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国家标准
一、钢丝绳类
钢丝绳国家标准:GB8918-2006
钢丝绳术语标记和分类:GB/T8706-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国家标准:GB/T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GB/T16762-2009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粗直径钢丝绳:GB/T20067-2006
插编钢丝绳扣执行标准:GB/T16271-2009
二、吊装类
执行标准:GB/T8521-2007
三、链条及配件类
链条吊具:GB/T8108.1-1999
起重吊环:GB/T27696-2011
起重吊钩:GB10051.3-88
起重吊钩术语:GB/T4307-20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起重链条规格一般有EN818标准链条、80级美标链条、T(8)级渗碳起重链、V(10)级起重链条(发黑)、T(8)级起重链条(镀锌)等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起重链条的报废标准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吊链允许的磨损值不得超过圆环链棒料直径或辅具厚度的10%。
第二,从主环不弯曲的平面算起,主环扭曲超过10度应报废。
第三,吊链的任何部位出现裂纹,弯曲或扭曲现象和环铰间有卡死或僵涩滞阻等现象且不能排除时禁止使用。
第四,起重链条和单环的永久性伸长均不得超过原长的5%。
本文出自辰力起重链条技术资料
标准编号:HB 2-1962-2002
标准名称:链条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hain
替代情况:HB 2-62-1994
实施日期:200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