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专业如何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信用管理专业可以以“加强诚信建设”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诚信是基础性道德,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生活正常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障。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规定了每个道德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责任,而且确立了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
如果没有诚信,缺失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就不能维持,社会关系的网络和链条就会发生紊乱、失调乃至断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体现了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道德、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不仅承载了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更承载了诚信有价、社会自律、责任政府等现代文明的要求。
经济中的信用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主要存在于交易双方非同一时空的交易过程中。信用关系是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急剧增长。社会信用缺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成为市场体系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建立信用体系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在于使经济主体认识到讲信用、重信誉,才能保证自身的长远利益的实现,由此增强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
由于我对银行系统还不很了解,具体信用机制在其中怎样发挥作用也不太清楚,能说得就这么多了。
信用风险有四个主要特征: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传染性,一个或少数信用主体经营困难或破产就会导致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整个信用秩序的紊乱;3、可控性,其风险可以通过控制降到最低;4、周期性,信用扩张与收缩交替出现。 由于信用风险会对公司或个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变成很重要的工作,较大的公司常有专门人员,针对各个交易对像的信用状况作评估来衡量可能的损益以及减低可能的损失。
[编辑本段]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指的是针对交易对手、借款人或债券发行人具有违约“可能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详细拆分此风险成分,可以区分成“违约机率 default probability”、“违约后可回收比率 recovery rate”、“本金 principal”。 信用风险管理为目前金融业界的最大课题。除了针对“放款部位”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外,也需要针对其投资的“交易对手”,或“证券发行者”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管理的分类: 按授信方的不同,信用风险可被分为国家风险、行业风险、个体风险。 按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信用风险可被分为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 按源信用风险可控程度,信用风险可被分为可控风险和非可控信用风险。
[编辑本段]信用风险的测量
信用风险对于银行、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影响决策的因素。若某公司违约,则银行和投资者都得不到预期的收益。现有多种方法可以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但是,现有的这些方法并不能满足对信用风险管理的更高要求。本部分对如何测量信用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者、发行者和银行的影响作了详细说明。并对管理信用风险的传统方法(如贷款出售、投资多样化和资产证券化等)作了总结。 国际上,测量公司信用风险指标中最为常用的是该公司的信用评级。这个指标简单并易于理解。例如,穆迪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即被广为公认。该公司利用被评级公司的财务和历史情况分析,对公司信用进行从 aaa到ccc信用等级的划分。aaa为信用等级最高,最不可能违约。ccc为信用等级最低,很可能违约。 另外一个对信用风险度量的更为定量的指标是信用风险的贴水。信用风险的贴水不同于公司偿债的利率和无违约风险的债券的利率(如美国长期国债)。 信用风险的贴水为债权人(或投资的金融机构)因为违约发生的可能性对放出的贷款(或对投资的债券)要求的额外补偿。对于一个需要利用发行债券筹资的公司来说,随着该公司信用风险的增加,投资者或投资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信用风险贴水也就更高。某种级别债券的风险贴水是该类债券的平均利率减去十年期长期国债利率(无风险利率)。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贴水有很强的关联。公司的信用评级越高,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越低,所要求公司付出的信用风险贴水越低;而公司信用评级的降低,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越高,则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或金融机构要求公司付出信用风险贴水越高,则公司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融资成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一信用级别的债券,在不同的时间段里筹资所要求的风险贴水也不同。是依据无风险利率和该类债券平均利率的变化而确定的。
[编辑本段]信用风险的影响
信用风险对形成债务双方都有影响,主要对债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各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有重要作用。 对债券发行者的影响 因为债券发行者的借款成本与信用风险直接相联系,债券发行者受信用风险影响极大。计划发行债券的公司会因为种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因素而大大增加融资成本。例如,平均违约率的升高的消息会使银行增加对违约的担心,从而提高了对贷款的要求,使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即使没有什么对公司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经济萎缩也可能增加债券的发行成本。 对债券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某种证券来说,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者,随着债券信用等级的降低,则应增加相应的风险贴水,即意味着债券价值的降低。同样,共同基金持有的债券组合会受到风险贴水波动的影响。风险贴水的增加将减少基金的价值并影响到平均收益率。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当借款人对银行贷款违约时,商业银行是信用风险的承受者。银行因为两个原因会受到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首先,银行的放款通常在地域上和行业上较为集中,这就限制了通过分散贷款而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的使用。其次,信用风险是贷款中的主要风险。随着无风险利率的变化,大多数商业贷款都设计成是是浮动利率的。这样,无违约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而当贷款合约签定后,信用风险贴水则是固定的。如果信用风险贴水升高,则银行就会因为贷款收益不能弥补较高的风险而受到损失。
[编辑本段]信用风险的传统管理方法
管理信用风险有多种方法。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上。近年来,较新的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是出售有信用风险的资产。银行可以将贷款直接出售或将其证券化。银行还可以把有信用风险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其它投资者。当然,使用各种方法的目的都是转移信用风险而使自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降低。不过,这类方法并不完全满足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
[编辑本段]贷款审查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分散化
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分散化是管理信用风险的传统方法。贷款审查标准化就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指标考察借款人或债券的信用状况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例如:如果一家银行决定是否给一家公司贷款,首先银行要详细了解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然后,应当考虑借款公司的各种因素,如盈利情况,边际利润、负债状况和所要求的贷款数量等。若这些情况都符合贷款条件,则应考虑欲借款公司的行业情况,分析竞争对手、行业发展前景、生产周期等各个方面。然后,银行就依据贷款的数量,与公司协商偿还方式等贷款合同条款。尽管共同基金与债券投资并不能确定投资期限,他们也是通过类似的信用风险分析来管理投资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贷款的分散化来降低信用风险。贷款分散化的基本原理是信用风险的相互抵消。例如:如果某一个停车场开的两个小卖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了解到其中一家在卖冰淇淋,另一家则卖雨具。在晴天卖冰淇淋的生意好,卖雨具的生意不好。而在雨天则情况相反。因为两家小卖部的收入的负相关性,其总收入波动性就会较小。银行也可利用这样的原理来构造自己的贷款组合和投资组合。在不同行业间贷款可以减少一定的信用风险。 贷款审查标准化和投资分散化是管理信用风险的初级的也是必须的步骤。而利用这两个步骤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往往会因为投资分散化机会较少而受到限制。例如,因为商业银行规模较小,发放贷款的地区和行业往往是有限的。贷款发放地区的集中使银行贷款收益与当地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同样,贷款发放行业的集中也使银行贷款收益与行业情况紧密相关。而且,在贷款发放地区和行业集中的情况下,往往对贷款审查标准化所依赖的标准有所影响,不能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考虑贷款收益的前景。因此,利用上述传统方法控制信用风险的效果是有限的。
按照现代社会信用运作的主体来划分,一般地可以把信用形式bai简单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三种形式。但因企业信用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所以又可在企业信用中包含银行信用。
1、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的基本特征是利率较高,风险较大。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的活跃程度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金融服务发达状况成正比。
2、企业信用(也称商业信用)
企业信用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润滑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企业信用的信用工具形式主要是商业票据。
在企业信用中又包括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也是一种企业信用,是以货币资本借贷为经营内容,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行为主体的信用活动。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间接信用。
3、政府信用
在信用经济的链条中,政府信用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政府不仅运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承担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而且政府信用所创造的金融工具也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操作基础。
政府信用最终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政府政策、条例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和废除;
二是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销、变更或废除,也要赔偿因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信用中。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扩展资料
合作信用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以低利贷款,解决社员融资的需要。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增进社员的经济利益。合作信用组织的资金来源为社员股金,每一社员都向合作社提供同一程度的资金,并受法定最高出资额的限制:合作社向社员和非社员借款所应负担责任的限度也有明确规定。
这种规定,是要把责任分散于多数社员之间,同时也避免合作社受巨额出资与大量存款的个别人控制。合作社股票的价格,常与票面相等。当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合作社可退回股金、收回股票,以票面价格转让于其它社员。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证券交易所。
信用合作社认为,人格比金钱重要,因而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一社员,对于合作社,具有同等的要求权,在合作社的会议上,只有一个投票权。合作社用每年业务盈余用来增进社员福利并对股金或社员及非社员的借入款和存入款收取和支付利息。但利率则是相对固定的,不因业务收益突出而立即提高利率,也不因业务不振而降低利率。
从合作的立场看,所谓利息,主要目的是对于社员所缴纳的资金,给付相当的使用费。因为这种资金,并不是为了个人赚钱,而是为使合作社活动能对社员有所助益而缴付的。由于信用合作社的所有者、经营者、客户是同一的,追求最大化盈利的动机无从产生,因而合作信用的利息率是以成本为核心的。
如企业间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等。在发生商业信用过程中,一般要“立字为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如商业票据。商业信用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促进商品销售,但存在范围有限的局限性。
有关商业信用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业信用: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2、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
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企业与个人之间,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商业信用的作用和局限性:
(1)商业信用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相联系,有其广泛的运用范围,因而它构成了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得到广泛发展,成为普遍的、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几乎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卷入了商业信用的链条。 商业信用在调节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交易费用、加速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2)但它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
①严格的方向性。商业信用严格受商品流向的限制。
②产业规模的约束性。商业信用所能提供的债务或资金是以产业资本的规模为基础的,它最终无法摆脱产业资本的规模限制。
③信用链条的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是由工商企业相互提供的,如果某一环节因债务人经营不善而中断,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债务链条的中断,引起债务危机的发生,甚至会冲击银行信用。 由于上述局限,使商业信用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所以它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的中心和主导。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蔡世彦代表说,诚实守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目前却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一个国家如果失去信用,不仅会扰乱整个经济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形成靠诚信致富的良好风气。
许多去过同仁堂药店的人,都会对店内一副对联印象深刻:“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正是靠着这份承诺,同仁堂历经300年风雨而不倒,从一家普通的家族药铺发展为国药第一品牌。著名企业的生意经同源于两个字:诚信。近几年来,“诚信”成为内地社会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诚信问题牵动着众人的心。
蔡世彦代表说,朱镕基总理2002年11月中旬在世界会计师大会上指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无人与之交往;一个企业失去信用,便无法在市场中生存;一个国家失去信用,则会扰乱整个经济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必须打造“诚信中国”
企业失信,不但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而且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小的危害。2002年3月25日,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在参加福建省企业家活动日时透露: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诚信缺失造成的损失高达5855亿元。福建省企业家协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诚信缺失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有关企业在得到一时利益的同时,亦不得不为失信付出巨大的成本。温州人不会忘记,十多年前,温州冒牌劣质鞋充斥市场,导致上海、杭州等十几个城市火烧温州鞋,大小商场贴出安民告示:“本店无温州鞋”。温州一时成了假冒伪劣的代称,其市场损失无法计算。
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朔州假酒案使山西白酒业险遭灭顶之灾,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使当年全国月饼销量锐减四成以上……信用缺失,是一种短期行为普遍化,它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使企业难以正常地成长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贻害无穷。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必须遵守规则,履行承诺。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坚持以诚信为本。今后,会有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要与他们同台竞技,比的不单是实力,还有诚信。
蔡世彦代表说,要建立诚信机制,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培植政府信用。其实,政府失信的情况可随手拈来:有的城市发生恶性事故,政府机关却竭力封锁消息,推卸责任;有的地方统计报表、政绩“掺水”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如果政府政策形同空文,政府的承诺不能兑现,长此以往,怎能取信于民?打铁先要自身硬,建设信用经济,首先要建立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
其次,要健全信用查询系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的信用资讯库,尽可能减少资讯不对称现象。在美国,绝大多数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它很像身份证号,伴随人的一生。人们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银行根据个人的信用记录,就可以判断,借还是不借。时下,中国在上海的个人信用征信试点已初见成效,但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和企业的信用查询系统还有待建立。
其三,要增大失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信用缺乏,与失信成本过低大有关系。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谁一旦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但在中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因此,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迫在眉睫,这是巩固信用体系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政府部门要在全社会建立让守法者尝到甜头,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的机制,逐步形成谁也不敢冒失信风险、人人愿意靠诚信致富的良好风气。
最后,建立诚信机制还要依法保障信用机制的建立,把个人、企业的信用体系、信用机制的建立和管理以及相关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规划,早日制订颁布。诚信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全社会都要重视,加强教育,并从娃娃抓起。对一些社会调查所应进一步规范,不要出现一些所谓的“社会认定信誉”单位,实际上并不符合该单位信誉度,只是高价买的“信誉”。
近日,摩拜单车上线了新的信用系统。根据新规,摩拜将用户的信用值分为五个等级,较差(0-300)、一般(301-500)、良好(501-600)、优秀(601-700)和极好(701-1000)。根据信用系统,如果用户出现不文明用车行为时,其信用值降为一般等级,摩拜将会以当前单价的双倍向用户收取骑行费用,与此同时,用户也无法使用预约功能、月卡和骑行券;当信用等级降为较差级别时,收取的骑行费将会变为每30分钟100元。
近两年,共享单车市场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方面是用户乱停乱放现象极为普遍,另一方面是单车企业管理滞后,导致用户有损企业、企业难退用户押金“双向损害”合法权益问题出现,严重制约共享单车市场健康发展。此番,摩拜单车作为大型共享单车企业,率先推出新的信用系统,旨在破解共享单车使用管理乱停乱放等难题,为单车企业管理、规范用户用车提供了新思路,值得肯定。不过,这一信用系统在网上也引起质疑。
摩拜将用户信用值分为五个等级,对信用值为一般等级的,以单价的双倍向用户收取骑行费;信用值为较差级别时,骑行费将变为每30分钟100元。这一信用管理办法,其实就是一份单车租赁新协议。对用户而言,用户在早前下载使用软件时,已经点击确认了格式合同型租赁服务协议,新协议就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原协议规定,“依据用车时间进行计费,计费标准为每半小时收取1元或0.5元的车费,不满半小时的以半小时计”。新协议中,以单价“双倍”收骑行费或“每30分钟100元”的规定,与“1元或0.5元”的用车单价相比,“双倍”价格略显偏高,“100元”则高出一两百倍,分明带有惩戒性。
就合同而言,用车费属于“价款”,新协议无疑变更了原协议的实质条款,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企业应有的法治思维。而直接以发布新的信用系统形式变更合同,根本不与用户协商。正如网友所说,这是店大欺客,强施于用户。
乱停乱放,难以监督管理,是所有共享单车企业遇到的管理困境。其实,企业根据租赁协议,当用户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或多次违反,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对此,鲜见有单车企业采取这一做法,原因是避免用户流失以及背后的租车押金,这是其吊诡的一面。
用信用系统解决停放乱象,不啻为一项好的管理探索,但是,规则的制定、实施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比如,不文明行为的认定、信用等级的确定,如何才能确保客观、公正,等等。笔者认为,带有惩戒性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不宜自话自说,更不能搞成一言堂。希望企业也能够多从用户角度思考问题,毕竟这是事关广大用户切身权益的事情,也与企业未来长远发展有关。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好做事”, 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多了。在这种背景下,交易监管能彻底到位无异于“痴人说梦”。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的几点建议。
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守法的基础、社交的规则、和谐的前提。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要构建依法、和谐、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信用氛围,培养信用习惯,从而守住信用底线。真正让交易各方主体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一)不断完善交易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推动交易主体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交易信用环境。
(二)强力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交易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各交易主体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激励交易主体之间以信用行为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始终。开展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交易中心贯标活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形成人人参与交易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交易主体激励问责并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的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各方主体应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倡导诚信经营,对诚实守信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视情节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一律严格追责。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场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处罚警示并行机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教育,督促整改;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做到查清违规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组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多方式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作用,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办案联合,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
(江苏省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田 冰)
拓展资料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金融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一环,自然也需要运用道德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建立和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1、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中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任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以外力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但是,在中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其次,培育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
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1)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
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中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全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
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中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7月30日,人民银行召开了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下半年人行的重点任务,包括推动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表明,在经历了将近5年的调研起草之后,《办法》终于要正式推出了。
此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联手限制了互联网平台与银行合作发放联合贷的模式。
包括其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下发,虽然意味着互联网平台彻底退出联合贷,但当时业界认为,至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助贷”的合法性——所以助贷是可以放心做的。
确实,从那之后,主要的互联网金融 科技 平台都转型做“纯助贷”了——贷款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来发放,互联网平台只做导流。
但与此同时,“助贷模式”本身的政策风险也开始被屡屡提及,行业开始担心,即便是助贷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毕竟,所谓的“纯助贷”、“纯导流”,其实包括获客、运营、风控、贷后,可以说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全链条。
现在,随着《办法》的落地,这种担心即将成为现实。以目前助贷业务涉及到的数据和模型,势必会因《办法》的推出受到极大的影响。
目前的助贷模式肯定要做出调整,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如果真“一刀切”的话,影响的恐怕不仅仅是互联网金融 科技 平台们,整个互联网信贷业务都可能会受到冲击。
从严管理在达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重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数据问题是核心问题
站在监管的立场,目标也很清楚,就是要把资金流和信息流都监管起来。
所以,如果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互联网贷款拉回到持牌金融机构体系内,从而实现了对资金流的监管的话,那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持牌的征信机构,将信息流监管起来。
而在互联网时代,所谓信息流其实就是数据流,要通过对数据的管理达到对信息的监管。
在信息采集方面,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也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征信业务进入数字化时代,仅仅靠《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的监管信息流。这就是为何要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的规则、征信的边界、信用信息的使用都需要重新界定。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在这里,征信信息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只要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的就属于征信行为。很明显,互联网平台的助贷业务中包含了征信行为。
但征信只能由持牌征信机构做,其他机构不能做。监管就是想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导流平台之间明确界限,这点在最近传出的“断直连”上表现的很明显。
人行征信管理局要求,互联网平台在与金融机构展开引流、助贷、联合贷业务时,不得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
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断直连”。
助贷平台的数据必须先给到合作的征信机构,不能直接给金融机构。而且,平台还需要说明信息的来源、谁处理信息,怎样处理的信息。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此外,征信管理局还要求,平台机构要重新修改完善个人征信业务整改报告,并且增加整改后“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同时对各业务环节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主体、信息流和资金流流向等做出详细描述。
也就是说,平台做助贷的时候,不但要选择一家征信机构合作,而且还要接受征信机构的审核,说明数据来源、数据加工、数据处理,确保提供给征信机构的数据合法、合规。
征信数据不能在互联网平台和银行之间直接流通了。
应该为助贷留下激励空间
其实,即使没有“断直连”,在助贷业务中,平台也不愿意将数据直接给到银行,都是能少给的就尽量少给。
以腾讯微加的信用卡导流为例,某家银行与腾讯合作为信用卡导流,用户在微信信息流中看到广告,填了简单个人信息提交申请需求后,该行的客户经理会联系到申请客户,但申请能不能通过,要看腾讯微加的审核,双方都要等腾讯微加的审核结果,如果通过了就可以往下开卡,如果没通过,客户经理也没办法。
可以看出来,在这个导流中,腾讯微加给到银行的,应该仅仅是一个个人风险评分,而其他更详细的申请数据、场景数据、行为数据根本就不可能给到银行。
在助贷上,只能由互联网平台来主导合作规则。金融机构要么想要数据要不来,要么即使要来了,自己也没有很强的处理能力。
所以,在数据上,互联网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一直在进行中,现在随着“断直连”的要求,随着《办法》的落地,互联网平台之前不愿意给金融机构的数据,以后要给征信机构。
而在征信彻底回归征信机构以后,平台将变为征信信息的提供者,只要是助贷业务中用到的数据,都要提交给征信机构,包括贷款申请者提交的个人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
银行则需要通过征信机构来获取申请用户的征信报告,然后自己再做审批。
其实这里体现了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一个问题——银行要独立做风控。在之前的助贷模式下,流量在平台那、数据在平台那,平台相当于既做了征信又做了风控,金融机构要么没有动力与能力去进行独立风控,要么想做也没有数据。
现在通过“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这样一个信息流的链条,“逼着”银行自己独立风控。
但这样的话,站在平台的角度,流量与数据本来是最大的优势,在“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下的助贷模式,不得不将助贷涉及的数据交给征信机构。一个是现有的业务要做合规,另外肯定要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接下来新业务的模式。
对于有场景的互联网平台,有大量的平台内生信息,在现有规则下,这些信息只要不用于助贷就不用提交,如果用于助贷就要提交给征信机构。如果平台不想将太多的底层数据和模型交出去的话,那么其助贷的动力就会下降。因为还有其他业务,长远来看,金融 科技 业务板块或许会被“降级”,其实这种情况已经发生。
再就是一些主要靠从外部获取信息的金融 科技 平台,他们受到的冲击比有场景的互联网平台要大得多。
有些金融 科技 平台,退出P2P、退出联合贷之后,开始转型做“纯助贷”——只为金融机构导流。但这个导流并不是推荐一个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那么简单。这些金融 科技 公司深耕互联网金融多年,在底层数据、算法、算力、模型方面都有很深的积累,给金融机构的“导流”实际上涵盖了获客、转化、风控再到贷后管理。
现在头部的金融 科技 平台每年都要花几个亿,甚至超过十个亿的广告费用,去从外部平台购买流量,然后培育自己的产品和系统,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如果要把助贷的所有数据和模型都报给征信机构,那么这些平台是否还会每年花数亿的资金去购买流量?
当然,除了《办法》的要求,平台做助贷的积极性还取决于利润。但是在整体利率要压降到24%以内的监管趋势之下,留给助贷平台的利润空间已经不大。
在数字化时代,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客已经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尤其是对众多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说,获客上尤其依赖于与第三方,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虽然银行一直希望,在与金融 科技 公司的导流合作中,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如果互联网助贷的空间被压缩的太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必就能如愿以偿的既得到流量又得到数据。
因此,在互联网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明确界限做好规范是必须的,但留下激励的空间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