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一定要有一个核心,即你要证明什么。然后去找证据,所有证据都要和这个核心有关。所有证据的内容还要求必须是指向一致,不能是正反两方面都有的证据。第三是这些证据要足够多,足够充分,形成链条。
链接任何证据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都是孤立存在,不具法律效果的。证据环是指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表现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即这些证据环,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一个事实要有多个证据佐证,证据要能够证明事实,两者之间存在或者符合因果逻辑关系,证据与事实能够相互得到印证。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1、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2、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3、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完整的证据链的六要素如下:
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
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
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
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
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即,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性质和应用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一、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1、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
2、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3、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1、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2、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1、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
2、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证据链的要求: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
1、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1、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2、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链
主要需要的证明内容:行为,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复旦投毒案,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第一,投毒行为,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投毒了,被告的供述,以及水桶的化验结果。
第二,死亡结果,哪些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死亡证明。
第三,因果关系,哪些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可以归责到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就是投毒。
想要证明犯罪就是在这三方面都需要证据证明,而且,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在死刑案件中要求最高。
怎么理解。
还是复旦投毒案,如果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投毒,那么必须要找到证据证明,就是他投毒。如果只有他自己说投毒,但是投毒的毒药不可能拿到,或者投毒的时间地点不可能,那么也证明不了这个投毒行为。仅仅被告人说自己做了某行为,而其他证据没有办法证明的,不能定案。
同理,因果关系也是要求很高的。凭什么说被告人的行为就能导致结果发生,需要一系列的证据,以及常识和科学规律来判断。仅仅投毒是不是可能并不能导致死亡?会不会是因为其本身患有疾病而死亡?
最简单的是结果,因为只有发生了结果才会追查。但是相当多的冤案就是把这个人的死亡误认为那个人,以至于因果关系无法证明,而最后为了查获凶手而捏造一个真凶出来。
至于其他的证据,比如怎么到案,是不是到达法定责任年龄,这些证据都很重要,对于判刑结果也有影响,但是对于证明犯罪是否成立并没有太大影响。除非这些证据与我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有关,否则这些证据都并不是证明是否发生犯罪的证据。
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六要素,只有三个要素: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证据链六个规则:
1、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相互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
2、最佳证据规则。
3、查证程序规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4、排除规则。
5、传闻规则。
6、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不能单独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
记得采纳啊
婚外情是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现配偶有婚外情行为时,可以尽量多地准备下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