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信城市公司成立顺序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信建设分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正式成立,2008年正式进入房地产开发行业。该企业在2010年建立了恒信建设分公司,设在深圳。恒信集团是以地产开发为核心,地产全产业链条+多元产业集群双轮驱动的综合性企业集团,覆盖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现代建筑、安全产业、房产经纪、智慧物业、高端酒店、金融服务等业务领域。
潍坊恒信房产这个公司挺好的。恒信,最大的贡献就是改变了当时潍坊那种小门头,夫妻店的中介格局。当时的潍坊市场,基本上就是夫妻店,门口立着一个牌子,红纸写着房源,看一次房子20块钱。2003年恒信成立之后,统一了形象,西装加领带,那个时候在市场上真是一波清流。
2008年,开发了自己的第一个楼盘,恒信沁园春,仅仅5年,由中介公司变成了开发商,不得不说老板的确有那个魄力。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2008-06-21在山东省潍坊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558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7006768263128,企业法人张玉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是2003-07-11在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阳县八仙桥项目聚集区。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921752676564N,企业法人王来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批发经营;煤气、粗苯、煤焦油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炼焦;设备租赁;通用设备、煤化工设备及其配件、仪器、仪表加工、销售;生铁、钢材、煤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47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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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五
于作宾等票据诈骗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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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宾等票据诈骗案
【案 由】
刑事 ->
【案件字号】
(2002)东中刑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2002.06.28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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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宾等票据诈骗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东中刑二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作宾。2001年10月17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郜树良,天津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学智。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毅,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作宾、王学智犯票据诈骗罪,于200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汉刚、代理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作宾及其辩护人郜树良、被告人王学智及其辩护人邓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5月,被告人王学智、于作宾以2万元的价格从李志强处购得一张495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商定用该汇票抵押贷款后,付款票额6%给李志强。被告人于作宾拿到汇票后,于同年6月经宋金元介绍认识了胜利油田阳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红,于作宾称来东营投资并将这张49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靳红。6月29日,靳红指派华建、宋凯二人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持该假银行承兑汇票到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将该假汇票贴现,得款485.991万元。后被告人于作宾将此贴现款中的379万元分别转往外地及个人挥霍。同年9月,因上述假汇票即将到期,被告人于作宾为掩盖其罪行,遂又与被告人王学智购买了票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并将该汇票交给了华建,华建又到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办理贴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这两张汇票系伪造,诈骗未遂。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请求依照《
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于作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没想诈骗”,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未能举出足以证明被告人于作宾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而使用的证据,故指控于作宾犯有票据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学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是给朋友帮忙,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学智不具备共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实事求是地认定本案案情及有关人员所起的作用”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于作宾找到王学智(化名黄德祥),让王学智帮忙“融资”。后通过王学智联系,以2万元的价格从李志强(男,37岁左右,身份不详,在逃)处购得一张面额为495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商定事成后,再付票额6%的款给李志强。被告人于作宾拿到汇票后,经宋金元介绍认识了胜利油田阳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靳红,于作宾称来东营进行合作投资并将这张495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靳红,靳红指派公司职员华建、宋凯二人去银行办理贴现。6月29日,华建、宋凯二人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持该假银行承兑汇票到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将该假汇票贴现,得款485.991万元,存入该公司在工行设立的临时账户。后被告人于作宾将此贴现款中的379万元分别转往沈阳、天津、大连、青岛等地投资和付给李志强、王学智、宋金元好处费以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被骗款已全部追回退被害单位。
同年9月,被告人于作宾再次通过王学智联系购买了票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并将该汇票交给华建再次到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办理贴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这两张汇票系伪造,诈骗未遂。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传讯靳红后,通过靳红联系于作宾,将于抓获;在抓获于作宾后,公安机关在于作宾的协助下,通过于作宾与王学智电话联系,将王学智调出后抓获。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银行承兑汇票三张,证实作案所用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情况;(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贴现凭证、贴现申请、工商企业贴现贷款申请审批表、信贷关系申请审批表、协查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及协查通知单等证实在被告人办理贴现过程中所用的假手续及有关银行审批、查询情况;(3)银行汇票、电汇凭证、转账支票、汇票申请书等证实了被告人于作宾诈骗得款后,分数次从银行转出共计379万元,用于投资、借款及付给王学智、李志强等;(4)收到条、存款凭证、借方凭证及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182.877526万元,另外靳红交款208.333761万元,原账号账面余额107.657239万元,已退还被害单位。
2、证人证言:(1)证人靳红证言,证实她通过宋金元介绍认识于作宾,于作宾称来东营投资并交给其一张汇票,她安排本公司职工华建、宋凯办理汇票贴现的过程以及贴现款的去向,后于作宾又交给其两张汇票,在贴现过程中被发现是假票。(2)证人华建证言。证实靳红安排他将汇票办理贴现,他找于作宾要来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和宋凯一起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工商分行东营区分行办理了贴现,共贴现出4859910元,放在阳光科贸有限公司在工行设立的临时账户上;后来于作宾又拿来两张汇票,在办理贴现过程中被发现是假票而未成功。(3)证人宋凯证言,证实其与华建一起前后两次伪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到工行办理贴现的经过。(4)证人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彭冬梅证言,证实2001年9月,华建和宋凯到区工商银行办理两张数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无法鉴别真伪而退给华建,200万元的那张汇票在办理过程中营业部会计张燕发现汇票条码有问题,经同签发行联系传真来汇票第一联,发现该200万元的汇票及以前办理的495万元的汇票均为假票。(5)证人工商银行东营区支行业务部主任铁金德证言,证实华建到区工商银行找他联系办理数额分别为495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张汇票的贴现业务的经过,后来发现这三张汇票都是假的。(6)证人胜利油田地质院职工宋金元证言,证实于作宾通过他介绍认识了靳红,后来于作宾给了他4万元钱。(7)证人天津市地质研究院下岗职工张惠玉证言,证实她是王学智的女朋友,2001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王学智让她到天津十月影院门口处收到一个男子给的4万元钱。(8)证人辽宁绿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明、副总经理赵胜利证言,均证实了该公司和于作宾、靳红的合作过程,于作宾和靳红共向该公司以汇票形式投入资金200万元。(9)证人辽宁绿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王凤贤证言,证实该公司收到了靳红的100万元的汇票及此款的去向。......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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