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禁止操作电动葫芦?
电动葫芦起重机属于起重机械的一种,是一种作循环、间歇运动的机械。一个工作循环包括:取物装置从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动到指定地点降下物品,接着进行反向运动,使取物装置返回原位,以便进行下一次循环。
电动葫芦比人工的能力大,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是一种小型的起重设备。它使用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很复杂的方法和技术。电动葫芦厂家提醒您,以下情况禁止操作电动葫芦:
1.不安全状态的重物摆动、斜拉或牵引,注意链条不要被电缆缠绕。
2.链条不能在菱角的地方转向,将链条作为吊索具是不可以的。
3.有线手柄不能用来直接拉动重物,禁止电动葫芦载人,物体不能超过额定载荷和尺寸。
有一些电动葫芦虽然有防雨的作用,但是只适用于下小雨。如果遇到大雨或者暴雨是禁止使用电动葫芦的。暴雨天气会造成操作者视线模糊,会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况出现,而且也可能影响电动葫芦的性能,甚至可能烧毁电机,造成致命伤害。所以电动葫芦是禁止在暴雨中进行工作的。
第一章总则
第4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
者等于0.1MP 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 K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 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2 M P a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 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工作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我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设施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采购与使用
第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设施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采购中心安排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内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每台件特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档案,在该台件特种设备、设施需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移交管理档案:
(一)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设施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设施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电动葫葫芦上了1T就得经过检验局验收取证才可以使用的。小于1T可以不要验收,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标准要求,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具体事项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科进行咨询。没检验以前使用会被罚款。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
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电葫芦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电葫芦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电葫芦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扩展资料:
电动葫芦安装注意事项
电动葫芦安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但要做好安装前的准备,还要注意到到具体安装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为保证电动葫芦运行至轨道两端时不脱轨或防止碰撞破坏机体,应在轨道两端设置弹性缓冲器。
2、电动葫芦安装时,应检查固定钢丝绳用的塞块有否松动。
3、轨道或其连接的构架上应设置接地线,接地线可用φ4-φ5mm的裸铜线或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金属导线。
4、电气装置所有电力回路,控制回路的对地电阻不得小于每伏工作电压10000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葫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电葫芦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电葫芦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电葫芦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电动葫芦应用领域
应用领域:提升、牵移、装卸重物,油罐倒装焊接,如各种大中型砼、钢结构及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移动,适用于建筑安装公司、厂矿的土木建筑工程及桥梁施工、电力、船舶、汽车制造、建筑、公路、桥梁、冶金、矿山、边坡隧道、井道治理防护等基础建设工程的机械设备。
主要分类
电动葫芦主要分为:环链电动葫芦、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葫芦)、防腐电动葫芦、双卷筒电动葫芦、卷扬机、微型电动葫芦、群吊电动葫芦、多功能提升机。
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
1、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可能小于3吨。如果该设备额定起重量确实小于上述定义中的相关参数,则该台起重机械不再纳入政府部门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3、但鉴于电动葫芦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设备,使用时自行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