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西安传统民居的特点
西安古民居的价值
位于中国西北地区的西安,古名长安,是世界四大古都之一,素有“西罗马东长安”之说。作为丝绸之路的起点,西安既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又是中外文化相互交流、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由此衍生的文化艺术往往兼具多元文化特色。
据了解,西安市古民居只有极少量的是明代民居建筑,主要是以清朝(1616-1911)及民国时期(1912-1949)建筑为主。西安古民居一般称作西安四合院,但与首都北京的四合院又有不同。北京的四合院是单体的四合院,没有前后院之分。而西安的四合院一般都有两到三进,呈长方形,为典型的“深宅大院”。另外,西安现在存留下来的古民居,以前大多是富商或官宦人家的房子,大部分都有精美的雕饰,比较华丽,艺术价值很高。
从西安市中心钟楼向西100多米、穿过鼓楼门洞,就进入了西安回民历史街区。这里总面积约54公顷,以汉族和回族为主的多个民族在此居住生活,总人口约6万。其中,位于该街区的化觉巷一带,共有大小形态各异、年代不一的10座清真寺,是中国西北地区清真寺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约2万名回民“依寺而居”,维持着原有的宗教传统和生活习惯。
化觉巷125号,是一座建于清朝乾隆嘉庆年间的小四合院,融合着中华传统建筑文化理念和穆斯林建筑的文化元素,是多元文化完美结合的典范。这座古民居现在的主人,是70岁的回族居民安守信。至今,在面积为256平方米的古宅,安家前后共有8代人在此生活。
1985年,挪威大学教授哈罗德(Harold)来西安旅游时,参观了回民历史街区,他很快喜欢上了这个地方。后来,经他多方努力和牵线,中国政府和挪威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一份协议,后者决定在中国实施十几个援建项目,其中包括西安回民历史街区保护工程。于是,化觉巷125号,成为了中挪合作保护的第一个中国传统民居,挪方为此投入资金480多万元。
2003年,化觉巷125号院落保护工程,从15个国家的46个项目中脱颖而出,获得了“2002年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
日益稀缺的传统民居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西安传统民居都像化觉巷125号那样幸运。据西安市文物局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西安传统民居大部分是明清以来的土木建筑,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人口的增加,西安传统民居的数量在日益减少,保存下来的已屈指可数。
据最新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西安现存的传统民居数仅为上世纪80年代的30%;西安市文物园林局等部门1993年联手选出的30处“需保护的传统民居宅院和历史纪念性建筑”,如今已“损失”过半。
据吴春透露,西安市文物局早期拟订的需要保护的古民居数量是102处,2006年降到了80多处。“据我刚刚得到的消息,这个数量如今只有80处了。”吴春告诉《北京周报》。
西安古民居大多集中在北院门、东木头市和柏树林地区,其他的呈星星点点散落在城区的街巷内。因为居住面积日益狭小,加之水、电、暖、气、厕等生活设施落后,一些古民居的主人便想要拆除传统住宅,新建多层住宅,以扩大使用面积,改善和满足自身居住条件。
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副局长向德分析认为,西安古民居保护相对滞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旧城改造不规范、房屋所有权不清以及古民居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有的传统民居院落保存较好,主要建筑均在,但由于它是几代人共住,人口一多,改建、添建情况严重。可是,长时间以来,既有的《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古民居保护均无明确规定,对住户的拆除、改建也没有任何约束。
抢救性保护
2004年6月24日,经过调查,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向当地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城墙内传统民居实施保护的建议》,其中提出了很多对古民居进行切实保护的措施。这个建议受到了当时西安主政官员袁纯清(现为陕西省省长,西安是陕西省首府)的高度重视,并很快责成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具体研究保护古民居的细化方案。至此,古民居保护逐步提上了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
“古民居和历史文化街区是西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支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再生性,如果保护不好,就会愧对历史、愧对子孙。” 在考察了西安的古民居后,袁纯清曾深有感触地说。
根据文物局的建议,西安市政府当时曾表示,将逐步对一院多户的住户进行搬迁,利用国家专项资金或社会资金对古民居建筑进行逐步修复和完善,同时对登记在册的优秀传统古民居进行建档管理。
目前,西安市已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传统民居保护工程办公室,并成立了由规划、文物、建筑、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传统民居保护专家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传统民居的认定、调整、维修方案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传统民居获得保护提供科学的、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文物部门的计划,计划到2011年,西安市将完成全市传统民居第一个轮次的抢修工作,同时适时公布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名单。
古民居保护新思路
古民居的保护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保障,可据记者了解,虽然鼓励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但目前仍然是以西安市政府投入为主。从古民居的长远保护与发展来说,这对于财力并不宽裕的当地政府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西安市正在探索一种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道路。位于西安北院门144号的高岳崧故居(也称“高家大院”),是三院四进式砖木结构的四合院,共有房屋86间,目前对外开放56间,占地近0.3公顷,距今已有400多年历史。
上世纪90年代,当地政府对国有性质的高家大院进行了基本整修。之后,为了减少后期投入经费的压力,当地政府决定对宅院实施可持续开发。于是,原先在高家大院办公的四家国有单位,经协商搬出了三家,最后只留下一家文化单位--西安中国画院,由后者对高岳崧故居出资管理并开发,杨霜林被确定为保护、开发工作的负责人。
“我要保持高家大院修旧如初的状态。” 杨霜林说。为了保持原有的地砖,高家大院在修缮时将所有地砖编号,并收藏到盒中,甚至不放过一个小碎砖,待所有修缮工作结束再将地砖重新铺设。相比购买仿古砖来说,成本增加了几乎10倍。
由于加入了更多的西安地域文化因素,修缮后的高家大院,如今已成为西安古城的一个新景点:游人可以在这个砖木结构的四合院里,观皮影、听古乐、玩泥陶、赏砖雕,品味古代建筑的浑厚和典雅。
据杨霜林介绍,在高家大院保护开发前,整个北院门地区每年的旅游人数约为14万人次,而在高家大院于2004年开放后旅游人数不断增加,仅去年就达到了30万人次。
没有这种说法,中国早期烧砖的确都是青砖,因为都在窑里烧的,最后泼水成为还原砖,才成为青色的.但到晚清民国后,大量烧砖却是不用窑,而是露天烧成的,不用泼水,所以是红色的氧化砖.但这种免窑烧法,虽然节省大量人工,却浪费许多煤,而且每窑质量不均匀.造成外层欠火,内层过火,只有中层才合格.不过当年楼房不高,所以还有其优势.知道上世纪中期,轮窑才普遍推广,解决了节煤和质量的问题.但烧出来也是红砖.现在只有特殊的仿古建筑采用青砖,价格仍然比红砖贵.
不能,前十排名
1、冠珠陶瓷
2、东鹏陶瓷
3、马可波罗
4、斯米克
5、诺贝尔瓷砖
6、强辉陶瓷
7、冠星王陶瓷
8、恒福陶瓷
9、狮王陶瓷
10、冠军磁砖
什么是陶瓷?
陶瓷是陶器和瓷器的总称。人们早在约8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发明了陶器。常见的陶瓷材料有粘土、氧化铝、高岭土等。陶瓷材料一般硬度较高,但可塑性较差。除了使用于食器、装饰上外,陶瓷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亦扮演着重要角色。陶瓷原料是地球原有的大量资源黏土经过淬取而成。而粘土的性质具韧性,常温遇水可塑,微干可雕,全干可磨烧至700度可成陶器能装水烧至1230度则瓷化,可几乎完全不吸水且耐高温耐腐蚀。其用法之弹性,在今日文化科技中有各种创意的应用。发明了陶器。陶瓷材料大多是氧化物、氮化物、硼化物和碳化物等。
陶瓷介绍:
陶瓷是以粘土为主要原料以及各种天然矿物经过粉碎混炼、成型和煅烧制得的材料以及各种制品。人们把一种陶土制作成的在专门的窑炉中高温烧制的物品叫陶瓷,陶瓷是陶器和瓷器的总称。陶瓷的传统概念是指所有以粘土等无机非金属矿物为原料的人工工业产品。陶瓷的主要产区为景德镇、高安、丰城、萍乡、佛山、潮州、德化、醴陵、淄博等地。
它包括由粘土或含有粘土的混合物经混炼,成形,煅烧而制成的各种制品。由最粗糙的土器到最精细的精陶和瓷器都属于它的范围。对于它的主要原料是取之于自然界的硅酸盐矿物(如粘土、石英等),因此与玻璃、水泥、搪瓷、耐火材料等工业,同属于“硅酸盐工业”的范畴。
在中国,制陶技艺的产生可追溯到纪元前4500年至前2500年的时代,可以说,中华民族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陶瓷发展史,中国人在科学技术上的成果以及对美的追求与塑造,在许多方面都是通过陶瓷制作来体现的,并形成各时代非常典型的技术与艺术特征。
早在欧洲掌握制瓷技术之前一千多年,中国已能制造出相当精美的瓷器。从我国陶瓷发展史来看,一般是把“陶瓷”这个名词一分为二,为陶和瓷两大类。中国传统陶瓷的发展,经历过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种类繁杂,工艺特殊,所以,对中国传统陶瓷的分类除考虑技术上的硬性指标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历来传统的习惯分类方法,结合古今科技认识上的变化,才能更为有效地得出归类结论。
从传说中的黄帝尧舜及至夏朝(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是以彩陶来标志其发展的。其中有较为典型的仰韶文化、以及在甘肃发现的稍晚的马家窑与齐家文化等等,解放后在西安半坡史前遗址出土了大量制作精美的彩陶器,令人叹为观止。相传尧传天下于舜,舜传天下于夏禹,禹则传给其子,开始了所谓的 “家天下”。夏传至桀,暴虐无道,商汤将之放遂,自立为帝,所以以征讨得天下者,自汤开始。商得天下后统治达六百余年(约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前后),一直到纣王。后被武王征伐,纣王自杀,于是天下归于周。周朝的统治时期大致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221年,事实上的有效统治在公元前771 年就已结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称为战国时期,至公元前221年,秦朝崛起,大一统之中国开始,但秦王朝只持续到公前206年,就被汉朝所取代。在这千数百年间,除日用餐饮器皿之外,祭祀礼仪所用之物也大为发展。
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之间的汉朝,艺术家和工匠们的创作材料不再以玉器和金属为主,陶器受到了更为确切的重视。在这一时期,烧造技艺有所发展,较为坚致的釉陶普遍出现,汉字中开始出现“瓷”字。同时,通过新疆、波斯至叙利亚的通商路线,中国与罗马帝国开始交往,促使东西方文化往来交流,从此一时期的陶瓷器物中也可以看出外来影响的端倪。佛教也至此时传入我国。
六朝时期(公元220年——581年),迅速兴起的佛教艺术对陶瓷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在此季作品造型上留有明显痕迹。公元581年隋朝夺取了权力,结束了长期的南北分裂局面,但它只统治到公元618年就被唐所取代。
唐代(公元618年至公元970年)被分认为是中国艺术史上的一个伟大时期。陶瓷的工艺技术改进巨大,许多精细瓷器品种大量出现,即使用当今的技术鉴测标准来衡量,它们也算得上是真正的优质瓷器。唐末大乱,英雄竟起,接踵而来的是一个朝代争夺局面,即五代,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公元960年。连年战乱中却出现了一个陶瓷新品种——柴窑瓷,质地之优被广为传颂,但传世者极为罕见。
陶瓷业至宋代(公元960——1279年)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开始对欧洲及南洋诸国大量输出。以钧、汝、官、哥、定为代表的众多有各自特色的名窑在全国各地兴起,产品在色品种日趋丰富。由于东北的(辽)契丹族和(金)女真族的入侵,宋的统治者被迫南迁,再后则被蒙古族所灭。公元1280年,元朝建立,枢府窑出现,景德镇开始成为中国陶瓷产业中心,其名声远扬世界各地。景德镇生产的白瓷与釉下蓝色纹饰形成鲜明对比,青花瓷自此起兴文化在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也一直深受人们的喜爱。
明朝统治从1368年开始,直到1644年。这一时期,景德镇的陶瓷制造业在世界上是绝对最好的,在工艺技术和艺术水平上独占突出地位,尤其是青花瓷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此外,福建的德化窑、浙江的龙泉窑、河北的磁州窑也都以各自风格迥异的优质陶瓷蜚声于世。随着明朝最后一个皇帝的自杀身亡,公元1644年李自成率领农民起义军攻入北京。从吴三桂召满清大军入关到1911年清室覆灭,满清统治垂二百余年。其中康熙、雍正、乾隆三代被认为是整个清朝统治下陶瓷业最为辉煌的时期,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产品多有出现,各种颜色釉及釉上彩异常丰富。到清代晚期,政府腐败,国运衰落,人民贫困,中国的陶瓷制造业日趋退化。
民国成立以后,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陶瓷研究机构,但产品除沿袭前代以外,就是简单照搬一些外国的设计,毫无发展可言。民国初,军阀袁世凯企图复辟帝制,曾特制了一批“洪宪”年号款识的瓷器,这批瓷器在技术上不可谓不精,以粉彩为主,风格老旧。由于内战频仍,外国入侵,民不聊生,整个陶瓷工业也全面败落,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前,未出现过让世人注目的产品。
再说五大道,经营场所很多,拥有意式风情区风情区经营的场所,也增加很多饭店及私人会所等等。但是大部分仍旧是百姓居住,其经营场所不是很集中,整体面积远大于意式风情区。再说建筑,五大道建筑风格比较中性,就是说结合欧洲及中国的风格于一身,可以看看。小部分建筑改动较大,类似意式风情区。大部分保留较好,传统的砖木结构,大泥瓦瓦等,可以欣赏曾经的建筑。不过容委将临街建筑过大面积粉刷,失去原有建筑真是外檐特色。建议去看看胡同里的建筑,整体保留原始建筑样式非常好,可以欣赏。并且,因为没有物业管理,楼内混住。可以到楼内看看原始样式,但是别进住户家里啊,容易被当成小偷。哈哈!另外,五大道名人旧居较多,可以在网上查看,我就不多说了!五大道绿化较好,建议夏天去最好,感受到异国的风情,感受曾经那个年代的风情。建议去五大道看看!具体你想怎么玩自己考虑!
以上意见,提供参考!
风格不一样了,前者是新修建的,可能在某些方面比较觉得新鲜,后者是有历史的,很能在那里体会到一种感觉的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 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 1982年4月1日至 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