扇翅膀,是否与北大西洋上的飓风有必然的联系,答案是肯定还是否定,这是现在的科技还无法断定的。那么在法律实践中,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只有养成良好的逻辑自律意识,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主观臆断的结论。
注释:[1]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保·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