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当年轰动全国的“黑砖窑”事件,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国家开发矿产产业的那几年,山西的矿产资源极为丰富,而在山西也相继出现很多的煤矿厂,开发矿场的人为了谋取利益,疯狂的压榨员工,甚至出现了很多“黑砖窑”。
背景
2005年,山西一地占地约80亩的砖厂,非法拘禁着26个从外地来的农民工,他们还从外面诓骗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
借着来能赚大钱把这些人都骗来,然而一进来就再也出不去,只能听从他们的安排,疯狂压榨着农民工。
曾经有一个14岁的少年被骗进了砖厂,他几次想要逃脱,但是都没有成功,回来还要被砖厂的管理人员毒打,直到这些人再也不敢跑出去。
同年,他们还从外面骗来了一个20岁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精神残疾的工人被活活打死。
非法拘禁
2006年前后,山西“黑砖窑”非法拘禁百姓并且强迫老百姓从事危险工作,还存在殴打、虐待、非法拐卖儿童、拐骗等行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2007年,山西一个“黑砖窑”被媒体曝光,该砖窑的老板是村书记的儿子王兵兵,这个砖窑是在2004年所建,已经非法运行了两年。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2006年3月,王兵兵等人先后从武汉、山西等各地的火车站拐骗了32个农民工,其中有9个人精神残疾,这32个人被迫留在了砖窑干活。
砖窑
砖窑里的这些农民工每天都有听从这里管理员的安排,早晨五点就起床上工,一直到晚上凌晨一点才可以休息,每天的休息时间只有四个小时左右。
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些农民工的住所,他们的住所只是一个小黑屋,里面没有窗户,更没有床,只有用砖头铺的地板,上面铺满了稻草,在寒冷的冬天也不会生暖炉,他们只能相互依偎取暖。
每天到了下工的时间,他们就被反锁在小黑屋里,门口还有五个个打手和五条猎狗不停的巡逻。
他们的饭菜只有馒头及凉水,一点蔬菜都没有,而且每个人吃饭的时间只有十五分钟,如果吃不完就会遭到毒打。
虐待
这些农民工也没有厚衣服,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只能穿着单衣,在被解救的时候,所有人的身上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的伤痕。
尤其是在做工的时候,这些农民工大多都没有鞋子,脚上和身上都是热砖头的烫伤痕迹,而且他们也根本没有条件去洗漱,每天不刷牙不洗脸,每个人身上都非常脏,这里的管理员简直是把这些农民工当牲畜对待。
2006年,一个农民工因为干活动作稍微慢了一些,就被这里的人活活打死。
解救
为了解救这些人,河南的一个记者决定亲自进入这个“黑砖窑”,揭露他们的罪行,他假扮成一个残障人士,在街边乞讨了一个多月才终于引起他们注意,被带入砖窑干活。
在这里,他亲眼目睹了这些农民工的生活,每个人都极度营养不良,即使有人想逃跑,也会被抓回来活活打死。
而记者进去后也差点被虐待致死,他靠着自己精湛的演技躲过了这些人的搜查,为了解救这些人。
他付出了常人没有的毅力,当他终于将这个黑砖窑的一切公布于众的时候,大家这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小结
被解救出来的农民工很多都是残障人士,他们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看到警方和周围群众的眼神都是木然的,他们已经在这里被关了太久,精神都已经麻木。
而这个“黑砖窑”的老板王兵兵以及他的父亲和手下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这件事依然让我们记忆犹新,而对这些农民工精神上的打击更是无法弥补。
第一段:山西黑砖窑事件在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上至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至全国民众的广泛关注。涉及近千名民工,三个地市,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黑砖窑主及其雇佣的监工(准确地说是打手),残酷折磨来自全国各地被拐骗来的民工。此类事件竟然发生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共和国的今天,真是令人触目惊心。三叶青:这一段先表达震惊之意——“触目惊心”。大致是这样一些意思:涉及近千名民工——人数多;三个地市——范围广;长达四年的时间——时间长;残酷折磨——手段残忍;共产党执政时发生的——不可思议,至少损害了党的形象,动摇了党的威信。第二段:和谐社会,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人权博爱,平等自由,民主法治。这是现代社会一刻也离不了的几个方面。纵然中国有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纵然也有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远离现代社会的繁华与喧嚣,纵然国家行政、司法、信息、监督的覆盖还可能存在盲区,可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还有如此黑暗与邪恶的角落!你不能不震惊,不能不愤慨,不能不为之深思。三叶青:这一段再次表达震惊,认为不够和谐,并表示要“深思”。基本上是闲话,不评。然而下文到底“深思”了没有呢,看下去就知道。第三段:一幕京剧上说,“洪洞县里无好人”。看来,洪洞县里有多少好人,大概谁也说不清,但那里的确有一些利欲熏心的恶人。信息化的社会打破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使人们很方便地了解到外面的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的社会,也使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更加殷切。一大批经不住外面世界的诱惑,渴望走出偏僻的乡村,渴望摆脱贫困生活的农村青年,他们有美好的愿望与憧憬,却抹不去粘附于身的迷茫、无知、懦弱、愚昧;一帮毫无人性的窑主,看准了这些农村青年对外面世界的无知,看准了他们权益意识的淡薄与无助,利欲的黑洞,又使他们丧失了做为一个人应有的同情、怜悯与良知。如此的两类人相遇,你难以想像,究竟会生出何等无法预知的事件。虽然黑砖窑事件可能只是极个别的极端,但产生这种邪恶事件的根源不可谓不有其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三叶青:映洁“深思”了一会儿,觉得是“一些利欲熏心的恶人” 与一些“迷茫、无知、懦弱、愚昧”的农村青年“相遇”之故,所以出现了“无法预知”的事件。并表示要深究“社会时代背景”。从浅薄的人性论出发,自然得出这种肤浅的结论。至于为什么会出现“利欲熏心的恶人”?却又不肯“深思”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能培养出这种恶人吗?即使有这样的恶人,社会有他生存的土壤吗?能有奴役别人的机会吗?敢这样剥削压迫别人吗?是什么造成了“恶人”出现和生存的土壤?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状态下才有可能。触及制度层面,就止步不前了,是不是虚伪或干脆是心虚呢?提到了“社会时代背景”,那么往下看吧,会有什么深刻的分析。第四段:法治在进步,人民的人权意识也在增强。可中国实在太大了,总有那么些令人惊心的事件发生。山西黑砖窑事件,可能又使一些为怀恋过去,歌颂过去找到借口,也可能使一些人出现诋毁改革开放的倾向,从政治斗争、阶级对立等上纲上线的角度来喧嚣一番。毋庸置疑,如此恶劣的事件能够发生,需要严加惩处的决不仅仅是几个黑心窑主,一帮如狼似虎的打手,地方党政官员,当地警方,乃至山西省主要领导都应当受到应有的问责。这不是官员们事先毫不知情,并没有叫他们那样做就能解脱的。在其位谋其政。民有冤,而官不知、不问甚或不究,就应当受到责罚。政府公职人员,如果不能尽职尽责地保护百姓,这样的官员留之何用?三叶青:上段刚说了要深究“背景”,这里却来了个笔锋一转,“背景”只好到爪哇国去寻了。而一顶“诋毁改革开放”的大帽子,却照反思者头上扣过来;还不忘记划出“政治斗争”“阶级”的言论禁区,阻止人们从“政治”和“阶级”层面反思事件的根源。这种手法无聊而可鄙。映洁此种手法运用纯熟,本人已经多次揭露过。他的问题在于:用“改革开放”这种含糊其辞、表面无比正确、内涵并不确定的词汇来为自己壮胆,以便给自己贴上一贯正确的标签,这种手法并不高明,说实话,是很招人鄙视的。“改革开放”本身不过是一个客观中性的词汇,“什么样的改革开放”才关乎性质,关乎褒贬。“改革开放”并不意味着天然正确,它会有失误,甚至存在荒谬,值得深刻反思。为着多数人的利益、走向共同富裕的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这种改革开放是应该肯定的;如果改革开放走向了多数人利益的反面、只能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带来诸多的如“黑砖窑” “矿难”、“大头娃娃”、“假药”……等防不胜防、久治不愈的恶性事件,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批判和反思?如果改革开放真像邓小平所说“走了邪路”,为什么不可以反对?反思没有禁区,从“政治”“阶级斗争”角度分析,也是一方面,改革方向问题,难道不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严酷的剥削压迫事件,难道不是阶级斗争?刻意回避,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也是愚蠢的,令人想起掩耳盗铃的典故。然而,毕竟映洁总算又“深思”了一下,他认为黑砖窑事件的原因是“政府公职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然而,为什么不能尽职尽责呢?又不肯“深思”了。政府不作为,一方面可能是官僚主义的惰性使然,但更主要原因是“部门利益”使然,特别是官商勾结,使公权被金钱劫持,共同为非作歹。而在公有制社会,哪来的官商勾结?私有制的多元利益主体,才为滋生官商勾结准备了丰厚的土壤。其实,稍一深思,必然触及制度层面。奈何此人思维的触角过于迟钝。人一有私心杂念,就不能客观公正地看问题了。第五段:在这里还要说一点,纵然黑砖窑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社会根源,但看问题还是要视其为普遍现象还是极个别的情况。我们说,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程度不同的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事件,这是个普遍现象。但诸如山西黑砖窑这类情况,还是极个别的极端事件。法治、监督、教育、严格的问责追究,我们有很多保护民众基本权益的法律法规,问题的关键在于还有许多人不知道、不执行、不在乎。山西地方官员为黑砖窑事件的道歉和补偿是应当的,但他们的责任心体现在哪里?当地官员,应当有人为此类事件痛心自责乃至引咎辞职。在一个民主的法治化的国家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更应当的是依靠法律和行政职责,而不是一阵风、一场运动,更不能以泛政治化的斗争思维来思考一切。三叶青:这一段又来了个笔锋一转,没有沿着“政府公职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思路“深思”下去,却拿“普遍”、“极个别”这些概念绕得人头晕。明明是在表达“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程度不同的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事件,这是个普遍现象”, 第一段也说了黑砖窑事件“涉及近千名民工,三个地市”,“长达四年的时间”,也表明并非个别,而是普遍。这里又非要说黑砖窑事件是“极个别”,我不知道此人的逻辑是否有点特别,反正本人看不懂这种云遮雾罩的表达。人一成了右派,就容易变得弱智,看来真是说得不错。映洁继续“深思”,得出“法治不完善、官员要担责”,仍然是浅表性的结论,还是跳不出肤浅的表象。接着又慌忙划了个禁区——“不能以泛政治化的斗争思维来思考一切”,不能跟“政治”联系起来,不能提“斗争”这个词语。明明是重大政治事件,明明是激烈的阶级斗争——黑窑主及其爪牙代表的剥削压迫阶级和童工、农奴们代表的被剥削压迫阶级之间还有调和的余地吗,却偏要回避,有这样强词夺理的吗?被奴役、被打残、被吓傻、被活埋……这还不存在斗争?这还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党中央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事,最小的事也是大事。请问:群众利益是不是政治?而且事关童工、农民的生存权、健康权、自由权,这是不是政治?当这一切被剥夺的时候,当这一种现象经年累月、大量存在的时候,居然还有人站着说话不腰疼:黑砖窑事件没什么大不了!居然有人煞有介事地告诫别人:不要把这档子事情跟“政治”联系起来!好一个“大不了”,好一副事不关己的嘴脸。无非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惯常伎俩,无非是圈定“恶人作恶”、“政府失职”、“法治不完善”之类的浅表圈子,不容人们进行制度层面、政治层面深入的反思,唯恐对主流精英主导的私有化走向提出质疑和挑战……如果自信真理在握,那是不怕辩论的,真理越辩越明。相反,心虚者才处心积虑地回避矛盾,害怕质疑。但纸包得住火么?
2005年,一座占地80余亩的砖厂,非法奴役26名外地农民工,后被成功解救;2006年,一个14岁孩子几次被骗到黑砖厂,几次逃脱;同年,有20名受虐民工被解救出,而又一名智障民工却早已被活活打死……这些不是什么恐怖故事,而是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的真实案例。
在2006年前后,山西“黑砖窑”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并豢养帮凶来强制农民工劳动……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 形成"全国共讨之"的新闻风暴。
现在,让我们从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讲起……
时间来到了2007年6月7日,山西新闻网和《山西晚报》联合报道了洪洞县一家"三无黑砖窑”——广胜寺镇曹生村砖窑。
该砖窑建在曹生村支部书记王东记院内,砖窑的老板是王东记的儿子王兵兵,砖窑建于2004年。2006年,王兵兵与河南藉工头衡庭汉达成了承包协议。
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从2006年3月以来,衡庭汉等人先后从西安,郑州火车站诱骗或强迫32名农民工,其中9名智障人员,到砖窑做工。
被诱骗而来的农民工早上5点上工,干到凌晨1点才让睡觉,而睡觉的地方是一个没有床,只有铺着草席的砖地,冬天也不生火的黑屋子。打手把他们像赶牲口般关进黑屋子后反锁,30多人只能背靠地"打地铺",而门外则有5个打手和5条狼狗巡逻。
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而且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农民工们只要动作稍慢,就会遭到打手无情殴打,因此被解救时个个遍体鳞伤,甚至被烧伤,烧伤的原因是打手强迫民工下窑去背还未冷却的砖块所致。
因为没有工作服,一年多前穿的衣服仍然穿在身上,大部分人没有鞋子,脚部多被滚烫的砖窑烧伤。由于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刷牙,个个长发披肩、胡子拉碴、臭不可闻,身上的泥垢能用刀子刮下来。
2006年农历腊月,患有先天性痴呆症的甘肃籍农民工刘宝因干活慢,被湖北打手赵延兵用铁锹猛击头部,当场昏迷,第二天死在黑屋子中。几名打手用塑料布将刘宝的尸体裹住,随便埋在了附近的荒山中,在遭受非人折磨时,这些农民工们却从来不知反抗,也不敢逃跑。一年多来,这30多名外地农民工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
这就是洪洞县黑砖窑事件的基本事实,一桩令人发指的当代包“黑工”案件。该事件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强烈的社会震动。
在山西一系列“黑砖窑”被曝光过程中,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三赴山西暗访黑砖窑,直至发现震惊全国的洪洞大案,他功不可没,被称为新闻界的“硬汉记者”。
随后,山西省迅速惞起了一场清查黑窑厂的风暴。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清理整治砖瓦窑过程中,共解救了农民工359人,均得到妥善安置。大部分人员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自行回家,其中,救助智残人员121人,除送返原籍的76人之外,有10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有35人由当地行政部门给予救助。
诱拐和贩卖人口自古以来从未停止过。在古代的一些时候,贩卖人口并不违法,但仍然存在。即便如此,仍有许多人口贩运案件。许多人的印象是,大多数被贩卖的人是妇女和儿童。但也有成年男性被贩卖的案例,他们的生活和被贩卖的女性一样悲惨。2007年发生的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中,32名山西省的农民工被拐卖到一个黑砖窑里,在那里他们过着悲惨的生活,每天做着繁重的工作。
早在2005年,多家媒体就报道了多起青砖窑事件,成功解救了部分农民工。2006年,山西新闻网报道了一名14岁的男孩被骗到一家黑砖厂工作。然而,即使经过公安部门的数次打击,仍有一些黑砖窑。这类事件真正引起全国关注是在2007年,当时一名记者去了一个黑砖窑做卧底。
2007年5月7日,河南电视台城市频道记者傅振在选题时发现了一起山西青砖窑事件。这是老百姓的求助电话,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骗进了一个黑砖窑。后来,他选择了这个题目,大胆地走进了青砖窑。在这次秘密访问中,我的所见所闻使我心寒。
在这座黑砖窑里,3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被迫做搬砖的苦差事。我从早上5点开始工作,一直工作到凌晨1点。我一天工作20个小时。那里根本没有床。30多人挤在一个小房间里,在地板上铺床。一日三餐只有馒头,每餐只有15分钟。除了正常人,这里还有一些智障人士。
除了被迫劳动外,他们还遭到毒打。只要运动稍微慢一点,打手的辫子就会落在民工身上。此外,由于多年搬运新烧制的砖块,他们的背部被严重烧伤。当然,没有人来治疗他们,他们不得不与病魔抗争。如果他们死于疾病,他们的尸体将被扔进沙漠山脉。这就像地狱,和我们在电影里看到的被俘奴隶没有什么不同。在古代,这样的事情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没有人想象在21世纪,还会有这样一个地狱。
事件发生后,警方在洪洞县草胜村发现了这座黑砖窑。砖窑的主人是一个叫王冰冰的人。自2006年以来,他们从各地诱骗或强迫32名外来务工人员进入窑内,并将他们变成窑奴,其中有9名智障人士。移徙工人遭受不人道的酷刑,不仅没有一分钱的工资,甚至有些人被酷刑致死。
从5月19日开始,记者傅珍在一个月内做了20多篇专题报道。一开始,因为地铁频道没有上卫星,所以很多地方的观众看不到,所以没有很多的关注。直到这一事件被写下来并发布到网上,才立即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随后,媒体开始向这些窑炉猛烈开火,这一事件最终震惊了全国。一场大规模的打击黑窑洞的行动已经在山西省展开,无数的农民,包括年仅13岁的孩子,已经获救。
我们无法想象,在21世纪,我们周围会有如此黑暗的东西。在繁荣的背后,仍然有许多犯罪分子在暗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有多少农民工被那些黑砖窑折磨致死。当你外出走动时,你必须保护自己。面对陌生人时,你一定要有防备。
2007年6月14日,新华网刊发一则消息说:”记者14日从山西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山西正在紧急查处洪洞县黑砖窑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砖窑窑主王兵兵己经被拘留,殴打农民工的4名打手己被抓获,1名河南藉工头正在追捕中。与此同时,解救被拐骗民工,打击黑砖窑主专项行动己在全省开展,山西省11个市己开始用工大检查,尤其对小煤矿,小砖窑,小工队,小作坊,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由于这则消息中涉及黑砖窑事件的定性问题,因为立即引起网民的不同意见。有的网民甚至用”旗帜鲜明地反对新华网对黑砖窑字的定性”的标题发表意见,指出”称所谓’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无视一个事实,即那些被拐的童工奴隶,很多应是市民的孩子,以’农民工’一词称呼就根本不对某些人是否有这样一种企图,’农民工’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在现实社会中是很正常的事,因为这件事处理也可以往民事纠纷上套,权力部门出来调整一下,’农民工’领到工资—感恩戴德,最后结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奴工’事件是典型的反人类罪行,已不是简单可用愤怒来表达心情!!!”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7日就”黑砖窑”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有记者就案件的性质质询新闻发布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
中国网记者:刘副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呢?
刘冀民: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记者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陋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是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其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而言,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是这样的,而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伤害。第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给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山西青年报》记者:”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我们把”非法拘禁罪”定性为”强迫劳动罪”,请问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刘冀民: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法律,最高是3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叛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型。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它的最高处刑。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案”系列案……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下,以重罪处惩,或者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所以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所以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了最高的有期徒刑3年。而发生在洪洞县衡庭汉这起案子,他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多只判3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相对立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等有关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院的规定,按照被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与刑事处惩,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九部门《关于整治非法用工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同样涉及山西黑砖窑案件的定性问题。《通知》说:”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于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究竟应当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呢?在以上所列的说法中。网民反对新华网的报道关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的定性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这绝不仅存是一般的”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案件(但是该网民陈述的理由却嫌勉强)。刘冀民副院长从法律和量刑的角度分析了黑砖窑案件的性质及有关犯罪人罪行的定性,具有专业业务的性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则从几个方面揭示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指出黑砖窑之所以”黑”,一是无合法证照,非法用工二是这些农民工,童工不是自愿应招来的,而是被黑恶势力拐骗来的三是在黑砖窑的劳动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强迫的劳动。综合以上观点和表述,大体上可以全面,准确地揭示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如果我们上升到制度层面来概括黑砖窑的性质,那么,是不是可以说,黑砖窑事件是一桩极其恶势,极其残酷的”当代奴工制”或”当代包身工制”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