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细化60条硬措施,如何推动落实?
日前,西安市公布《西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60条具体举措》,《具体举措》是2022年西安市促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举措,既包含上级领导指令性规定,又联系实际明确提出系统性对策,不仅有抓长久夯实基础的构思,又有抓现阶段办紧事的真招。
在责任贯彻落实层面,确立进一步夯实地方党委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公司行为主体责任,严苛追责领导干部责任和监管责任,对部份关键行业领域规定健全全传动链条监管责任,对职责穿插和业态创新行业规定确立监管责任。
在监督查验层面,确立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迎盛典”主题活动和集中整治三年行为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查验,创立重点督查稽查组,进行常态明查暗访,深层次清查解决风险性隐患,确保关键时间及其重要行动的可靠平稳。
在根源防止层面,确立加强安全风险管理与论述,深入推进落伍生产能力取代撤出,进行危化品产业转移新项目安全性风险管控集中整治,加强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工作人员安全工作,严肃查处特殊工种行业恶意欠薪分包和挂证资质证书个人行为。
在监管稽查层面,确立配全建强市、县区(经济开发区)二级监管稽查团队,运行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性检测员和社会发展观察员规章制度,推动严格执行公平规范执法行为,大奖鼓励安全生产隐患检举,加强“打非治违”并集中化曝出,创建贯彻落实“吹哨人”、内部员工检举等规章制度,严厉查处谎报虚报迟报少报安全事故个人行为。
在综合融合层面,确立要用心贯彻执行“新冠疫情要抗住、经济发展要控住、发展趋势要安全性”重要规定,坚持不懈网上抽样检查和线下推广查验紧密结合精确给予安全性监管服务项目,加强涉疫关键场地安全大检查,综合搞好城市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为西安高质量发展给予高质量安全保障。
《具体举措》还对目标任务、时间阶段和责任企业完成了确立,促进工作任务对策落地式奏效,果断预防抵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局势不断稳定。
近日,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购房者违规加杠杆的现象,广州、深圳、上海等热点城市正在掀起一场力度空前的围剿和肃清。通过银行自查、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等地毯式的整治,在重塑财经纪律、规范金融秩序的同时,针对近期出现的中介对接、一条龙服务等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新现象、新模式,建立精细化的监管举措,严堵披着实体外衣的中小微贷款进入楼市,严打首付款融资,将“房住不炒”、控制杠杆率和纾困中小微有机结合。
事实上,对于实体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购房者违规加杠杆,既有的金融监管有明确的政策体系。除了传统的“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外,还有各类别贷款的监管机制。比如,对实体企业贷款的合规性,银行要开展交易背景调查、经营实体调查和“受托支付”(贷款直接支付给贷款申请人的交易对手)等。对成立不到半年的企业和过户不到半年的房屋,不允许申请经营贷,打击空壳公司套贷。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确保资金投放与用途相符。
经营贷、消费贷流入楼市
对购房者违规加杠杆,既有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制约,也有对于首付款资金来源的审查。比如,首付款只能来源于购房者或直系亲属的存款、理财等,不得利用消费贷、信用贷(包括信用卡)、过桥融资、经营贷等。但是,既有的监管体系,已不适应当前住房市场、金融市场的变化。
首先,2019年我国建立了新的贷款“定价锚”,即纾困中小微和实体经济的1年期LPR,针对地产融资的5年期LPR,并且1年期LPR第一次趋势性地低于5年期的LPR。由此,产生利率套利的内在激励。同时疫情后,银行有纾困中小微的贷款任务(2020年五大行中小微贷增长不低于30%),加上楼市回升,地产抵押物“天然安全”、中小微贷款“天然风险”的顽固认识,部分银行对资金是否流向楼市,并无监管动力。这样既满足了中小微贷款投放的任务,又保障了贷款安全、银行收益。而且,有的银行创设“气球贷”“接力贷”“循环贷”等,将期限本只有1年的消费贷、经营贷延至10年以上,迎合地产贷款融资。
其次,近年来资金中介大行其道,特别是2018年以后P2P、互联网金融等受到整治后,房产中介、房屋管家、投资公司、理财和小贷公司等,如雨后春笋般活跃起来,并开始转向地产领域,充当银行和投资者、购房者之间的融资中介。同时,互联网移动终端普及,融资信息扩散和匹配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群、线下活动(比如各式各样的投融资讲座)等完成,银行、房产中介、小贷公司、购房者均参与其中,导致交易极其隐蔽,监管难度加大。
再次,2020年下半年以后,部分区域房地产市场快速回升,热点城市再次启动新房价格引导政策。但是,70城房价指数显示,一线城市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二手房价指数同比分别上涨2.4%、5.2%和7.4%,2021年2月份涨幅达到10.8%。由此,2020年包括沪深、杭州等在内的热点城市,出现了史无前例的一二手房“价格倒挂”,也助推了愈演愈烈的“打新套利”,投资客积极参与,对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加,也助长了资金违规进入楼市。
因此,2020年第一次出现了经营贷、消费贷流入楼市案例增加的情况。广东银监局近期排查,发现违规流入楼市的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深圳银保监局选取6家银行集中开展现场检查,责令银行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将增长30%以上。目前看,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的现象并未大面积发生,但为了确保资金能进到中小微企业,就必须要阻止势头的蔓延。
完善既有监管体系
从近期深圳、上海、广州的监管举措来看,可谓是标本兼治,既通过自查督察、抽贷和处罚,严打违规融资和银行放贷,也完善既有的监管体系。
一是明晰首付款来源的监管机制,比如广州监管要求,借款人家庭需提供首付款来源近半年流水,对于半年以内的转入的资金,无论来源于借款人还是直系亲属,均需要追踪资金链条,明确核实为合理收入所得(存款、理财、保险余额、股票余额等),而非借贷、垫资过桥、他人借名贷款,才能获得准入。另外,提交放款合规环节,需再次核实借款人家庭征信,如有新增消费类贷款或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需提前结清后方可发放。
二是总结典型案例,严打内外结合的套利。比如,深圳各类资金中介比较多,监管机构总结了三类套利行为,包括银行员工诱导借款人使用经营贷,银行通过微信号与小贷公司合作套取资金,经纪公司提供购房、成立企业、贷款咨询等环节提供“一条龙”服务。基于此,建立营销展业新规范、整治银行微信号、推进穿透式资金监管等。
三是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重塑地产贷款监管体系。比如,上海明确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商用房竣工验备前),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抵押贷款;严格排查首付款资金来源,发现非自有资金的一律退单;存量贷款开展贷后审查,严格落实资金用途材料证明或印证力等要求。2020年,热点城市房价上涨,与实体经济基本面(经济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住房租金)有所背离,其中有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首付融资等违规加杠杆的情形。建立精细化的监管举措,严肃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楼市过度繁荣现象将被控制,商品住房市场也将趋于平稳。
具体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仅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眼睛,同时也是我们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标尺,通过这只眼睛我们可以看到工作的职责所在,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这个标尺可以掌握工作的标准,找准工作的着重点。所以要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弄清楚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实际,对照目标任务,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初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扎实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任何工作都不是靠哪一个人的力量能搞好的,都说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就是重于屋山,也不是我们一个人两个人的力量所能扛动的,有好多同志,事故出来以后,一脸的茫然,极力的推卸责任,可又缺乏依据,最后只有自己去承担责任。用句俗话说:力也出了,劲也掏了,为什么会出现令人失望的结果呢?就是因为自己平时没弄明白应该怎么做。那么做好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要达到的目标,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度决定行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有了制度就有了明确、具体的标尺。有了这样的标尺,既便于衡量,也便于检查监督,对有关的职责、权利、义务、程序等,或是作质的界定,或是作量的界定,对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怎样去做,哪些是哪个单位或哪个岗位的人去做,规定得清清楚楚,使人一目了然。所以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建立,是人、设备和环境等安全性的有力保证,可以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以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三、搞好全程监督管理,把工作落在实处
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外乎三种形式:事前监督管理、事中监督管理、事后监督管理。事前监督管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事后监督管理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中监督管理是主要的日常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因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监管的重点在事中,这个过程,是我们发现问题的过程,是我们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我们查处问题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下功夫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事中监督管理又包括两个过程: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在这个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论自查,还是复查,都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报告单上签字盖章,有效地强化单位负责人对本报告情况的责任力度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落实力度。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安全隐患,都要依法处置,记录备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并按照责任制要求,把问题进行上报、分解、转办,做到问题不积压,不棚架、不推诿、不扯皮。对于难点问题,把握其规律和特点,分析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建议,向领导作好汇报,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规范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领导组织的成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应急组织的成立、安全人员的定期培训、安全生产例会的召开、安全生产台账的建立等都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内容。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台帐的建立,台帐是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的资料记录,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内容。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 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 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 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 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 -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