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大厦一层搞活动,凑过去看了看,是搞什么版权链的。哪位大神能通俗滴讲下啥是版权链涅?
楼主所说的版权链应该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针对版权的应用模式,要想更加透彻地理解版权链的原理还得从区块链出发:
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 种链式数据结构, 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通俗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它包含一张被称为区块的列表,有着持续增长并且排列整齐的记录。每个区块都包含一个时间戳和一个与前一区块的链接:设计区块链使得数据不可篡改 — 一旦记录下来,在一个区块中的数据将不可逆。
版权保护长久以来都是全球性课题,一直存在确权难,盗版严重,公开性差,授权链条不清晰等诸多问题。因此,原创作者用此技术做版权登记、确权、评估、交易、公证等功能来保护版权使得版权被侵上诉证据更加充分,原创作者能够迅速得到维权。在国内此项技术还很新颖,未来发展很有潜力,越来越多不同行业的公司企业发觉并已开始研发,其中京东金融、民生银行、小米移动、重庆小犀、海航科技等公司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数据中心联盟联合主办的“2017可信区块链峰会”中都非常具有代表性。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区块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等特点,可以很好地运用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区块链是新基建核心技术,被各国认可,在我国也具有很高的地位,从司法层面也多次肯定了此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的重要地位。
近年来,关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集体学习越来越多,通过不断学习我们了解到,想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从国家层面的战略发展高度和新时期、新阶段整体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激发社会创新动力,推动构建新格局。
强化区块链条知识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设计
根据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一直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作重中之重,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等依法惩处侵权、违法等行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相关工作法治水平,强化区块链条保护等。
微版权要合理利用区块链技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在作品确权方面,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原数据进行加密运算,把相关主题、时间、过程和内容等一一记录在案,生成具有唯一性的数字指纹,通过加密方式进行存储,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原始性。
在侵权监测方面,如果有检测需要,微版权可以提供全天候不间断侵权监测,并通过数据化和自动化进行分析整理,快速定位侵权主体,输出一目了然的监测结果。通过系统内部多种监测手段,保证高效、高速运行。
在网络取证环节,微版权能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取证服务,包括截屏、录屏等多种方式,取证数据可随时被司法机关调取选用,还能出具在线公证书等。
在举证示证环节,用户可以在线公证、仲裁来进行区块链溯源查验,也支持非在线取证,直接将证据留存起来,以防不时之需
那么版权领域有哪些应用场景呢?一般看起来,应用环节有:确权;维权和用权。
确权:区块链会基于哈希算法生成一个定长唯一的字串,并存储到大家共同维护的网络分布式账本里面,达到不可篡改的权属记录和声明;
维权:一般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例如智能爬虫和特征值比对等。与区块链对接,目前是发现侵权后,将电子证据的固化,等于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做电子存证;
用权:这部分比较有意思,一方面常规意义上的版权转让和交易,对应现有的交易所和版权交易中心什么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记录一些电子合同和流转信息,方便溯源和防伪之类的功能落地;另一方面,数字时代来临后,大量数字版权微作品和利益链条重新定义和分润。基于区块链技术,点对点去中介化的版权授权和交易,构建新型生态。
除此之外,还有更大空间的版权衍生和IP孵化等场景,基于区块链可信网络,构建全新的版权市场生态和模式,很多场景有待开发和落地。业界已有很多公司在尝试和探索,例如小犀智能之类的公司
笔者了解到,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一发出就在全国的知识产权系统引发起热烈反响。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版权问题日益重视。
笔者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数字化的作品(包括图片、软件、摄影、影视作品等)和实物类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等)。
王家卫导演影视作品
齐白石《我最知鱼》—予少时作惯之事
然而,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往往耗时又费力。网络时代的数字作品具有产量高、传播快的特点,经过登记再发布,手续多审核时间长,甚至需要作者本人亲自奔赴多个线下地点进行版权登记,早已丧失了内容的时效性。而且每次版权登记动辄费用上千,这就造成了大部分原创嫌麻烦不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导致原创作品被侵权及盗用的事件频发。
在抄袭行为被发现后,往往要求原创作者拿出被侵权证据,在作品未提前进行登记与保护的情况下,临时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如果被侵权,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原创作者往往面临两难处境:内容分发平台的维权渠道手续复杂且效率低,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的成本更高。导致大多数原创作者维权无门,只能选择沉默,任由权利被侵犯。
对互联网环境中的原创作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价值的是原创凭证和维权证据。针对作品的传播及交易需求,他们需要更加便捷、安全、可信、成本低的版权保护方式。
区块链+版权
耐飞兔——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版权解决方案
耐飞兔
耐飞兔的特性完美地满足了网络时代数字作品快速确权存证的需求。
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版权解决方案具有可溯源、不易篡改、公开透明等特点。
通过耐飞兔版权保护平台,只需完成上传文件、确定作者、填写相关登记信息等简单几步操作,即可短时间进行版权登记,让原创作品确权像点外卖一般简易便捷。
耐飞兔app确权存证页面
此外,耐飞兔还可以对3D作品进行确权。将3D模型的源文件(.fbx)上传至平台,就可获得一个3D文件的数字内容存证证明。
3D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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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飞兔 确权存证证书
是的,包括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版权归网站所有。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学即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
盛大文学时任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曾如此解释:“‘全版权’运营,也就是一个立体运营,在线上线下,在影视公司的各种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说,一旦有一个产品,一定要想办法把它嫁出去。”
扩展资料企业跨界开发进行全版权运营,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式运营,如腾讯、阿里巴巴等具备完善产业链的大型集团,在这些集团内部,各个链条之间能进行互动互通,资源共享,已经形成闭环,依靠自身的资源就能打造泛娱乐生态圈;
另一种是开放式运营,采用这种开发模式的大都是正在成长中的公司,其企业内部产业链条还不够全面,因此一般专注于全版权开发链条中的几个环节,并与其他公司合作共同进行全版权开发,各自发挥平台优势,实现共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类型并非是绝对的划分,而是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规模及其主要运作方式进行的大体划分。集团式运营模式并不排斥对外开放,他们同样注重与外部专注某些领域的企业合作,以弥补自身的不足。
如腾讯、阿里巴巴等,在内部进行版权闭环开发的同时,也对外开展广泛的合作,共同做大泛娱乐生态圈,推进产业升级。
而企业内部链条尚不够完备的企业,也在纷纷布局自己的不同业务板块,以更好地实现内部资源互通、互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版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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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艺术授权经营中最核心一个问题。在此过程当中,应该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艺术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
艺术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授权经营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在艺术授权经营规模下,艺术品的产生不再仅依赖于个别艺术家的创作灵感,而强调打造出一种创作机制,利用复合的创意、投入、合作,使艺术品的产生更加产业化。当然,对传统的艺术家的创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让其成为授权经营的源泉之一。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既而成为首要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13条、第16条分别对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对一般作品而言,创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传统的艺术品往往是个体创作的结果,因此应确保该创作者对艺术品享有的著作权,但如前所述,特定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创作者共享著作权。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对该独立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时不得损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协商著作权的使用问题,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在艺术授权经营模式下,艺术品的诞生通常不是依靠单个艺术家的创作,而是由多个作者组成的团队或工作室,在此情况下,许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应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授权经营中通常会采用到展览等方式对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传,或将其结合到产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时应注意展览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同之处,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来讲,售出原件后即转让了原件展览权,对取得美术作品原件的人来说意味着同时享有了其展览权。
民间艺术作品有其独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在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其创作过程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的特点;而著作权法只对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时期给予保护,不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长期有效的保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过程中,许多传承人在继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受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启发进行创作活动,或者是借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题、风格、传统技艺,产生了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传承人对该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权。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的权利义务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即处于艺术品作者与销售市场之间的组织,通过取得艺术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面向市场将其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给需求者,使授权范围更广,实现跨产业、跨区域授权经营,使艺术的价值附加到相应产品或服务中,实现艺术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处于艺术授权环节中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将艺术品资源引入市场中,关注市场的需求,同时向艺术品源头反馈市场信息,增加艺术品及衍生产品的供应,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在经济利益的创造链中举足轻重。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在运作中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标明著作权人的身份,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对作品加以歪曲使用、传播,应结合艺术作品的自身特色与寓意思考其投放的经营范围,保障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艺术授权组织对艺术品进行加工设计的过程实质涉及对原作品的演绎,由此产生衍生产品,便于推向更广的领域,如artkey艺术授权中心运用齐白石的名画与传统茶具相结合,设计出精美的茶具套装。在这样的演绎过程中应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独创性的加工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的衍生产品,得到法律保护的该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艺术衍生品推广中的法律问题
艺术授权经营组织对原作品开发完毕之后,即开始推向市场,进入了生产与销售阶段。此时,生产商应尽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授权范围为限保质保量地进行规模生产,不得粗制滥造,保证产品质量。销售商也应注意以授权范围为准进行销售,不得无权或越权销售,影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登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艺术授权经营中,著作权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若著作权登记制度能日趋完善,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对艺术作品权属的认定提供重要的参考、证明,另一方面,对交易的相关合同进行登记,便捷交易相关人的查询,则可为艺术授权经营保驾护航,使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安全有序。通过登记制度提供的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掌握著作权交易领域的动态,还便于对一些重点行业或企业的扶持,制定出更为科学有效的政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艺术授权经营不仅美化经济,更可以打动经济,它是在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对艺术品的利用方式,成倍地提高了著作权的经济效应,是城市经济增长的一大突破口。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浪潮中起步比较晚,但经济发展迅速,其原因部分是在于对后发优势的良好利用,创意阶层在这一进程中至关重要,正是这一阶层的创造力,使得艺术授权经营得以运行。这样的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意阶层保护创意设计的需要,保证了“创意”的热情,鼓励了创意阶层的产出,发挥后发优势。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艺术授权经营链条得以顺利运行的保障,不管创造设计环节还是其后的开发销售等环节,无不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整,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促进艺术授权经营的全面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