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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网红海鲜电商乱象,在网上购买海鲜靠谱吗

烂漫的康乃馨
英勇的毛巾
2022-12-31 14:16:05

记者暗访网红海鲜电商乱象,在网上购买海鲜靠谱吗?

最佳答案
直率的胡萝卜
贪玩的火龙果
2025-08-23 02:42:25

引言: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方便了,很多人也都会选择网上来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对于大家的衣服以及吃食方面,在网上购买的东西都比较多。网上的网红产品也和市场上相比比较便宜,所以吸引了很多人去购买。记者也暗访了网红海鲜电商乱象。那么在网上购买海鲜到底靠谱吗?

一、在网上购买海鲜不靠谱

现在大家在网上冲浪的时间越来越多了,不仅看一些信息,同样也会经常去一些购物平台,搜索一下自己需要的东西或者没事的时候,也会愿意去网上的店铺上找一找,有的时候看对眼了就顺手买了下来。但是大家在购物的时候也要多注意,有些东西虽然是可以从网上购买的,但是有些东西也不能贪小便宜,就在网上随便购买。例如海鲜,相信国内的一些内陆城市也都比较喜欢吃海鲜,但是又不靠海,想要买海鲜的话价格也非常的贵,但是一些网络上的海鲜产品就比较便宜,所以会吸引了一大批的顾客前去购买。不过在网上购买海鲜也不太靠谱。

二、海鲜不会新鲜

在网上购买东西之后,快递时间差不多有三天到两天,有的比较快的在一天之内就能送达。但是有些人在购买海参的时候,在网上看起来是非常鲜活的,但是拿到家就变得非常糟糕,有的海鲜都已经死了,甚至发臭发硬。这些海鲜也都不是非常的新鲜,所以吃起来可能会让大家的身体有一些影响。

三、海参的日期不能保证

大家在网上买海鲜的时候,通常会是从直播或者一些店铺当中购买的,但是有些海鲜上面的日期不是非常的清晰,有的海鲜是冷冻之后的,大家再买回来之后也不知道他们的日期究竟是什么时候的,所以这些海鲜可能会被商家调包换货,将一些过期的产品邮寄给顾客。

最新回答
专注的高跟鞋
发嗲的白猫
2025-08-23 02:42:25

电商存在假货,实体店同样存在假货。电商规模很小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出现最多的,就是某某实体店又有假货。现在电商规模大了,往往爆料的比较多的就是网上有假货。相对于实体店,一个电商如果出现假货,那么它所影响的群体远比一个线下的实体店要大,电商店铺影响的是全国的受众,而实体店影响的只有它的周边,所以电商更容易受到关注,也正是如此,才使人产生错觉,电商有假货,实体店几乎没有假货。但,事实是,都避免不了,都有假货。

超帅的过客
拉长的冥王星
2025-08-23 02:42:25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到的东西居然是假货,以下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1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一)立法与司法

1、国内立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对于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购中未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早期关于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的判断,权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直接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假货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条例、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1)仅承担身份审查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对卖家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的审查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对侵权现象的知道仅仅是概括性的认知,并非具体的知道,故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对假货的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实则,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内容是指:

(1)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

(2)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所指的监控信息并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在立法上和司法规则层面已基本形成共识。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条款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该款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最高院明确指出:“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类似规定还见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其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两款中,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销售环节,只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十六条后两款的知道规则借鉴了《德国规定信息与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释到网络侵权领域。

从电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辟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推知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或帮助卖家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引诱、教唆或帮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是因为其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故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责任,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且必须符合两个构成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控制的权利和能力;(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了经济利益。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根据电商从卖家处收取了费用而认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非特定交易行为的费用。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也不承担美国司法所构建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第七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3)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4)网络交易管理的新发展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尤其重视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颁布了多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提供法律基础,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法律对平台赋予了更严格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要求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国内司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对售假行为的责任主要为商标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次之。此外,基于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同的审查难易程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查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的销售者,其可能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店铺负有的监督、管理、审查义务。

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不承担主动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但是应当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销售假货等行为承担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提供消费者、权利人投诉渠道以及对卖家的身份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表现为制定平台网络运营规则,并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则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资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明确、具体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投诉后,及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回复,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措施,则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2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1、假货的认定

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例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有些电商平台开放给第三方商家,在对商品的把关上,不如对自营产品那么严格。消费者也应当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比较高,但是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支持消费者的维权。

虽然电商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是电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货频频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该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积极为自己维权,切勿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3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在鉴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媒体报道称电商网站的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当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安静的自行车
温柔的枫叶
2025-08-23 02:42:25

电商平台在不断增加,而电商的假货也层出不穷。每年被投诉的电商越来越多,大家的对电商的吐槽也越来越多。可怜这些年来已经习惯了网购的朋友,显得有些无奈。还记得曾经网购物流很慢,经过六七天的等待打开梦寐以求的包裹是那样的兴奋,能买到那样物美价廉的商品还成了网购人的骄傲。可是现在这么多的假货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也是一个网购的老人了,几乎很少去实体店买东西,所以为了避免买到假货造成损失,我每次都会选择买运费险。我还会选择赠送运费险的商家,一旦商品不满意我可以把商品退回去,在卖家收到退回的商品后,保险公司会把运费赔给我,这样的话我就没有什么损失了。

如果我买到哪一家的商品感觉特别好的话,我会收藏店铺,下一次需要买类似的商品我还会去他家买,就像实体店要回头客一样,电商也需要回头客。所以还是有一些有良心的商家,他们一直坚守自己的诚信,商铺里面的东西都是一些良心产品,值得消费者购买。

现在网上刷好评的特别多,所以评价也不能完全来断定商品的好坏。但是评价还是有意义的,特别是有图的评价。通过网友拍摄的真实照片,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商品的好坏。比如商品的颜色是否有色差,还有实际的款式是否和描述相同,特别是买家秀的效果,可以让你看到这件衣服是否适合自己。通过这些方式来选择所购买的商品,一般都不会差太多。所以尽管假货有很多,我还是经常选择网购,而且买回来的东西还都挺不错的。

我离不开网购的另一点是,有一些商品我们这里根本就没有,可是电商那里一定有卖的,所以这又是我必须要选择电商的一个理由。

机灵的火
整齐的大门
2025-08-23 02:42:25

拼多多作为一个电商平台, 经营销售海量商品。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可见,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上也出现过不少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那么,这些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拼多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吗?

换句话说,电商平台对于平台上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没有法定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上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服务,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有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 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并没有对销售者、服务者进行审核,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第二个前提是: 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者服务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同样,也说明了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拼多多上买到了假货,必须要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要求拼多多来承担连带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2020)湘01民终3322号 —— 消费者要求拼多多(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奶粉承担连带责任。鉴于 拼多多提供了商家的信息 ,法院认定拼多多无过错,不需要进行赔偿。

(2019)沪民终201号 ——消费者要求拼多多对出售侵害专利权商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拼多多 提供了商家信息,具有免责条件 ,不需要进行赔偿。

(2020)苏03民终3519号 ——消费者要求天猫对出售的劣质音响设备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 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音响设备属于劣质 ,故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用赔偿。

总结起来就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即紧扣两个免责条件。 只要平台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伪劣产品的,那么平台就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的认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平么?

对于第一个前提,电商平台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的,就可以免责。 举证责任在于电商平台。 也就是说,需要由电商平台来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

对于第二个前提,绝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是,消费者要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举证责任却落到了消费者头上。

然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一个主观性的判断,交由消费者来进行举证,消费者一没有掌握平台的后台资源,二没有专业的知识能力,三没有渠道了解平台的内部事宜,要来举证平台的主观状态,实在是不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目的,并非是对消费者苛以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这种归责方式应同样适用于电商平台 。仅当惩罚性赔偿的时候,才涉及到主观过错与欺诈的判断。

有鉴于此,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伪劣产品的判断上,不应由消费者来进行举证,而是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平台来举证自己确实尽到了审查义务,但依然未发现商品属于伪劣产品。 如果平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的,就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进行赔偿。

对于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您是如何看待的呢?#社区团购攻城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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