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瓷砖最大的批发市场
达州亚鑫建材批发市场。达州亚鑫建材批发市场由达州市亚鑫建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公司创立于2008年8月,位于达州市通川区202省道与环凤产业大道交汇处,占地450平方米,是达州瓷砖最大的批发市场,经营范围包括卫浴、瓷砖、五金、建材批发零售。
达州大竹县东柳乡东柳村。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可知,达州蝴蝶泉瓷砖地址位于达州大竹县东柳乡东柳村。达州,四川省辖地级市,中国西部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川渝鄂陕结合部交通枢纽、文化商贸中心和生态宜居区域中心城市。
四川开江县“公公杀害儿媳案”有了一审结果。1月7日上午,达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龙某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发生后,让熟悉他们的人十分不解,一个看起来老实本分的农村老汉,为何能对儿媳下如此狠手呢?
一、惨案发生在深夜2020年6月8日晚上,吴某宇外出与朋友聚会,庆祝她驾驶证考试过关。当天晚上11点多钟,小宇聚会归来,在路过公爹房间时,被躲在门后的公爹一把拉倒在地上,头顶上闪出一把锋利的柴刀……。龙某亮残忍地向小宇身上连砍杀几十下,砍掉了小宇的四肢。惊恐未定的小宇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喊叫,就失去反抗能力瘫倒在地上,瞪着双眼列死盯住如同恶魔的公爹。儿媳怒睁的双眼,让龙某亮心里有些发怵,害怕儿媳死后会来报复他,就又将儿媳的双眼挖掉。作案后,龙某亮并没有潜逃,而是主动报了警。等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时,小宇已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二、他为何对儿媳下如此毒手?惨案发生后,熟悉龙某亮一家人的十分不解,一个看似老实本分的人,怎么会干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来呢?大家猜测,可能是那130万元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矛盾导致这起血案。
2015年,小宇与龙某好结婚,生育有两个孩子。2020年10月,小宇的丈夫龙某好不幸在工地坠亡,他们家得到130万元死亡赔偿款,一直掌握在公公龙某亮手中。此后,小宇曾向公公提出买车、买房,公公也曾答应给小宇30万元,但一直没有兑现。
在法庭上,龙某亮也说出杀害儿媳的三个理由:一是认为小宇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二是小宇不应该向他要儿子的卖命钱;三是认为小宇在外“有人”不守妇道。
三、自首也不能减轻处罚龙某亮的辩护律师认为,龙某亮是由于心生怨恨,只是想教训他认为不守妇道的儿媳,并没有直接杀害儿媳的意图,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龙某亮作案后没有离开现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也应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亮属于有预谋作案,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虽有自首行为,也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龙某亮死刑。
四、用钱控制丧偶儿媳,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儿子意外身亡获得巨额赔偿,公婆把控死亡赔偿金意图控制儿媳不改嫁养孙子。这种现象时常发生,“四哥有法说”认为公婆的这种做法十分的自私,也十分的不明智。像小宇这样年纪轻轻,为了让她养孩子逼其守寡终生,她将要承受的痛苦,公婆是否体会得到?即便用钱威逼小宇就范,小宇天天不开心,如何能养出阳光上进的孩子呢?公婆毕竟有年老不能主事的那天,孙子最终还不是由儿媳进行经管吗?所以,公婆用钱控制儿媳不改嫁守家养孩子的做法并不明智。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人头分到每个人手中,各自经营属于自己的一份,各自选择自己今后的生活。即便儿媳改嫁,也不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因为每个孩子都分有抚养费,抚养对谁来讲都不会是太大的负责。儿媳今后过得幸福了,也会养好孩子,对吧!
方法/步骤分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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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保性。
环保是如今社会永恒的主题,很多装修建材都朝环保方向出发,但还是不少数装修建材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所以我们在选择装修建材的时候,应该考虑它的环保性,应该选择对人体无害的装修建材。我们给家庭进行装修,一般居住期都在十年以上,要是装修建材的寿命没有十年的话,装修建材的就没能发挥最大效益。所以我们在选择装修建材的时候应该考虑其在不同的温度和湿度下是否会变形,要是容易变形、变质的话我们就要慎重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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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性。
现代每年都会遇到火灾事件,然而建筑材料本身就要很强的导火性,有一点火的有时就会大肆蔓延,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到家人的安全。所以我们在选择装修建材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它的导火性,最好选择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为家人的安全多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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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易于清洁。
在对家里进行装修,我们对生活环境质量也是非常注意,所以在选择装修建材时,我们要选择易于清洁的,如果我们不选择易于清洁建材,对我们对扫清洁工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
方法/步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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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装材料类:
1.吊顶材料:吊顶材料分为PVC材料吊顶、木隔栅吊顶、石膏板吊顶和装饰灯具。
2. 墙体材料:墙体材料又可分为墙体装饰面材料和隔断材料。其中饰面材料主要有大理石材、仿真大理石石材、乳胶漆、壁纸、木材、木器饰面漆、陶瓷墙砖和壁布隔断材料分为木龙骨、纸面石膏板、玻璃和护墙装饰板等。
3.地板材料:地面材料一般分为实木地板、合木地板、仿真大理石材、陶瓷地砖、天然石材、陶瓷砖、复人造板材、地毯、塑料地板和地面涂料等。
4.家具材料:家具材料分为木质板面、密度板或金属框架,表面材料有天然实木装饰板,人造装饰板,金属合金面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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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装之五金类:
作为家装装修材料,五金的分量可是很重的。常用的五金有窗帘滑轨、电源插座(包括二脚插座、三角插座等)、开关面板、门锁、门吸、角阀、地漏、合页、水龙头、水槽、洗面盆、花洒、毛巾架等。大家在选择这类家装材料时一定不要贪便宜,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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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装门窗、玻璃材料类:
普通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镀膜玻璃、以及特种多层复合中空玻璃。玻璃类材料的选择直接关乎到了家庭的采光度,协调性以及保温性安全性,应根据不同的需求来慎重选择玻璃制品家庭成员的考虑。以人为本。 家里有老人或行动不便的人,尽量不要使用质地坚硬,表面光滑的大理石或磨光砖。 家里有宠物的情况下,请在不破坏地毯和地板等方面下功夫。 家里有孩子的情况下,为了不误伤害孩子,不要使用铁器或专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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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空间特性。不同的材料,特别是不同的长处和短处,不适合全室使用。 此外,还必须根据功能区域选择楼层集成材质。 考虑到客厅,卧室,书房,地板或树地板,厕所,厨房,阳台等防潮性高的空间,地板的使用应该避免,防滑砖是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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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费用的考虑。建材的质量,成品,品牌各不相同,相对价格差也较大。 例如,以地面的内部装饰材料为例。 大理石等天然石材最多的是1万元到1平方米,PVC地板最便宜的是十几元到1平方米。 在改装预算不高的情况下,选择建材要更加实用,合理调整材料,巧妙地找到替代建材才是最明智的解决办法。
材料挑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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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可靠的品牌。要选择好的材料,首先可以从品牌入手。 特别是对于经验较少的内部装饰材料,选择可靠性高,评价好的业者是很重要的。 房东可以去家庭网站或家庭论坛,也可以向装修好的朋友咨询,了解品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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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高的不一定好。好的建材不一定贵,贵的未必好。 与大理石相比,瓷砖的价格相对便宜。 虽然不及大理石华丽的质感,但即使是正确的风格也能随心所欲地完成,而且瓷砖比大理石更容易修整。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预算和需求,决定必须购买哪种材料,以及能够更换哪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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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多更省。房屋装修选择材料一般都是针对性的,必须根据场所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材料。 但是,在购买建材的过程中,买得越多越划算。 因此,在选择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统一建材。 例如,厕所,厨房可以使用统一样式的地板瓷砖,瓷砖。 如果购买大量的建材,就可以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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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选择采购地点。选择建筑材料的另一点是,根据材料选择采购地点。 油漆,钉子,螺丝等,原则上是在附近的五金店购买。 地板,瓷砖,供水卫生设备可以去大型建材卖场,种类繁多,得到了保障。
最美中国大西南,一个人杰地灵天府之地。众所周知西南这5个省市,有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都是国人最喜欢去的 旅游 地。 四川省 也是一个集自然美景、山川奇景于一身的 旅游 大省,我们熟悉的 旅游 美景:神奇的 九寨沟、 因电影 《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而火的 稻城亚丁 、千年水利工程 都江堰 、 峨眉山,千年石刻乐山大佛、高原明珠黄龙、贡嘎雪山等风景名胜。
02.四川的高原明珠黄龙
自然风景名胜虽美,我却对古镇情有独钟,古镇经历了 数百上千年的 历史 变迁 ,经历了繁荣兴衰, 古镇的繁荣变迁有点像人的一生( 幼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迟暮—消逝 ) 。古镇还可以一览 古人的智慧 ,对 家居建筑、座椅摆具的审美工艺 。还有老街的 凹凸不平青石板路 ,就像是古镇曾经 繁荣见证者 。古镇你知道得越多就对他们越感兴趣。四川省很大古镇也不少,今天走进 哈儿司令 (爱国将领范绍增是其原型)的故乡—— 清河古镇
03.哈儿司令的家乡清河古镇
清河古镇 地处于四川省东北部达州市大竹县北部区域,两条清波粼粼的河流穿境而过,于是得名“清河”。清河古镇 距离达州市区约61公里左右 ,距离大竹 县城约23公里 左右,距离达州市 三汇古镇约33公里 ,距离 巴中市白衣古镇约100公里 ,距离 巴中恩阳古镇约186公里 (以上驾车距离仅供参考)。这些保存完好的 旅游 古镇就是交通距离有点远,坐车的话走不了两个地方,愿意去的朋友注意合理的安排规划行程。
04.清河古镇自然美景
05.山水间的清河古镇
清河古镇的 历史 只有上百年 历史 ,它始建于明朝,在明朝末年、清朝初年逐渐形成了规模,它是由著名抗日爱国将领范绍增,于1920年筹资扩建街道修葺街面。整条街道的建筑是由范绍增在上海结合了古希腊的建筑风格制成图纸,带回清河出资改造兴建而成,整条街道格调统一,风格独特、排列有序、气势恢弘。其街道全长380米、街道6米宽,街道占地面积达到3.3万平方米,街道造型呈“困牛”状,南北走向,南曲北直。街道两旁均建有2.8米宽的通廊,上下皆有仿希腊式圆柱180根,均由砖砌而成,底屋与二楼圆柱间隔处和顶部有人物、动物、花草、浮雕等图案。
06.将军街(哈儿街)的由来
07.将军街中西合璧的建筑群
08.建筑大圆柱每个都有浮雕
09.大圆柱上的浮雕
10.大圆柱上的浮雕关羽
清河古镇的自然环境还是不错的,这里是电视剧《哈儿司令》原型范绍增的故乡。还有将军街的中西合璧建筑群,应该算是西南地区最完整最大的建筑群了吧,感谢去的朋友可以到这里走走看看。
11.中西合璧的将军街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1号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3年9月18日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一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由被拆迁单位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涉及的桥涵道路、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公告期内报征地拆迁机构,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政策规定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实行城镇安置,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城镇规划区外实施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实行城镇安置,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九条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的,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三十条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
(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一)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
(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第三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
(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
(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村(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作住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2000元,搬家补助费2000元。
第四十条 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一条 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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