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烧结砖的具体文件是什么?
国家在2005年正式推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进而达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并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瓷砖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装修必备之物,一般需要选择质量比较好的瓷砖,这样贴合后才不会出现滑落或者裂开的现象,现在很多瓷砖都是有3C认证的。那么,瓷砖3c认证在瓷砖哪个位置?一起来看看趣丁网带来的介绍吧!
瓷砖一定要有3c认证吗
1、并非所有瓷砖产品都必须有3c认证。 3c认证被视为瓷砖产品最重要的证书。 3c是指我国颁发的质量认证,要求其生产条件和质量符合我国瓷砖的3c认证。
2. 3c标志通常贴在瓷砖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仔细看,你会发现很多椭圆形的3c秘密标记。 并且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和产品。
3、我们在选购瓷砖时,不能只看3c认证。 瓷砖质量认证的关键是瓷砖的辐射要求。 质量通常是指吸水率、强度、防污效果、耐磨性、尺寸、色差、防滑性等问题。
瓷砖3c认证在瓷砖哪个位置
3c认证被视为瓷砖产品最重要的证书。 3c是指国家颁发的质量认证,要求瓷砖的生产要求和质量符合国家瓷砖ccc认证。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模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一些椭圆形的“CCC”秘密标志。 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和产品。 认证标志颁发管理中心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该代码对应的产品已录入计算机数据库,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查询该代码。
瓷砖3C认证是什么文件规定的
没有3c认证的瓷砖不是三无产品。 只有部分类型的瓷砖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需要3C认证。 唯一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能获得3C认证的陶瓷产品类型有:瓷砖(产品适用范围为吸水率(E)不超过0.5%的瓷砖)。
因此,只有“瓷质砖”必须获得此认证,例如抛光砖和仿古砖。 瓷砖生产企业只需取得生产地质监督部门的3C认证即可。
红砖比空心砖要重,砌相同厚度的墙体,烧制红砖比空心砖所需粘土量要多三分之一左右,而且烧制红砖时所消耗的煤炭等能源也比烧制空心砖要多,排放的烟尘量也大,对环境的破坏较为严重。
拓展资料:红砖比空心砖要重,造相同高度的楼,红砖楼房的自重比空心砖楼房要重很多,单位面积地表的荷载较大,直接导致楼房桩基、柱子的设计也要加大,直接导致钢筋、水泥等建材用量增加,建房成本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 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 1982年4月1日至 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根据以往的经验,后台补丁开放下载后,应该在2周后就能上线新版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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