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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

香蕉信封
冷静的过客
2023-01-03 05:40:22

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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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日记本
儒雅的手机
2026-04-11 20:02:24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健全国家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能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在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并部署了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目标任务。完成好这些目标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向服务型转变,通过持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方式不断转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进入新时代,建设服务型政府更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将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特别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使政府和市场各归其位、各展其长。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当前,我们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面对新时代新使命和更加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必须坚持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改进治理方式,使政府治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这就需要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着力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治理理念、创新行政方式、优化行政流程、依法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施政能力和水平。

二、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

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必须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不断健全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机构职责调整优化同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机统一起来,完善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一)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机构职能调整优化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轮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随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总体完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主体框架初步建立。要继续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坚持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要坚持把着力点放在推进优化协同高效上,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推进优化协同高效,要坚持将深化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二)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是国家行政体制有机统一的整体。行政决策是行政过程的起点,“无决策,即无行政”,决策也是为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提供依据;行政执行是行政决策的具体落实;行政组织是组织结构和组织活动的统一,决策、执行、监督等行政活动都要通过行政组织来实施;行政监督是确保行政执行不偏离行政决策目标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体制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体制的重大转变,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制度保障。但也要看到,国家行政体制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必须坚持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使国家行政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行的实施、评价、问责等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举措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坚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种行政行为规范、透明。

三、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部门间协调配合是否密切,事关行政体制的高效顺畅运转。要坚持着眼提升政府整体效能,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强化政策协调,注重协同推进,确保各项政策取得预期成效。

(一)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理顺了60多项长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事项,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要在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规定的部门职能范围,推动部门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严格履职尽责,不能越位、缺位、错位。确需由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确定牵头部门,分清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链条分界点、衔接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重大问题会商,让各部门真正拧成一股绳。

(二)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政策不协同不配套,将导致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市场和社会预期。要加强政策制定协调,坚持在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工作,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达成共识,避免政策冲突、效应抵消。强化政策协同配套,制定和调整政策要充分考虑关联行业和领域实际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使各项政策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科学审慎研判政策预期效果和各方面反应,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推进条件,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避免给市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要坚持按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有利于防止执法不公、执法随意、执法扰民。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已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坚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坚持清理规范行政检查事项,完善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增强行政检查实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执法水平。以更加简约规范、公正有效的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推进综合执法是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涉及30多个执法领域、100多万执法人员,着力解决多头、多层和重复执法等问题。要坚持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依法界定、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人财物等向一线倾斜,保障基层有足够的资源履行执法职责。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加快完善各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后顾之忧。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坚持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五、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直接体现了政府治理能力,也关乎政府形象,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一)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要坚持进一步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坚持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坚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坚持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不断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制度,让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政务服务绩效。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我国网民数量超过8.5亿,互联网深度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政府必须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要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打造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坚持政务信息联通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增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坚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做好政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要强化工作责任制,及时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在谋划改革发展思路、解决突出矛盾问题、防范风险挑战、激发创新活力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政策实施“最先一公里”问题。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督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突破“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各部门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政府承诺,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改进政风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真抓实干、勤政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氛围。

最新回答
乐观的荷花
满意的雨
2026-04-11 20:02:24

中国大量制造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可以用一个“ 乱 ”字来概括——订单乱、计划乱、销售乱、物料乱、生产乱、员工乱……导致的结果就是,成本高、效率低、品质差、客户走。

企业乱的根源是什么?是人心乱。人心乱则行为乱,行为乱则一切皆乱。许多企业老板一直在困惑,为什么自己事必躬亲,到头来管事管不了,管人管不好。“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顺德商学院用经营计划把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流程管事,制度管人,形成强大合力并激励全体员工。

企业管理不是过家家,既不能有太多的感情关系,也不能凭感情来做管理。靠人的管理是靠不住的,要么是管理者本人太累,这种管理也是不可持续的;要么就是管理失范,什么事情都乱糟糟的。

企业管理怎么做到既管人又管事

管理上首先要人事分开,流程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靠人来解决,将个人的知、行、果对应,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有机地、无缝地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动作的链条、责任的链条、制约的链条,最终使企业成为一台精密运转的机器,一台持续赢利的'机器。

人事不分=人事两难

在家具业,德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我国10倍以上;在饲养业,韩国同等规模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我国企业的23倍。唐政老师指出,究其原因是,制造业的利润往往是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指缝间流走的。企业从上而下,要用心经营。

人和事不分就会出现两种最常见的情况:做好了人,耽误了事;做好了事,得罪了人。

有些老板十分勤奋,什么事都要管,恨不得每项事情都能够自己完成好,结果却导致其手下的管理人员变得什么都不管。事实上不是员工不想主动工作,而是老板管事太多的情况下,就容易老觉得员工做什么都错。“老板要明白自己的工作重点”,老板不要做了总经理的事,总经理只能做部门主管的事,主管又做了班组长的事,班组长做了员工的事,最后员工没事干。

另一方面,有些老板自命潇洒,把管人的权力和管事的权力都给了下属,但人是个矛盾体,如果单一以为放权就能解决问题的话,就很容易得到“做好了事,得罪了人”的结果。

人的权力越大,欲望也慢慢随之滋长。刚开始时,得到权力的人还会好好干事,久而久之就会不可避免地干起拉帮结派的事情。在广东有一家企业,由于实行承包式管理,导致一个100人的车间里就有70位工人来自同一个村子,工人只听车间主管(带他出来的人)一个人的话,老板对此也无可奈何。一次,品管员把该车间不合格的产品抽出来,结果却被工人一顿暴打,老板也无话可说,只能多发一点补贴给那位品管员。

若权力过于集中,企业则没有活力;若权力分散,则企业容易乱。那该如何是好?

   流程管事,制度管人

总结:“管理是分层次的,每个层次的人,要做自己该做的事。”中间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权、责、利三者的对应和平衡。

方法一:限制选择法。

“贪图方便是人性的弱点,表现在做事上就成了企业的顽症。”很多人不喜欢按流程办事,怎么方便怎么来,结果错漏百出,使企业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返工和纠错上,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针对个体而言,方便出效率;不过就群体工作,只有约束才能提高办事效率。我们可以采用限制选择法,让人们按规定的流程做事,避免犯错,一次做对,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方法二:横向控制法。

只靠领导管理是多数企业的管理现状。但领导做管理往往粗而不细。要调动大家积极性,减少对领导的依赖,让人们互相管理,少靠行政命令,多靠流程推动,利用关联的岗位互相监督互相控制。

方法三:三要素法。

我们在企业看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只做不管。每个人都在做事,但做了就算完成了任务。至于做得到不到位,好不好,却没人去管,导致很多的管理活动都起不了真正的作用。三要素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药。三要素就是标准、制约和责任。逐项落实,重点整治管理中“只做不管”的假动作。

方法四:分段控制法。

“只管结果,不管过程”,是很多老板喜欢说的一句话。但你要的结果你得到了吗?绝大多数的时候,结果都是让我们失望的。所以,我们要管控过程,化整为零,一段一段地来控,分段细化,集中力量,各个击破。

方法五:数据流动法。

只凭感觉下结论、做决策,是我们很多企业管理人员的通病,因此需要让管理人员养成凭据数做管理的习惯,靠事实和数据说话,凭脑子去打仗,而不是一切跟着感觉走。

方法六:稽核控制法。

我们很多企业搞制度、推流程都有一个不好的习惯:只重方案,不重落地实施。尽管我们也天天强调执行力,但在方案设计的时候,就不考虑执行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再去抓执行。稽核控制法让管理者从人们不执行的心态出发,设计出准备应对人们多次反复的方案,达到执行效果。反复抓、抓反复,通过多次监察稽核,让人们的行为和心态发生改变,产生积极效应,最终改变企业。

勤恳的便当
魔幻的春天
2026-04-11 20:02:24

安全观的四个统筹:

一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始终牢记安全发展没有“万无一失”、只有“一失万无”,切实把安全发展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在城市设计、园区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严把安全关、质量关。

二要统筹好安全和业务,强化“主责主业”意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把安全与业务高度融合,进一步强化“安全优先业务”理念。

三要统筹好治标和治本,加快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从事后调查处理向源头治理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一安全监管向系统治理转变。

四要统筹好平时和应急,坚持“平急结合”,以“应急”的需求牵引促进“平时”的保障,在平时做好物资储备、应急演练、指挥系统优化等工作,健全完善主要涉灾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机制。

延伸:

要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把安全发展责任压得更实。要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硬作风,保障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发展成效。责任传导要实之又实,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层层拧紧责任链条。

虚心的发箍
天真的芝麻
2026-04-11 20:02:24

1、使政府间职责边界不清,容易引发政府职能的错位或缺位。“职责同构”的产生,主要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既要集中掌握社会资源,又要支持地方自主发展来限制部门集权。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方式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发展,这不仅使经济社会发展中条块矛盾突出,也使政府内部工作难以协调。

2、增加政府运行成本,降低政府信誉。由于实行简单的归口管理,政府间权限、职能划分缺乏科学的界定,再加上法律保障机制的缺位,使得政府管理的体制不顺畅,导致同一件事情不同层级政府共同管理,而所有的事情在所有的政府层级都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同时,管理相同事务的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还要协调上下级关系,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3、导致“全能地方”、“无能地方”两大困境的出现,衍生了隐性存在的“政绩”指挥体系。由于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致使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的运行陷入了两大困境:一方面是“地方全能”,另一方面是“地方无能”,即地方政府要管理所有的事情,但限于所掌握资源和权力的有限性,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由于单向支配性权力的存在,上级政府又常会以行政性分权与行政性激励相结合的“政绩”指挥棒来约束下级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链条便将不同层级的官员捆绑在一起,造就了自下而上的责任格局。

因此,只有打破职责同构,合理调整纵向政府间职责配置,才有可能使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机构改革和理顺条块关系等工作同步推进,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在内的一系列政治生活中的重大课题。

贪玩的樱桃
甜美的手机
2026-04-11 20:02:24
一、要构建乡镇党委党建责任体系。

有责好担当,无责一身飘。要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中乡镇党委班子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的分管责任,科学构建“研究部署、任务分解、责任传导、督促落实、检查考核、整改提升”的党建责任链条体系。要明确乡镇领导班子党建责任分工、划清党建边界,坚决防止责任交叉、责任虚置、责任空档的现象,着力解决“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确保各党建责任主体履责到位、尽责到底。

二、要拉长乡镇党委党建督查链条。

乡镇党委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龙头,不能把抓基层党建工作仅仅停留在嘴巴上,落实在会议上,满足在纸面上,既要挂帅,更要出征。要结合全年党建工作,健全拉长“检查考核、审查整改、回查进度、抽查实效”党建督查链条,并强化问题导向,根据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建立“责任清单”,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着力避免过去年初部署、年终检查,重两端、轻过程的弊端。

三、要把党建考评的“指挥棒”交给群众。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要不断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考评方式,积极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主动把考评的“指挥棒”交给群众,增加群众的话语权,让群众成为党建工作成效的检验主体,把群众高不高兴、满不满意、幸不幸福作为评价基层党建工作是否有成效的唯一标准。只有群众满意了、认可了,乡镇党委这个龙头才能飞得有底气、有活力,基层组织建设这个龙身才能切实动起来、摆起来。

同时,要抓决策,促落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发展战略、蓝图和思路,以开阔的眼界、开放的胸怀,做出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正确决策,并以良好的执行力持之以恒抓好贯彻落实。

要抓班子,带队伍。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辩证思维、抢抓机遇,破解难题、操作到位,整合资源、为我所用,统筹协调、和谐推进的能力,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

要抓基层,打基础。按照“既注重显性成绩,又注重隐性成效”、“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的原则,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夯实基层基础。

清秀的蜗牛
能干的裙子
2026-04-11 20:02:24
权力有限论是把权力视为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的观念。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政治民主观念在法律上的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现代权力观的精髓。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当前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内容包括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及服务观念。

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场合对领导干部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有过阐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等观点,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最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体现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科学权力观。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

一 权力有限论的一般含义

把权力视为区别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权利,理解为超社会组织体或特权者享有的一种垄断性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是从古至今人们的一种普遍观念。卢梭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理论就是由此引伸而来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版(修订本).2003.[p31-35])。一个国家,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是同义语,也等同于统一的国内法律秩序及其效力和实效。([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283])与此紧密相关的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将其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人民据法而过一种法律生活。选举是这种权力观的重要原则,建立以普选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判定社会文明进化的首要标志,一个尽量消极的政府是维持这种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条件。选举在国家权力制度配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政治属性决定了这种权力观的主要特质是政治性的,法律不过是民主的制度化。

但是,到二战前后,萌发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政理论得到长足发展,强调用法律限制权力、防止歧视和专断、为政府行为设定实质性界限、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民主制度成为民主政治的更为根本的标杆。这种理论的核心是“以法律确定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管理者进行限制,使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的控制,通过法律或者说通过宪法的认可再把权力转化为合法的权威。”( 信春鹰.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比较研究(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p127])权力有限是这种理论的核心,它有三个明显特征:(1)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认可;(2)政治权利只有采取法律形式才具有合法性;(3)保护民主与人权的手段不仅仅采用一般化的权力限制——选举制度和权力分立制衡制度,更重要的是在权力实际运行中形成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机制。

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有限论的核心归结为权力和权利均衡论,它包含七个方面的基本涵义:(1)权力和权利总量均衡;(2)权力为权利提供保障和服务;(3)权力主体特定;(4)权力的职能具体化;(5)权力操作技术规程化;(6)权力的界限明晰化;(7)权力运行程序化。其中,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或防止权力恣意行使是权力有限论的根本。

二 权力有限论的理论形态

权力有限论源自古希腊罗马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它经古代到中世纪的发展,到现代社会,经过了一个对权力的外部强制到内部制衡再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化过程。这个过程中权力完成了抽象权力向具体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向法律化权力、权力权利化的演进。

1.权力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

国家权力统一行使可以达到国家运行效率最大化,这既是古代国家积累的国家经验也是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给近代国家的箴言。其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为了维护国家机构高效率运行,必须按照社会分工的客观要求对国家进行职能划分。而且国家职能按其属性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并由不同的国家机构代为实施,可以维护社会总体上的正义价值([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p1])。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权力作为现实的实现特定国家职能的手段,运作总是具体的,权力无法脱开具有个体利益追求的“经济人”而自我执行。不进行职能划分的国家仅仅是理论上的抽象国家而不是现实存在和运行的国家。可见,效率最大化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根本原则,权力功能主义从近代国家建立时起就已经深深地嵌入了确保国家机器按照特定价值目标运行的法律实践中了。所以,凯尔森讲到国家分权时,把权力理解为国家的职能,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283])

按照国家职能分工理论,国家权力配置体系是国家职能分工的对应体系,国家职能履行的范围特定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国家职能特定化为限制权力提供了根本前提。国家职能按社会分工的要求以效率原则进行适当分工,并交由不同国家机构去执行,使每一种国家职能都有了特定的活动目标和界限。然后,按照职能→权力对称结构进行权力配置,每一项职能都有相应的权力相对应,每一项国家权力都执行着特定的国家职能,由此构建起了对应国家职能系统的国家权力体系。这样,权力不再是抽象的政治术语,而具有了确定的、具体的法规范品质,已经具有了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可能性。

国家权力按国家职能形式的效率化要求配置成为国家权力由政治强制力向法律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它使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转化为一种可分配的资源和按一定技术规程可操作的规范。正是国家职能与权力的配对配置关系,完成了权力运作由政治政策向法律规范的跨越,细分国家职能的系统工程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事业。权力代表的国家职能的界限决定权力的界限,权力的界限决定特定的代行权力人的职权界限:“‘权力’一词一直被用来指拥有以强力或以说服来获得特定目的的能力,指进行特定行为的法律权限,指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指政府机构或部门,或者指组成这些机构的人们。”(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p12])

2.权力有限论的内容

按照权力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权力不过是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工的国家形态。在权力有限论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层进递伸的历史理论形态。

一是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论。即一般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论,是人民权力的同义语,认为权力体现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虽然权力是国家职能的表现,但是权力根本上是人民授予的,是权利派生的,整体意义上国家权力应当等于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权力的人民性。人民主权论的完整形态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公意,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外生制度,如选举制度等。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现代社会无法摆脱的传统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影子,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近代形态。

二是分权论。分权的国家理论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到古罗马时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思想。它分为两种情形:(1)等级分权,即代表贵族利益的元老院和代表一般自由民(平民)的最高执政官之间的权限划分。名义上作为隶属于最高执政官的咨询机构的元老院通过实施对最高执政官的财政监督等形成了对最高执政官的实际约束,这是社会划分为贫富不同的阶层在国家权力内部的反映,它在整个奴隶社会和中世纪都被视为正当的、合法的内部权力分工形式。它本身构成对权力的限制,是近代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以权力限制权力”思想的真正来源。

(2)分类分权,即把具体的、合法情况下合理确定的国家统治职能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去行使。在罗马,世俗权力和僧侣权力泾渭分明,按职能要求对执政官的权力进行“分割”并由不同的执政官去执掌,它本身是基于社会客观条件对国家职能分工要求的产物,重在于对国家职能的“分割”,并没有形成权力制肘的设置初衷。

可见,从分权理论的起源上看,分权完全是社会分工——直接表现为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这种将权力的等级分权和分类分权结合在一起的“合作性国家”明显具有把权力的分离、限制和制度性结构相衔接的趋势。([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p50])到近代,经过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揉和两种分权形式的长处,形成了西方国家系统的公法理论和国家理论。分权理论的核心是三权分立,它实质上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创制了一种民主机制,主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内生制度,如权利分立和制衡制度等。

三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论。分权是和权力限制相辅相成的。当权力按照国家职能分工划分时,就形成对权力的限制,就不再是不受限制的整体意义上的那个“人民权力”而是法律上的权力,对权力限制的链条也会随着权力具体化的加深而进一步细分。经过对权力的第二层级——分权的限制,国家职能为不同的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所承担,权力也相应有了具体的享有者,并转化为承担者的职权。相对于国家和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职权是一种必须依法承担的实体义务;相对于其他权力的享有者,职权体现为一种权限——发布命令权的合法性和遵循适当程序的必要性。无论在哪个角度上,职权承担者都无权任意处分职权。因为,它不是对个人负责,而是对全体人民和国家整体负责。但是,权力如果不能转化为一种操作技术的话,同样不能产生现实支配力,权力特定化为职权仅仅是为权力转化为实践操作技术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和满足了国家职能按社会分工要求运行的基本条件。“权力无以自行”,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职权最终还得由其雇员去行使,雇员成为实质上的权力执行人。职权进一步具体化为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因此,权力具体执行国家职能时,权力就操持在了有利益偏好的个人手中,构成直接威胁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显得十分现实和必要。权力也就完全脱开政治学的视阈,进入法律的视野。然而,雇员有其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的载体;雇员在代行公共职权时,发生个人利益和公共权力的混同或权力权利化的情形就不可避免。权力本身就是“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98[p107]),一旦掌握在个人手中就可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发生借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一切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努力最终都落到了这个层面上,所有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等,都是为此而设,都意在于为职权设定羁束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因为,对权力整体意义上的限制和分权仅仅是为防止权力腐败提供保障,抽象的权力是不能直接导致腐败的恶果的。只有具体的权力与具体的权利相对峙时,权力才可能成为权利的手段,权力也才可能承受义务、责任之重。可见,从权力产生实效的最终环节上看,权力限制最终要归结为权力执行人员的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权力和权利均衡论的核心自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民权论,它既坚持分权理论,又将抽象的人民主权论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将限制权力的事业深入到权力产生实效的最终环节,以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根本上看作是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这也正是权力有限论的本质所在。

三 权力有限论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

1.我国主流的权力观

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来理解国家的,社会组织内人们的地位是按人生来的地位、等级式地划分的(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新世界出版社,2004[p22]),国家权力采取类似于家庭的等级分权模式。因此,流行和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是权力的政治强制力的观点,缺乏权力有限的观念,尤其缺乏从职权特定化、具体化角度认知权力的观念。因此,从政治强制力权力观角度审视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是不可或缺的角度。

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主流地位都未根本动摇。主要的代表性观点有:(1)权力是一种管理关系。“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 张循理.利益论九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 [ p29])(2)权力是一种不得不服从的力量,而不论这种服从是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它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权力,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并且可以延伸的支配力量。”( 时运生.论公权私用、滥用的动机和条件.政治与法律.1996.1[p4])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志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3)权力是源于特定主体的职权的强制力。“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p114])这些观点虽然提法各异,但根本上都把权力界定为政治强制力,只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主权或整体意义人民权力,把权力的外延范围作了一般缩略,缺乏一般理论抽象向形而下的感性实践层面转化的机制,使得权力问题的讨论难以跳出政治学的圈子,很难形成发达的权力理论。

2.权力有限论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

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正确的权力观”的提法的侧重面上看,其所谓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主要指的是各级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的问题,它主要就是从权力有限论意义上讲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角度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作为政治强制力的权力首先指的是国家主权,任何个人都不是权力的主体,国家才是唯一的权力的主体,个人无随意处分权力的资格;领导干部代行权力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牵涉国家主权、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由此,领导干部代行权力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国家义务和国家责任,而不是个人义务和个人责任;领导干部代行权力时要严格区分权力和领导干部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的界线,也应严格区分代行权力产生的义务、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行使公民权利产生的义务、责任的界线。权力者,国之器也,当谨慎事之,勿以其利而据为己有,勿以其害而怠行。否则,轻者遗害及人,重者危邦亡国。

其次,从人民主权论角度来看,领导干部要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人民主权是近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原则。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权力与人民的关系也作过很多阐述,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p305]),国家权力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p279])。恩格斯在谈到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时说:“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列宁.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9[p524])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可见,从权力产生根源上看,领导干部代行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整体上应受人民权力的限制,任何国家权力相对于人民权力都仅仅是一种执行权,既使在具体执法中法律授予代行权力人自由裁量权也不能否定其执法的性质;整个国家的权力配置应当和公民权利的总量保持大体平衡;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应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始终不应当忘记权力的人民性。权力为人民所给,当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权力者,人民之公意也,为民所授,当为民所用。

第三,从分类分权意义看,领导干部要树立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摒弃宗派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分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有制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存在过分权,只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从而对社会分工的要求不同,导致国家职能分工和相应的权力配置深度不同而已。我们当然要摒弃在近代社会以前的等级分权,但我们没有理由排斥按国家职能分工要求的分类分权。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论述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时也肯定了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认为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是一种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p274])事实上,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也并没有否定分类分权制度,国家权力也是按照国家职能的效率原则进行配置的,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和权力运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身就是一个明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种新型的权力的分类分权模式,它没有简单地抛弃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原则,而是在承认了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资源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增加了权力配置的深度和广度,否定分权的对立意义而还原出分权的社会分工内涵,建立起的一种议行合一的权力分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权力监督原则取代了权力分立原则,与此相应的按照权力执行的职能进行必要的分权来预防部门利益滋长和权力滥用的必备措施也不再是孟德斯就所说的权力制衡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p154]),而是赋予了广大人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和监督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和舆论媒体广泛的监督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检举权、罢免权、抗诉权等等,并形成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和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分权制度。尽管说议行合一的权力分工模式目前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但是这一模式的设计理念对广大领导干部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的要求还是明确的:(1)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按照国家职能分工配置的,是有界限的,不得越权行事;(2)权力只有职能分类的差别,没有等级之分,权力性质的不同是因社会分工使然;(3)没有绝对独立的权力和至上的部门利益,只有受监督的权力和人民的利益;(4)任何权力的设置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实施国家职能的效能,没有国家职能依据的权力为不正当之权力,未经人民同意或法律明文授权不得行使;(5)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无处不在。总之,国家职能乃权力设置之依据,社会分工为权力存在之根本,权力无贵贱,皆系民愿,理当必为民所细察也。

第四,从职权特定化、具体化的意义上来看,领导干部要树立义务、责任观念和服务意识。权力细化至有关国家机关时,权力就已经转化为一种法律形态,即职权了。当进一步落实至权力代行人手中时,权力就已经完全具备了一切公民权利的情态,很容易和权力代行人的个人利益混同,权力的道德风险骤然升级,权力设置的一切价值目标和权力以何种方式实施、以何种程度的实现,都孤赌于权力代行人的个人人格,权力的一切脆弱特性都显现出来了。这也是权力转化为一种实践操作技术的代价。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腐败就是在这个层面上出现的,至少当一种国家基本制度已经定型为制度的情况下,一切反对权力异化的斗争都是围绕它展开的。可以说,这个意义上的权力观就是狭义上的权力观。

职权特定化、具体化是权力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它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要求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而是对具体代行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的具体要求。在这个环节上权力不再是抽象的国家形态,它完全被具体化、个性化和权利化了,成为直接影响权力代行人个人权利和权力相对人权利的手段,权力完全转化为和权利相同的“个体行为”和个人形态。因此,一切适用于公民个人行使权利的审慎方式同样适用于权力代行人,即权力代行人必须以行使自己权利之审慎行使其职权,此为权力代行人行使权力之基本要求。这就是有学者所谓的“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的转化或回归”。(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6[p22])可见,在职权特定化、具体化意义上的权力是和权利相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外都不乏有人把权力和权利联系起来认识或者纯粹把权力理解为权利来对待的学者和法律专家。(把权力和权利联系起来认识,认为权力和权利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比较流行,这方面有影响的主要论著和文章有: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4.[p1-6];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p187-191];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6.[p14-2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p507];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p340-345];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89-190];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555-562];等等。把权力理解为权利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很常见,如,[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p78];英美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89-1190页关于“权利”含义的五个层次的解释,也包含这样的观念;等等。)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要求也是侧重于在这方面讲的。

从权力和权利相对的意义上看,领导干部应当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角度定位权力,提升服务意识,树立权力的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具体包括:(1)权力相对,义务绝对,有无权力的义务但无无义务的权力;(2)严格区分职权和个人权利的界限,不得借权谋私;(3)法有明文不得违,法无明文非自由;(4)可能存在运行中的绝对的权利,但只有受限制的运行中的权力,权利是对权力的约束,权力是保障相对人权利实现的手段,不得成为代行权力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5)程序优先,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6)权力操作设置应当保持适度分散,不能过分集中,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与均衡;(7)权利本位,权利至上,低位使用权力;(8)依法用权、依法治权,不与民争利,不依权谋私,亦不以权为本部门争名;(9)权、义、责统一,树立法治信念,有错必改,有责必究。总之,所谓权力,生于民意,操于吏手,守于理法之间,关乎民生重计,义、责相随,当敬而用之。

四 结束语

综上来看,权力有限论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法律延伸,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权力与权利均衡观,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具体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其精髓,职权特定化和具体化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观的根本落脚点。它是将权力按社会职能进行分工,在公法体系中引入义务、责任范畴,权力被降解为可按法律上的技术规程操持的职权,打破公法和私法对立的界线,私法和私权的地位大幅度提升,民主、民权、民本成为衡量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根本尺度。

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一直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政治观和更多带有前资本主义传统的一种权力观。它主要是从公权体系和私权体系的对立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主要被解释为国家主权及公民对国家的绝对忠诚义务和服从关系,权力的政治意味远重于按技术规程操作的客观必要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除“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和民权、民主、民本观,它是我国国家权力观的重大转变。

怕孤独的飞机
爱笑的舞蹈
2026-04-11 20:02:24
新常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其主要特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政治和中国社会建设呈现出新常态。其实施的步骤是依法治国。

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人类有意识地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约束限制自己的权力,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通过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从而建立廉洁、高效、自律、法治和民主政府。

如何给权力划界?最好的方法还是“立字为据”,即用宪法的形式把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力明确列举出来,形成“权力清单”。让官员上任时向全民宣誓,遵守宪法确定的权力界限,不得越雷池一步。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要实现经济社会“新常态”,必须用制度理性遏制“权力任性”,这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真正内核与意蕴。当我们对“任性”有了进一步解读的时候,法治社会对各种非法治行为“任性”的限制与遏制就是中国当今乃至今后的时段里必须采取的理性思维与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我国全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其目标明确、任务明晰、实施要求确定。这种与“新常态”社会要求相一致的法治理念,反映出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愿大图,其意义之深远、理念之先进、愿景之宏大,彰显了我国当今政府全面建设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气魄。在要求上,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推动简政放权,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和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达到依法行政的目标。所以,在“新常态”远大目标下的政府要成为阳光政府,公众会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到底在哪里。通过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来亮相权力的运行程序、环节、期限等,通过各级政府“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有用、使用和管用。这样,事皆出于法、依于法、治于法,使“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的理念深入人心。

“新常态”的经济社会,就是要依法限制权力,依法保障权利,依法保护自由,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减少政府干预,给市场和企业松绑、减负,使中国的经济提质增效,释放出更多的改革红利。于是,我们的政府也将从全能全管政府向着有限政府转变,简政确权和放权的实质就是在明确权力清单的同时,也在明确责任清单,政府把该管的该做的事管好、做好,从源头上限制或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切断腐败链条,用制度规范权力,用法律确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新常态下权力清单的实施,在《指导意见》中很明确,主要通过五个方面加以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因地制宜和统筹协调推进。换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充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达到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必须依法依规,监督权力依法依规,让“权力清单”真正地落实在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增强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当“权力清单”公诸于众时,它所跟进的“责任清单”使权责一致时才能真正用权。“责任清单”也就需要明确的“权力清单”所包括的主要责任、实施细则、承办部门和追究机制等内容必须公之于众,晒在阳光下。

多情的飞机
瘦瘦的音响
2026-04-11 20:02:24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

“牛鼻子”,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败。实践中,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和签个责任状,认为这样就履行了第一责任,很少直接过问、具体研究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有的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空转”,对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对主体责任的分解、落实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等推动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甚至向上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都“打包”由纪委承担。

二是履责方式单一。除参加会议、照稿讲话和签订责任状外,责任分解常照抄上级文件,集中交责也只是形式上开个会,领导班子成员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无论是年中开展的“责任制巡查”,还是年底开展的的“责任制考核”,常用方式的也就是听汇报、民意测评、个别谈话,而且一天要巡查考核几个单位,谈话走访不够细致深入,考核的主要对象也从党委异化为纪委的工作情况,存在“走马观花”现象,很难真正发现问题,导致单位之间巡查考核结果相差无几,督促指导甚至考核也就流于形式。

三是责任追究不力。虽然建立了“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追究纪律责任的少。有的基层单位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荣誉,不仅自己不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时,还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深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就是要各级党委切实承担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使命。当前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党校主体班集中学习等形式,引导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不仅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还要明确专人负责主体责任的分解、部署、考核、报告等具体事务,切实解决纪委“代做”的问题。二要细化主体责任。要根据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同时,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让其知道怎样履行责任。三要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示范引领、集中交责、谈心谈话、落实责任双报告等,将责任链条延伸至下一级,做到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是完善督查机制,推进工作落实。加强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督,是推进责任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一要建立巡审联动机制。改进党风廉政建设三级巡查机制,结合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情况,每年选择3-5个单位,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围绕权、钱和制度执行等事项,开展巡审监督,组织专业审计队伍开展专项审计,集中发现并查处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二要探索廉政质询制度。选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基层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县纪委委员成立质询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询问质询等措施,查找在履行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承诺事项跟踪督促整改。三要开展全媒问责行动。完善电视、电台、网络、报纸“四位一体”平台,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筛选问政主题,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向群众述职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作出整改承诺。对承诺的问题跟踪督办,凡践诺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担责尽责。责任追究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要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一要细化考核指标。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县委目标考核和县纪委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制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细化考核分值和具体要求,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谈心谈话、廉政风险点排查、两会三述等工作措施,与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一并细化量化,强化实绩导向,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办法。将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把握,对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基层党委,及时下发提醒督办函。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力、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廉政纪律遵守不严的相关责任人,实施“廉政约谈”。提醒督办、廉政约谈等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台帐,以监管和考核的紧密结合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履责有痕、考核有据。三要加强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严格坚持“一案双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依法依纪追责,防止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