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电动葫芦生产许可证是什么
专业生产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等起重机械。
沪工集团沪工起重设备(重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等起重机械的企业,每一台葫芦出厂都经过百分之150的载荷试验。公司原总部坐落于上海宝山,发达的经济,便利的交通以及有效地资源配置,使企业同时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
沪工集团沪工起重设备(重庆)有限公司除提供标准成型产品外,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专门设计各类特种非标电动葫芦,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拥有起重量从0.5t~400t级等多系列产品。电动葫芦,手拉葫芦几十年来以它过硬的质量,良好的信誉享誉国内外,真正体现了品牌的力量“。
首先,在选择购买电动葫芦时,需要生产厂家提供:电动葫芦生产制造许可证,特种机械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生产资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各个地方要求不同,一般有原始记录、监检证、合格证合同复印件等,其他就是自己认为需要存档的东西。
起重机械的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以上定义,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就需要办制造许可证了。
如果是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就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1.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技术人员(注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3),电工不少于5人。
注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1.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 (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1.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13)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1.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 人(注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2.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2.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2.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
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3.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2.5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2.5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2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2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2.3.2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1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2.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13)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3.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3.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3.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200m2。
3.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3.3.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3.3.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3.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13)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14)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X 射线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
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第七条 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八条 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
(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
(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
(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
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第十二条 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第十五条 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七条 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第十八条 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
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