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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可否运用在司法中

兴奋的可乐
微笑的月饼
2023-01-04 05:44:17

区块链可否运用在司法中?

最佳答案
友好的钢笔
安详的草莓
2026-04-23 00:47:31

8月29日,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建设论坛在天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研究制定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意见,着力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深化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建设

易保全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有效防篡改、全程留痕、可追溯”等技术特性,打造司法区块链存证系统,帮助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所实现电子证据全链条存证固化,证据可验、流程可溯、结果可信,提高司法服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助力司法服务向智慧化发展。

最新回答
贤惠的冬瓜
单纯的书本
2026-04-23 00:47:31

互联网时代,区块链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储存、加密可溯源等特点,天然适用于知识产权,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易复制、难固证、难追责等问题。在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技术演化的双轮驱动下,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司法的认可。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区块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自2018-2020年,最高法从司法层面多次肯定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对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有着积极作用,区块链已越来越被各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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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确权方面,微版权通过SHA-512哈希算法、时间戳服务、PBFT共识算法,对原数据进行加密运算,把存证主体、存证时间、存证过程和存证内容等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加密存储到区块链上,有效保障存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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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环节,用户可在线通过公证处、仲裁委、首都知产协会等官网在线进行区块链溯源查验,还可直接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直接当庭向法官展示区块链存证证据,就算侵权方早已删除侵权内容,也无可抵赖。

冷酷的蜜蜂
动听的乐曲
2026-04-23 00:47:31

全链条打击是解决当前突出毒品问题的整体仗、组合拳,是今年禁毒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把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要强化情报信息研判、要素管控和全链条打击,掀起打击制毒犯罪新高潮。

强化查缉堵截、重点整治和延伸打击,拓展遏制贩毒活动新战法;强化双向核查、重点督查和责任倒查,创出制毒物品管控新水平;加大查处、强制隔离戒毒和管控力度,取得吸毒人员管控新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战斗合力,营造深厚宣传声势,落实严格责任考评,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实现专项行动目标。

主要优势:

包头警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将刑侦、禁毒、经侦“三侦合一”,交巡合一,派出所整合再造等,释放出了更多的警力。据了解,自“交巡警一体化”合成作战模式推行以来,仅交管部门就抓获涉毒人员339人。

眯眯眼的方盒
直率的老虎
2026-04-23 00:47:31
近日,浙江高院召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推动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对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区块链、核心算法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着力解决“举证难”问题。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及转移、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规则,合理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加大证据保全、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依法制裁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完善第三方电子存证证据等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引导当事人广泛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获取、固定、提存证据。

互联网时代,区块链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储存、加密可溯源等特点,天然适用于知识产权,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易复制、难固证、难追责等问题,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并被司法所认可。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能够证明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并被法院采信才是最核心、最关键的。易保全旗下品牌微版权,是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企业,首创“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供作品确权、侵权监测、网络取证、验证举证等一站式服务。通过SHA-512哈希算法、时间戳服务、PBFT共识算法,对原数据进行加密运算,把存证主体、存证时间、存证过程和存证内容等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加密存储到区块链上,有效保障存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用户可在线通过公证处、仲裁委、首都知产协会等官网在线进行区块链溯源查验,还可直接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直接当庭向法官展示区块链存证证据,就算侵权方早已删除侵权内容,也无可抵赖。目前,微版权提供的区块链存取证证据,已被全国多地法院官宣采信,并多次被列入区块链典型案例,

落寞的哈密瓜,数据线
淡定的玉米
2026-04-23 00:47:31
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

政法队伍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总的看,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政法队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政法队伍出现了刘立等案件,社会影响极坏。开展教育整顿,就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进一步纯洁队伍,筑牢政治忠诚,确保始终听党指挥、忠诚使命。

二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政法系统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一些潜藏的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逐渐暴露。开展教育整顿,就是要针对执法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性,紧扣扫黑除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全链条发力、全系统整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

三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

当前政法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政法干警“微腐败”、“轻违纪”等问题突出。开展教育整顿,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进一步树立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四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面对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和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政法队伍在理念观念、法律素养、业务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不适应。开展教育整顿,就是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着力补齐政法队伍依法履职中的短板弱项,不断提升政法干警专业化能力。

含糊的胡萝卜
狂野的大船
2026-04-23 00:47:31

全链条是指所有的环节都应充分尊重和吸纳最广泛的民意。

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需要:

1、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全覆盖。

2、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全覆盖。

3、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

4、村通广播电视全覆盖。

5、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

相关情况简介

2010年山西省省长王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响亮地提出:决心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农村实现“五个全覆盖”,即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全覆盖;而且这个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村通广播电视全覆盖;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件件得民心,事事合民意。

靓丽的哈密瓜,数据线
暴躁的花卷
2026-04-23 00:47:31
首先,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惩治犯罪,是每个人都感到高兴,感到欣慰的事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其次,目前我们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也取得了非常还好的效果。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遭到侵犯,应该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

要减肥的绿草
追寻的小熊猫
2026-04-23 00:47:31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现

1、程序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程序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是决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3、程序制度设计是绝大部分司法改革举措得以推行的归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可分民事和刑事两种程序,民事争议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侦查、起诉、判决的程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程序

灵巧的篮球
细腻的小熊猫
2026-04-23 00:47:31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拼搏的美女
整齐的黑夜
2026-04-23 00:4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