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具体而言: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只有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才能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决定》指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决定》部署,必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键要在党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决定》提出,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明确指出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贪欲+权力+机会=腐败。”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高官,大都曾担任过一把手,针对一把手贪腐高发的现实,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与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精神相一致,体现出现阶段党内监督的对象已经落实到上至中央高层、下至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身上。这必将进一步颠覆传统观念中“刑不上大夫”的旧思维,保证党内监督真正无禁区、全覆盖,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斗争增设法规利器。
明确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权
在以往的党内监督实践中,党内监督的实体权力均被划归至各级党委的名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党内法规依据,导致党内监督实质上仍属于各级党委对自身的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一规定不仅从党内法规层面指明各级纪委“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定位,最重要的是明确授予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职权,这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真正得到落实。
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督力度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权力公开,不仅是向部门或单位内部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完善权力公开的机制,明确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实效,以党内监督促进各方面的监督,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要加强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定期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介绍,充分发挥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监督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完善监督的法律制度,确保人大监督有法可依。完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加快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引导机制、纠错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提高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党群关系的意识和能力。总之,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央和中组部最近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要事。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刻领会这一重大部署的深刻意义。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干部选任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地方,干部选任工作水平还不高。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改进了监督视角,既突出了对“一把手”选人用人问题的监督,又强调选任干部的评价结果与“一把手”的自身利益紧密相联,既加强对选人用人过程的监督,又突出了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这个重点,有力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提高干部工作水平的一大突破。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解决监督难点问题的创新之举。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清楚、执行制度不到位、查处问题不及时。四项制度从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形成一个监督链条,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它不仅加强了对干部提拔的监督,而且明确了相关人员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依据,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保证。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公、权责不明、用人腐败等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四项监督制度就是对选人用人权力实行有力监督的“高压线”,就是确保选人用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防腐剂”。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各级党组织进一步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加强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增强干部对四项制度知晓的广度和深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一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按照中央要求,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组织部门要学前一步,在学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学深、学透,为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打牢基础。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四项制度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知晓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提高执行效力
对四项监督制度,要认真贯彻、深入落实,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四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今年干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用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的根本要求,规范执行好四个法规性文件,用铁的纪律来保证公平公正地选人用人。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四项监督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要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年度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深入督查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要严格案件查处。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必须用好查处这个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以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抓住典型案件处理,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切实执行。检查的案件,如果自己不主动查、查不动,上级部门就要督促查、直接查、查到底。四是要加大问责力度。问题经查属实,该追究的要追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处理的要处理,不能虎头蛇尾,搞下不为例。不仅要一查到底,还要追究到位、问责到人,以战斗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各部门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警示干部,引以为戒。
四、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安排时间,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措施方案。要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好源潮部长、纪南副部长和树贤副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班子主要领导要自觉加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主动配合、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开展的选人用人情况检查和评议,积极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以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搞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选人防误无尽头,监督正未有穷期。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36)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3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四个监督分别指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一)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二)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