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景德镇市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陶瓷文化,是指与景德镇陶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第四条 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组织编制陶瓷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陶瓷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陶瓷产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陶瓷文化传承创新专家委员会,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对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第十二条 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六)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可以经申请列入名录:
(一)能够反映陶瓷传统制作技艺,连续生产三十年以上且保存完好的窑址、作坊和矿址;
(二)体现景德镇特色的制瓷工艺和流程;
(三)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陶瓷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
(五)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陶瓷文化资源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陶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陶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陶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后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这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类,要想学习具体内容可分别百度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文物的方式有五种:一是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是从文物商店购买;三是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是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条) 。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买卖的文物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是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文物单位又不予收藏的除外);四是非上述五种合法途径来源的文物(第五十一条)。
3、建立了文物拍卖管理制度。一是增加了行政许可,规定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二是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三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物拍卖企业;四是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文物拍卖企业。五是规定了文物拍卖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即所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要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要对所拍卖的文物作出记录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有义务对文物拍卖的委托人、买受人保密。六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所审核拟拍卖的文物可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信阳市环保局对河南远方陶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靠前、二生产线未进行“三同时”验收,责令停止生产,2.处7万元罚款;两段式煤制气工程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3.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处12万元罚款。
河南远方陶瓷介绍:位于河南省息县产业集聚区建材产业区内,占地面积456亩,建筑面积66510_,计划兴建6条中高档陶瓷生产线,预计年产1800万_建筑陶瓷。2009年10月25日,福建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与息县签订合同,投资总额2.6亿元,前期投资1.8亿元,正式落户息县。期间,河南远方陶瓷被确定为息县重点招商企业,成为息县2010年八大重点项目之一,受到多方关注,建设顺利。2010年12月20日,河南远方陶瓷首期靠前条生产线点火成功,预计日产瓷砖达到1万平方米。
法律分析:1、看看是以目测,正看瓷器的顶端(口)和内部,翻看瓷器的底部,转看瓷器的四周(器壁)o检验瓷器的平稳程度和质量。
2、听
听是根据轻轻敲击瓷器发出的声音来判断瓷器质量好坏的办法。通常是将产品托在手上或放在桌面上,用手指甲轻弹或用棍棒轻敲口沿或器壁,注意听发出的声音。如声音清脆,即表明瓷胎致密,完全瓷化,质量良好。
3、量量是测量成品是否符合规格标准,规格是否一致和表面缺陷的大小。测量的工具,采用国家计量标准尺(公分尺)和三角板a测量产品的内外口径时,内径不包括沿宽,外径包括沿宽。测量带盖产品全高时,可将产品放置在平面上,再将公分尺下部立于同~平面,尺身靠近产品,再利用三角板的直角底边接盖顶端,侧边与直尺平接,其三角板直角顶端与直尺相交处的点为全高。
法律依据:《卫生陶瓷国家标准GB-6952-2005》 陶瓷火裂纹标准要控制在5-8cm之间,是属于国家质量标准允许范围内,不会造成漏水或影响使用。
1、5厘米到8厘米的范畴内,都是政策标准,陶瓷盆下面有火裂是一种正常现象。
2、陶瓷盆都是经过1280度以上的高温烧制而成,具备了耐高温,耐磨,耐污,易清洁,不吸水等诸多优良特性。由于陶瓷产品是半手工制品,由泥浆高温烧制而成,容易受窑温,自然气候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制作工艺难度较大,体积也较大,经过高温烧制,在瓷体表层上可能会出现气孔和细小裂纹(专业术语“火裂”)。
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
如果你能证明这是从合法文物商店购买或是家传的,经过申请也是可以出境的。
以下是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 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2. 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
3. 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三、 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如:
1. “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
2. “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
3. “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六、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手续。
1、文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具体标准来认定。
2、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瓷器 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3、《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的瓷器部分: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残片,一九一一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官窑器、民窑堂名款器,有纪年、纪事或作为历史事件标志性的器物及残件,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
一、 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
我国现行的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方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方法》、《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方法》9个部门规章。
我国颁布实施了三十多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方法标准,其内容涵盖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
二、 检测项目
我国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总体来讲,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1) 不同食品模拟液中的蒸发残渣
2) 高锰酸钾消耗量
3) 重金属(以铅计)
4) 脱色试验
5) 重金属的溶出试验:如铅、镉、砷、锑、镍等。
6) 有毒有害单体残留量:如氯乙烯单体、丙烯腈单体等
7) 微生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