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担保圈
在对担保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逐户提出具体详细、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意见。授信审批部门要把好融资调查审查审批关,从总量、结构等源头上控制融资风险。信贷管理部要把好贷后管理关,重点跟踪检查监督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动态和担保的适度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具体的化解中要以增加该行融资安全性为出发点,综合考虑采用清收退出、担保方式转换、信贷产品改造、切断担保链条等多种措施。要突出重点,找出担保链条中的主要风险源和引发点,对症下药,通过重点化解重要环节突出风险,提高担保圈贷款化解工作的实效性。
连环担保不足会造成以下后果:
担保圈可能成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途径。部分不法经营主可能通过建立多家企业,做假账,企业之间进行互保、联保,加上买通银行业务人员,大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担保圈会引发过度融资风险。商业银行多按照单一企业进行授信,不仅没有也无法做到对担保圈的整体授信。担保圈内客户从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远远超出实际偿还能力,从而引发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造成企业信贷业务的不良率直线上升;
担保圈容易形成区域、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若担保圈里的一家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势必引发担保链条破裂,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导发散开,贷款风险成倍放大,进而演化成整个担保圈乃至全国的系统性风险。
一、企业集团存在的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由于企业集团本身经营管理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多变性.人们思维认识的局限性.各种系统性的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并和企业集团的各项经营活动相伴相随。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金风险(1)支付风险。资金支付是企业经营管理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控制环节。当然也是风险管控的关键节点,一旦发生资金支付风险,企业将陷于被动,而且挽回的难度很大。具体如:超合同支付、超进度支付、付款凭证不符合规定支付等,原因既有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未有效衔接,也有相关方的恶意行为等。
(2)票据风险。当前票据作为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十分广泛.大的企业集团每年进出的票据多达数十亿甚至几百亿元。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鉴别难度很大,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引起票据风险的原因也很多。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在票据鉴别方面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管理不当等。
(3)担保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维持经营和投资需求,相互之间常常通过担保来争取银行的贷款。从而形成企业之间纵横交错的网状资金担保链条。正常情况下.这种担保关系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但一旦担保链条上的某一企业出现资金危机,平衡就会被打破。从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往往影响一大批企业的资金周转,甚至发生资金链断裂和破产事件.这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我国宏观调控收缩信贷市场的情况下并不少见。企业集团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额度或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一旦被担保单位经营情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受到株连,引起承担担保义务.轻者资产受损,重者陷入困境。
(4)汇率风险。由于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而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从其产生的领域分析,外汇风险大致可分为商业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两大类。商业性汇率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外汇风险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风险。金融性汇率风险包括债权债务风险和储备风险。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水平的提升和外贸依存度的提高,以及汇率波动加剧,企业集团的汇率风险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2.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包括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存货跌价风险、IBI焉分财争2012年第5期万方数据 应收预付款坏账风险等,它存在于企业集团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供、产、销各环节。如:为锁定资源而采取的预付款制度,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采用的赊销方式.合同条款设置不够严密导致的合同纠纷,对合作伙伴的资产盘营、信誉情况掌握不充分掉人违约陷阱等。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由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引起的经营风险尤其突出。
3.投资风险投资风险分为对内投资风险和对外投资风险。对内投资风险.主要是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风险,由于缺乏可行性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对外投资风险:
一是企业未能结合自身的能力和战略目标,盲目投资导致的损失;
二是对外投资中,没有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产状况,以及项目前景,造成投资损失。
二、财务人员在风险管控中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研究风险的目的是设法减少风险出现的概率,阻止风险的可能潜在性转变为现实性,避免可能的危机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对于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在加强风险管控过程中,突出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重要作用,做到早预见、早调整、早应对,尤显必要。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及市场作用
先说一下,什么是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投资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在我国现有情况下,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投资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一)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二)注重市场调查,避免资金流失。投资担保公司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银行共同对资金实行追偿,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银行的利益,并保证了资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作为一个中介,投资担保公司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而有效地发挥了为银行、企业服务的目的,使银行、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由此可见,投资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
二、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投资融资类公司事关国家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大局,必须依法成立。目前,国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国家出台的与投资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4月,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投资担保机构的迅速成长,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投资担保企业行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投资担保企业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豫政办 〔2010〕132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法规和地方性文件,都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日常经营行为、市场风险防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合理的规定,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也作出了明确分工。近年来的监管成效说明,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基本情况及特点
目前,濮阳市设立的投资公司有三类:投资担保类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
1、投资担保类公司。依法设立后的经营范围河南省工信厅规范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2011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第十条规定:“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要求,政府要对投资担保企业进行重点整顿,整顿的内容是: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二是业务范围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整顿的最后时限到2011年5月20止。尽管国家对此类公司管理严格,但从去年至今,我市仍有个别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去年来,濮阳市工商局查处的违法案件亦不乏这样的案件。
2、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由于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门槛高、管理严,因此我市的投资人在公司名称中为规避“担保”二字,现在设立的这类公司90%以上的名称为“濮阳市×××(字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阳市×××(字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依据投资人申请,一般核定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和理财咨询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这些经营范围无需取得前置许可。
3、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这类公司既不能担保,也不能投资,只能搞咨询服务,在我市数量极少。
目前,根据濮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显示,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主要呈以下发展趋势和运行特点:
(一)总体数量规模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35家,投资公司167家,投资管理类公司118家,资产管理类公司76家,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6家,共计397家,约占全市私营企业总数的4%。
(二)注册资本总量较大。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三类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总数是685942万元,这一资本规模数据已相当大,其市场流量影响面也相当大。
(三)涉及的股多较多。三类公司自然人股东有1125个,这一数量足以证明,我市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专业从事投资管理事务的群体,其经济社会的影响作用很大。
(四)城区及县均有分布。三类公司在市城区注册经营的有199家,在5个县注册的有198家,我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业占据多数。三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有8家,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有53家,500万元—1000万元的有65家,500万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发展速度增幅惊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设立投资类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设立私营企业884家,投资类公司约占总数的13%。今年4月份仅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就办理各种投资管理类公司36家,同期全市设立私营企业260家,投资类公司占总数的14%。由此可见,这类公司发展势头的确增幅惊人。
四、投资担保类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三类投资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经营情况可谓鱼龙混杂,但它们都有一个目的,就是高度的营利性、趋利性,仅此一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化,三类公司共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十个:
(一)超范围经营,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根据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投资”“担保”公司涌现龙城》一文记者调查暗访,目前,我市三类投资公司均有此现象。如:位于大庆路的嘉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贷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担保费却让人难以接受,高达5%。位于益民路的濮阳市融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该公司“存款”至少是5万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们是根据抵押评估决定“贷款”数额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阳市宏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如果个人想贷款的话,其公司可以负责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联系。利息加上担保公司的担保(中介费)费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扰乱金融秩序,坑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贷款经营活动一案,该公司一负责人请朋友吴某帮忙,以其名字出借给某置业公司资金300万元,实际上吴并未参与此事,而是由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签,事实上则是由担保公司直接将款项借与了置业公司作流资用,出借10个月,该担保公司非法获利34万余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还有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有些人爱占小便易的心理,让先期存款者,大肆对外宣传或利用自己人虚假宣传:该公司利息多么高,回报多么稳定等,以期达到更多人的参与。据不完全调查参与存款的以老年人据多或熟人关系据多,一旦把个人钱款存入担保公司,稍有不慎,结果就被骗得血本无归。如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所举的陈老伯,因为轻信了“投资”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积蓄8万元存入了投资公司。半年后,那家投资公司人去楼空,8万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注册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公司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就等于制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内容相同的虚假房屋租赁协议,违反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破坏了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问题。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所占用资金数量大,大型的投资公司由于自身业务量与现有流动资金的矛盾,极易弄虚作假,搞虚假出资。中小投资担保公司,其业务量一旦激增,极易拆解其在银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非法市场竞争,存在放高利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否则界定为高利借货。按当前6个月至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5.81%算,个人民间贷款年利率上限应为23.24%,折算成按月复利(利滚利)的利率就是常说的1分7厘。据不完全调查,我市投资管理类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绝大多数都进行高利发放贷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贷款时间大多为半年以内, 3个月以内的居多,但最少为一个月,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付息。如果贷款时间一开始就确定不超过半月,一般按天计算,折合成月息有的高达1毛左右。
(六)市场运作投机,存在非法担保现象。融资性资产担保机构,只有依法取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为履约合同提保等业务。但目前我市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张胆进行这类业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打消放款人的顾虑,都会给你设计一个看似设计非常严谨程序。据他们介绍,一是贷款人直接与放款人见面,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人与放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介绍投资项目和项目完成时限及收益。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这类项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还可和你一块到现场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顾虑。在签定借贷合同时,贷款人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作抵押。经过评保机构评估、公证处公正,然后到房产局抵押给放款人。二是贷款人还可以提供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进行质押。三是贷款人如贷款数额较小,还可以用我市公务员工资提供担保。调查中还发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让贷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直接与自己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有的平时收集贷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让存款人存钱,等待有贷款的,再通知双方见面。
(七)开展虚假宣传,是造成非法小广告的源头之一。我们注意观察一些门头牌匾,就会发现一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明明是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却在其门头上变成了“担保公司”。还有的投资公司为了达到发展业务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乱涂乱写标语,还有的乱张贴发放印刷品广告,内容有的极为虚假,为的就是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其处“存款”、“贷款”,达到非法集资、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外,这些小广告,影响城市形象,影响文明创建。
(八)资金链断后,极易引发社会性问题。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已经河南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33家,这部分已取得了担保资格,尽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他们隐蔽性强,还没有明目张胆去经营。最易出问题的是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领到了营业执照,尽管他们规避了名称中“担保”二字和经营范围中应取得前置许可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核定,并依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但实际上他们大多都在违法经营。这样长期下去:一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出现瑕疵或审查不严,就会使存贷款链条断裂,引发社会问题。这种事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就播出了一个一房三卖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资公司可能会出现见利忘义,当他们非法吸收存款达到一定大的数额时,也有可能卷款潜逃。前不久也是在电视节目上播出一个案例,山西省一个村民,办了一个面粉厂,非法吸收存款100多万元后,就逃往他乡,人间蒸发。三是大多数投资管理类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贷款5分,存贷差达3分,问题是一旦贷不出去,或贷出去收不回来资金链断裂,就会让一大批存款人血本无归。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计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现问题,每一公司涉及50户,这样就会涉及1000家,每户3人,就会涉及3万人。2011年5月8日凤凰网报道了内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资,资产链断裂,据传每月偿还利息两亿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贷,而自焚身亡。
(九)挠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违规担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众、真假难辨,一部分居民认为,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豪华气派,门头排扁装修得高档显眼,如果这些公司违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早就查处了,而且他们每天照常营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们是合法的。从而大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潜在问题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钱、暴力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一些投资人的资金来历不明,投资在此方面,就会使其慢慢合法化。还有一些因“高利贷”无力偿还的,铤而走险,走上了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稳定冲击。
五、对整顿规范投资担保类公司的几点建议
综由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市投资担保类有限公司的整顿已迫在眉捷,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应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情况调研。各级党委、政府一定站在确保经济安全、确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顿规范投资公司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投资担保公司已呈快速发展态势,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气候,如不及时治理,金融秩序、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激化,后果难以设想。相关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研,研究形势,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三定”方案要求,尽快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担保公司方面的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责任,严格做好部门分工,使各部门在整治担保公司中做到会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监管,防止出了问题,化解监管风险。
(三)强化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作机制。投资担保企业的监管牵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门所能独立承担的事情,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银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整顿规范投资担保行业领导小组,像打击非法传销一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多策并举,确保监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处大要案件。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的要求进行规范,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同时,建议省政府或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达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时,建议在整顿期间以市政府的名义暂停审批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这类公司。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深挖非法担保公司。通过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举报查处非法担保公司的工作中来,挖出一批作案隐蔽、影响恶劣的非法担保公司,及时从严从重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一是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自觉防范存、贷风险。二是建议我市各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要在各办公场所加强宣传,利用门头滚动字幕、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民众广泛宣传违法存贷款的危害性。三是统一制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设立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场所内的醒目位置预以悬挂,以防民众上当受骗。
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4日由广州青年企业家协会主要会员单位成立的股份制担保企业,注册资本2.8亿元(未来一年内增到5亿元),总部设在广州,并在广州、佛山、东莞成立分支机构,是省内规模较大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公司获颁荣誉具体情况:
1.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284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文件中:免征我司三年营业税,并成为广东省向国家发改委推荐的27家担保机构之一。
2.2004年,我司获得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70万的补助资金。
3.我司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强大的资金实力以及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获得东山区政府特别委托,成为独家负责500万贷款贴息政策咨询、申请受理的担保公司。
4.获得广州市高新科技企业按政策规定免两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5.2005年1月份我司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广州市企业评价协会、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文化学会、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以及各界专家、学者的严格审核,被评为“2004年度广州市最具诚信度企业”第二名和“2004年度广州市最具竞争力担保企业”第二名。
6.华鼎以有实力、守信用、规范经营、业绩优秀、贡献卓越被中小企业局以粤中小企58号文的形式向广东省颁布表扬并向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通布。
7.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单位颁发《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成为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
9.2004年12月,我司获得了全国市场诚信建设组织委员会颁发的“质量、服务诚信示范单位”。
10.成为广州高新区天河科技园企业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11.2005年4月,我司荣获“2004年度广东省企业品牌建设先进单位”和“2004年度广东省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12.2005年5月27日,广州市经贸委平欣光主任在广州市加快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上新水平》中将我司纳入了广州市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成为主要骨干企业之一被点名表扬肯定。
13.2005年12月16日,我司获得2005年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90万元支持
14.2005年12月21日,我司获得2005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万元支。
国家担保融资基金是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上有一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则是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定位于准公共性金融机构,但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目标,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
2.设立背景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旨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基本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经过近三年准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底正式成立,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财政部为该基金第一大股东,持股45.39%,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持股比例从0.15%至4.54%不等。
3.设立原则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发起,商业银行参加,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上省级再担保机构、再加上辖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这样一个成体系的政府担保链条,构成政府主导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择优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明确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4.目标定位
基金管理在目标定位上是坚持准公共定位,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再担保费率优惠,原则上不分红。通过不分红带动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降低融资成本,落实小微和“三农”服务双创的目标。只有基金结束的时候或者退出的时候才分配各自份额,平时运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分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准公共产品定位,再担保费率相对于市场担保要低,也不会要求担保机构再提供抵押和反担保,主要是信用担保。
5.业务模式
主要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方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支持省里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再担保和股权投资将分别发挥其功能,再担保主要是分散风险,股权投资是进一步给基层担保机构输血,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具体来看,由于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成立省级担保或再担保公司(集团),其中部分机构已通过股权或业务纽带同所属省份的市级及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产生联系,建立了政策性的、非盈利性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层层新设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省市县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在股权投资方面采取直接注资于省级国有控股且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担保(再担保)公司,通过以点带面实现对区域内多数担保公司的业务支持,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扶持小三创。
在目前有债券担保余额的担保公司中(笔者主要关注债市,所以更多从债券角度),除了民营的瀚华担保、中外合资的中合担保、股权分散的中证信用增进,其余担保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其中中债信用增进和中投保是央企。
1、中投保
中投保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出资成立,是国内第一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2010年,中投保完成增资改制工作,引进了建银国际、中信资本、鼎晖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金石投资、国投创新六家新股东。2015年,中投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挂牌新三板,是国投集团成员企业。中投保所属Wind行业为特殊金融服务,注册资本45亿元,2018年总营收为28.74亿人民币,总资产为204.53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AAA,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中债信用增进
中债信用增进是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2009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联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首钢总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万行中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债信用增进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60亿人民币,各股东均为我国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综合实力雄厚。其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18年营收13.37亿元,总资产为139.83亿元。
2018年10月,媒体曾报道央行将为中债信用增进提供100亿元,为民企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实际就是央行提供初始资金,委托中债信用增进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即CRM),运用市场化方式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企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截止到2019年7月底,中债信用增进独立或联合其他机构创设的CRMW超过20只,为第一大创设机构主体。
3、中合担保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总部位于北京,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摩根大通集团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中合担保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18年营收11.57亿元,总资产为116.5亿元。
4、中证信用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20余家股东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平台等,是证监会系统唯一一家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中证信用主体信用评级为AAA,2018年营收11.54亿元,总资产为97.31亿元。
5、瀚华担保
瀚华担保前身系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初始注册资本1亿元。自成立以来,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扩股及股东变更,截至2018年末,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总部位于重庆,是一家民营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瀚华担保是瀚华金控成员企业,立足重庆并以26家分公司为依托,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组合金融服务,主体信用评级为AA+。
6、安徽信用担保集团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系由安徽省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省级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主体评级为AAA。经多次增资,截至2019年3月末,公司实收资本186.86亿元,居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首位。
安徽信用担保集团主要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其中直接担保业务包括以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为主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以诉讼保全、工程履约为主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安徽省担保集团作为安徽省财政全额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担保客户以地方城投公司为主。在再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分担方面,安徽信用担保集团在近年持续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取得不错的效果,全国多地纷纷学习借鉴“安徽担保”模式。
目前,有19家担保公司加入了交易商协会会员,可能这些担保公司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块业务量较大,但并不是没有加入交易商协会会员行列就不能担保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增信可以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内部增信指信用增强来源于企业内部,债券市场上常见的方式有资产抵押担保和资产质押担保,两者都属于物保。外部增信方式通常有一般保证担保、第三方连带责任、银行流动性支持、政府承诺函及第三方回购承诺等。国内债券市场的外部增信方式目前第三方连带责任的方式运用最多,为企业提供外部增信的第三方包括关联及非关联企业、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基金和银行担保等。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22日,有2579只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票)采用了第三方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其中采用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担保方式的债券规模占比约61%;其次为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占比34%;银行担保与建设基金担保债券规模较少,两者合计占比约为5%。
其中,关于银行担保部分,全部来源于2008年以前的企业债,根据《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之条款“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2007年10月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不得再对企业债进行担保,银行信用不能代替或补充企业信用。
目前存量未到期的银行担保债券如下:
根据choice数据,从全部信用债角度,有担保债券只占全部信用债的约8%,存量余额有三万多亿。其中,由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券存量约24000亿,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债券余额占比三成约8200亿,而这部分又有97%以上是城投债,表明担保公司担保债券的种类主要为企业债中的城投债。
这一方面是由于发改委要求低评级主体发债时需采取第三方担保公司、企业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增信;另一方面,发改委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有三种豁免复审的条件,其中之一为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
另外,平台公司经营回款周期较长,自身盈利能力偏弱,收入及偿债资金更多依赖于政府补助,其对担保公司增信的需求很高;同时发改委要求城投类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65%时(主体评级AA+要求70%,主体评级AAA要求75%),必须提供担保措施,因此担保公司又以企业债里的城投债为主要担保对象。
而公司债和中票以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比例较小,更多的以关联方比如集团母公司或集团内兄弟公司做担保。企业债发行以国企为绝对主体,一般民企和公众公司只能参与发行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公司在选择担保对象时要求较高,多数民企难以满足要求,获得外部担保的可得性较弱,而获得母公司或集团兄弟公司担保机会要大得多。
历史上为债券提供过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过60家,截至2018年末,存在债券担保在保余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36家,截至2019年7月底,担保债券余额在10亿以上的担保公司有21家,前十大担保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表明担保公司直接融资担保业务集中度越来越高,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上数据再次印证了担保公司以城投债为主的结论。除了深圳高新投、深圳市中小担和晋商信用增进本身定位于服务当地中小企业,其他大型担保公司均以企业债担保为主,大部分都在80%以上。
201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因目前地方政府债券评级均为AAA,且均为信用发行,不存在担保增信),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2017年4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提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政策为地方政府规范举债提供了重要思路,也为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城投类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城投类企业的融资担保在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呈上升势头。
但6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剥离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界定依据是国发〔2015〕43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意味着,只要存在政府新设、控股和参股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认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此除了瀚华融资担保这类定性为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绝大多数国有担保公司都是在政府性担保融资机构界定内。那么,理论上6号文将对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而实际情况是如何呢?
笔者对比分析了部分融资担保公司2018和2019前7月的新增担保债券数据,除了两家担保公司同比有较大增长,其他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尤其在典型融资担保公司里提到的几家同比下滑幅度较大,减幅平均超过50%,在加总数据上2019年前7月也有同比8%的下滑幅度。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6号文执行近半年以来的政策效果,而我们可据此大胆推测:对于依赖担保机构增信才能发债和融资的低资质、区县级城投平台,AA尤其是AA-及以下评级债券,随着政策性担保增信支持受到抑制,这些平台的后续再融资将面临一定困境,再融资难度上升是否会对城投信仰产生冲击?
再担保其实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