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土司衙署的历史
位于忻城县城关镇西宁街翠屏山北
忻城县莫土司衙署始建于明万历十年(1582),规模宏大,布局合理,结构严谨,造型典雅、别致,具有宫庭侯门气派的古代建筑群,占地总面积21万平方米。
1963年被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84年成文文物管理所,1987年改称忻城土司博物馆,199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为国家3A级景区,是全国乃至亚洲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土司建筑之一,被誉为“壮乡故宫”,是研究我国土司典章制度重要的事物例证。
内部构造
整座衙署由中轴线(衙署)、东轴线(祠堂)、西轴线(代理土司官邸)及大夫第、参军第、礼房、卡房等建筑组成。
主体建筑由照壁、大门、牢房、兵舍、正堂(即头堂)、长廊(亦称花郎)、东花厅、西花厅、二堂、东厢房、西厢房、三堂、后苑(即闺房)等组成,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
照壁长25米、高5米。
照壁前为小广场,面积270平方米 。
照壁与大门之间为街道,有两座跨街辕门,东辕门门楣浮雕“粤西边隅”(已毁);西辕门书“庆南要地”。
大门左右两侧各镌一尊17米的石狮和一对石鼓。
大门廊上立两根格木柱子,柱上悬挂一副雕刻楹联。
联语云:“守斯土莅斯民,十六堡群黎谁非赤子/辟其疆治其赋,三百里区域尽隶黄封”。
跨入大门即仪门,仪门平时不开,走两边过道,唯逢喜庆节日或上峰头面人物到来方开。
仪门后是院落,中有一条龟背青砖路直通正堂。
东面是牢房,分前后两栋。
牢房有男女之分,轻重之别,内设铁镣、木枷等刑具。
西面是兵舍,亦分前后两栋,内驻士兵,负责保卫衙署安全和看守犯人。
沿院中道路上四级台阶即为一宽80平方米月台。
月台上置有铁炮四门,地炮三门,为土官出巡或庆贺时鸣放。
接月台即正堂,为三开间,共有18根柱子支撑天面,两侧山墙只起挡风作用。
前面宽敞明亮,是土官审案或进行政治活动的场所。
堂正中置公案,案上置有惊堂木块及令牌、笔、墨砚等,案桌后是活动屏风,上悬有“明镜高悬”巨匾,左右分别置大鼓、大锣各一面,各种兵器罗列有序,“回避”、“肃静”大牌字高耸,显得气氛森严恐怖。
转过屏风出正堂为一廊,廊东为东花厅,西为西花厅,互相对称。
东花厅是土官专为达官贵人举行宴会而造,厅内陈设高雅华贵,内有一副楹联曰:“隐几看青山,坐啸行吟眼底似无一事/垂帘当白白昼,鹃啼鹊噪意中恐有劳人。”西花厅是土官对犯人初审、用刑的地方,内悬有楹联道:“如得其情哀矜勿喜/期于无讼讯 谳惟公。”长廊尽头即二堂,亦为三开间,左右均有屏风隔开,左间是土官处理日常事务之处,内置文房四宝;中间是议事厅,置有案桌和太师椅等;右间是师爷卧室兼书房。
前窗皆镂空花窗,花鸟图案,形象逼真,栩栩如生。
二堂之后即三堂。
二堂与三堂之间为四合院,院西东各有8间厢房,为土官男孩寝室。
厢房尽头是三堂,建筑结构与二堂相似,唯镂空花窗为壮锦图案,具有浓郁的民族色彩且富丽堂皇。
它是土官夫妇的卧室。
穿过三堂即后苑。
后苑依山而起,类似别墅山庄,是土官女孩的闺房,小巧玲珑,典雅别致,环境优美。
东轴线建筑群是莫氏祠堂,为清乾隆年间营建,由照壁、大门、一进(正厅)、二进(寝堂)、三进(祭堂)等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结构、风格与衙署大同小异。
寝堂前的镂空花窗为为花鸟、壮锦图案,雕工更为精致美观。
西轴线建筑群是代理土司官邸,为清光绪年间代理土官莫传经所建,由头堂、二堂、后苑等单座建筑及三个天井构成。
建筑形式与规格略逊于衙署。
附属建筑群有大夫第、参军第、官族府第、三清阁、汉堂邸、后花园、礼房、卡房、练武场、官塘、关帝庙、城隍庙、花婆庙、伴云亭、东、西、北三个城门、土司陵园等。
这些与主体建筑构成庞大的建筑群,占地面积达4万平方米。
衙署整体建筑为砖木结构,山墙为青砖,梁均为珍材制作,屋架穿斗安榫接合。
主体建筑硬脊飞檐,正脊中部一律浮雕“福、禄、寿”图案,翘角饰龙头鳌身和“吉祥如意”卷草,美观大方。
柱基雕刻鹿、梅等动植物,朱漆梁柱,气宇轩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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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忻城部分圩镇和农村有些分散的手工业者,从事一些砖瓦、沙纸、铁木农具和土锦(壮锦)、服装等生产。设备简陋,经营范围窄小,在农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解放后,1950年5月,县设立工商科,专管工商业工作。首先引导手工业劳动者从供销方面组织起来,进而发展到生产合作组、社。到1956年,全县基本完成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下半年,第一家国营工厂——县火力发电厂建成投产,成为忻城县主要工业的起源。接着,一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相继兴起,规模日益扩大。到了195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12853万元,为1951年的51倍。
1958年“大跃进”,全县掀起大办工业热潮。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社,都分别归口成立铁木、造纸、车缝、纺织、弹棉、印刷、修配、食品、建材等行业厂、社。当年底,建立正式厂矿36个,季节性厂矿611个,职工共3425人,其中正式厂矿工人1225人,季节性厂矿工人2200人;全县25个人民公社,社社自砌炼铁炉,全县共有土窑炉28117个,烧出烧结铁946吨。
1958年10月,全县组织有7万多民工到红渡挖煤,从10月13日——14日,奋战了19个小时,“攻破”5座大山,14个土岭,“挖出煤炭671万吨”。其实是在当时群众运动中,搞的所谓“大剥皮”,挖掉几个小土岭的表土层,见到一些煤藏的露头,就高估计藏量向上报喜。而1958年全县煤的实际产量只有093万吨。忻城放了所谓“煤炭卫星”后,得到柳州地区奖给汽车1辆,锦旗1面。18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以《忻城气盖世,日产赛煤都》给予报道,并发《祝广西大捷》社论。《工人日报》、《大公报》、《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广西日报》、《南方日报》、《新湖南报》等先后给予报道,成为全国的热门新闻。10月27日又放出“日产煤炭11035万吨”的所谓“巨型卫星”,浮夸一再泛滥。
20世纪60年代前期,贯彻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逐步精简“大跃进”中大办的工业企业,下放了一批职工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经过调整,到1965年6月,全民所有制企业仅保留火电厂、印刷厂、红渡煤矿和粮食部门办的粮食加工厂等3厂1矿,工人压缩到94人,其中固定工1542人。当年工业总产值3794万元,是1952年以来最低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至1968年,全县工业生产再次陷入混乱状态。但由于党和人民群众的艰苦努力,工业生产又从困境中逐步得到回升。1971年11月,屏山变电站建成投产,为发展工业提供了良好条件。在调整中下马的企业逐步得到恢复,屏山糖厂、水泥厂、氮肥厂等相继建成投产,以煤炭采掘业为重点的社、队企业陆续兴起。到197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到17家,职工增加到955人,固定资产原值622万元,总产值107656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39272万元,集体所有制68384万元(二轻企业24341万元,社队企业44043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发展新的工业门类,先后从县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4000多万元扩建银花露厂,新建新村糖厂、水泥厂、电石厂、铁合金厂等一批重点企业。同时抓老企业的更新改造,使工业结构向合理、协调的方向发展。
1981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改革管理体制,狠抓挖潜、革新、改造工作。当年投资22万元,用于扩建水泥厂,把年生产能力2万吨提高到3万吨。1983年投资820万元,新建一座日处理原料蔗650吨的新村糖厂。1986年投资92199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工作。由于采取以上措施,使1986年工业总产值猛增到424800万元(1980年不变价,含恶滩电厂,下同),比1980年增长21倍。实现利税29713万元。为了不断扩大再生产,1987年投资7025万元,把水泥厂从原来年产3万吨改建提高到7万吨。1988年投资1800万元,扩建新村糖厂,把日处理原料蔗从原650吨提高到1200吨。
1989年,投资893万元,用于糖厂、水泥厂和煤矿的技术更新改造,使县工业形成了以蔗糖、水泥、矿产为主要支柱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联户办企业大有发展,产值相应提高。1989年工业总产值达563990万元,比1980年增长312倍。
1990年,全县独立核算企业发展到57个(不包括县境内自治区属恶滩电厂),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2个,集体所有制企业35个(二轻9个,乡镇企业26个)。共有职35372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2110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612人。固定资产原值5385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50357万元,集体所有制3494万元(二轻631万元,乡镇企业2863万元)。是年,工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了工业生产迅速的发展。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540109万元,比1986年增长27%,利税由86年的261万元,上升到547万元,增加286万元。工业总产值在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由1952年的45%上升到1990年4106%。 忻城县1933年耕地面积374万亩,人均耕地647亩,1952年耕地面积4631万亩,其中水田1967万亩,旱地2664万亩,人均耕地129亩。1990年耕地面积为4587万亩,其中水田1226万亩,旱地3361万亩,人均耕地119亩。粮食作物以玉米、水稻为主。经济作物有花生、甘蔗、木薯、黄红麻、药材等。
解放前,一切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农业生产以户为单位经营。粮食生产一年一造,且耕作粗放,山地多为刀耕火种,产量较低。解放以后,走集体化道路,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兴修农田水利和改良土壤,进行精耕细作,推广良种。玉米、水稻等作物种植春秋两造,增加复种指数,提高面积单产和总产。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由公社统一核算和分配。1959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体制若干规定(草案)》实行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按劳取酬。从1981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自行规划种植。