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瓷房子”能卖多少钱?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全世界有着众多的土豪,他们想尽各种办法试图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奢华富贵。在天津市的街头,就坐落着世界上最贵的瓷房子,它的主人就是一位隐形的富豪,热衷于收藏的他,将自己的宝物全部用来当作了装饰品。
远远的观望瓷房子前就能感觉到工程的宏伟壮观,其外表镶嵌着晋代青瓷,唐三彩,宋代钧瓷、龙泉瓷等多个时期的瓷片共计7亿多片,无论是官窑还是民窑,在这里都可以寻找到它的踪影。虽然这些瓷片均是在2002年以后镶嵌,但是这样的房子却是举世无双。
近看瓷房子,触摸着一片片拥有历史记忆的瓷片,慢慢的体会那个年代的荣华富贵。为了打造这栋房子,还是用了上百件汉白玉雕,20多吨的水晶石与玛瑙。这些装饰品已经远远的超出了房屋主体本身的价值,在2016年北京某评估公司对其进行估价,其价值已经高达98.8亿。
在房顶有一条用瓷片拼成的巨龙,长约200余米,只观其首不见其尾。龙身体依照“china”单词来进行设计,寓意着中国的同时,有着瓷器的含义。独特的设计,彰显出文化的内涵。现在的瓷房子是天津旅游打卡的一个重要景点,即便不进入内部,也要走近合影留念。
可在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和法院门口公告栏查看法院拍卖时间和地点。法院拍卖东西属于司法拍卖,拍卖信息在网上是公开的,可以到法院网了解司法拍卖的项目、时间、地点等信息,拍卖的流程包括项目公告、竞拍人付保证金、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司法拍卖的对策:一是加强对标的物信息的司法拍卖公布。要充分利用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个平台,加大对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平台。二是加强标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使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三是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即税费各自承担,这样更加彰显拍卖公平。四是对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一些数额较大的资产,一般人买不起,有资金实力的不愿花精力、金钱在闲置资产上,资产不能变现只会越来越贬值。因此,如果是生产资料,应采取清算法进行评估,以合理的低价吸引人眼球,让有资金和实力的竞买人参与竞争,促使资产变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艺术品作为案件中的质押物,法院对此进行拍卖无可厚非。但作为特殊商品的艺术品,法院公开拍卖艺术品赝品,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则值得探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然可以买,但是要注意其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东西大多是房子、车一类的东西,而这些东西之所以会被拍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商业贷款、民间借贷、司法没收和无主财产。 而前两种大多都是没能如期偿还贷款而被法院强制拍卖或抵押财产。司法没收就是在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该财产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依法可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款收归国库。无主财产就很容易理解了,无人认领的财产。
如果想去入手法院的房子,当然可以,但是要注意,如果想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就比较麻烦了,户口问题是司法拍卖房子的大问题,房屋虽然被你拍下了,但是原房主的户口却无法迁出。而且司法拍卖的房子也是需要交纳税费的,购房者就需要自己承担并补缴相关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屋契税,肯定都是要买房人进行缴费的,还有就是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如果拖欠了很久,也是需要拍卖后买受人自行承担的,这块费用还是要考虑的。
拍卖的车大致也是如此,因为司法拍卖的法律并不健全,办理过户手续很难办,出现了问题,就很难办了。上面也提到了,司法拍卖的东西基本都是用于抵债或被查封的,而这些东西的质量参差不齐,只凭眼睛看,用手摸很难判断这辆车的具体情况,不要因为价格低就去叫价。
纠纷问题很少产生,这是司法拍卖,如果真的想要入手,走正规流程就好了。
被执行未履行判决--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房产--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保留价值(保留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市价的80%,流拍后再行拍卖,酌情降低保留价,每次降低不得超过20%)--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机构发出公告--展示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号牌--拍卖成交后签署确认书--人民法院确认后在期限内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或者汇入指定帐户、交纳拍卖佣金--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将房产移交买受人、拍卖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次流拍的,在第三次拍卖终结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发出六十日内进行变卖。
如果涉案标的有人参与竞拍,法院是没有能力让拍卖流拍的。所以,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故意让拍卖流拍。
当然,如果法院干涉拍卖的进行,不让竞拍人参与竞拍的,竞拍人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有证据的,也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